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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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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一) 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黄某经营一店铺,由于经营不善,欠他人债务6000元。甲在临死之前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4000元均等地分给了独子和一个老朋友,二人均表示接受。那么,黄某的 6000元债务,应由谁偿还? A 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2000元 B 黄某的老朋友偿还3000元 C 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300...

2014年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一)
司法(卷三)考试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解析(三十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1.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黄某经营一店铺,由于经营不善,欠他人债务6000元。甲在临死之前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4000元均等地分给了独子和一个老朋友,二人均表示接受。那么,黄某的 6000元债务,应由谁偿还? A 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2000元 B 黄某的老朋友偿还3000元 C 黄某的儿子和老朋友各偿还3000元 D 黄某的儿子偿还2000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遗产继承。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题中,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继承、遗赠而)C法定继承,那么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题中,遗嘱继承人得款2000元,受遗赠人得款2000元,而所欠债务则为6000元,因而两人均还2000元即可。 第2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 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 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 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专属管辖。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题似乎应选B。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3题 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但物权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B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按照公示公信原则应该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C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D 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物权。 [解析]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即任何人不能擅自确定或者改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B的说法错误。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注意这里的例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所有权。选项D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4题 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撤销裁决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 D 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第5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多标志都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不能获准注册。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此种情形? A 某食品公司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但该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B 某电子公司就某电子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C 某制衣公司就所生产的衬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电子产品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有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D 某化妆品公司将其生产的洗面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字母和数宇的组合,该商标可以将该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解析]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上述法条并结合题中选项分析,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不能获准注册,只有D项中的情形能依法获准。 第6题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A 目分之五 B 百分之十 C 百分之十五 D 百分之二十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的股权比例。 [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选项B正确。 第7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修缮。 [解析] 《物权法》第96、97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对是否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本题中甲乙两人的份额刚好达到三分之二,又因为民法中的“以上”“以下”等都包括本数,所以甲乙两人的份额刚好达到要求,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第8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优先购买权。 [解析]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即应选D。 第9题 张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于2007年3月2日借给林琳使用。林琳在使用过程中感觉很好,于是在3月5日和张某协商欲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同意。双方约定林琳在3月 10日付款。请问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林琳? A 2007年3月2日 B 2007年3月5日 C 2007年3月10日 D 由双方特别约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 [解析]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林琳已经事先占有该笔记本电脑,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时转移,也就是3月5日转移。本题应选B。 第10题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普通合伙的形式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本题中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故选项A和C错误。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故选项D错误。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人,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或者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选项B正确。 第11题 1995年9月,范某携家眷出国,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给宋某居住,并与宋某言明如果自己5年内不回国就将该房送与宋某。2000年11月,宋某见范某出国后至今没有音讯,认为其私房已属自己所有,便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 2002年3月,范某突然回国,找到宋某要求交还自己原有的房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范某遂以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双方的争执的房屋现在由王某租住,于是通知王某参加到本案中来,请问,王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 A 原告 B 被告 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尤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析] 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题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他对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12题 甲到集市上买鹅,看中了乙卖的一只母鹅。双方商定价款后,甲当即付了款。当乙提起鹅正欲交给甲时,发现鹅刚好下了一个蛋,两人对鹅蛋归属发生了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买卖合同成立,甲已付了款,鹅蛋应归甲所有 B 鹅之所以能下蛋是乙饲养的结果,甲未付出任何劳动,所以鹅蛋应归乙所有 C 鹅没交到甲于里因此鹅蛋应归乙所有 D 鹅蛋归属难以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双方折价平分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孳息的所有权。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依此规定,孳息随交付而转移,题中鹅在交付之前所生孳息应当属于出卖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第13题 甲乙之间就房屋的买卖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手续。后甲看到房屋价格上涨较快,于是反悔欲收回房屋。于是甲以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屋。请问双方合同的效力如何? A 因为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无效 B 因为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自始不生效 C 因为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效力待定 D 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解析]  本题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合同。那么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甲乙之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不影响两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第14题 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B 非诉执行案件二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C 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D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应该计入办案期间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执行期限。