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整理
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 S≤R (3.3.2-1)
R=R(fc,fs…)/γrd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 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 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况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 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 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数γre代替γrd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基地4.2.3条的 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值,当即和参数的便于行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是, 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庸N、M、V、T等表达。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pyk、极限强调标准值fptk应按表4.2.2-2采用。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暗标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式,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注:当预应力筋的轻度标准值不符合表4.2.3-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相应的比例 换算。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注:1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C6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按 表中规定增加0.10;
2板类受弯构件(不包括悬臂板)的受拉钢筋,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 筋时,其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允许采用0.15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3偏心受拉构件中的受压钢筋,应按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考虑;
4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和一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以及轴心受拉构件和小偏心受拉 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
5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一侧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 (bf’-b)hf’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6当钢筋沿构件截面周边布置时,“一侧纵向钢筋”系指沿受力方向两个对边中一边布 置的纵向钢筋
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 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 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
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11.3.1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中,计入纵向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
x≤0.25h0 (11.3.1-1)
二、三级抗震等级
x≤0.35h0 (11.3.1-2)
式中: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11.3.6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11.3.6-1规定的数值;
2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出按计算确定外,一级 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11.3.6-2采用;当梁端 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的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注: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 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11.4.12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 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 率应增加0.1;
注:
1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采用335MPa级、400MPa级纵向受力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数值增加0.1和0.05采用; 3当混凝土强度为C60以上时,应按表中数值增加0.1采用。
2 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 11.4.12-2规定;
注:柱根系指底层柱下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
3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 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4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支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抗震等级框 架柱的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允 许将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11.7.14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 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0.2%;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 允许按0.15%采用。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M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 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加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 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 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下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 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 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 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
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 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 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掩饰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界处以及基 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 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 压承载力。
8.4.6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9 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h0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8.4.11 梁板式发迹地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摩擦型桩基。
2 桩基沉降不的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20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要求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5.3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3.2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8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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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条文说明很多)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结构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以及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 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结各类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 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 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 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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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注:表中v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鼓励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出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咧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花粉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沿途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 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 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扭转影响;其他情况, 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个0.30g的地区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 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 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eki>λ∑Gj (5.2.5)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 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 利是,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 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式中:γ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 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大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 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只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 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地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 二、三级不应大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梁端纵向受拉钢 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0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 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 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 表中数值应增加0.05;
3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相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7-2采用。
注:1 d为柱纵筋最小直径;
2 柱根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 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 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请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 小于 0.3%。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 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 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 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小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 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 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 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 达到普通粘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 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 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前期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 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建立并进行 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 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 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 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 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 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型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 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 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 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型截面破坏的抗震剪切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ζNfv (7.2.6)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注: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 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标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 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 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 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 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 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 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 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 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 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 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 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 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 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 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 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 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 部分芯柱。
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7.3.3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 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 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 接。
7.5.8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界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 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 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主 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 震等级;
2 一般情况,赶紧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 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
,二级不应大于80
,三级不应大于100
,四级不应大于120
。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 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 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圆管应乘以235/fay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
,N/(Af)为梁轴 压比。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界面抗震验算。
10.1.15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界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 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效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 性能符合要求。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封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9 隔震层一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 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撑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 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 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叫限值应满足表 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 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对永久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器代表值。
3.1.3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3.2.3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d;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 1又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3-1)
γGj——第j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本 规范第3.2.4条采用;
γLi——第i个可变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中γL1为主导可变荷载Q1考 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SGjk——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Gj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 起控制作用者;
ψCi——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m —— 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数;
n—— 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2.3-2)
注:1 基本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无法明显判断是,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并选取其中最不利的荷载 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3.2.4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 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 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标准值大于4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其他情况,应取1.4。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 关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