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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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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标准正文 ICS 29.240.10 P 62 备案号:J76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 T 5056 — 2007 代替DL / T 5056 — 1996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design for substation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第1章、​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总体规划 4 5 总平...

DLT5056-2007变电站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标准正文 ICS 29.240.10 P 62 备案号:J76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 T 5056 — 2007 代替DL / T 5056 — 1996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design for substation 2007-12-03发布 200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第1章、​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总体规划 4 5 总平面布置 5 6 竖向布置 12 7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 21 8 道路 27 9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30 10 技术经济指标 32 条文说明 35 第2章、​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对DL/T 5056—1996进行修订的。 本次对DL/T 5056—1996的修订,贯彻了我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和控制工程造价,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地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要求。 本标准与DL/T 5056—1996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1. 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两章,并对各章节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修改。 2. 增加了750kV变电站总布置要求,适用范围扩展为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新建或扩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 3. 取消了变电站的绿化规划条款,各地各工程应因地制宜地对变电站进行适当绿化或对场地采取其他形式的覆盖保护,避免场地扬尘并达到节水的目的。 4. 增加了膨胀土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常见特殊土场地的总布置及竖向布置要求。 5. 取消或删改了一些不适应当今变电站技术发展方向和运行模式的建(构)筑物及其布置,如通信楼、微波塔、材料备品库、检修间、汽车库、行政办公用房、燃煤锅炉房、站前区庭院式布置等。 6.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协调一致。 7. 根据我国各地尤其是城市的实际防洪标准,本次修订将110kV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重现期,下同)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220kV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修改为22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重现期,下同)的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8. 增加了膨胀土地区挡土墙及布置在膨胀土地区挖方地段的建(构)筑物外墙至坡脚支挡结构的净距离设计要求。 9. 土质开挖边坡坡率允许值、岩质开挖边坡坡率允许值均与现行国家标准GB 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协调一致。 10. 增加了位于山区和丘陵地区的变电站,当场平出现石方时,应计列土石比例。 11. 增加了湿陷性黄土地区对场地平整的要求。 12. 增加了电缆沟盖板可以采用成品盖板。 13. 取消了“架空管线”一节。 14. 增加了膨胀土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等特殊土场地宜采用城市型站内道路。 15.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本次修订将变电站主要环行消防车道的净宽度由3.5m修改为4m。 16. 增加了站内高压电抗器运输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要求。 17. 修改了户外配电装置场地的覆盖保护方式。 18. 取消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站区绿化面积、站区绿化用地系数及其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5056—1996。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明、王永滋、郎旭海、董明、赵捷、卢洁、梁伟、王伟军。 本标准1996年8月26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第3章、​  第4章、​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电站总布置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新建或扩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对75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改建的变电站以及换流站的总布置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5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第6章、​ 3 总  则 3.0.1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变电站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符合国情。 3.0.2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深入调查研究,依靠技术进步,精心设计,不断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布置,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3.0.3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建(构)筑物拆迁,避免或减少带(代)征地,通过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3.0.4 本标准根据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原则进行编制。