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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刑法的重点 (一)总则 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2、犯罪概念及特点 3、犯罪构成概念(注意一下与概念的区别)、犯罪客体和对象、危害行为、不作为和持有、因果联系、犯罪主体的年龄(主要是出现在案例重要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错误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是概念和区别,还有假想防卫、防卫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5、犯罪即遂的几种分类(比如举动犯、结果犯等)、犯罪未遂、预备、中止(概念,中止记住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要是主犯和教唆犯,主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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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重点 (一)总则 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2、犯罪概念及特点 3、犯罪构成概念(注意一下与概念的区别)、犯罪客体和对象、危害行为、不作为和持有、因果联系、犯罪主体的年龄(主要是出现在案例重要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错误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是概念和区别,还有假想防卫、防卫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5、犯罪即遂的几种分类(比如举动犯、结果犯等)、犯罪未遂、预备、中止(概念,中止记住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要是主犯和教唆犯,主犯中要注意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区别,教唆犯要注意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算教唆,叫间接正犯) 7、罪数(种类和区别,比如牵连犯和想象竞合之类之间的区别) 8、定罪的原则 9、刑事责任(这个可是重点,要仔细的看,而且是相当仔细!!!) 10、刑罚的功能(还有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11、刑罚的体系 还有就是缓刑,假释的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法条竞合、罪状分类(这两个属于分则)等等 (二)分则 1、危害公共安全中就是什么爆炸之类的和交通肇事、重大安全事故等 2、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就是生产伪劣产品、走私、金融诈骗等(本章不是很重要) 3、危害人身和财产中基本上都比较重要,推荐全部重点看,要说重中之重的,就是杀人,伤害,强奸(注意以有利条件威逼也算),抢劫(注意转化犯和那几个加重情节),抢夺,侵占,绑架,非法拘禁贩卖妇女儿童等等 4、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中呢,就是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少量 5、贪贿中就是贪污,受贿(注意斡旋受贿),具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 6、渎职中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二、在复习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对于名词的概念一定要准确准确再准确,这是由于向老师对基础知识的把握相当重视,所以需要大家记忆概念的时候一定要准确 2.对于重点的内容一定要看仔细,千万不要存在什么企图投机取巧的心理,几次考试都证明,会从很多细微的地方出题 3.对于概念,要注重记忆对应的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区别,这个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历年的名词解释都是对应的概念,不如犯罪客体与对象啊,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等等都有涉及,答题时候也要把两者的关系答上去 4.多注意历年的试题,这个可以让大家能更清楚的把握出题的角度和方向还有重点,而且或有可能会有原题 5.注意强奸罪,几乎历年来的考试都涉及了此罪,所以希望大家对这个罪把握的相当精准 三、答题时同样要注意一些问题: 1、答题时字迹一定要清晰,整洁,不要因为节省时间而字写的差,这个是很影响分数的,所以字写的慢而且不好的同学就要注意了,现在就要开始练习了 2、答题时前面已经说过了,名词解释要答概念还要对比,另外简答题要当一道论述来答,论述则要当一个小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来写了,切忌简答只答几句话,要把大标题之后的内容也要答出来,不求全答,但至少要有阐述,在论述中要做到论证有力,逻辑清晰;在辨析方面一般没有全错的论题,所以一定要看仔细 3、在答案例的时候要注意给出的信息,比如年龄,累犯,作案时间,主犯从犯,是否教唆等等,要联系紧密,你得出的每个结论要有相当有力的说明,并且最后要写出总结 四、在复习的时候,介绍给大家一个很老但是很有效的办法,就是把那些重点的名称写下来,就想我发的重点那样,然后不看书,只要那些要点,或者心中默背,或者在纸上默写,这样出来的效果肯定比你一天到晚就盯着书看效果要好.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部分易混淆知识点 1、关于减刑的限度,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缓犯则不少于14年(包括两年死缓考验期间在内-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 2、第78条所规定减刑的对象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刑法》第50条已有规定,它们的实质条件是不同的。缓刑犯的减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有所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57条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也有所规定,这些特殊的减刑与本法条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实质条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3、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 4、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5、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则为前者。 6、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虽然二者都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7、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因索债绑架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1)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一般无此目的。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所做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绑架罪往往因勒索巨额赎金而给被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其数额之巨大,也是一般抢劫罪所不能及。 3)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等作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绑架罪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8、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犯罪行为对象为同一人,而前者,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再者绑架罪中行为人直接用实力控制即剥夺或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则基本不存在这样的行为特征。 9、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10、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11、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12、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 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如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3、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14、注意第307所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15、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16、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战时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17.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实施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用口头或文字方式进行,不使用暴力手段;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暴力等手段。 2)实施方式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法律没有以公然实施为条件;侮辱罪必须是公然实施,但并不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 3)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场合不同。诽谤可以当众或者向第三人散布,也可以当面进行,而侮辱则一般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 18.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上均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 区别: (1)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并扣押人质,之后以将人质长期监禁、残害或杀死相威胁,要求人质的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在其限定的期间内交付巨额钱财。 (2)抢劫罪通常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不限于此目的,有时是为了讨还债款,有时是出于政治目的等。 19、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实践中,抢劫罪的情况比较复杂,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抢劫财物,或者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由于采取了暴力手段而致人死亡,等等。 区别:一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当场, 三是行为人杀人的行为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而排除障碍的手段。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时,须将这几点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采取杀害他人的手段,并在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犯,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应认定为抢劫罪。