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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方法自然法方法   第6章 自然法方法   1般法理学认为,从方法论角度我们也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看作是1种重要的法律思想方法。所以,我们这里在介绍历史已有的自然法方法的理论基础上,穿插进中国自然法思想方法,并且将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方法做简要对比,以期从整体上把握自然法方法的全貌。   1 自然法学方法论   (1)自然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1、作为方法的自然法   从实质上说,自然法所指的并不是1种具体的法律,而是对法的基本看法,即法律观。   2、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1)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有两条基本原则:1条是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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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方法   第6章 自然法方法   1般法理学认为,从方法论角度我们也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看作是1种重要的法律思想方法。所以,我们这里在介绍历史已有的自然法方法的理论基础上,穿插进中国自然法思想方法,并且将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方法做简要对比,以期从整体上把握自然法方法的全貌。   1 自然法学方法论   (1)自然法学方法论的含义   1、作为方法的自然法   从实质上说,自然法所指的并不是1种具体的法律,而是对法的基本看法,即法律观。   2、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1)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有两条基本原则:1条是各有其所为;2条是各偿其所负。他认为,这是和自然法产生的渊源分不开的。第1,他从人类原始习惯来说明这种维持社会秩序的状况,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假定的1种自然状况,实际上与人类的理智相1致的,并且成为自然法的渊源。第2,上帝的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由于人类的理性来自上帝的启示,所以不能不服从上帝的命令。   (2)摩莱理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使人类自爱、追求幸福并同心同德和睦1致地过社会生活。人类社会应当实行土地共有,产品共同使用,不劳动不能获得产品,人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使人们的兴起、愿望和爱好多样化,以防止人们同时向往某种独1无2的东西,或已足够数量的、能满足每个人需要的物品来预防人们之间的愿望、趣味、爱好的对立和竞争。(按人们的年龄、力量、技能和才干的多样化对人们实行劳动分工。   (3)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原则:1条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型性”;另1条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4)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以前后1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的成员。   (5)章太炎提出了4条自然法的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知耻、重厚、耿介、必信。   3、自然法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自然法的法律观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1,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客观规律。如孟德斯鸠所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而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就是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他认为,那些违反人们体力和智力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定是恶劣的。法就是规律的观念在西方影响很大,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黑格尔也说过,“规律分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   第2,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国家制定法应建立砸理性的基础上,而不应是个人任性的表现。   第3、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各得其所,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承担他应该承担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应纠正个人交往中的不正义行为,阻止对人们正当权利的侵犯活动。   第4、法律作为1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正应为如此,它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特别是道德观念相1致,不能有悖于道义。用富勒的话来说,它应具有道德性。这种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这样1来,自然法就成为衡量实在法良恶的标准。   