变电站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对于在山区和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永冻土地区、盐渍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的变电站,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0.5 扩建和改建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设备布置特点,使总体协调统一。 第7章、​ 4 总 体 规 划 4.0.1 变电站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工业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旅游规划区规划相协调,不得将站址建在已有滑坡、泥石流、大型溶洞、矿产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地段,站址不宜压覆矿产及文物,应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站外交通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要求,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等公用设施。 对于山区等特殊地形地貌的变电站,其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边坡开挖、洪水及内涝的影响。在有山洪及内涝影响的地区建站,宜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防涝设施。 4.0.2 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宜避免与相邻民居、企业及设施的相互干扰。 4.0.3 变电站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分期建设时,应根据负荷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分期或一次征用土地。 总体规划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站区、水源、给排水设施、进站道路、防排洪设施、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站用外引电源及周围环境影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4.0.4 变电站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全年盛行风向,避开对站区的不利影响。 4.0.5 变电站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站的生产废水或雨水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4.0.6 新建变电站的进站道路、大件设备运输、给排水设施、站用外引电源、防排洪设施等站外配套设施应一并纳入变电站的总体规划。 第8章、​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系统负荷发展要求,不宜堵死扩建的可能,并使站区总平面布置尽量规整。 5.1.2 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使站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节约用地。 5.1.3 站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土建工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5.1.4 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及辅助(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合布置。当与换流站合并建设时,可根据辅助(附属)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要求分类集中或联合布置在站前区。 5.1.5 在兼顾出线规划顺畅、工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变电站应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当站区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布置。 山区变电站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建(构)筑物距坡顶和坡脚的安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6.3.4条确定。 5.1.6 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与站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留有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要满足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5.1.7 主控通信楼(室)、户内配电装置楼(室)、大型变电构架等重要建(构)筑物以及GIS组合电器、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5.1.8 位于膨胀土地区的变电站,对变形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膨胀土埋藏较深、胀缩等级较低或地形较平坦的地段;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5.1.9 扩建、改建的变电站宜充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和设施,尽量减少拆迁,避免施工对已建设施的影响。 5.2 主要建(构)筑物 5.2.1 主控通信楼(室)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户外设备、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和方便连接进站大门的地段。 主控通信楼(室)宜有较好的朝向,并使主控制室方便同时观察到各个配电装置区域。 5.2.2 各级电压的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优化组合,避免或减少线路交叉跨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站内道路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5.2.3 城市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宜在户外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5.2.4 各级电压的继电器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布置,并使电缆敷设路径短和方便巡视。 5.3 辅助(附属)建筑物 5.3.1 变电站辅助(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优先采用联合建筑或多层建筑。 5.3.2 当采用电锅炉采暖时,电锅炉房宜布置在主控通信楼底层或在采暖建筑集中的地方单独布置。 5.3.3 雨淋阀室或泡沫消防设备间宜布置在主变压器、电抗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5.3.4 当设置柴油发电机室时,其布置宜避免对主控通信楼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尽量靠近站用交直流配电室布置。 