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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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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标准收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数额的五倍以内收费。 第七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数额可以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可以在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以根据聘请法律 顾问单位注册资本数额、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认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以在6万至60万以内议定。法律顾问费的具体数额,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第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数额的5倍以内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第十一条 本收费指引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收费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本收费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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