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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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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11.1给水11.2循环冷却水系统11.3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12.1一般规定12.2消防水炮12.3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13.1一般规定13.2采暖13.3通风13.4空调14建筑与结构14.1建筑14.2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5.1化验15.2维修及库房15.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一般规定16.2 环境保护16.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17.1一般规定17.2工程施工及验收17.3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1.0.3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1.0.4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1.0.5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2.0.2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wasteincinerationboiler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2.0.3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2.0.4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heatvaluefordesign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2.0.5最大连续蒸发量maximumcontinuousrating(MCR)余热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2.0.6额定垃圾处理量ratedwastetreatmentcapacity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2.0.7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upperlimitLHVofwaste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2.0.8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lowerlimitLHVofwasteforincinerator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2.0.9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upp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2.0.10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low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2.0.11炉膛combustionchamber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2.0.12二次燃烧室reburningchamber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2.0.13炉排热负荷(grateheatreleaserate)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4炉排机械负荷massloadofgrate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2.0.15炉膛容积热负荷:combustionchambervolumeheatreleaserate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2.0.16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incineration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2.0.17焚烧线incinerationline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2.0.18炉渣slag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2.0.19锅炉灰boilerash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2.0.20飞灰flyash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2.0.21漏渣fallslag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2.0.22残渣residua(ashandslag)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2.0.23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ilify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2.0.24余热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iciencyofwasteincinerationboiler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2.0.25炉渣热灼减率lossofignition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下保持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2.0.26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2.0.27二噁英类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1.1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3.1.2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3.2垃圾特性分析3.2.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3.2.2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1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2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3含水率;4其他。3.2.3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3.2.4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3.2.5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3.2.6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1.1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4.1.2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4.1.3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4.1.4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t/d以上;2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t/d(含1200t/d);3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t/d(含600t/d);4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t/d(含150t/d)。4.2厂址选择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4.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7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4.3全厂总图设计4.3.1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4.3.2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4.3.3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4.3.4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4.4总平面布置4.4.1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4.4.2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4.4.3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4.4.4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4.4.5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4.4.6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4.5厂区道路4.5.1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4.5.2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4.5.3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4.5.4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4.6绿化4.6.1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4.6.2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30%以内。4.6.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1.1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5.1.2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5.2垃圾接收5.2.1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3台或以上;2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3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5.2.2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5.2.3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5.2.4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2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3有充足的采光;4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5有交通指挥系统。5.2.5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2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3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4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5.2.6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5.3垃圾储存与输送5.3.1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5.3.2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5.3.3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5.3.4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5.3.5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2应有计量功能;3宜设置备用抓斗;4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5.3.6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6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1.1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6.1.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6.1.3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6.1.4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6.1.5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6.1.6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6.1.7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6.2垃圾焚烧炉6.2.1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6.2.2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2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3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4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5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6.2.3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2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3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4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6.2.4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6.3余热锅炉6.3.1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6.3.2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6.3.3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400°C,4MPa,鼓励采用450°C,6MPa及以上的蒸汽参数。