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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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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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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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 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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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年度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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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 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 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 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培训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 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 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十、责任制度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