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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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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等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执业、继续教诲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

2021年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等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执业、继续教诲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如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如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如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如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如下,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其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下统称聘任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经注册获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八条申请注册人员,必要同步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涉及: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她安全。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任单位提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公司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承认,可以将本公司申请人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任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与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公司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毕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不予注册,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任单位申请注册;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不予注册其她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任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  (四)聘任单位出具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状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诲规定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任单位合同到期或辞退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任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任文献(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  (二)聘任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聘任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四)与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惩罚;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范畴涉及: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查;  (五)安全生产技术征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任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执业范畴内执业,同步在出具各种文献、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并订立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安全办法;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筹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办法和应急救援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  (七)其她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任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畴内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诲;  (五)使用本人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关于报告上签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受聘单位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她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诲,时间合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大纲组织实行。中央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诲可以由中央公司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行。  继续教诲应当由具备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她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关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关于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关于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任单位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执业证,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如下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如下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收取费用;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  (五)运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合法利益;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七)超过执业范畴或者聘任单位业务范畴从事执业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关于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一)运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她人财物或者谋取不合法利益;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准予注册;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注册。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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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师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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