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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业办发151号关于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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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业办发151号关于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AGE-PAGE1-陕农业办发〔2011〕151号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乡土农业科技人才,加强了农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民技术职称...

陕农业办发151号关于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PAGE-PAGE1-陕农业办发〔2011〕151号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乡土农业科技人才,加强了农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组织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人才成长所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农村人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工作,也是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对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加快农业发展转变,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三化同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职能,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切实做细、做实、做好。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需要,按照“自愿申报,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以有利于加强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农村技术人才资源开发为主线,统筹规划,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农民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加快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技术人才的成长进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二)评审原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为农服务的原则。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须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2、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各级政府农业、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应按照《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评审质量。3、实践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凡不具备《试行办法》学历要求的农民,要申请评审职称,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结业证书,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规定年限。对于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4、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必须严把审核质量关,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评审范围和对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行业范围是:种植业、果业、蔬菜业、畜牧养殖业、农业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与环境保护、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农村实用技术等。凡在我省农村上述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四、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1、坚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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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既要使符合条件的人员能评定和晋升相应的职称,又要使他们的科技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2、积极推荐。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采取本人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评委会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作为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农民技术人员必须严谨认真,实事求是,优胜劣汰,把真正符合评选要求的人员报上级评定委员会评定。3、行业评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行行业评议,分级审批发证的办法。省农业厅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应工作。各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也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分专业(行业)成立考评小组,负责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各级职称的评审审批和颁发证书工作统一执行《试行办法》有关规定。4、统一制证。对按程序评审合格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各市(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汇总证书所需数量并报省农业厅,实行统一订购。按《试行办法》规定,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予以废止。证书编码设为18位数。其中左起第1-2位为省级代码(陕西省省级代码为27),第3-4位为市级代码(见附表8),第5-7位为县(区)级代码(见附表8),第8-9位为行业代码,第10位为职称等级(高级为1,中级为2,初级为3),第11-14位为年份,第15-18位为证书编码,证书发放的起始编码为0001。行业代码统一规定如下:种植业为01,果业为02,蔬菜业为03,畜牧养殖业为04,农副产品加工业为05,农业机械化为06,农村能源为07,农村环境保护为08,农村经营管理为09,农村财务会计为10,其他11。5、认真备案。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二)中级:农民技师;(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批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市农业部门会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经评审或认定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县(区)农业部门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五加强农民职称评审管理工作1、做好日常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正规化、常态化。2、建立专门档案。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取得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由省、市、县农业部门分级建立农民技术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3、做好统计工作。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业科技人员的现状及组成结构,有效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优势,提高我省农业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对我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进行摸底调查。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统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并以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4、积极开展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农民技术人员服务,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参与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等。联系人:周靖华电话:029-87320250杨荔电话:029-87335733附件:1、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2、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表3、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推荐考核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表4、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评定审批意见表5、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统计情况汇总表6、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汇总表7、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各市县(区)编号表8、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试行办法二○一一年月日主题词:农民职称评审管理通知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1年月日印发共印份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住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姓名:现有技术职称:拟评技术职称:专业:填表时间:年月日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办公室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使用,表1、表2由申报人填写,表3、表4由相关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推荐申报部门认可。2、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工整、清楚。3、申报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者须填写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农民技师者,须填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农民高级技师者,须填写此表一式五份。4、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栏,含本人在工作中所获奖励情况和所写技术总结、报告或发表的文章等。本栏应写清完成专业工作或项目的时间、内容、效果及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5、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附表1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姓名性别民族一寸免冠照片出生地出生年月职务现从事专业及年限政治面貌最高学历学历专业毕(肆、结)业时间毕业学校取得农民科技培训证书及时间现专业技术职称及时间何时何单位授予何种荣誉称号主要简历起止年月从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技术学习培训情况起止年月学习专业和主要内容成绩举办单位证明人附表2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表附表3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推荐考核意见表村委会意见(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乡镇技术站考核意见(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县评委会推荐意见(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市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破格晋升职称考核答辩结果及意见(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附表4评定审批意见评委会专业考评小组意见负责人(签章):年月日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总人数参加人数表决结果备注赞成人数反对人数(公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农业部门审批意见(公章)农业部门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附表52011年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申报情况汇总表市(区):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学历专业拟评定职称评定机关证书编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各填表单位需按4类技术等级分表填列附表62011年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汇总表市(区):单位:人行业划分及代码职称名称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种植业(01)    果业(02)    蔬菜业(03)    畜牧养殖业(04)    农副产品加工业(05)    农业机械化(06)    农村能源(07)    农村环境保护(08)    农村经营管理(09)    农村财务会计(10)    其他(11)合计    附表7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各市县(区)编号汇总表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编号名称编号西安市01眉县020铜川市04延川县056吴堡县076紫阳县094新城区001陇县021王益区039子长县057清涧县077岚皋县095碑林区002千阳县022印台区040安塞县058子洲县078平利县096莲湖区003麟游县023耀州区041志丹县059 镇平县097雁塔区004凤县024宜君县042吴旗县060汉中市08旬阳县098未央区005太白县025 甘泉县061汉台区079白河县099灞桥区006 渭南市05富县062南郑县080 阎良区007咸阳市03临渭区043洛川县063城固县081商洛市10临潼区008秦都区026华县044宜川县064洋县082商州区100长安区009渭城区027潼关县045黄龙县065西乡县083洛南县101周至县010三原县028大荔县046黄陵县066勉县084丹凤县102户县011泾阳县029合阳县047 宁强县085商南县103高陵县012乾县030澄城县048榆林市07略阳县086山阳县104蓝田县013礼泉县031蒲城县049榆阳区067镇巴县087镇安县105  永寿县032白水县050神木县068留坝县088柞水县106宝鸡市02彬县033富平县051府谷县069佛坪县089 渭滨区014长武县034韩城市052衡山县070 杨凌示范区11金台区015旬邑县035华阴市053靖边县071安康市09陈仓区016淳化县036 定边县072汉滨区090杨陵区107凤翔县017武功县037延安市06绥德县073汉阴县091 岐山县018兴平市038宝塔区054米脂县074石泉县092  扶风县019  延长县055佳县075宁陕县093  附表8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实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省农业人才评价体系。