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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期货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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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期货资产管理合同期货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人(机构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和邮编:   托管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第一章  前言  一、为规范            ...

2019年新期货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资产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委托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人(机构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和邮编:   托管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第一章  前言  一、为规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二、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知并签署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明确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承担损失。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资产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否则,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五、本资产管理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以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托管人作为计划资产的托管机构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人的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监管规定、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合格投资者(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                     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补充或变更。 四、资产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五、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                     。 六、委托资产、委托财产、计划资产、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处分权,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七、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管理人签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投资于国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股指期货品种、商品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行为。 八、工作日、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九、期货交易账户:根据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的专用期货交易账户。 十、委托资产总份额:指本计划项下的资产份额总数。计划成立日的委托资产总份额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1元。 十一、委托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权益、银行存款本息 、计划应收款及其他资产及闲置资金的价值总和。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委托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和计划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计划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计划总份额)之和。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份额净值/平均份额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委托资产总份额。本计划的初始份额净值为1元。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十六、清算:依据委托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的行为。 十七、资管结算账户:指委托人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帐户。 十八、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九、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二十、合同存续期、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一、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二、不可抗力: 指委托人、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因合同一方或多方原因导致的通讯或电脑及相关交易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十三、期货盘中市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时的买卖盘价格。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资产管理计划依据不同的价格计算计划份额净值,会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存在差异。 本计划以估值当日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估值。 二十四、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机构为                     。 二十五、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六、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六、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人; (三)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已听取了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并就合同条款与管理人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四)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五)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保证以本人/本机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采取份额拆分转让等突破合格投资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计划资产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它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计划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六)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七)委托人声明已知悉并同意管理人不聘请投资顾问/ 聘请                     为本计划投资顾问。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接受投资顾问为本计划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承诺在投资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接受因管理人采纳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风险及损失。资产委托人同意支付相关投资顾问费用; (八)本合同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 如果委托人为机构客户的, 委托人应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有充分和完整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委托人公章。本合同经委托人正式签署后即构成对委托人合法、有效、可执行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备,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四)管理人承诺已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管理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五)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客户做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托管人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客户计划资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托管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保证客户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投资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四)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 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计划份额不可参与和退出。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为封闭期 (封闭期不得低于         个月)。 三、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委托人的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资产采取现金方式汇入、追加、提取或清算。 四、资产管理计划类型: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五、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净值:人民币1.00元。 六、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7限: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         年,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七、投资范围: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上市交易、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期货品种。 八、资产管理人: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九、资产委托人的适当性: 委托人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及账户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资产,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三、除本章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保管、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五、委托资产账户 (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管理人应代表本计划,按照期货市场相关开户管理规定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开立专门的期货账户作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账户,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系统为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委托人应配合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账户开立后由管理人予以妥善保管。该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授权托管人选择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本计划的管理人负责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二)期货结算账户 委托人应按照期货行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开立柜面银期转账功能,用于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本计划委托人的期货结算账户信息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上述期货结算账户仅限于与本资产管理账户之间办理与本计划相关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等用途,并与委托人的其他期货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严格分离。 (三)托管账户 1、托管人负责本计划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托管账户应与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非期货类资产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2、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账户,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本计划业务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2、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注册机构的规定开立。如该账户是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可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六章  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参与退出、清退、转让 一、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   (一)委托资产的汇入:本计划初始委托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汇入,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人民币现金资产         万元;(大写)         万元整[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二)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追加委托资产,但需要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追加资金申请,追加的最低金额至少为人民币1万元或其整数倍。