至于杀人后,因遇意外情况未及或未能抢走财物的,因同样具备上述三个点,所以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是为图财先杀人,事后再伺机谋取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因其主观方面的直接目的是将被害人杀死,并且不是当场劫取财物,其杀人的手段也不是为了排除抢劫障碍,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劫抢行为以后,又出于灭口、报复、毁灭证据或者其他目的而将被害人杀死的,或者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杀人后见财起意,拿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抢劫与杀人的行为均属于两个犯罪过程,应分别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0、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威胁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没有限制,除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威胁之外,还有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等。 (2)威胁方式不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面的直接进行;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 (3)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在将来。 (4)取得非法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只能是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 2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⑴ 侵犯客体不同。前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⑵ 侵害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后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 ⑶ 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有贩卖活动;而后罪则没有贩卖活动。 ⑷ 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为了收养或奴役,而后罪则是为了出卖。 2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异同 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有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抢劫罪里的“抢”是在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抢夺罪的“抢”是出其不意地直接夺取他人的财物。 2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并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法律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在犯招摇撞骗罪时骗取了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2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相同点:都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的主体要件完全相同 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2)行为方式不同。 (3)故意内容不同。 25、诈骗罪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诈骗罪的区别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为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不能利用合同进行;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只能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进行诈骗。 3)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不同。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是2000——4000元;合同诈骗罪则要高一些。 26、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而侵占罪则是公开控制财产。 (2)行为对象不同。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2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兼具渎职性的贪利性的犯罪,都侵犯了公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即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 28、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受购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己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以不给财物不为其办事要挟、刁难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9、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两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30、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依法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同理,因为受贿而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发生的诉讼程序和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枉法裁判罪限于发生在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刑事案件枉法裁判的,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联系与区别。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过程中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应视为牵连犯,只需以一罪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此二罪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 劳务活动只是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劳动服务活动,劳务人员一般没有职务或者职称,不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没有管理权限,也不能认为具有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力。从事专门的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活动,不仅对财物享有使用权力,而且还有增值的义务。劳务活动仅仅是利用本单位的财物为单位提供一定的服务,是具体管理活动的对象。 简答题 第一章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1. 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确立了总的标准 2. 刑法14条至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规格和标准。 3. 刑法分则条文为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 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5. 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6. 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具体犯罪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1.要求: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2.体现: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简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简述我国刑法中属地管辖原则的内容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又一项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 领海.领空.领陆以及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只 2. 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1) 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刑法第90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 港澳台地区,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又一项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行为地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帮助行为地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1. 从旧兼从轻原则 2. 对被告人有利原则 (1) 新刑法认为是犯罪,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旧刑法;反过来适用新刑法 (2)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轻的,适用新刑法;反过来适用旧刑法;相等的适用旧刑法 3. 已经生效的判决,刑法变动不影响其效力 4. *继续犯的一律适用新刑法,如果新刑法处罚较重,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连续犯一律适用新刑法,如果新刑法处罚较重,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1)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判有期徒刑刑法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旧刑法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 又犯应判有期徒刑刑法之罪的, 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2)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罪行的适用新刑法的规定,认定为特别自首 (3)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适用新刑法的规定,认定为立功 (4)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新刑法的规定,撤销缓刑 (5)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6)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爆炸.