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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PAGEPAGE13**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1.4工作原则1.5应急预案体系1.6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2.1.1领导机构2.1.2办事机构2.1.3工作机构2.1.4专家组2.1.5地方机构2.2应急联动体系2.2.1建立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2.2.3建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和报警3.3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和处置4.1分...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PAGEPAGE13**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1.4工作原则1.5应急预案体系1.6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2.1.1领导机构2.1.2办事机构2.1.3工作机构2.1.4专家组2.1.5地方机构2.2应急联动体系2.2.1建立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2.2.3建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和报警3.3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和处置4.1分级分类响应4.2先期处置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4.4指挥与协调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4.6应急结束5保障措施5.1应急队伍保障5.2财力保障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5.4医疗卫生保障5.5交通运输保障5.6治安维护5.7人员防护5.8通信与信息保障5.9公共设施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5.11社会动员保障5.12技术储备与保障6后期处置6.1恢复与重建6.2社会救助6.3保险6.4调查总结和评估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7.1演习演练7.2宣传教育和培训7.3责任与奖惩8附则8.1制定与解释8.2实施时间9附件**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全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吴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五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自治区或吴忠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自治区、吴忠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吴忠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全区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1)。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乡镇为处置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吴忠市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乡镇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节会、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总体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1.1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吴忠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在区党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全区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区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设置一名专职领导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承办区应急管理的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会议;(3)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理建议;(4)联系区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1.3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4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宏观管理、综合减灾以及各种灾种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是:为全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2.1.5地方机构  各乡镇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体系  2.2.1建立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设在区政府,主要通过区政府信息网,与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并和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与上级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建立区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区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相关介体与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2.2.3建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区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事发地乡镇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区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执行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以上区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区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区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区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有关部门、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应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各乡镇各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及以上的预警信息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吴忠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5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在1小时内上报吴忠市政府。属于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区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区应急指挥中心在2小时内上报吴忠市政府。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预警和报警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区应急指挥中心并传递给相关镇及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预警级别的发布,按照下列权限执行: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和Ⅲ级(较大,黄色)预警,按《吴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2)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尚未达到一般(Ⅳ级)的,由事发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区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属于一般(Ⅳ级)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吴忠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紧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速度向上级政府报告,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  发生涉外或跨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4.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全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或者其他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全区指挥。  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委办、区政府办分管舆论宣传的负责同志,应当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区党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调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请求武警中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2财力保障  区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总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请求,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  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区经济发展局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协调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接受、下拨救灾物资。经济发展局局和卫生局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区经济发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生产能力调查。  5.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建设交通运输局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6治安维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5.7人员防护  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规划分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8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各自网络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检查应急通信状况,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9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10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11社会动员保障  由各级共青团组织牵头,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并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  5.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要大力整合资源,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局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分局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要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6.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保险  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报区应急指挥中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在全区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应当配合上级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政府汇报。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演习演练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各乡镇也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乡镇和宣传、文化等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区教育局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乡镇及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吴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吴忠市**县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河段及河海堤防发生决口,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河段及河海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我区境内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多个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干旱;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6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亩以上。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  3.农作物受灾面积6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万亩以上。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自治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区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我区其他地区5.0级以上、周边邻区(市)6.5级以上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2.发生在我区4.0~5.0级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重要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一定范围内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7.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境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接近事故前总负荷的10%,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接近事故前总负荷的20%;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3.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部分河流及沿海水域部分面积污染,或多数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死亡事件;  4.环保基础设施因人为破坏、自然损坏、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等突然停止运转,造成对环境安全的严重威胁,扰乱地方经济社会运行正常秩序。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我区多个镇或村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区(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霍乱在我区发生,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区),发病15~49例;或在我区首次发生;  2.1周内我区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我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8.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20个以上区(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区(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区(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区(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多个相邻区或5个以上区(市、区)发生严重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区在内的20个区(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现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3个以上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下疫点或2个以上、5个以下区(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区(市、区)发生严重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区(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现流行趋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区范围或跨区(市、区)范围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周边其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资源、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区(市、区)范围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区内涉外事件;或劳务人员受伤害特别严重,在境外造成重大影响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2.造成我区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外人员在我区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区内涉外事件;或劳务人员受伤害严重,在境外造成较大影响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人员在我区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区内涉外事件;或劳务人员受伤害轻微,在境外影响较小的一般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3.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袭击外商投资企业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区内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或区内客轮和货轮等在省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及涉枪贩毒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区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性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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