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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办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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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办案制度价格监督检查办案制度一、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按规范化的程序进行,进点检查前应明确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二、检查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必须出示证件,态度和蔼、讲明政策、讲清道理、文明检查、礼貌待人;三、承办人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认真查核,取得全面证据;查询、查证材料要按案卷制作规定,请被查单位加盖公章;四、抄录数据、样张及文字材料一律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抄录材料两页以上,被查单位负责人要逐一签字盖章。五、承办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

价格监督检查办案制度
价格监督检查办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按规范化的程序进行,进点检查前应明确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二、检查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必须出示证件,态度和蔼、讲明政策、讲清道理、文明检查、礼貌待人;三、承办人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认真查核,取得全面证据;查询、查证材料要按案卷制作规定,请被查单位加盖公章;四、抄录数据、样张及文字材料一律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抄录材料两页以上,被查单位负责人要逐一签字盖章。五、承办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再由案件主办人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六、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必须齐全,政策依据充分,然后由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七、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必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案件主办人员负责送达或由邮局邮寄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八、处罚决定发出后,案件主办人必须按照案卷制作规定认真整理案卷,并负责罚没款催交入库工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1定期限未提出申诉,罚没款已入库,主办人即进行结案登记,并将案卷归档移交。2广东省各级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为规范全省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工作,依法行使价格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定。县以上各级物价部门成立案审会。案审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局长任主任;(二)主管法制工作和物价检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三)物价检查所长,及指定的副所长一人任副主任;(四)局法制机构负责人一人,无法制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的干部一人;(五)局办公室负责人一人。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检查所,办公室主任由物价检查所长兼任。下列人员可列席案件审理会议;(一)负责本案的副所长,检查组长和主要承办人及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人员;(二)与本案件有关的业务处室(科)负责人;(三)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列席的人员;案审会审理范围:3(一)查处的违法所得金额省级金额定为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地级以上市50万元以上,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查处政府部门的价格违法案件;(三)涉及查处同级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四)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五)行政复议案件;(六)对市级物价局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需要纠正或责成重新处理的案件;(七)适应听证程序的案件。第(二)至(七)项,不受违法所的金额限制。案审会工作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案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出席。案审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适应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四)办案的主体和处理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案审委工作程序。(一)属案审会审理范围内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所提4交案审会审理,并在案审会召开前五天,向案审会成员及列席的有关人员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物价检查及主管局长的初审意见;3、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或复议申请书。(二)由物价检查所长介绍案情和提出初审意见,会议以讨论的方式进行。最后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由案审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裁定。(三)由案审会办公室根据案审会决定,草拟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经局法制机构或相当机构校核后由案审会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案审会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造册登记保存,案审会讨论情况,不得向被查人(单位)泄露,对案审会的决定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案审会日常工作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5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一、凡属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案情复杂的违法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其他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审理。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数据准确、政策依据充分,并行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审理人员审理后,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三、案件审理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将违纪时间、地点、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及被查单位(或个人)概况等介绍清楚,并提出定性及处理意见,然后进行集体审议;四、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参加审议的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审理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审理会议内容。6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守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四、查处案件要注重调查研究,事实求是,手续完备;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六、遵守纪律,不吃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七、文明检查,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群众的投诉;八、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国家机密。7海珠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落实广州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我局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增强执法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执法的准确性,严肃性,防止执法腐败,维护政府形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成立物价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各行政执法责任部门的工作情况,总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表彰、奖励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追究、惩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成立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检查所。案审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要案件实行集体审理,纠正错误处罚决定,检查督促案件办理情况。案审会的工作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案审会工作程序按照《广东省各级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执行。二、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8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地方价格法规、规章、政策。三、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海珠区物价局是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主体,海珠区物价局下属的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的行政处罚工作。四、行政执法内容。依法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控、管理市场价格,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得到贯彻落实。五、执法责任。局长为法人代表,对执法责任负总责,各责任部门按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分工向分管的局长负责。六、执法责任措施。(一)各责任部门要不定期地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好法律武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照检查。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地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检查督促,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三)物价检查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行政执法工作总结,通过总结提高执法水平。全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行政执法工作小结,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9(四)年终要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考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评出先进。10海珠区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为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本局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价格工作人员在价格行政复议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应负的责任。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行政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二、经济责任:扣发岗位津贴;赔偿因价格行政执法过错造成对他人的损失。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价格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价11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价格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四、不使用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的;五、实施的检查措施、执行措施违法的;六、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没款占为己有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玩忽职守,放纵违法,使他人或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九、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十、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执法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十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申请赔偿的。十二、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价格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1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价格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价格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免予追究的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二、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造成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三、因事实的认定或者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四、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的事实出现偏差的;五、执法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执法的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不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根据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检查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有过错责任嫌疑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调查。13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由局办公室负责。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中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追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认,然后做出追究决定。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本规定从2000年1月起实施。14海珠区物价局依法对区内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实施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特制定海珠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公示制度,请社会各界监督。