5.3.5 变电站给排水设施宜分开布置,其最小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3.6 变电站供水建(构)筑物,如深井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蓄水池等,按工艺流程宜集中布置在站前区。 5.3.7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就近布置在主控通信楼附近隐蔽的一侧,或布置在站前区边缘地带。 5.3.8 当站区采用强排水时,雨水泵房宜布置在站区场地较低的边缘地带。 5.4 围墙、围栏和主入口 5.4.1 变电站围墙型式应根据站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变电站宜采用不低于2.3m高的实体围墙,在填方区可适当降低围墙高度,城市变电站或对站区环境有要求的变电站可采用花格围墙或其他装饰性围墙。 5.4.2 站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安全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站的站区围墙应结合地形布置。 5.4.3 站区实体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30m。在围墙高度及地质条件变化处应设沉降缝。 5.4.4 根据电气设备的布置和要求,需要时在设备四周设置围栏。 5.4.5 变电站的主入口宜面向当地主要道路,便于引接进站道路。城市变电站的主入口方位及处理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5.4.6 变电站主入口的大门、大门两侧围墙及标识墙、警传室(如有的话)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并与站前区建筑相协调。 5.4.7 站区大门宜采用轻型电动门,门宽应满足站内大型设备的运输要求,大门高度不宜低于1.5m。 5.5 建(构)筑物间距 5.5.1 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1 主控通信楼(室) 戊 二级 2 继电器室 戊 二级 3 电缆夹层 丙 二级 4 配电 装置楼 (室)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以上 丙 二级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5 户外 配电 装置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以上 丙 二级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6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7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级 8 电容器室(有可燃性介质) 丙 二级 9 干式电容器室 丁 二级 10 油浸电抗器室 丙 二级 11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丁 二级 表5.5.1(续)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12 事故油池 丙 一级 13 生活、消防水泵房(供水设备间) 戊 二级 14 雨淋阀室、泡沫消防设备间 戊 二级 15 污水、雨水泵房 戊 二级 16 电锅炉房 丁 二级 17 安全与检修工器具间 戊 二级 18 柴油发电机室 丙 二级 19 警传室(单独设置) 戊 二级 20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2: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时,火灾危险性 应为丙类。  注3: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 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注4: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戊类。 5.5.2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2的规定。 第9章、​ 6 竖 向 布 置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变电站的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确定。 22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重现期,下同)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当站区场地设计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措施: 1 对场地标高采取措施时,​场地设计标高应不低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对站区采取防洪或防涝措施时,防洪或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 3 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变电站,防洪设施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6.1.2 变电站站内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自然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6.1.3 站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根据工艺要求、站区总平面布置格局、交通运输、雨水排放方向及排水点、土(石)方平衡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尽量减小边坡用地、场地平整土(石)方量、挡土墙及护坡等工程量,并使场地排水路径短而顺畅。 1 站区竖向布置一般应考虑站内外(包括进站道路、基槽余土、防排洪设施等)挖填土(石)方综合平衡的前提下,宜使站区场地平整土(石)方量最小。 2 山区、丘陵地区变电站的竖向布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地形,适当采用阶梯式布置,尽量避免深挖高填并确保边坡的稳定。 6.1.4 位于膨胀土地区的变电站,其竖向设计宜保持自然地形,避免大挖大填;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山前斜坡地带的变电站,站区宜尽量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6.1.5 扩建、改建变电站的竖向布置,应与原有站区竖向布置相协调,并充分利用原有的排水设施。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变电站建筑物室内地坪应根据站区竖向布置形式、工艺要求、场地排水和土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 建筑物室内地坪应不低于室外地坪0.3m。 2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45m。 6.2.2 场地设计综合坡度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主要是户外配电装置形式)、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为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但应大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宜有防冲刷措施。 户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 6.2.3 站内外道路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便于行车和排水。站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站外路面标高。否则,应有防止雨水流入站内的措施。 