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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打了借条能报警吗赌博输钱打了借条能报警吗 篇一:赌博输钱欠帐 要钱我就报警 赌博输钱欠帐 要钱我就报警 2013年5月28日,阜王所接到一起因赌博欠钱引发纠纷,进而进行厮打的警情。让人 啼笑皆非的是赌博人认为输自己太多,妄图通过公安机关帮助其教训教训对方。 报警人任某于2个月前与方某、赵某在一起赌博,总共输了四万元钱,差了一万元钱没 给。当时对方说先欠着,以后再说。5月28日下午6时左右,任某正在家里面呆着,听到 外面有人咋呼,出来后发现是赵某和方某。两人叫喊着是来要欠的钱财的,任某称没有。两 人就让任某打个欠条,...

赌博输钱打了借条能报警吗
赌博输钱打了借条能报警吗 篇一:赌博输钱欠帐 要钱我就报警 赌博输钱欠帐 要钱我就报警 2013年5月28日,阜王所接到一起因赌博欠钱引发纠纷,进而进行厮打的警情。让人 啼笑皆非的是赌博人认为输自己太多,妄图通过公安机关帮助其教训教训对方。 报警人任某于2个月前与方某、赵某在一起赌博,总共输了四万元钱,差了一万元钱没 给。当时对方说先欠着,以后再说。5月28日下午6时左右,任某正在家里面呆着,听到 外面有人咋呼,出来后发现是赵某和方某。两人叫喊着是来要欠的钱财的,任某称没有。两 人就让任某打个欠条,等到过年时候再还,任某说那我也没有,并且不同意打欠条。争执中, 1 任某和赵某就炒起来了,等到民警去到的时候,两人身上都受了点小伤。任某还在那里叫嚣 让民警处理其赌博的事情。 截止记者发稿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篇二:容易被忽视的借条要求 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 【生活法律小常识】朋友间借条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 一、朋友之间经常写欠条,欠条和借条是一回事吗,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 借款合同 关于无偿借款合同样本个人借款合同模板下载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民间借款合同关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 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 、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借款时最好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 2 无法主张利息。如李某借钱给张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此外,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4倍,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 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 3 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六、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 1、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2、关于时效的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 4 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温馨提示: 5 1、除了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地点、借出借入关系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信息需要写明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也需注明,并最好要求债务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有备无患; 2、要求债务人当面签字; 3、有条件的借款可通过银行由出借人名下的帐户转入借入人名下的帐户; 4、上述所列情况仅限于通常情况下民间小额借贷,如涉及大额、非个人、涉及抵押、质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篇三: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条效力的实务争点 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 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 一般生活常识, 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 条, 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 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 人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 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 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 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 6 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 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 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了提供 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 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 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 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 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 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 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 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否认, 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 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 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 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 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对于本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展开 7 阐 释。 (一)被告抗辩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 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 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 合意, 也就是以书面为载体或者通过口头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 这个合同起到了证明 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另一个要素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 出借人支付款项的行为 意味着其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 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作为自然人的原告起诉作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仅仅依据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 因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是要以民间借贷合 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 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的举证责任, 显然应当由作为原告的出借人 承担。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1 条第 1 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 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就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 实而言,如上所述,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这两个要素不仅是证明合同生效不可或缺的条件, 也是出借人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除了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借贷的合意之 外, 8 还负有责任证明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只有出借人履行了这一义务,才能 拥有向借款人请求还款的权利。 就此而言, 出借人应当对其履行了“提供借款”的行为要承 担举证责任。 但是,这里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主张,虽然借条仍然在原告处,但其已经偿还 借款。笔者认为,被告的这种抗辩就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等于被告承认了借贷关系确 已发生, 被告曾经收到过原告支付的借款, 这也意味着原告可以不必再为借贷关系的成立负 举证责任;二是被告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1(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借贷关系依然成立的 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还款并不是偿还所起诉的该笔借款;或者举证证明 被告根本没有还过款;或者举证证明被告还款远远不够本息金额,等等。 2(如果被告仅抗辩主张其已经还款,但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主张因为缺 乏证据证明,此时法官的内心确信往往会向原告倾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双方之 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未还款。但是,人民法院还是应当注意要结合借贷金额、款 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 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防止虚假诉讼。 (二)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的 作为出借人的原告 9 只提供了借条而无其他证据, 在此情况下, 被告若抗辩借贷事实未发 生,比如,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不同意出借款项,等等。对此,由于借条乃由被告 所书写, 那么作为被告的借款人应当向法庭说明, 为何会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出 具借据。如果被告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怀疑,则应当再 由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款款项已经支付给被告。 这是因为, 借条仅仅是形成借贷合意的表征, 但绝非是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和履行的天然 最佳证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此而言,出借人仅提供了借贷凭证——借条,基本可以认 定两个事实:一是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 除外, 因为自然人之间是实践性合同) o 但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 要如, 出借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应当由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因此,出借人仅提供借条但 未提供交付款项证据的, 还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己实际履行的出借人, 出借人应当 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 10 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如此, 才能获得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的实 体权利。 