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居所承诺函 第二居所承诺函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条款的规定, 在全国银行业界中引发波澜。如果抵押房产难以变卖,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就太大了。 针对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常用的一种方法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居所证明,以此来降低抵押贷款风险。现本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践,提出另一种风险防范操作方法,供大家参考: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可以事先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承诺函》(见附件),由第三人承诺:“在处置抵押人住房时,愿意承担无条件接纳和安置抵押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住房的义务”。如果使用该承诺函,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抵押人的抵押住房,顺利实现债权,确实是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实用方法。 附件: 承 诺 函 (借款人/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第二居所时使用) 致: 农村信用合作社: 承诺人同意将在 的住所(产权证号: )作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抵押人)向贵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二居所,并承诺:1、若借款人/抵押人未履行其与贵社签订的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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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在贵社认为需要处置该借款人/抵押人的住房,或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该借款人/抵押人的住房时,承诺人同意无条件接纳该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到上述住所居住和安置;2、在借款人/抵押人未向贵社履行全部借款或担保债务之前,承诺人不得处分该房产,除非取得贵社同意;3、如上该第二居所因拆迁等原因发生变更,承诺人同意承担无条件接纳和安置该借款人/抵押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义务。 本承诺人已充分理解本承诺函的含义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并自愿签署本承诺函。如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承诺函的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