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因此选项AB说法正确。第13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第15题 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的一辆小客车作抵押,向朋友某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甲与乙仅仅订立了一份抵押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就在抵押协议签订3个月后,甲又背着乙将该小客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如期还款时,乙能否向丙要求就小客车行使抵押权? A 能,因为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B 能,因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乙在先发生的担保物权优于丙在后发生的受领保持权 C 不能,因为甲与乙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丙 D 不能,因为甲转让小客车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该法第187、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使用小客车为抵押应该属于第180条第(六)项物品。那么对于小客车的抵押就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效力,但却会对其对外效力产生影响,即抵押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受让人丙,故乙不能向丙要求就该小客车行使抵押权;甲转让小客车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并非乙不能向丙要求就小客车行使抵押权的真正原因,因为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而言,无论抵押物的转让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通知抵押权人,都不会对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性质产生影响。 第16题 甲、乙、丙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经营药店,丙是有限合伙人,甲乙是普通合伙人。经营过程中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李某借款6万元。后丙与甲、乙发生矛盾退伙,甲、乙连本带利退给丙3万元并与其约定丙与企业的关系从此一笔勾销。后甲、乙又吸收了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丁向合伙企业出资2万元。但由于市场变化,合伙企业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至次年已亏损10万元,所剩资金已不足偿债,李某向甲、乙催还余款。请问,对此债务,应如何承担? A 由甲、乙、丙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由甲、乙、丁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由甲、乙、丙、丁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丙只需以从合伙企业取得的3万元承担债务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题中的10万元债务,甲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仅以出资的2万元承担债务即可,不对1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3万元承担责任即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17题 关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债务,说法正确的是: A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 B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C 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D 共益债务应该和其他债务一起按顺序受偿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共益债务。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    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18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A 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 如果该债权发生移转,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 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 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主债权移转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解析] 对于本题,只要记住法条,便可轻松得分。《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还可参考《担保法解释》第28条。 第19题 依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何种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A 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B 乙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 C 丙国有独资公司净资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D 厂国有独资公司净资产达到1亿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解析] 依《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因此AB选项中的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也要净资产达到6000万元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因此C项中的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而D项中的公司可以。 第20题 村民王林与马东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马东于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月内返还王林房屋租金2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给王林与马东。3个月之后,马东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马东可以怎么办? A 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 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就马东借款问题提起诉讼 D 应当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人民调解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解析] 人民调解并不能代替法院审判,而且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当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为正确答案。 第21题 果农刘兵与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美味公司在每年的9月 15日派车到刘兵的果园收购其所有合格柑桔。今年,刘兵按时做好了供货准备,但是美味公司经其多次催促也未来收货,导致柑桔因存放时间过长品质下降,只能减价出售。刘兵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时,美味公司已经分立为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原公司大部分资产由青山公司继承。则本案的被告应为谁? A 美味罐头有限公司 B 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C 美味罐头有限公司或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D 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解析] 《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答案为D。 第22题 马冬与张立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立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马冬的申请开始执行张立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立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移送审判庭对该异议予以审查 B 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 C 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D 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查封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执行异议。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A、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C项正确。      《法院执行规定》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D项错误。 第23题 下列对用益物权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题,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B 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C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D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用益物权的特征。 [解析] 本题涉及对用益物权的特征的理解问题。《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据此A项正确,而B项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是错误的,B项应当选。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因此D项正确。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用益物权是依附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动产与不动产被征收、征用时,应当对用益物权人进行补偿,D项正确。 第24题 关于物权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说法错误的是? A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B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C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直至出让人实际交付该动产时发生效力 D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情形。 [解析]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AB正确。事实上,从物权法理论来看,物权的取得有事实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事实取得即由于建造、继承等事实而取得物权,这种取得自事实成就时即产生效力,而法律行为取得自法律行为生效时才能取得。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此时物权的生效时间是约定生效时,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D项正确。 第25题 某企业对其企业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投保财产保险。