追加委托资产参照起始委托资产办理汇入手续,追加部分资金由资产委托人划拨至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 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发送书面确认,并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二、委托资产的参与、退出 1、委托资产的参与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         个月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计划。(封闭期不得低于         个月)。 本资产管理管理计划存续期不得退出。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封闭期过后,计划每月设立不多于         个开放日,管理人将提前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官方网站等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告具体的开放日日期。委托人课在开放日申请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若相关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2、参与和退出的方式及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确认依据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计划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4、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净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开放日当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计划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收取/不收取参与和退出费用。 5、参与程序 委托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参与申请,并于不晚于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将相应的参与资金支付至托管账户。 6、退出程序 封闭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前         个工作日之前向资产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退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人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如资产管理人同意资产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将委托人申请退出的要求         个工作日内告知托管人。 7、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托人的提取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如因退出引致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8、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资产委托人需至少提前         个交易日向资产管理人提交提取资产书面申请,(一次性提取金额高于人民币        万元的,需至少提前         个交易日向资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以保证资产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若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确实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提取请求。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9、巨额退出 在一个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为巨额退出。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及托管人。 10、拒绝或暂停参与或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若出现不可抗力、证券期货市场临时停市等重大事件或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或利益相关方利益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或暂停客户的参与或退出申请,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三、委托资产的清退 经委托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后,资产委托人可在委托期限未满前退出的,管理人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委托期限不足         年的,委托人需支付         %的退出费用。 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管理人依据委托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用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四、委托资产的转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不接受转让。 本资产管理计划转让方式为:                       第七章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委托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委托人(机构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住所和邮编: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追加、提取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若有)履行投资管理、托管义务(若有)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盈亏、净值变动等运作信息资料。根据法律法规、自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规定,定期或不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报告;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2、真实、完整、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在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 4、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5、自行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若有)的其他资产合法利益的活动。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相关信息。 8、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产。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如有)、业绩报酬(如有)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10、对因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1、协助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设立、变更及注销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官方网站: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投资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并收取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期货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监督资产托管人(若有),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权属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权属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委托人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 8、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                     作为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投资建议相关服务,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为保护委托人利益,保护计划财产安全,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投资顾问。 9、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委托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0、当发生不可抗力、国家监管政策变化、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及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专用章的备案函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如有必要托管人可要求管理人将原件寄送至托管人。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计划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负责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负责开立和注销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对为管理本计划所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已建立第三方机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对其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和配合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若有)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等的监督。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备案,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 12、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3、当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通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14、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5、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客户。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管理人以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书面认可; 20、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资产亏损情况,进行预警、止损操作。 21、资产管理人拟投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非标类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若有)提交准确无误的投资信息,资产托管人(若有)只对产品信息、收款账户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网站:                      (一)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委托资产长期、持续、稳健保值和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标准期货合约品种、银行存款、银行理财 三、投资比例 期货保证金占用的资金为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其中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国债期货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商品期货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 四、投资策略 量化对冲及 CTA 策略。 五、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资产管理计划只交易主力合约和次主力合约。 2、单个期货合约持仓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单边持仓总量的   %且符合交易所限仓要求。 3、不得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商品期货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不得交易当月交割的期货品种。持仓进入有限仓要求的月份,本计划应遵循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要求。 4、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管理人以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产品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取得资产委托人书面认可。 (二)禁止活动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利用委托资产为资产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承销证券;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若有)价格、期货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期货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比较对象为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为                     。 该业绩比较基准作为管理人的投资目标,管理人以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目标进行投资,但并不代表保证收益,也不代表委托人的本金不承担亏损。 七、投资策略的变更 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若有)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调整投资策略。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和限制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若有)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改,订立补充合同。调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为管理人及托管人(若有)调整投资组合变更投资策略留出充足的时间。  第九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情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投资经理 简历 个人简历下载免费下载简历模版总经理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 :                     (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 三、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但须在收到变更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变更。