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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安全检查制度邮政储蓄安全检查制度邮政储蓄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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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安全检查制度邮政储蓄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第五条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第七条互通安全管理情况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第八条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第二章储蓄网点安全管理第九条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并复查整改情况.(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第十条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一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检查执行情况.(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一,邮政企业的责任(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组织安全检查.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第二十二条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第七章案件管理第二十五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支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第二十八条案件查处一,案件调查(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二,案件督办(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三,督办内容(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第八章案件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10-2411:25|#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第十一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第二十条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邮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组织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公众使用寄递服务的安全意识。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事由和依据。第四十四条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给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违法收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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