6.3 边坡及挡土墙 6.3.1 站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且原地形有明显的坡度时,站区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站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6.3.2 阶梯的划分应满足工艺和建(构)筑物的布置要求,便于运行、检修、设备运输和管沟敷设,并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并宜减少台阶的数量。 6.3.3 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倾角确定,坡面应作护面处理,坡脚宜设排水沟;挡土墙墙背应做好防排水措施,在泄水孔进水侧应设置反滤层或反滤包。 位于膨胀土地区的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3m。 6.3.4 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挡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见图6.3.4)应符合式(6.3.41)和式(6.3.42)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图6.3.4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 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条形基础: (6.3.41) 矩形基础: (6.3.42) 式中: a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 ——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 ——基础埋置深度,m; ——边坡坡角,°。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6.3.41)和式(6.3.4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基础距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应按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的规定验算坡体稳定性。 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工艺布置、交通运输、电缆竖井等要求。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的散水、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以及排水明沟的布置,且不应小于2m。 膨胀土地区布置在挖方地段的建(构)筑物外墙至坡脚支挡结构的净距离不应小于3m。 填方区围墙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可采用1.5m~2m。 6.3.5 坡脚至雨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应设明沟平台,其宽度宜为0.4m~1.0m,如边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平台。 6.3.6 场地挖方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条件和设计边坡高度确定。 1 土质开挖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当无经验,且土质均匀良好、地下水贫乏、无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时,可按表6.3.61确定。 表6.3.61 土质开挖边坡的坡率允许值 边坡土体类别 密实度或状态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小于5m 坡高5m~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黏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注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率允许值应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2 在边坡保持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质边坡开挖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实际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已有稳定边坡的坡率值分析确定。对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其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6.3.62确定。 表6.3.62 岩质开挖边坡的坡率允许值 边坡岩体 类型 风化程度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H<8m 8m≤H<15m 15m≤H<25m Ⅰ类 微风化 1:0.00~1:0.10 1:0.10~1:0.15 1:0.15~1:0.25 中等风化 1:0.10~1:0.15 1:0.15~1:0.25 1:0.25~1:0.35 Ⅱ类 微风化 1:0.10~1:0.15 1:0.15~1:0.25 1:0.25~1:0.35 中等风化 1:0.15~1:0.25 1:0.25~1:0.35 1:0.35~1:0.50 Ⅲ类 微风化 1:0.25~1:0.35 1:0.35~1:0.50 中等风化 1:0.35~1:0.50 1:0.50~1:0.75 Ⅳ类 中等风化 1:0.50~1:0.75 1:0.75~1:1.00 强风化 1:0.75~1:1.00  注1:H为边坡高度。  注2: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6.3.7 填方区压实填土的边坡允许值,应根据其厚度、填料性质等因素,并结合地区经验,按表6.3.7的数值确定。 表6.3.7 压实填土的边坡允许值 填料类别 压实系数 边坡允许值(高宽比) H≤5 5<H≤10 10<H≤15 15<H≤20 碎石、卵石 ≥0.93 1:1.25 1:1.50 1:1.75 1:2.00 砂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 30%~50%) 1:1.25 1:1.50 1:1.75 1:2.00 土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 30%~50%) 1:1.25 1:1.50 1:1.75 1:2.00 粉质黏土、粉粒含量 c≥10%的粉土 1:1.50 1:1.75 1:2.00 1:2.25  注1:H为边坡高度。  注2:当压实填土厚度大于20m时,可设计成台阶进行压实填土的施工。 6.3.8 下列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确定: 1 坡高超过表6.3.61和表6.3.62范围的边坡。 2 土质较软的边坡。 3 坡顶边缘附近有较大荷载的边坡。 4 地下水比较发育或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 5 边坡下有不良地质条件的边坡。 6.3.9 当边坡表层有积水湿地、地下水渗出或地下水露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导排水措施。 6.4 场 地 排 水 6.4.1 场地排水应根据站区地形、地区降雨量、土质类别、站区竖向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渗排、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 6.4.2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排水应畅通,对被高出地面的电缆沟、巡视小道拦截的雨水,宜采用排水渡槽或设置雨水口并敷设雨水下水道方式排除。 