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半个月)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