第三条凡属农民身份,在我省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第二章 专业类别、等级设置及名称第四条根据我省农村行业实际和现有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农民技术职称划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能源与环境保护等11个专业类别。第五条 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畜牧、兽医、渔业的养殖及疾病防治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三)从事农业机械化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含农产品营销及合作基金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六)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及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七)从事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农民技术人员。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  (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  (二)中级:农民技师;  (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具体专业类别。第三章 评审标准第七条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第九条 农民技术员评定条件:(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1、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具体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和操作规程,能承担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技术操作工作。4、从事农牧业产品的加工、运输、营销等工作,并为村民提供信息和中介等服务。5、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一定成绩。第十条 农民助理技师评定条件:(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1、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且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3年以上。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1、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发现并解决常用设备、设施的一般性技术问题。3、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牧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被采纳,其种养殖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或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的1倍以上。4、从事农村经纪工作,积极为农户提供农牧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等信息中介服务,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5、在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第十一条 农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1、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1、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技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辅导,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具有采集处理相关数据的一般知识,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2、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设施,具有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并取得明显成绩。3、当地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的带头人,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创建品牌等方面成效明显。5、在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第十二条 农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农民技师职称4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农民技师职称4年以上。(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1、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的5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致富,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独立设计生产和技术规范,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4、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5、在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地市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四章组织领导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是指导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组织。省农业厅依据本办法组建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工作。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组建中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所管辖区农民技师的评定工作。各县农业行政部门组建初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所管辖区农民助理技师和农民技术员的评定工作。评委会组成原则: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各级农业部门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占80%以上。农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初级农民职称认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60%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持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根据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行业)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评委会成员任期三年。第五章申报评定程序第十六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采取本人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评委会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农民技术员、助理技师职称,由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考核成绩、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市评定委员会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由县评定委员会推荐,市(区)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评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申报人员须填写《陕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附可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高级农民技师一式五份,农民技师、助理农民技师、农民技术员一式三份。第十七条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报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可由各县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第十八条颁发证书。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批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市农业部门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经评审或认定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县(区)农业部门审批颁发职称证书,并报市农业部门备案。《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由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十九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安排为科技示范户,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及资金扶持。(二)可以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与业务部门或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取得物资、资金及政策支持。(三)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和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四)可以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五)可以兴办农业技术经营型实体,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及技术有偿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六)优先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由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发挥其技术特长。(七)国家需要招聘村、乡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八)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可以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获得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带头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中试验、应用先进科技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二)积极向当地农民群众传授和应用科学技术,帮助群众共同致富。(三)关心当地农业科技和普及应用,关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向当地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在当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一村一品”工程,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努力发挥骨干作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取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省、市、县农业部门分级建立农民技术人员档案,并开展培训、考核、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采用自收自支办法。为减轻申报人员负担,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适当予以经费补助。第二十四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职称者,应当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各地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第二十六条 对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审核后,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并可自愿申请换发《陕西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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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修理服务/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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