自然法学家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1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法律都具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就是理性,就是由正义所综合统1的1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平等、秩序。然法学家还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和客观基础的探索。“自然法依靠起源于1种绝对的价值,即主张自己有绝对的效力并因而就和它的纯粹观念和谐1致。它使自己体现为1个永恒的、不变的秩序。”   4、现代自然法概念的含义   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含义的解释是不同的。《不列颠百科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释义是:“自然法……就1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1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是指“使法律规则成为有约束力的那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是神的创造和安排,而是人类的选择。”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则认为,“对自然法的信仰……1方面承认了有1种人性共许的法律存在,1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新自然法学进1步提出,自然不仅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且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所说,当我们运用‘自然法’这个术语时,‘指的是1种方法……我正在描述的是1种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论。   (2)自然法的方法   1、中国自然法的整体思维方法   以天人合1的整体哲学观念为基础,认为国家至上,个体是国家之1分子,个体利益要服从国家、民众集体的利益,人民必须守自然法(君王有例外),自然道德法的传统不可改变。   2、古希腊与古典自然法的理性思维方法   对自然法的思考始于斯多葛学派。芝诺就认为:“整个宇宙乃是由1种失职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斯对葛学派认为,“理性作为1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存在着1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斯多葛学派认为对每个人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城邦的法律和世界的法律;习惯的法律和理性的法律。在这两种法律中,第2种必然具有更大的权威。西塞罗则强调宇宙中只有1位全能的上帝,1种理性的法,1个巨大的共同体。在阿奎那神学主义法理学中,自然法被放大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的3位1体。永恒法是最高主宰,这3种法又统摄着世俗法。可见,在法哲学发展史中,人们在本体思维方式支配下,对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认识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对超验事务的膜拜。   3、新自然法的方法   (1)现代自然法哲学有两种倾向:以富勒为代表的世俗自然法和以马里旦为代表的神学自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的2元结构并没有消解。富勒把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即公平、正义等终极存在。程序自然法包含有1系列标准,如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明确性、1致性、可行性、稳定性、法律的非朔及力以及官方行为与已颁行的法律之间的1致性。这几项标准被称为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富勒认为,传统自然法学说关注实体自然法,而他关注的是程序自然法。   (2)马里旦在论述其自然法思想时强调,真正的自然法并不来自17和18世纪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因为后者实际上是用人类意志代替上帝成为自然法的最高来源和起因。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两种要素: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同时指出,“提高人的理性能发现自然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像发现几何定理那样,可通过抽象的理论方式,通过概念上运用理智或理性知识去加以发现,这只是指通过人类本性倾向这种方式去发现。”   (3)形而上学的方法   形而上学认为,人的认识决不满足于可感知的事物,其最高的追求应是探寻可感知事物的背后的边缘、本质和本体。本体论就是要从某种超对象的绝对实在中去理解对象的本性和规定,它的宗旨就是要找出这个把握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笛卡尔就认为,人对于可感知事物要报以怀疑的态度,而怀疑本身就说明人自身的不完满。但是,在人的思想中又会存在1个关于“完满性”的观念。由此可知,这个观念不可能由人本身所产生,因为不完满的物体是不可能成为完满性物体的原因的,所以,完满性观念必然是从1种事实上更完满的本性中俄来。形而上学就在于探求这种完满的本性。   在认识论中,本体论思维表现为追求知识最高统1性的终极解释。具体到法理学中,本体论的思维表现为追求实在法背后的终极存在。如果有几个本体如神法、永恒法、自然法、道、礼则要求确定1个终极本体作为最高权威。1切实在法都可以从其中推导出来。   (4)自然法学方法论   1、古代中国的国家自然法方法论   中国自然法思想总体表现为以人伦法贯穿始终,以自然无为为他途,以确认君民关系为主导,以集体人权观为核心。它本质上是属于以民权为中心的国家自然法学说,蕴涵着自然法精神的法律具有深厚的宗教性质。   2、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方法论   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依靠正确的理性,就可以设计普遍有效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照理性自身的规则把各个部分装配到1起的整体。