6.4.3 采用雨水明沟排水时,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并应减少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明沟宜作护面处理。明沟断面及形式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明沟纵坡宜与道路纵坡一致且不宜小于0.3%,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应小于0.5%。当明沟纵坡较大时,应设置跌水或急流槽,其位置不宜设在明沟转弯处。 6.4.4 当采用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段,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路面种类等因素确定。雨水口间距宜为20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50m;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4.5 当采用部分散流排水时,仅在排水侧围墙下部留有足够的排水孔,排水孔宜设防护网,多雨地区在设有排水孔的站外侧尚应有妥善的排水和防冲刷设施。 6.4.6 山区变电站挡土墙或边坡坡顶应根据需要设置有截水沟或泄洪沟(见图6.4.6)。截水沟至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土质良好、边坡较低或对截水沟加固时,该距离可适当减少。截水沟不应穿越站区。 图6.4.6 截水沟或泄洪沟位置示意图 6.4.7 挖方区有汇水面积时坡脚宜设截水沟。 6.4.8 站区雨水宜自流排放,当无条件自流时应设雨水泵房采用强排水。 6.5 土(石)方工程 6.5.1 站区土(石)方量宜达到挖、填方总量基本平衡,其内容包括:站区场地平整、建(构)筑物基础及地下设施基槽余土、站内外道路、防排洪设施等的土(石)方工程量。 当进站道路较长时,应首先考虑自身的土方平衡,尽量避免和减少土方的二次倒运。 当站区土(石)方量受条件限制不能平衡时,应选择合理的弃土或取土场地,并应考虑复土还田的可能性。 位于山区和丘陵地区的变电站,当出现土方和石方时应分别计列并列出土石比例。 6.5.2 站区场地平整地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区场地表土为耕植土或淤泥,有机质含量大于5%时,必须先挖除后再进行回填。该层地表土宜集中堆放,覆盖于站区地表用作绿化或复土造田,可计入土方工程量。 2 当填方区地表土土质较好,有机质含量小于5%时,应将地表土碾压(夯)密实后再进行回填。 6.5.3 场地平整填料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填方应分层碾压密实,分层厚度为300mm左右,场平压实系数不小于0.94。 湿陷性黄土场地,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mm~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6.5.4 站区场地平整范围,当挡土墙兼做围墙基础时,以站区围墙为界;当站外设置边坡时,应分别平整至挖方坡顶和填方坡脚。 6.5.5 土(石)方挖方应考虑松散系数,松散系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5.6 土方填方应考虑场地地表耕植土压实后的压缩系数,其计算厚度一般为300mm~500mm,压缩系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5.7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填方应考虑黄土压实后的压缩系数,可根据现场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第10章、​ 7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应按变电站的最终规模统筹规划,管线(沟道)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基础、道路之间等在平面与竖向上应相互协调,近远期结合,合理布置,便于扩建。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工艺要求,流程短捷,便于施工和检修。 2 在满足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浅埋,并尽量与站区竖向坡度和坡向一致,避免倒坡。 3 地下管线(沟道)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污水不应污染饮用水或渗入其他沟道内。 4 沟道应有排水及防小动物的措施。 7.1.2 地下管线(沟道)宜沿道路及建(构)筑物平行布置,一般宜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以外。主要管线(沟道)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沟较多的道路一侧,或将管线(沟道)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应路径短捷、适当集中、间距合理、减少交叉,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7.1.3 地下管线布置有直埋和沟内敷设两种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管材特性、地下建(构)筑物布置等因素确定。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同类管线或不同用途但无相互影响的管线采用同沟布置。 7.1.4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2 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3 柔性的让刚性的。 4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5 新建的让原有的。 6 临时的让永久的。 7.1.5 通过挡墙的管线(沟道)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处理方式应与挡墙协调。 7.1.6 扩建、改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地下管线(沟道),新增地下管线(沟道)不应影响原有地下管线(沟道)的使用。 7.2 地 下 管 线 7.2.1 地下管线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其间距可按图7.2.1及式(7.2.1)计算: 图7.2.1 建(构)筑物基础至地下管线距离 (7.2.1) 式中: s ——建(构)筑物基础外缘距管道中心的距离,m; h1——管道敷设深度,m; h2——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m;  ——土壤内摩擦角,°; b ——沟槽宽度,m。 7.2.2 地下管线应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外,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将雨水下水管敷设在行车部分内。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不能满足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路边不小于1m。 7.2.3 各种废水及污水管道宜尽量与上水管道分开布置,并沿道路两侧布置或其间留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距离。 7.2.4 地下管线(沟)距建(构)筑物、道路之间以及管线(沟)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根据管内介质特性、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埋深、管径、管沟附属构筑物(如检查井、阀门井等)的影响按表7.2.41和表7.2.42确定。 