以下有关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B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C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可以自行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财产保险标的。 [解析] 《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依此,可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保险人不能径自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26题 在适用下列各种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不能进行调解的是: A 一审简易程序 B 二审程序 C 再审程序 D 特别程序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形。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27题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B 债务人信誉下降 C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解析]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应选C。 第28题 姜某等五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下列哪些责任是发起人应当承担的?    (1)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姜某等人聘请李某作为法律顾问。后该公司没有成立,聘请李某的费用    (2)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有数十人认购股份并缴纳了股款,后该公司没有成立,对他们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签订了一份不利于公司的合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的过失而导致登记错误,在更正登记事项过程中所增费用 A (1)(2) B (1)(2)(3) C (2)(3)(4) D (1)(2)(3)(4)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解析] 《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符合该规定,当选。 第29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规定1年后归还,现甲的业务开发不需要这么多钱,自己提出提前还款,则: A 任何情况下,乙均有权予以拒绝 B 若提前还款不损害乙的利益,乙不得拒绝 C 任何情况下,乙不得拒绝 D 只有经过乙的同意,甲才能提前还款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借款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依此,可判定B项是正确答案。 第30题 一起因侵仅行为引起的索赔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承担其经济损失I万元。原告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身上的伤痕;(2)被撞坏的电脑一部;(3)邻居何某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直不和;(4)医院证明原告因治疗花费2000元。以下对证据的分析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证据(1)属于原始证据 B 证据(2)属于派生证据 C 证据(3)属于直接证据 D 证据(4)属于间接证据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解析] 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而派生证据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证据(1)和(2)都属于原始证据。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据(3)是间接证据,证据(4)是直接证据。因此只有A项正确。 第31题 王峰有房屋一套,租给马元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4年。在第3年的时候,王峰不幸去世,接着,马元也不幸死亡。该租赁房屋由王强之子王强继承,其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而先前与马元一起居住的妻子刘梅不愿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王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 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刘梅以适当补偿 C 王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刘梅依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且租赁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D 王强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刘梅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 本题牵涉两个问题,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和承租人的死亡问题。《合同法》第 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依此,C项为正确答案。 第32题 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说法错误的是? A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B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为其特殊性而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D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应当选。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4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据此,CD两项正确。 第3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由甲公司在乙公司所在地的甲公司的子公司丙付款,后来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了丁,后来又经过戊;己、庚连续背书转让,最后庚向丙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行使追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B 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迫索权 C 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 D 庚对已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汇票的追索。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所以,选择D说法错误,应当选。 第34题 王某的住所地在A市,李某的住所地在B市,一日王某驾车在C市撞伤李某,李某住进D市的某一医院,由于伤势恶化,李某死于D市的医院中。现李某的妻子欲以王某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A A市法院 B B市法院 C C市法院 D D市法院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地域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题中A地是被告住所地,C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D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A、C、D项的法院对此案都享有管辖权,而B项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第35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拟向其他企业投资,那么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该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其他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B 该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向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C 该股份有限公司绝对不能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D 该股份公司绝对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公司的投资对象。 [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都可以成为转投资的对象,选项AB的说法错误。我国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绝对不能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选项C的说法正确,应当选。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该公司可以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D项说法错误。 第36题 2004年7月8日,陈某带着9岁的侄儿小陈到体育馆去学游泳。因陈某疏于照顾致使小陈溺水,送至医院后小陈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至诉讼时仍在医院治疗,为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8.17万元。2004年12月,小陈的父母以小陈及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体育馆、陈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为体育馆已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器材,尽到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陈某疏于监管,造成小陈在深水区溺水,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由其赔偿原告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又主动撤回上诉。此时,法院如果发现以下哪些情况则应当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A 有证据证明体育馆并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器材 B 本案中关于认定陈某责任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C 原审法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D 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上诉的撤回。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本题应选D。 第37题 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下列哪一项? A 由当事人向涉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 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涉外仲裁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解析] 《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选项正确。应当注意的是,非涉外仲裁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级别与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第38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的是? A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B 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C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全部合伙人 D 委托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合伙利润分配及业务执行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BD正确。