6.3.4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6.3.5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4.1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6.4.2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6.4.3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6.4.4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6.4.5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6.4.6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10%(体积百分数)。6.4.7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6.4.8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20%的富裕量。6.5辅助燃烧系统6.5.1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6.5.2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6.5.3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6.5.4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6.5.5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6.5.6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6.6.1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6.6.2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6.6.3炉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6.6.4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2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3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储存量确定;4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5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6.6.5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7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1.1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7.1.2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7.1.3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7.1.4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2.1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7.2.2采用半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10s和20s;2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3中和剂的雾化细度应满足中和反应效率要求,并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水分完全蒸发。4应配备可靠的中和剂浆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制浆用的粉料粒度和纯度应符合要求。浆液的浓度应根据烟气中酸性气体浓度和反应效率确定。7.2.3中和剂贮罐的容量宜按4~7d的用量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贮罐应设有中和剂的破拱装置和扬尘收集系统;2应有料位检测和计量装置。7.2.4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和剂浆液输送泵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2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不少于2台,并应有备用;3浆液输送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阀;4管道应有坡敷设,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现两边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点,也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5管道内中和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1.0m/s;6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7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应具有防止内壁积垢和积垢清理的装置或措施,8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宜设置旁通。7.2.5采用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和剂喷入口的上游,应设置烟气降温设施;2中和剂宜采用氢氧化钙,其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3应有准确的给料计量装置;4中和剂的喷嘴设计和喷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中和剂与烟气的充分混合。7.2.6采用湿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湿法脱酸设备应与除尘设备相互匹配,保证除尘效果满足要求。2湿法脱酸设备的设计应使烟气与碱液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3湿法脱酸设备应具有防腐蚀和防磨损性能。4应具有有效避免处理后烟气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结露的措施。5应配备可靠的废水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废水的二次污染。7.3除尘7.3.1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2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3除尘器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4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7.3.2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7.3.3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宜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7.3.4袋式除尘器的灰斗,应设有伴热措施。7.3.5袋式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能保证焚烧系统启动、运行和停炉期间除尘器的安全运行。7.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4.1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控制二噁英的措施:1垃圾应完全焚烧,焚烧工况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3的要求,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2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3应设置吸附剂喷入装置,对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进行去除。7.4.2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时,应配置活性炭粉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活性炭储仓应有防爆措施。7.5氮氧化物的去除7.5.1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7.5.2宜设置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NOx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7.6排烟系统设计7.6.1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2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3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4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5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7.6.2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裕量宜为10%~20%。7.6.3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并优先采用变频调速装置。7.6.4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规定。7.6.5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2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3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7.6.6应对排放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点的布置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7.6.7在线监测设施应能监测以下指标: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HCl、SO2、NOX、CO并宜监测HF和CO2。7.6.8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7.7.1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7.7.2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7.7.3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份、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焚烧垃圾量核定。7.7.4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脱除酸性气体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时,应将飞灰从污水中有效分离出来。7.7.5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7.7.6收集飞灰用的储灰罐容量,按飞灰额定产生量计算、宜不少于3天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7.7.7飞灰储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7.7.8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处理方式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1去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2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7.7.9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理系统宜采用现场控制方式。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1.1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8.1.2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8.1.3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2.1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8.2.2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二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8.2.3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应根据锅炉蒸汽参数确定。8.2.4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8.2.5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采取空冷冷却方式。8.2.6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2)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3)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中的有关规定。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8.3.1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应有稳定、可靠的热用户。8.3.2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的有关规定。9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1.1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9.1.2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纳入电力部门管理时,电气系统应按照电力行业的规范、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和规定设计。9.1.3垃圾焚烧厂附近有地区电力网时,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9.1.4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9.1.5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9.1.6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中的有关规定。