资产管理人在上述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变更事项)进行通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投资策略、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 本计划资产管理不聘请/聘请                     为本计划投资顾问。 二、资产管理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期协报告。 为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计划财产安全,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表现及资产管理计划实际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解聘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委托人认可管理人聘请                     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风险。除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投资风险控制 一、风险控制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预估值,计算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与实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有一定偏差,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预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采取警戒或止损风险控制: 二、预警机制 (一)预警线 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人民币        元。 (二)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任一交易日(T日)盘中或收盘后,当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预警线时,管理人应于结算当日及时以录音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示风险。同时,管理人有权进行平仓操作直至计划非现金资产市值不高于委托资产总值的         %,且本计划只可平仓操作,不得开新仓。上述过程中,若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则按照止损机制执行。 三、止损机制 (一)止损线 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人民币        元。 (二)本计划存续期间任一交易日(T日)盘中或收盘后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时,管理人应于结算当日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通知后对本计划实施不可逆的强制平仓变现操作,直至本计划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委托人应在     个交易日内(不含通知当日)决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或继续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并重新商定新的止损线。 (三)资产委托人选择终止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资产管理人只得平仓清算,不得开仓,在         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毕。清算产生的盈亏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四)资产委托人选择继续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应就止损条件重新作出约定,继续委托可能导致委托资产不足以承担亏损,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损失。 四、其他 (一)若因不可抗力或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在预警线或平仓线平仓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持仓限制、停牌、涨跌停的限制不能进行平仓操作的,则平仓操作自动顺延。 (二)资产委托人对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平仓处理予以认可,当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时,若市场价格出现反弹,计划财产可能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资产委托人对此表示认可,若因本章操作导致的计划资产损失由本计划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虽然本计划设置了预警止损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操作,但在极端情况下以及其他管理人不可控制的情况下,将有有可能导致本计划终止时的计划净值远低于本计划的止损线,资产委托人对此表示完全知晓和充分认可。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名册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担任,但资产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一)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二)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五)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 (六)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八)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九)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及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管理人收取的参与费;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5、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6、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 7、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8、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9、委托资产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手续费、经纪机构佣金、权证交易结算费、银行账户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 10、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印刷费等费用。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为委托资产金额的         %年费率计算,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委托资产金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审核后从委托资产中支付。 资产管理人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2、管理人不收取参与费 管理人收取的参与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费率为         % 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 委托资产=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若有); 本计划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本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为:                      按照年化收益率水平设定业绩报酬计提,按年度支付。 在年化收益率低于         %(包含)时,按账户盈利总额的         %计算业绩报酬;在年化收益率在         %以上时,提取超过         %部分的         %作为业绩报酬。 如资产管理期内客户追加资金的,按照份额折算收益率。 4、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为委托资产金额的         %年费率计算,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委托资产金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年支付;由资产管理人给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于         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资产托管人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若有) 本计划投资顾问费为:                      本计划不收取投资顾问费 6、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若有) 本计划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为:                      本计划不收取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7、本条第(一)款1~10款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计划的期货交易费用 1、委托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期货交易手续费。 管理人对本委托资产进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相应交易所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         倍,股指期货的平今手续费标准为         %,投资者保障基金另收。股指期货交易的申报费按交易所标准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成交金额。 管理人对本委托资产进行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标准为相应交易所相关费用收取标准的         倍,         年期国债期货的平今手续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手,投资者保障基金另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成交手数。 2、因政策改变、交易所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方式或收取标准须进行调整时,管理人有权对手续费进行相应调整,该种情况下的调整不需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该调整将以在管理人经营场所、网站公示的形式向委托人发出,委托人应时刻保持关注。 3、委托人应支付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由管理人于相关费用发生之日直接从委托资产中提取。 (四)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用,并报相关机关备案。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各自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若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产生增值税计算、提取及缴纳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由管理人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并向相关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并作为计划参与、退出、风险控制的计算基础。 二、估值及核对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本资产管理计划实行T+1日估值,即估值日(T+1日)对T日的委托资产净值进行估值计算。因证券、期货交割清算等制度变化导致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估算的,则根据相应政策对应调整。 管理人、托管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和终止日)的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将计划财产净值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估值结果核对无误后,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与资产管理人确认。如双方数据有差异,应充分讨论、协商,形成统一意见。 若双方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预估值,计算预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与实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有一定偏差,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预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采取警戒或止损风险控制。 三、估值依据 本计划资产的估值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所形成的有价证券、股指期货、期权、商品期货、现金、银行存款等全部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方法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由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计划份额净值是指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种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当日未提供的,使用最近一日的债券估值价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持有的货币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8、银行固定收益现金类理财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份额净值的产品,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份额净值的产品,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债券逆回购按照成本估值,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所投资的收益互换交易,按照估值日交易对手提供的收益互换估值报告或损益报告进行估值。 13、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以该计划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资产管理计划上一个工作日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当日本资产管理人在该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无法查询资产管理计划上一个工作日的净值,则本资产管理人应以该资产管理计划网站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净值进行估值。 