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第39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确认之诉。 [解析]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请求的目的性,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旨在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旨在请求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此,C项正确。 第40题 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 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盲接致害人 B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 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 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能尽监护职责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雇主责任。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41题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而言,下列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合伙人份额权利相关内容表述正确的是哪个? A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该合伙出资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 B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只能以其享有份额的大小来决定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C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能出资份额不同,却平均分配企业利润 D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以各自享有份额来决定其对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大小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合伙人出资份额的意义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由此,A项是错误的:    第25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此,B项也是错误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而不是按份额行使权利。    第32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此,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分配不是按出资比例确定,而是协议确定比例,未协议确定的则平均分配或负担,故C项是正确的。    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额对债务人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 第42题 吴某因欠李某借款8万元,将卡车一辆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卡车因车祸损坏,吴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修理完毕后,吴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1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此时,吴某欠李某的借款到期,李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进行拍卖,以所得资金偿付借款,修理厂以吴某尚欠修理费为由拒绝。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A 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拍卖,修理费只能向吴某追要 B 李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支付后修理厂应向李某交付卡车 C 李某无权要求修理厂交付卡车。修理厂经催告,吴某在2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尹,修理厂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李某有优先受偿权 D 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李某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修理人享有的合法的留置权优先于李某的抵押权,在修理人行使了留置权后,李某的抵押债权才能得到优先受偿。 第43题 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要求退货。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A 1000万元 B 900万元 C 850万元 D 750万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最高额保证 [解析] 依《担保法》第27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 900万元。    又依第20条的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了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第44题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    )办理。 A 其本国专利代理机构 B 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C 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 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代理 [解析] 《专利法》第19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此可以确定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本题强调准确性。 第45题 下列对用效益物权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题,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B 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C 用益物权的依据只能是民法普通法,而不能是民法特别法 D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用益物权的特征。 [解析] 本题涉及对用益物权的特征的理解问题。本题ABD选项均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但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用益物权的依据既可以是民法普通法,又可以是民法特别法。 第46题 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在下列情况下,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 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 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 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 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裁定适用的范围。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 (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民诉意见》第16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7)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第47题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B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上述法条可知,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 B、C、D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48题 某外商向律师咨询:“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的下列回答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 伯尔尼公约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点。 [解析] 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全面把握以上四个公约的显著特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部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因此是不符合题意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而且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与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一个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公约。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其一、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其二、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其三、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其四、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其五、将成员国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协议的约束力。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因此,选项C符合题意。 第49题 菲商扛某欲在大陆投资建厂,但他不熟悉相关法律,如果你作为其法律顾问,下列哪些建议是正确的? A 该企业设立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同时由于其投资者只有江某一人,故还应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B 江某设立的外资企业之各种保险可以向外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C 该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不是同一概念,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D 江某对于其设立的外资企业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且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外商投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选项A错误。《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选项B错误。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规定,选项C正确。该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选项D错误。 