表7.2.41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m 管线名称 建(构)筑物 基础外缘 照明杆柱 中心线 围墙基础 外缘 道路a 排水沟 外缘 压力水管 2.0~3.0 0.8~1.0 1.0 0.8~1.0 0.8~1.0 自流水管 1.5~2.5 0.8~1.0 1.0 0.8~1.0 0.8~1.0 采暖管 1.0 0.6 0.8 0.6 0.6 通信电缆 0.5 0.5 0.5 0.8 0.8 电力电缆 (35kV及以下) 0.6 0.5 0.5 1.0 1.0 油管 3.0 1.0 1.5 1.0 1.0 表7.2.41(续)  a 表列净距应自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 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注1: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自流水管径大于 800mm时用大值,反之用小值。  注2:当管线埋深大于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时,应根据土壤条件对表列净距 进行校正。 表7.2.42 地下管线(沟)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m 管线 名称 压力 水管 自流 水管 采暖管 通信 电缆 电力 电缆 电缆沟 油管 压力 水管 — 1.0~1.5 0.8~1.2 0.8~1.0 0.8~1.0 1.0~1.5 1.0~1.5 自流 水管 1.0~1.5 — 1.0~1.2 0.8~1.0 0.8~1.0 1.0~1.5 1.0~1.5 采暖管 0.8~1.2 1.0~1.2 — 0.8 1.0 1.0 1.2 通信 电缆 0.8~1.0 0.8~1.0 0.8 — 0.5 0.5 1.0 电力 电缆 0.8~1.0 1.0~1.5 1.0 0.5 — 0.5 1.0 电缆沟 1.0~1.5 1.0~1.5 1.0 0.5 0.5 — 1.0 油管 1.0~1.5 1.0~1.5 1.2 1.0 1.0 1.0 —  注1: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注2: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时,自流水管直径 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则用小值。  注3:生活给水管与生产、生活污水排水管间的水平净距,应按表列数据增加50%。  注4:110kV及220kV电力电缆,应按表列数值增加50%。  注5:采暖沟可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沟并列双沟布置。  注6:表中划“—”者由工艺需要根据施工、运行维护及沉降因素而定。  注7:高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力电缆的间距由工艺需要决定。 7.3 地下沟(隧)道 7.3.1 地下沟(隧)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沟(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入电缆沟(隧)道内,应设有排除内部积水的技术措施。 2 地下沟(隧)道底面应设置纵、横向排水坡度,其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有困难时不应小于0.3%,横向排水坡度一般为1.5%~2%,并在沟道内有利排水的地点及最低点设集水坑和排水引出管,集水坑坑底标高应高于下水井的排水出口标高200mm~300mm。 3 地下沟(隧)道宜采用自流排水,当集水坑底面标高低于下水道管面标高时,可采用机械排水。 4 地下沟(隧)道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沟(隧)底标高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有防水措施,并满足抗浮要求。 5 穿越道路的地下沟(隧)道应满足工艺最小净空要求,并保证沟(隧)道及行车安全。 7.3.2 地下水位较低、年平均降雨量小、场地土质为渗水性强的砂质土或砂砾类土时,电缆沟可不设沟底,每隔一定的间距设渗水坑。 7.3.3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内的电缆沟沟壁宜高于场地设计标高0.1m~0.15m,盖板在沟壁支承处可以采用嵌入式或搭盖式。 沟道材料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及荷载等级综合确定,如采用砖沟道,其顶部应做混凝土压顶。 7.3.4 沟道盖板可采用包角(扁)钢边框的盖板,也可以采用成品盖板。 7.3.5 位于回填土地段和特殊地质条件的地下沟(隧)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沟(隧)道产生不均匀下沉。 7.3.6 电缆隧道应设安全出入口、通风口和照明设施,其间距由工艺专业确定,一般宜小于75m。 7.3.7 电缆沟(隧)道通过站区围墙或与建筑(构)物的交接处,应设防火隔断(防火隔墙或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隔墙上穿越电缆的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7.3.8 地下沟(隧)道应根据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气温条件设置伸缩缝,缝内应有防水、止水措施,并宜在地质条件变化处设置。 各类沟(隧)道伸缩缝间距可按表7.3.8采用。 表7.3.8 混凝土沟道、钢筋混凝土沟(隧) 道及砖沟道伸缩缝间距 m 沟(隧)道温度条件 混凝土沟道 钢筋混凝土 沟(隧)道 砖砌沟道 现浇沟道 (配构造筋) 现浇沟道 (无构造筋) 整体沟道 ≥MU10砖 ≥M5水泥砂浆 不冻土层内 25 20 30 50 冻 土 层 内 年最高、最 低平均气 温差 ≤35℃ 20 15 20 40 >35℃ 15 10 15 30 第11章、​ 8 道  路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变电站道路设计应根据运行、检修、消防和大件设备运输等要求,结合站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站外道路状况、自然条件和当地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站内外道路的平面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8.2 进 站 道 路 8.2.1 变电站的进站道路宜采用公路型,城市变电站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宽度应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确定。 1 110kV及以下变电站:4.0m。 2 220kV变电站:4.5m。 3 330kV及以上变电站:6m。 当进站道路较长时,330kV及以上变电站进站道路宽度可统一采用4.5m,并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布置应符合图8.2.4的规定。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进站道路两侧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沟。 8.2.2 进站道路路径宜顺直短捷,并宜利用已有的道路或路基,应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地下采空区,不压矿藏资源。 位于规划区内的进站道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尚应符合当地道路规划要求。 进站道路设计,宜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要求。 8.2.3 进站道路宜按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级厂矿道路设计,最小圆曲率半径平原微丘为100m,山岭重丘为30m;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可采用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平原微丘为60m,山岭重丘区为15m。 最大限制纵坡应能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车辆的爬坡要求,一般为6%。 