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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新旧对比表与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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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新旧对比表与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以上三个解释统称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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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表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综合布线施工合同下载隔墙施工合同工厂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板砖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广场地砖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以上三个解释统称旧司法解释)的继承、修改,使其符合《民法典》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体系,总结、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制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本表格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用不同颜色和删除符号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对比内容解读一、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法释〔2004〕14号)5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及部分民法典相关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第1条建设工程类型化问题合并;删除不合理内容。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用语更规范:“转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包”在建设工程领域本就属违法行为,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前面再加上“非法”无效:认定无效:予以限定,虽不至于造成太大歧义,但(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作为法律行文用语,还是不够严谨。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级的;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解释一第4条承包人非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民法典》第793条建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原司法解释条文被吸收进《民法典》。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民法典条文表述更严谨,以不当得利原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理作为处置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理论基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础。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解释一第3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按照以下情形处理: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予支持;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持。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无改动,“黑白合同”问题继续存在。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支持。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院应予支持。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以未改动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解释一第5条承包人超基本无改动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予支持。持。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解释一第7条具有劳务新解释规定法院须“依法”不予支持,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法院到底依据何种法律,须作体系性解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释。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持。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二、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3条有解释一第8条承包人具司法解释条文被吸收进《民法典》。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以解除合同: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的,应予支持:实现合同目的;(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主要债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期限内仍未履行;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解释一第9条发包人具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民法典》第806条承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款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合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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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履行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助义务的。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一第10条建设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处理。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三、赔偿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二第3条建设工程无改动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素作出裁判。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解释二第4条缺乏资质无改动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支持。应予支持。四、开工日期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对无改动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情形予以认定: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合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五、工期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解释一第14条当事人基本无改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解释二第6条当事人约无改动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持。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外。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解释一第15条建设工无改动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间。工期期间。六、质量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解释一第11条因承包1.新解释将承包人“过错”改为承包人“原因”,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更契合证据新规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2.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系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如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发生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系客观事实,司法实践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中一般并不对承包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应予支持。实上也很难界定是否属于主观过错,此处做修改更符合实际操作和裁判。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解释一第12条发包人无改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解释一第13条建设工无改动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民事责任。事责任。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解释一第25条因建设无改动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诉讼。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解释二第7条发包人在无改动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以合并审理。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解释二第8条有下列情无改动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工程保修义务。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解释一第27条因保修措辞修订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七、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解释一第16条当事人体系修订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结算工程价款。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民法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典第五百七十七规定处理。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无改动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的工程量。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解释一第20条当事人无改动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予支持。持。删除。解释一第21条当事人“黑白合同”最早的出处。新解释删除,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在第二条已有规定且更详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无改动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解释二第9条发包人将无改动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修订后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性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应予支持。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解释一第6条当事人对体系性修订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贷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体系性修订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解释一第18条利息从无改动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人起诉之日。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解释一第22条当事人无改动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法院不予支持。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解释二第12条当事人无改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予准许。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解释二第13条当事人无改动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解释一第23条当事人无改动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八、鉴定删除。解释一第24条建设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已规定。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解释二第14条当事人无改动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能的法律后果。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理。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解释二第15条人民法无改动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证。质证。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无改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依据。九、优先受偿权及实际施工人的保护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解释二第17条与发包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批复第1条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权。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删除。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删除。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新解释第40条、41条已做规定。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5条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解释二第18条装饰装1.增加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拍卖条件”,解释空间很大,为法官的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巨大空间!我们将会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看到大量的如下判决:“···因装饰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故···不予支持···”;予支持。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2.删除了“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有权人的除外。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限制,意味着即使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承包人亦可以主张该权利,统一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解释二第19条建设工未改动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解释二第20条未竣工未改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解释二第21条承包人未改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围的规定确定。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新解释的最大变化!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款之日起算。之日起算。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解释二第23条发包人未改定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持。支持。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解释一第26条实际施吸收合并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解释二第24条实际施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解释二第25条实际施体系性修订,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规定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保持一致。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十、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解释一第28条本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二第26条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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