第5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由甲公司在乙公司所在地的甲公司的子公司丙付款,后来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了丁,后来又经过戊、己、庚连续背书转让,最后庚向丙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行使追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B 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迫索权 C 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 D 庚对已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汇票的追索。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所以,选择D说法错误,应当选。 二、多选题(本大题25小题.每题2.0分,共5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_________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 A 过半数 B 2/3 C 1/3 D 大多数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见《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47条。 第2题 赵凡生前租住一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 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2001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 500元抚恤金。2002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 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_________。 A 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 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 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 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的,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3题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应谁为原告? A 齐七 B 齐七、齐六 C 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D 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题中,齐七已提起了诉讼,齐六愿意参加诉讼,二人均应为原告。至于齐二、齐五根本不表态,应视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为原告。而齐三、齐四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并不参加诉讼,不应再列为原告;所以,应选择C项。 第4题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木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_________。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付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王某对病牛的所有权因抛弃行为而消灭,刘某对无主物--被抛弃的病牛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第5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立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1年以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本案的判断,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_________. A 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B 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C 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 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见《担保法》第41条、第64条。 第6题 某县农资公司销售假冒稻种,致使某乡1000名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农产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户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下对于该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B 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乡政府作为代表人 C 如果有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可以另行起诉 D 未经当事人同意,代表人在法庭上不能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由以上两条可见,只有CD项是正确的;而A项的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B项的错误在于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第7题 甲乙丙三个人曾为同班同学,关系要好。后三个人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座房屋,但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未曾约定。那么下列关于该房屋的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该房屋由甲乙丙三个人共同共有 B 该房屋由甲乙丙三个人按份共有 C 处分该房屋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D 如果甲要转让其共有份额,乙丙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甲乙丙是同学朋友,没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该视为按份共有。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三人的共有关系属于按份共有之后,由于双方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对该共有的房屋的处分就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不需要所有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8题 某大学要集资建设教师宿舍,遂通过合法招标将该宿舍楼工程承包给甲建筑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公司,约定于2002年9月10日前完工,作为向教师节献礼。甲公司依约进入施工场地开始施工。在2001年12月底,该大学在施工质量检查中发现由于施工单位使用的水泥不合标准,致使宿舍楼3楼以上的部分已经严重开裂。以下该大学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正确的是: A 该大学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B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如果2002年9月10日前不能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 该大学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追究水泥提供商的责任 D 该大学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此,A、B项中的情形是大学对施工单位的合法要求,而C、D项中的说法则无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本题应选A、B。 第9题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述正确的是: A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可以放弃权利的方式不履行义务 C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开发商所有,但业主可以使用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损害赔偿。 [解析]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A项正确。    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选项B错误。    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C正确。    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第10题 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C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D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任何情况下租赁关系都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抵押权。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A错误。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B也错误。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选项C正确。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选项 D的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注意:关于担保物权,担保法和物权法中都有规定,但是如果两者冲突,应以物权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11题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公开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B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 C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予以公开 D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执行公开。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选项A正确。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选项B正确。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选项D正确。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选项C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D。 第12题 乙为水泥厂,甲为水泥销售公司。甲、乙订立一购销合同,约定乙于6月1日前送水泥 1000吨给甲;甲支付定金10万元给乙。后乙于6月2日将1000吨水泥运至甲处。甲以乙违约(迟延履行1天)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不能得到支持 B 甲只可以请求返还定金11万元 C 乙可请求人民法院减少定金返还数额 D 双方应协商确定返还定金的数额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定金罚则的适用。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题中,乙方违约情形轻微,并没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只有 A项是正确的。 第13题 1999年3月康达公司因海通商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其支付80万元货款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海通商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货款,但它对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分别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和30万元,遂向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并同时送达海通商贸。