8.2.4 当路基宽度小于5.5m,且道路两端不能通视时,宜在适当位置设错车道,错车道的布置应符合图8.2.4的规定。错车道宜设置在纵坡不大于4%的路段,任意相邻错车道之间应能互相通视。 L1 —通行车辆长度的2倍(不小于20m),m; L2 —渐宽长度(不小于车长的1.5倍),m; B1 —双车道路基宽度,m; B2 —单车道路基宽度,m。 图8.2.4 错车道布置图 8.2.5 进站道路宜采用与站内道路相同的路面,当进站道路较长时,宜采用中级路面。 8.2.6 站区大门前的进站道路宜设直段,直段长度应根据地形条件确定。 8.2.7 进站道路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水措施,当有农灌渠穿越道路时,应有加固措施。 8.3 站 内 道 路 8.3.1 变电站站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消防及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带电设备安全间距的规定。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8.3.2 站内道路应结合场地排水方式选型,可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当采用公路型时,路面宜高于场地设计标高100mm。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宜采用城市型。 8.3.3 站内主要环形消防道路路面宽度宜为4m。 站区大门至主变压器的运输道路宽度: 1 110kV变电站4m; 2 220kV变电站4.5m; 3 330kV及以上变电站5.5m。 高压电抗器运输道路宽度一般为4m,750kV及以上变电站为4.5m。 330kV及以下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相间道路宽为3m。 8.3.4 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根据行车要求和行车组织要求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主干道的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大型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330kV及500kV变电站主干道的转弯半径为7m~9m;750kV高抗运输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主变压器运输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8.3.5 站内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变电站或受条件限制的地段可加大至8%,但应考虑相应的防滑措施。 8.3.6 站内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当具备施工条件和维护条件时也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8.3.7 站内巡视道路应根据运行巡视和操作需要设置,并结合地面电缆沟的布置确定。 8.3.8 巡视道路路面宽度宜为0.6m~1.0m,当纵坡大于8%时,宜有防滑措施。 8.3.9 巡视道路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路面材料,也可采用与站区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8.3.10 接入建筑物的人行道宽度一般宜为1500mm~2000mm。 第12章、​ 9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9.1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 9.1.1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宜采用碎石、卵石、灰土封闭等地坪。采用碎石、卵石地坪时应对下层地面进行处理。缺少碎石或卵石且雨水充沛地区,可适当绿化,但不宜采用人工绿化草坪。 9.1.2 户外配电装置区内需要进行巡视、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宜根据工艺要求在需要操作的范围内采用铺砌地面,铺砌材料和范围由工艺专业确定。 9.1.3 地面铺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经济实用、就地取材的原则。 9.2 绿  化 9.2.1 变电站的绿化应节约用地,在不增加用地的前提下对变电站内无覆盖保护的场地进行绿化处理,以满足水土保持和改善站区运行环境的需要。宜充分利用站前区建筑物旁、路旁及其他空闲场地进行绿化。扩建、改建工程应对原绿化场地进行保护,尽量保留原有的绿地、树木,施工破坏处应恢复绿化。 9.2.2 变电站的绿化应根据地区特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土质、自然条件及植物的生态习性合理选择草种、树种或其他植物种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2.3 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场地的变电站不宜大面积绿化,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站前区和主干道旁重点绿化。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取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的措施,预防地基土进水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膨胀土场地宜避免树木吸收水分而使房屋损坏。 9.2.4 城市变电站的绿化应与所在街区的绿化相协调,满足美化市容要求。城市地下变电站的顶部宜覆土进行绿化。 9.2.5 主入口、站前区附近宜配置观赏性和美化效果好的常绿树种、花草,以美化站区环境。进出线下的绿化应满足带电安全距离要求。 第13章、​ 10 技术经济指标 10.0.1 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计列技术经济指标,主要项目列表如表10.0.1所示。 表10.0.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站址总用地面积 hm2 1.1 站区围墙内用地面积 hm2 1.2 进站道路用地面积 hm2 1.3 站外供水设施用地面积 hm2 1.4 站外排水设施用地面积 hm2 1.5 站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 hm2 1.6 其他用地面积 hm2 2 进站道路长度 m 3 站外供水管长度 m 4 站外排水管长度 m 5 站内主电缆沟长度(600mm×600mm以上) m 6 站内外挡土墙体积 m3 7 站内外护坡面积 m2 8 站址土(石)方量 挖方() m3 填方(+) m3 8.1 站区场地平整 挖方() m3 填方(+) m3 8.2 进站道路 挖方() m3 填方(+) m3 表10.0.1(续)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8.3 建(构)筑物基槽余土 m3 8.4 站址土方综合 平衡后需 弃土 m3 取土 m3 9 站内道路面积 m2 10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铺砌地面面积 m2 11 总建筑面积 m2 12 站区围墙长度 m 10.0.2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 总用地面积为站址各项用地面积之和。 2 站区围墙内用地面积按站区围墙轴线计算。 3 进站道路用地面积按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边沟外1m计算。 4 站外供(排)水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管顶埋深大于或等于0.8m的可不计面积。 5 站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 6 其他用地面积:凡以上各项未包括的站外用地,如边坡用地、挡土墙用地、取(弃)土用地及围墙轴线外所需的带(代)征地用地等。 