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二)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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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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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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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 依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远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两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梦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同样互利和相互救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两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观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两方一致赞同按同样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两方可以相互派遗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两方可以相互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讲和其余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遗方最迟在他们出发前三个月将详细的接见计划寄给招待方。 ??接见计划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接见单位的名称、派遗时间、逗留限期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招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获取招待方赞同后,派遗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招待方前十天将其正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招待方。 ??第六条 ??两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布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室和其余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电影,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就时,应尊敬对方的要求,如拟发布这些成就,应征得对方赞同。 ??第七条 ??财务规定以下: ??一、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招待国国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来回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遗方负担。在招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城市间的交通、陪伴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接见时期得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花费,由招待方负担。招待方按级发给接见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余花费):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二级(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钱币 ??(以当时两方国家银行分别宣告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遗方将在所派人员的接见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依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招待国逗留时期所做的演讲、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两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酬劳。 ??三、依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花费,由邀请方负担。 ??四、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派遗的共同研究人员的花费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进修人员的所有花费由派遗方负担。 ??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花费,应在邀请书上注明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