若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三)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资产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二)当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若有)应该立即核对,查明原因,寻找解决方案,采取更正措施,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监管机关及时披露。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估值计算结果,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三)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其他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导致估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的,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除赔责任,但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并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管理人按合同约定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的,所造成的实际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政策执行: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委托人等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但管理人需尽善良、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确保相关会计问题以及估值方式、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公允。 (二)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七)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一、监管机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要求,按时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定期以书面(含电子)形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经理简介,期末资产配置、期末净值、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它费用的支出等情况。 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资金余额、资产净值等。 二、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有年度报告的季度除外)结束后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应说明投资经理简介,期末资产配置、期末净值、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等情况。 三、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起         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投资经理情况、期末资产配置、期末净值、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四、期货交易结算报告 为确保资产管理人履行通知义务,使得资产委托人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情况,合同三方当事人同意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发送期货交易结算报告的主要通知方式。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结算后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发送本计划的结算单,委托人应主动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以便及时了解委托账户的资金盈亏、净值等数据变动情况。委托人未收到结算单或对算单有异议的,应该在下一个工作日         :         之前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否则视为委托人已收悉并认可结算单内容。 五、通知方式及确认 资产管理人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通知方式向资产委托人发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期货交易结算报告等文件与数据信息: (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二)录音电话通知; (三)传真通知; (四)手机短信通知; (五)网上交易系统通知; (六)行情系统确认; (七)电子邮件; (八)邮寄通知。 (九)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www.         .com 资产委托人同意按照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邮寄通知的通知方式中,均以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预留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号码,资产委托人保证预留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的真实、有效、畅通。如资产委托人对预留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并经资产管理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等后果及损失,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资产委托人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资产委托人同意,只要资产管理人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发送了交易结算报告以及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资产管理人原因使得资产委托人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和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委托资金到达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经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本资产管理计划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的日期成立。托管人应在确认托管资金账户收到现金形式委托资产后向管理人书面反馈《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过备案系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计划备案手续。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备案确认函,不能免除资产管理人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投资风险做出判断。资产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资产管理计划不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成功的,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委托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因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资产计划管理人承担。  第十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章,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划款指令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本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如采用传真的方式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托管人录音电话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对发送的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托管人依照“划款指令”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以及管理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若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在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等),由托管账户开户银行直接从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管理人核对有关金额;有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费扣划需要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有关金额。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规则》、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缺乏被授权人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或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的,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核查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托管人应对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是否一致,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五)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书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于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日期与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孰晚日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存档。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原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确认和保管 资产管理人应将投资指令及投资者参与、退出计划的数据通过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对传送的此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投资指令及上述数据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章  交易及交收清算 一、选择经纪机构的程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                     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经纪机构,                     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期货交易经纪机构,资产管理人并与其签订证券、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经纪业务相关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资产管理人应在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证券经纪服务商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经纪业务备忘录约定执行。 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经纪业务备忘录约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传送交易清算及资金清算明细等数据。资产托管人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对上述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一)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发生的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发生的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管理人授权托管人保管资管计划的银证转账密码、银期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及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二)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其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3、资产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防范操作风险,以确保发送给资产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在完成资金、证券投资清算交割后,应按《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等)向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如需)传送交易所交易数据。 (三)期货交易资金的清算 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本资产管理计划选择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场外划款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四)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资产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资产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五、场外资金的清算交割 场外投资的资金清算,资产托管人凭资产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划款金额,以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头寸不足,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在下达划款指令前,资产管理人应为资产托管人处理划款留出足够合理的时间。若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支付投资款项,相关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银行托管专户、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七、清算差额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共同商定。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出错方调整。