7 进站道路长度指由变电站专用道路引接点起至站区大门的长度。 8 站外供(排)水管长度指由站区围墙至水源地或排水口的单管长度。 9 站址土(石)方量:除建(构)筑物基础、站区围墙、道路及管沟基槽余土以外的土方总和。 10 站区场地平整:指站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当为边坡方案时,含边坡土(石)方量。 11 站内道路面积:包括站内各种宽度道路、广场面积的总和。 12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铺砌地面面积:包括各级电压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内的绝缘地坪、巡视小道面积的总和。 13 站区总建筑面积:包括建在站区内的主要生产、辅助(附属)建筑物面积的总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轴线计算。 14 站区围墙长度:包括站区周边围墙长度的总和(以轴线计)。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 技术规程 条 文 说 明 第14章、​ 目  次 1 范围 3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8 3 总则 39 4 总体规划 41 5 总平面布置 43 6 竖向布置 49 7 地下管线(沟道)布置 58 8 道路 62 9 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66 10 技术经济指标 68 第15章、​ 1 范  围 本标准修订后适用的下限变电站仍为110kV变电站,上限的适用范围则由500kV变电站提升至750kV变电站。 第16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DL/T 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将各章引用标准(包括标准号)汇编后成为修订版的第二章。本次修订内容已同本章所列标准的现行版本有关规定相协调,当所列标准改版时,凡属法规、条例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均应按相应的新版本执行。 按引用标准的规定表达方式,在引用前必须加入“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的文字。这些文字对于专业领域的标准是合适的,但对于国家级的法规、国务院令等,不能“探讨使用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必须遵照执行。 第17章、​ 3 总  则 3.0.1 原标准第1.0.1条的修改条文。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是一个时期变电站或换流站的基建政策、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工程设计的经验总结。 编制《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在电力建设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法令,体现当前国家的经济政策,统一和明确变电站总布置设计的建设标准、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变电站建设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符合国情,以有限的资金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3.0.2 新增条文。 本条着重强调在工程设计中要不断地依靠技术进步,精心设计,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布置,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电网技术升级。 3.0.3 原标准第1.0.3条的修改条文。 所有的工程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节约用地向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强调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尽量减少场地土(石)方量及现有设施、建(构)筑物的拆迁工程量,避免或减少带(代)征地,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本标准所称的带征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 1 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2 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3 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代征地一般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两个字是广义上的“代征”,不仅包含着“代征用”,而且还包含着“代拆迁”。 3.0.4 原标准第1.0.4条的修改条文。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本标准有关重大设计原则虽遵照现行的国家标准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进行编制,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要求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次修订与其他特殊自然条件并列增加了对在山区建设的变电站,也应遵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的规定。 3.0.5 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在进行扩建、改建工程总布置设计时应遵守的设计原则。 第18章、​ 4 总 体 规 划 4.0.1 原标准第2.0.1条及第2.0.3条的修改条文。 本条是变电站总体规划的基本设计原则,也是工程选站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随着变电站布点的多样性变化,变电站的总体规划除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外,还应与当地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规划区规划相协调,站址不宜压覆矿产及文物,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 对于山区等具有特殊地形地貌的变电站,在进行总体规划时,还必须考虑地形、山体的稳定、开挖边坡和洪水对站区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影响。在有山洪及内涝影响的地区建站,宜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防涝设施。 随着变电站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和运行体制的变化,变电站内不再建设为其专用的服务设施,必须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等公用设施为变电站服务。 4.0.2 原标准第2.0.3条的修改条文。 本条是对城市地下(户内)变电站进行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 4.0.3 原标准第2.0.2条的修改条文。 本条要求变电站的总体规划应对所有的单位工程项目按变电站规划的最终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其目的是合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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