理性的权威实际上是人的权威。人崇拜理性,实际上是弘扬人的主体地位,人不是上帝或自然的奴仆, 而是自身的主人,因此必须破除1切束缚人的自由、平等的东西。   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存在1种先于1切人的权利和神的权力的法律,这种法律根源于纯粹的联系,所以它具有独立于全能的国家和全能的神的效力,任何政令或意志都无法改变或贬损他,它是完全自律的。   古典自然法学家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作为社会理性的自然法是评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有完善的普遍价值和绝对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家相信理性能树立正义、揭示真理、确定价值和理性、批判权威和强权、创造出理想社会。他们追求理想社会、正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最高价值,同时又把正义、平等、尊严、安全和财产等宣布为个人的自然权利。他们相信理性具有这种力量,认为理性借助于正确的方法,就可以剔除偏见和消除无知,成为引导人们认识发现1个理想的法律体系的起点,使社会既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的理性追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普遍理性的价值和理想。这样,理性与真理、正义、完善、平等和自由就能结为1体,在社会和个人身上同时得到实现。   3、康德的法哲学方法论   康德认为,国家是由许多人依据契约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它的职能便是统1所有人的意志为共同体立法并实施这1法律。因而对于那些侵害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的惩处,就不再像在自然状态中那样留给个人,而是让与集体意志组织起来的“政权机构”,这就是国家法权的基础。   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上,康德1方面坚持个人和国家在法理上的独立性。另1方面,康德主张,国家1旦根据原始契约形成后,就变成了1种独立实体,1种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不可抗拒的外部求利机构。而且,既然国家是人民的理性目标,那么服从国家权力的强制,并通过这种强制而保障自己的尊严,仍然是符合个人权利的理性要求。即使出现了国家权力度个人权利的侵害,个人也要发财,因为这是出于每个公民“爱国主义”的要求。他认为,当秩序的需要和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放弃正义而服从秩序。   康德认为,法律对于个人来说是自律还是他律,关键在于其是否达到理性。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和强制性均根源于实践理性的意志自律。人之为人就在于他能自觉地限制人的自然性,接受理性的指导,达到意志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出于纯粹理性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共存,因而是法律保护下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虽然在形式上以牺牲1部分人的任意和私利为代价,但实质上它是有理性的人自愿设置的1种在万民之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能使每个人都获得1种有秩序、有安全感、古朴而平等的生活。因此,法律只对那些违反他的人来说是他律的,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而对于大多数接受理性的人来说,仍然是自律的。   康德认为,实行法治的目的在于要建立1种将每个人都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来对待的社会制度。在法治状态下,受道德法则约束的有理性的人的自由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发展。每个人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他应得的权利。法治的精神就是公开的强制性法律之下的人权。因为权利乃是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别人的自由协调1致并限制每个人的自由。而公共权利则是使这种协调1致成为可能的外部法则的总和。   4、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   黑格尔认为,意志就是实践理性。它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因为它自我反思;它是思维的特殊方式,因为它自我规定。他认为,精神有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意志就是实践精神,它包含理论;同时又高于力量。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自由就表现为精神自觉的活动力量。思维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现实具体的。自由只有作为意志才是现实的。所谓自由意志是具体的,就是说意志的概念和意志的定在是统1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指精神通过逻辑阶段和自然简短而返回自身的精神阶段中的“客观精神”,又称为法的理念。意志作为其概念及其定在的统1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又不停地定在即不同德法:“自由的理念的每1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按其发展阶段,他认为独特的法的形态有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它们1方面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另1方面因它们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所以又是自由意志本身。他把国家看成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认为只有走向世界历史,只有世界精神的法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因为世界精神的定在是真正的普遍性。   