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八、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一)T日,委托人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二)T+2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参与金额或退出份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委托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T+3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章  越权交易 一、权交易的定义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交易所限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 三、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计划财产或委托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四、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五、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章  风险揭示 一、本资产管理人提示委托人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委托人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委托人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委托人“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委托人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委托人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二、计划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期货,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期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计划所投资方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计划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计划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期货品种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品种,或买入卖出行为对期货合约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 (四)操作风险 1、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资产管理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期货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若有)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技术风险 在定期开放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八)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资产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资产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资金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第三方服务机构风险 本计划聘请                     提供投资建议和投资顾问服务,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期货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 4、期货投资风险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较大。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本计划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计划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九)预警止损风险 当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时,管理人将进行强制平仓,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本计划由于快速变现资产,平仓价格可能低于市场均价,同时也无法继续长期持有某些在未来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可能给资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由于市场流动性原因,存在无法如期完成平仓的可能性。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计划终止时的单位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 (十)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资产管理计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十一)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上述风险揭示内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本计划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委托人在签约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充分认识加入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章  保密 一、本合同各方应就计划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上述信息。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三、在本合同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 一、合同成立 资产委托人为机构的,本合同经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该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变更 委托人和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需要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且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实质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至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 (二)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托管业务资格的; 5、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本计划触发本合同约定的止损条件,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的; 8、当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9、因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的变化导致本计划不符合相关要求而无法继续运作的; 10、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清算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二、清算程序 (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由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由管理人、托管人指定的人员组成。管理人、托管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聘用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小组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并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和确认。 (三)清算小组按照分配方案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并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四)清算小组根据清算分配方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将清算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委托财产清算费及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五)清算小组完成计划资产清算工作后,应编制清算报告后提供给委托人。 二、清算费用 (一)清算费用是在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二)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三、分配顺序 在扣除资委托财产清算费及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后,清算小组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返还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委托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计划相关费用; 4、清偿资产管理业务债务; 5、向委托人分配剩余委托资产。 如果存在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流动性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清算小组应该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并在该资产能变现后及时变现,并将剩余委托财产支付给资产委托人,期间管理费、托管费照常提取。 (二)计划资产未按前款1、2、3、4项规定清偿前,不向委托人分配。 四、清算报告的通知及备案 清算小组完成计划资产清算工作后,应编制清算报告后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如委托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否则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接受资产清算报告所列内容,管理人、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清算报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监管机关备案,并保存资产清算账册及资料二十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由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相应账户。  第二十五章  通知与送达 一、合同各方应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各自的通讯方式,以专人、电话、手机短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的送到。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一)专人送达:被通知方在签收单或回执单上签收所示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二) 电话: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拨打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为通知经送达之日; (三)手机短信:管理人手机短信发送系统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四)邮寄送达: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或回执单签收所示日,若通知方自成功寄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被通知方回执或异议的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五)传真:传真发出送当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 (六)电子邮件:以发出方电子系统显示成功发送之日视为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七)以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 在管理人营业场所张贴公告或在资产管理人网站(www.         .com)、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等网站发出公告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同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方按原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通知的,视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未通知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章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暴乱,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等)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应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在最大限度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或市场惯例、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资产委托人损失 。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资产委托人损失 。 (四)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产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合同一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他方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进行作为或不作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由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方当事人承担。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以内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多方当事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二、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无争议部分,尽量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章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自律组织规则发生变化的,直接适用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自律组织规则。管理人有权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自律组织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应条款。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三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惯例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         份,管理人执         份,托管人执         份,委托人执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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