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并无异议,但海通商贸接到通知后,声明放弃其对蓝天公司的债权,并将大地公司的还款日期延缓了半年。这种情况下,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法院不得对蓝天、大地公司强制执行 B 海通商贸公司的声明无效 C 如果蓝天、大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D 如果蓝天、大地公司不履行债务,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代位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解析] 《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法条及相关理论,可知B、D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14题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经评估的3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效力未定合同与善意取得。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取得,是所谓“效力未定”。B当选。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条是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本题中丙并不知道该字画是甲的,即丙在受让字画时善意的,又因为丙受让字画的价格是经过评估后的合理价格,且字画已经交付给丙占有。所以丙的取得符合物权法对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并能够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的损失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乙进行赔偿。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第15题 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B 预告登记是一种是为保全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仅仅适用房屋买卖 C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D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物权预告登记。 [解析] 物权预告登记是《物权法》新增的规定,值得注意。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经过登记,使原来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据此,物权预告登记不仅限于房屋买卖,所以B项错误,不能选。ACD三项正确。 第16题 关于占有,说法正确的是? A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致使该不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不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C 占有只能发在不动产上,不能发生在动产上 D 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占有。 [解析]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仅仅是恶意占有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B项正确。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D项正确,应当选。占有既可以发生在不动产上也可以发生在动产上,B项说法错误。 第17题 刘敏因债务纠纷,为了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8年后因思念家乡回到家中,得知一年前其妻祝延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华,刘敏与祝延的9岁女儿刘利已由安丽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刘敏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并会得到支持? A 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B 请求法院确认祝延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无效 C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安丽对刘利的收养关系 D 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解析]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A、D项中的所主张的权利有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而B、C项中的所主张的权利则与法律相冲突,不能够得到支持。 第18题 某大学和大山网络公司双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某大学向大山网络公司交付房屋,大山网络公司向某大学交付房屋价款5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9月16日,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大山网络公司将房屋租与刘大帅居住,并获租金5000元,某大学得知后,要求大山网络公司将2000元交给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该房租5000元应归某大学所有 B 该房租5000元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 C 如果某大学在9月底才向大山网络公司交付房屋,从9月16日至9月底,某大学将房屋租与他人,所获租金应归某大学所有 D 在选项C所述情况下,该租金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孳息归属。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确定租金的所有权归属关键要看房屋是否交付。在房屋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属某大学,但8月16日,某大学已将房屋交付于大山网络公司,故这期间的5000元房租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同样,9月16日到9月底,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由某大学转归大山网络公司,但房屋尚未交付,因此,此期间租金归某大学所有。综合上述分析,选项BC两项是正确的。 第19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包括下列哪些期间? A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C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D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民事诉讼中相关程序的审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依此,ABCD项均为正确答案。考生要熟记诉讼法中有关期限和期间方面的知识点。 第20题 以下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B 对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的人应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C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D 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据此,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而不是所有的被告,因此A错误。第104条第3款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因此B正确。第105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C正确,D错误。 第21题 市民林某向孙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林某出具的借条上写明8个月后归还,双方并且口头商定不支付利息。借款12个月后林某欲归还所借款项。双方对归还4万元本金没有异议,但对是否要偿付利息双方发生争议,对于这一问题,以下意见中错误的是: A 从借款之日到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 B 按口头约定,不支付利息 C 从8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利息 D 双方应另行商定是否计算利息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此,题中借款合同本来无须支付利息,但是由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其逾期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2题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权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A 质押权人在债务清偿之前,有权使用该专利权,并以使用所得收益抵偿债权 B 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押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权,质押权人有权主张该许可行为无效 C 如果出质人经质押权人同意将该专利权转让,质押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 如果出质人经质押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质押权人有权要求以所得的使用费提前清偿债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权利质押。 [解析]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该条,质权人不能使用质押的专利权,因此A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B、D两项应当选。 第23题 英山企业是英国一家贸易公司和中国一家生产厂家在深圳设立的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对于其管理层说法正确的是: A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B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上述法条可知,A、B、C、D项中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第24题 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求偿权的,该行为无效 C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D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解析]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A项正确。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故选项D正确。    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求偿权的,该行为无效。据此,B项正确。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自然也不享有代位求偿权,C项正确。 第25题 关于质押说法正确的是? A 出质人可以存款单出质设定质权 B 出质人可以应收账款出质没定质权 C 出质人可以知识产权出质设定质权 D 出质人可以债券出质设定质权 【正确答案】:A,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 质权的设定。 [解析]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C项应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为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能设定质权。据此,ABD正确。 跟多试卷请访问《做题室》www.zuoti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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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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