也有的认为, 一般情况下, 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 往往都是收到了款项之后才出具, 如果没有收到所借的款项, 借款人断然不会为出借人出具借条, 这已经成为墨守成规的民间 交易常识,或者说已经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寻常习惯。然而,我们不能忽略的事实是,近年 来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受理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产生的原因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有 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中既包括借款又包括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 有的是为受托办 理入学、工作等事项不成,将收取的委托办理事项费用转而写成借款;有的是因赌博欠债出 具借条;有的是被逼迫威胁而写借条,事后又向公安报案或者干脆不报案;有的虽然出具了 借条但实际上根本未得到借款; 有的是因为感情的原因出具的欠条; 有的已经偿还了借款但 却忘记收回借条,等等。 实践中还出现制式性借条, 即借条均由出借人事先统一印制提供给借款人, 借款人不能 随意更改借条的内容, 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即可。 制式借条的用词造句一般都很严谨, 本金、 利息的表述均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此外, 出借人还与借款人之间定期结算。 签订结算协议、 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用以佐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一旦出借人以借条为依据要求还款,借款人以借条本金包含隐性高息抗辩时,法 院很难查证出借本 11 金的实际数额。 诸如此类情形在当下的现实中不胜枚举。 那种“一手交钱、 一手交借条”的传统思维, 已经被现实版的民间借贷之怪现状冲击得七零八散, 再想当然地 运用传统认识去看待当今现实版的民间借贷, 进而使其上升为生活经验法则, 甚至在举证责 任分配上发生颠倒,是对现实充耳不闻的表现。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只要出具了借条就意味 着其获得了借款,更不能将之认定为习惯。退一步而言,即便算作一种习惯,然而,法律规 则优先于习惯应用, 习惯是只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 法律对 举证责任已具明文的,不能以交易习惯作为认定事实和证据分配的参照或准则。 还需要提及的是, 除双方均为自然人之外的其他民间借贷合同, 从属性上都应归类于双 务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 性的相互依赖性。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着两个给付行为,出借人支付款项和借款人偿还借款。 这两个给付行为实际上是有前后顺序而非互为因果的。 出借人首先要支付款项, 之后借款人 才能偿还借款。如果出借人人没有提供款(转自:wWw.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赌博输钱打了借条能报警吗)项,则借款人即保有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故 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必须先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被告不抗辩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 12 民间借贷案件中, 有的被告根本就不抗辩, 而是直接认可借款事实实际 发生, 但却没有钱偿还;有的被告或者干脆不出庭。 需要注意的是,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11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 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以下分两种情况讨论。 1.被告直接认可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 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证明。这是关于自认的规定。一般而言,被告自认后,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自认 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结束,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自认而确定案件事实。 如果法院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 仍然负有继续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也就 是说,自认的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第 3 款才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在审理过程中,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要求原告和被告对借款的事实经过予以陈述, 尤其是 原告支付了款项的事实作重点审查。毕竟,原告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当对民间借贷 法院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审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的,或者说无法达到对待证 事实是否存 13 在的内心确信程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8 条关于高度 盖然性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被告根本不出庭的 被告因为种种原因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可以援引《民事诉讼 法》第 174 条的规定,对被告实行拘传。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未到庭,或者经法庭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然要查明借贷案件事实。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已发生,被 告确未还款的,则应当判决被告承担实体责任;但如果经查证借贷事实确未发生,或者借贷 事实是否发生真伪不明, 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绝不能因为被告拒不到庭就理所 当然地让其承担败诉的后果。 同类问题 ? 能否以借贷数额大小作为区分证明责任的标准, 在 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际, 出台了若干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意见, 为审理大量此类案件提供 了很好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指引。 对于这一问题, 许多高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形成了一个习惯性 操作或处理规则: 以数额大小作为区分对待的分水岭。 即对于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 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 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这是由于民间 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 14 有的救急功能决定的,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 按照交易习惯,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 必须提供已经交付款项的证据。然而,对于此种习以惯之且行之有效的做法,笔者不敢完全 苟同。 笔者认为, 根据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的标准没有正当性, 尽管这种做法发生在当事人之间 身份较为亲密且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更具说服力,甚至与当地交易习惯直接关联, 但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因为决定法院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依据的是原 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是真实存在的, 而不取决于借贷的量。 出借人对于已经出借款项的事 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责任不因数额较小就可以免除。并且,以借贷金额的大小作为划分举 证责任的界限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也不具备现实意义。数额的大小的相对的,以 5 万元 为例,对于不同地区,有的地方认为 5 万元为较大数额,但较为发达的地区则不这样认为; 即使对于同一地区不同的人,5 万元同样会有大数额和小数额的不同认识。因此,以借贷金 额大小作为区别或者划分举证责任的标准有失公允, 其操作性并不强, 而且容易导致产生相 同案件结果不同的窘境。 或者正因为如此, 有的法院尝试规定不能仅以数额大小来确定举证 责任的分配和相应证明力,这种做法无疑值得借 15 鉴。 另外,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按照有的法院的做法,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只要出借人 作出合理解释即可认定其借贷事实存在, 并认为, 这种“合理解释”同样是在证明“已提供 借款”。 也就是说, 当事人在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来对自 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对于案件审理而言,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线索,应当给予 重视,但还应当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可能 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 客观地对待,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 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撕毁借条的情形比较普遍,但被撕毁的原因却有很多,实务中主要是出于 借款人已经还款因而撕掉借条; 也有的是借款人从出借人处把借条抢夺过来撕毁, 意欲逃脱 债务。万沦撕毁借条的原因为何,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能 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借条系撕掉后重新粘贴的,一方面,但粘贴后的借条如果仍基本完整,法律 并没有规定被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另一方面, 原告提交的 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16 据, 而且又是原件, 属于书证 和证据。因此,原告以此作为主张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原告欲主张被告偿 还借款,原告仍然还需要先对其已经提供了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如果主张撕掉借条即意味着已经偿还借款, 虽然该项主张在现实中不乏实例, 许多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偿还了借款后都是将借条收回时撕掉, 但是, 这一主张并不能完全证明其 已偿还借款,尤其是原告不认可的情形下,被告尚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已还款。 原告持撕掉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起诉, 并提供了其他已支付款项给借款人的证据, 被告主 张因偿还了借款所以将借条收回后撕掉,且也提供了其他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此种情况下, 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73 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 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 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借条或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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