9.1.7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9.1.8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9.2电气主接线9.2.1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9.2.2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9.3厂用电系统9.3.1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2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3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4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5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6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或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A,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接地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7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8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9厂用备用变压器A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B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八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二台;C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D当采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10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11低压厂用电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室外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系统。12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13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Ⅰ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Ⅰ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14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9.3.2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GB/T5044中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4.1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9.4.2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9.4.3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9.4.4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9.4.5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联锁装置。9.4.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接线原则:1宜采用慢速自动切换,应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方可投入备用电源。2厂用母线保护动作及工作分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动作时,工作电源断路器由手动分闸(或DCS分闸)时,应闭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3工作电源供电侧断路器跳闸时,应联动其负荷侧断路器跳闸。4装设专门的低电压保护,当厂用工作母线电压降低至0.25倍额定电压以下,而备用电源电压在0.7倍额定电压以上时,应自动断开工作电源负荷侧断路器。5应设有切除备用电源自投功能的选择开关。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7当高压厂用电系统由DCS控制时,事故切换应采用专门的自动切换装置来完成。9.4.7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9.4.8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象限关口电度表。9.5照明系统9.5.1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9.5.2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1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2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3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4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9.5.3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9.5.4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9.5.5照明灯具应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渗沥液集中的场所应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中的有关规定。另外,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还应考虑防腐设计。9.6电缆选择与敷设9.6.1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9.6.2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9.6.3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9.6.4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穿越。9.7通信9.7.1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9.7.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1.1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10.1.2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通用设计。10.2自动化水平10.2.1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宜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10.2.2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宜实行集中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统。10.2.3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10.2.4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10.2.5在允许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系统,实现垃圾焚烧厂的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10.3分散控制系统10.3.1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10.3.2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拟量控制功能、顺序控制功能、保护与安全监控功能等。10.3.3分散控制系统应按分层分散的原则设计,即监控级、控制级、现场级。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内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层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10.3.4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控制系统电源消失、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下列独立于主控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1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紧急跳闸2汽轮机跳闸3发电机——变压器组跳闸4锅炉安全门5汽包事故放水门6汽轮机真空破坏门7直流润滑油泵8交流润滑油泵9发电机灭磁开关10.3.5分散控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10.4检测与报警10.4.1垃圾焚烧厂的检测仪表和系统应满足全厂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能准确地测量、显示工艺系统各设备的技术参数,应在全厂进行统一装设,避免重复设置。10.4.2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艺系统和主体设备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2辅机的运行状态;3电动、气动和液动执行机构的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4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5必要的环境参数。6主要电气系统和设备的参数和状态。10.4.3渗滤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机连锁。10.4.4重要检测参数应选用双重化的现场检测仪表,应装设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检测与显示仪表。10.4.5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测量可燃气体参数的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不宜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10.4.6对于水分、灰尘较大的烟风介质,以接触式检测其参数(如流量等)的仪表宜设置吹扫装置。10.4.7检测系统和模拟量控制系统的下列一次测量信号应有补偿:1汽包水位应有汽包压力补偿;2送风量应有送风温度补偿;3主蒸汽流量应有主蒸汽压力、温度补偿。10.4.8垃圾焚烧厂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2保护动作和重要的联锁项目;3电源,气源发生故障;4监控系统故障;5主要电气设备故障;6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10.4.9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可设光字牌报警装置。当设置常规报警系统时,其输入信号不应取自分散控制系统的输出。10.4.10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在机组启停过程中应抑制虚假报警信号。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5.1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10.5.2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宜单独冗余配置;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10.5.3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10.5.4垃圾焚烧厂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0.5.5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包括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按“三取二”方式选取。10.5.6当采用继电器系统或分散控制系统执行保护功能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10.5.7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10.5.8开关量控制的功能应满足机组的启动、停止及正常运行工况的控制要求,并能实现机组在事故和异常工况下的控制操作,保证机组安全。10.5.9需要经常进行有规律性操作的工艺系统宜采用顺序控制。控制顺序及方式由工艺特点及运行方式决定,应力求简单、实用、在满足工艺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考虑其通用性。10.5.10顺序控制系统应设有工作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信号。顺序控制在自动进行期间,发生任何故障或运行人员中断时,应使正在进行的程序中断,并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10.5.11经常运行并设有备用的水泵、油泵、风机或工艺要求根据参数控制的水泵、油泵、风机、电动门、电磁阀门,应设有联锁功能。10.5.12对于可控性较差,不具备顺序控制条件的设备,应由控制系统的软手操实现远方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6.1模拟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自动化水平的要求、主、辅设备的控制特点及机组的可控性等统一考虑、确定。模拟量控制系统设计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积极采用经成功应用考验的各种优化控制算法和系统。10.6.2模拟量控制系统应能满足机组正常运行的控制要求并应考虑在机组事故及异常工况下与相关联锁保护协同控制的措施。10.6.3重要模拟量控制项目的变送器宜双重(或三重)化设置。10.6.4受控对象应设置手动/自动操作手段及相应的状态显示,并具备双向无扰动切换功能。10.6.5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控制系统(含执行机构)的设置应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10.7电源与气源10.7.1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通过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中,其中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10.7.2不设在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10.7.3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中的有关规定。10.7.4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10.8控制室10.8.1垃圾焚烧厂的控制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0.8.2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一仪表检修间,它具有备品备件储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的功能。10.8.3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10.8.4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0.9.1垃圾焚烧厂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0.9.2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10.9.3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电气保护接地规定。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如电源地、逻辑地、机柜浮空后接地等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10.9.4垃圾焚烧厂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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