(一)按照检查权限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以及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者和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收费单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三)指导价格社会监督活动;(五)指导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六)组织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物价、计量、质量信的过”活动;(七)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以及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或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八)受理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群众举报;15(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一)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场所执行公务;(二)有权查询或检查复制被查单位和个人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有关资料,就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三)有权纠正各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四)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条理》、《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价格检查的处罚决定;(六)有权提请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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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对拒不交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凭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扣存款通知书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法通知开户银16行强行划拨,没有银行帐户及银行帐户内没有资金的或无固定经营场所者,可以依法将商品变卖抵缴;(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限。(一)执行公务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办人情案,不为被查单位或个人说情;(二)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三)严格执行办案规定,个人不得擅自少计算非法所得,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坚持集体审议制度,不得超越权随意减免罚没款;(四)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的各种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娱乐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活动;(五)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六)价格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一)海珠区物价局对本公示制度负全面责任;17(二)对违反本公式制度的人员,将事情节轻重给予处理。1、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文明执法的,应当向对方赔礼道歉。2、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公示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3、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为了便于监督,设立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投诉电话;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8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19《检查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诉、举报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移送的;(六)当事人自查自报的;(七)其他需要立案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0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记录中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资料上注明。价格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在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21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的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案件事实与证据;(四)案件定性依据;(五)案件处罚依据;(六)程序合法性;(七)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及行政处罚建议;(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退还多收价款的具体工作由当事人负责。22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三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公告的形式及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当事人的下列多收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以违法所得论处:(一)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二)其他经营者已将多付价款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三)其他不需要退还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3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24盖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保存。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25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称较大数额,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价格主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 授权 个人房产授权委托书公司各类授权委托书模版医师授权办法餐饮分店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 委托书。听证中分别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主要问题对双方进行询问。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2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27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价格主管部门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28当事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受接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审理终结,应予结案:29(一)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二)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三)其它应予结案的。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案。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备案材料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本规定所称的“处罚金额”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的罚款金额;“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30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31案卷归档制度一、检查人员外出检查前,必须带齐下列必备文书:1、价格登记表;2、调查笔录;3、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4、其他检查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二、进驻被查单位后,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规范化文书的制作要求,认真填写好案卷归档的各种必备文书,并做到表述规范确切、字迹清晰工整,各类数据准确,必备文书填写齐全、不涂改;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认真摘录好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所有原始资料,或留有原件的复印件,做到摘录清晰,内容完整,来源有据,计算核实准确无误;四、认真填写好案卷归档必备文书后,要仔细检查,符合规范化要求后交备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查单位公章。所有归档文书要按规定要求盖章;五、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及时写好调查终结报告,为集体审议会议作好准备。集体审议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和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待罚没款到帐后,案件方可结案;六、检查人员在完成各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要要及时制作好案卷卷宗。32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增强公仆意识,作到勤政、廉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执行物价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作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检查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规定能够交纳伙食费。四、严格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人情案,也不得为被查单位说情。五、严禁以权谋私。物价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33娱乐活动。六、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要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办理来信和举报电话。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要认真对待,抓紧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辞、拖延、贻误。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全体物价检查人员都要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物价检查队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4为做好我局价格举报工作,规范价格举报依法行政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一、价格举报者可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告之价格举报中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检举投诉。二、坚持24小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节假日及夜间实行电话录音和网站的举报投诉。三、价格举报工作人员要熟悉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向投诉举报者解答有关政策和处理投诉案件。四、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五、建立价格举报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情况表,及时反映举报工作情况和进行举报工作总结六、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举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为消费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5价格举报受理程序一、价格举报可采用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二、举报人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1、举报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2、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3、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三、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四、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做出书面说明。五、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我局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36一、越权定价批费的;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措施、紧急措施的;三、违反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四、属价格垄断、价格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五、违反明码标价以及涉农收费公示有关规定的;六、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限价的;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37一、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在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过程中,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不将举报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三、语言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和蔼;办事公正、公开;执法严肃、认真;四、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从受理之日起50天内将查处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五、对举报工作认真负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381、您好!这里是海珠区物价检查所。请问有什么能帮您?2、请问您贵姓。3、对不起,有些问题没有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4、对不起,由于您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我们无法受理。请您补充如下资料……5、对不起,您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请向XX部门投诉。电话号码是……6、您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我们会尽快办理,并答复您。7、请问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8、请您稍等。9、我们的地址是:宝岗大道宝龙直街七号之五。10、谢谢您的电话,举报工作需要您的支持。再见!391、没看见我正忙吗,着什么急。2、有意见,找领导去。3、不知道。4、你懂不懂《价格法》。5、有什么事,快讲。6、没有空。7、我不管这事,你去问其他人。8、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不明白。9、喊什么,等会儿。10、我就这态度。11、这事儿不好办,就是不好办,你还讲什么。12、刚才不是和你说过了,怎么还问。13、管不着。14、你问我,我问谁?15、我不管,少问我。16、还没上班,等会儿再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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