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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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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行政区划条例》,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二)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非缴费收入;(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第四...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行政区划条例》,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二)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非缴费收入;(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分别存放在国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支出等。第五条由于职业病、劳动关系纠纷等原因,参保人认为自己已经发生工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证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七条参保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遇到的突发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职工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确诊可能是工伤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资料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材料和资料,组织医师进行鉴定,认定工伤的,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支付。第三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第十一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给予费用支付。第十二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疗养和伤病津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严格履行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职责,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投资等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欠缴金额的3‰加收罚款。第十七条对于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上诉;同时,还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受到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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