5、新自然法学方法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社会是按照某种规则来行动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这些个人既有合作的善意,又有利益的冲突。良好的社会模式应以公共的正义观作为其基本的宪章。1个公正社会的决定性标准在于生活中处境最差的那些人的位置如何。他主张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原则,而且首先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状况下接受的道德原则,是宪政制度和其他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恰当的正义原则是1个人衡量了各种既有的正义观之后达到的。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不再是1个历史事实,而是1个理论模型:“原初状态”也不是原处的自然状态,而是理论的最初条件。我们认为罗尔斯对自然法起源的假说所做的这种解释和理解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普遍的方法论价值。   2 中西方自然法方法比较   (1)自然法的优势   1、西方自然法优势理念   打倒王权,人人平等,天高于人,天赋人权,人人自由,人与人的共在是西方自然法具有的普遍和基本的理念,其根本特征在于自然法思想体现为张扬人的独立价值以及人与自然的动态统1。   2、中国自然法优势理念   天人合1,天人万物齐1,天赋民权,人与万物和谐,人与天的和谐是中国自然法的基本和普遍的理念,其根本特征在于自然法思想体现为张扬人与人的仁爱互助的价值以及人与自然的静态合1。   (2)自然法方法的局限   1、西方自然法思想局限   缺乏对人权的限制,公民权利绝对化,偏于重视个体人权,缺乏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人与人难以沟通、互助;天人分离,人与自然对立;思维方式过于偏重逻辑演绎和理性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2、中国自然法思想局限   缺乏国家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绝对化,偏于重视国家权力和集体人权,个人缺乏独立性;君主、圣人高于普通人,人与人不平等;人压迫人,容许特权存在;思维方式过于偏重逻辑归纳和经验综合。   3、中西方自然法方法的共同局限   自然法思想缺乏对社会权利的关注,忽视社会权利中介的协调;过于关注人与自然斗争,偏重于人类主观意志的发展;以人类为中心,忽视人与自然万物的和谐。   4、自然法方法的整体局限   自然法曾经受到实证法和矛盾法的双重抛弃,但其生命不息,它是有着深刻原因的。因为,自然法蕴涵着普世的和不朽的人类法治精神,主要目的在于制约公共权力,保障人权(广义),以求最终实现更大的社会正义。   另外,我们通过考察自然法的演化历史发现,科学自然法的进化发展趋势就是和实证法的逐渐融合,2者已经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了。这也是自然法至今不衰的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但是,自然法作为法学方法之1,不可避免的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具体来说,自然法方法的整体局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自然法的推行常常是脱离实际,缺乏实证性,空洞抽象,难以操作;   2是自然法的实践极大地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诸种具体条件的限制;   3是自然法的理想主义倾向容易形成人治和集权、霸权政治,从而引发暴力统治或者社会动荡以及“合法”侵略;   4是自然法的彻底实践只能适用于前法治的人治社会中的法制国家,1切非法制、反法制的国家都不可能有自然法的制度保障;   5是只有自然法和实证法达到互补状态,才能全面有效发挥其作用。   小结   由于受实证法律思想的冲击,或者说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自然法思想的实践道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是10分曲折的,即使在西方法制国家也不例外。而辩证法学从来就是直接否定自然法的独立价值的,并没有赋予它任何生存空间。总体来说,在现代,自然法、实证法的融合在非辩证法学体系中日益成为主流,这同时也有力地显示出自然法思想的强大生命力。   我们认为,任何实在的法律都应是技术化的产物,但法精神本身不是技术的产物。法与法律之间的整体关系构成法治关系的主体结构,而法制只是其结构要素的重要标志,属于工具形态而已。如果说法律在技术层面上是人的社会行为及其公共管理的工具,但法从来不是人的任何意义上的工具。即使是工具性质的法律,也不是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统治国家、社会的工具,而只能是限制1切公共权力不法运行的方法,同时也是制约1切不法自由权利滥用的方法。   我们认为,在法的精神世界中,惟有自然法精神是不朽的、生生不息的法精神。自然法精神是真正的人的精神,不是客观规律,也不是主观意志,就是人-世界整体关系的核心价值体系。这些活的价值是衡量人-世界整体中的1切社会关系的根本准则。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与这些价值标准相抵触或者将其虚无化。   我们知道,在哲学史上,由于身心的分裂、对立,在唯物主义那里,人身体就是荒谬的,被动接受生命的到来;在唯心主义那里,人的精神(心)也是荒谬的,只是被动反映物质世界,或者主观化。2者没有可以共质的同1,只要形式的、空间化的统1,这种统1是虚无,是意识的抽象,不是实存,不是存在。这种状态实际上也是认识-本体的分裂的表现。但是,在天人合1主体思维中,本体-认识是不可分的,是绝对同1的,是共质的。这种天人合1的4维时空是属于人-世界整体的存有,可以表现为4维时间(3假1真)和4维空间(3真1假)两种形态。如果说天赋人权是“3假1真”关系的表达,那么万物齐1就是是“3真1假”关系的表达,它们就是自由人的两种存有方式。前者实现为“法人”,后者实现为“真人”。“法人”强调自主,“真人”强调独立,2者实质是等价的,谁都没有绝对的优先权。所以,道德自然人的实质就是独立自由的人,他不当然属于客观世界,更不属于他人的主观世界,而是造就着世界的社会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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