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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培训内容:汇算清缴务实
培训单位:安居区国家税务 局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8660908
时间:二〇一一年三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培训内容:汇算清缴务实
培训单位:安居区国家税务 局征收管理科
咨询电话:8660908
时间:二〇一一年三月null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为解决贫富悬殊过大、稳定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所得税理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就全球发达国家而言,都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我国一样重视,而汇算清缴工作又是整个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因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非常重要。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就如何做好此项工作进行学习探讨。null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对象 、汇算清缴时限及期间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法律责任 、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差异 、纳税调整 、年度申报表填制、强调涉及的几个问题 、部分法律法规解读等九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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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汇算清缴对象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不很明确,总局在2009年就制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79号),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下同)。
null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null(二)汇算清缴时限及期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null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null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null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null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null(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null(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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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null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null(四)法律责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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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null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null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null(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null(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null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六十三条 虚假申报并构成偷税、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null二、注意事项
(一)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差异
1.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1)目标不同
税法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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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税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体现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 null企业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null2)前提与原则不同
基本前提比较
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货币计量 null信息质量所遵循的原则比较
客观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公平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null3)计量的依据不同
税收是依据现行税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null2.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及赞助;null(3)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
(4)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集资;
(5)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作广告;
(6)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作样品;
(7)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奖励福利;
(8)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null以上八种情况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是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null(二)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null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002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null(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null(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null(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null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共计9个报表null(三)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四)强调涉及的几个问题
1.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剔除非工资性和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乘以法定比例,以前年度有结余的,先使用完后才准予列支。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剔除非工资性和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乘以法定比例。null3.工会经费支出:按剔除非工资性和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乘以法定比例。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null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ull4.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得包含营业外收入。平常全额扣除,年终一次性调整。
例:某企业2010年度取得销售收入5亿元,营业外收入0.03亿元,发生业务招待费0.08亿元,应如何调整?
(1)0.08×60%=0.048>5×5‰=0.025,准予列支0.025亿元,调增应税所得额0.08-0.025(0.055)亿元;
(2)0.02×60%=0.012<5×5‰=0.025,准予列支0.012亿元,调增应税所得额0.02-0.012(0.0098)亿元。null5.捐赠支出:按会计利润计算,不能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国税函[2008]828号
6.利息支出:
(1)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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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备合法票据null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全额调增
8.税收滞纳金:全额调增
9.赞助支出:准确区分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作为赞助支出全额调增。null1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可调整) null(3)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中规定与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相同。 (4)财税(2009)0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null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全额调增
1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全额调增
13、准备金调整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null1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08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null15.各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高空、煤矿、井下)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航空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null16.住房公积金:国税发[2001]39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五、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null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null(五)部分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