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适用旧刑法的规定可以假释 (7)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1997年10月1日以后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新刑法的规定撤销假释 (8)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的规定,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章 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00年真题,不考简答和辨析,可能考选择) 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犯罪构成概念: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1)法定性:必须是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 (2)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件 (3)它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关系: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章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 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2二者联系 (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着或者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场合可能表现为相同的客体 3二者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2)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各章分类的依据,而犯罪对象不是刑法分则各章分类的依据 (4)犯罪客体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00真题) 注意:1违反了命令规范是不作为,不当为而为是作为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纯正的和不纯正的 3不作为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和交通肇事罪结合起来 简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知道即可) 简述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2影响因素 (1)年龄 (2)精神状态 a精神病人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b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辨认能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精神病人具有控制辨认能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生理因素 盲人或者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简述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概念:刑法30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条件: (1) 主体条件: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 主观方面: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3) 客观条件: 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 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该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4)法定性: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1概念: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相同点: (1) 从性质看两者,都属于犯罪故意 (2) 从意识因素看,两者都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情况有认识,并且达到了明知的程度 (3) 从意志因素看,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3不同点: (1) 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 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3) 从两者的判断上看,认定间接故意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不需要 (4) 从这两者发生的情况来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之中,具有直接追求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目的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5) 直接故意中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而间接故意中不存在 (6) 直接故意的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而间接故意不存在 (7) 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更加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比间接故意的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重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概念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相同点 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可能 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3.不同点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可能发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没有认识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有认识,而且对于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有一定认识 (2)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结果不一致,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没有发生错误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发生错误 (3)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不一致,间接故意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求有认识,不要求明知 (4)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5)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间接故意属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间接故意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简述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种类和性质的认识错误 (1)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 3行为差误问题,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待的后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 简述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刑法93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述刑法中的公共财产的内容(92条)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国有财产论 简述刑法中重伤的内容(95条)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四章 简述犯罪既遂的存在形态(可以不看) 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特征: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下来 (3)犯罪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原则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简述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1概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相同点 (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不同点 (1)从时间上看,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行为人着手以后,未得逞之前;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从停止下来的原因看,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导致的;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3)从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来看,犯罪未遂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可以情节;而犯罪中止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应当情节 犯罪中止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比犯罪未遂要轻 第五章 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自然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种情形) 2客观条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条件: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简述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1概念: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2相同点 两者都属于有组织的组织,组织性是两者的根本特征,都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3不同点 (1)从人数看,犯罪集团要求3人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人数较多 (2)从主观方面看,犯罪集团以犯罪为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控制社会并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3)从客观上的行为手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犯罪;犯罪集团不一定以暴力.威胁为犯罪手段 (4)从客观危害后果看,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犯罪集团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 (5)从犯罪组织本身性质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要强于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犯罪集团无此要求 (6)从处罚上看,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按照刑法分则处罚 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第六章 ★简述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关系 1相同点:都不实行数罪并罚,在计算追溯实效时都已犯罪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 2不同点: (1)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而连续犯是实质数罪,处断的一罪 (2)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的故意,而连续犯有连续犯罪的意图,并且在该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相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观上,继续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连续犯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4)从时间上看,继续犯的一个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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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123KB
软件:Word
页数:23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12-17
浏览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