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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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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107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关键词 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当事人没有诉权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没有胜诉权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一个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个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常被弄错,如应驳回起诉的被驳回诉请,或反之。这些错误被二审法院以裁定指令审理或直接驳回起诉予以纠正,每年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年年有之。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首先是适用程序法律规定没有掌握好。这主要是指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适用。这一条规定...

107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107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关键词 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当事人没有诉权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没有胜诉权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一个是程序上的问题,另一个是实体法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常被弄错,如应驳回起诉的被驳回诉请,或反之。这些错误被二审法院以裁定指令审理或直接驳回起诉予以纠正,每年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年年有之。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首先是适用程序法律规定没有掌握好。这主要是指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适用。这一条规定比较简单,但其含义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原告是否适格,被告是否明确,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或利害关系,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证据等起诉条件。其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个条件,在掌握时还涉及实体法的适用,因此,它是在这些条件中比较难掌握,也是出现错误比较多的。 首先,这个“利害关系”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还可以包括利益上的关系。比如,有合同关系的原告可以告,没有合同关系不能告,也就是没有诉权。这是由于合同关系实体法关于合同相对性所规定的。但是原告 没有合同关系不一定不能告,这要看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的撤销,原告就不是他所主张撤销的那个债的合同当事人。但是法律赋予第三人对合同有申请撤销的权利。第三人依法行使这个权利,其行使方式当然包括向法院申请的方式,这就是诉权,还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出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法律就允许非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侵害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这个第三人也有诉权,除了合同关系以外,侵权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也会产生原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法律行为,作为的方式不不作为的方式更能明显地表现一种利害关系,不好掌握的是法律事实。例如甲的某物被乙占有,乙是通过合法行为或几个合法行为取得占有该物,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基于物权关系行使诉权,原告认为其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这就是利害关系。 其次,法院对原告诉权的审查和原告诉讼主张(请求)的审查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程序上审查,后者是经过一定的审判程序在实体上审查。仍以上述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为例。有一个案件一审法院是这样处理的,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其理由有两层意思:一是原告没有主张行使债的撤销权,债的撤销是以债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不存在撤销问题,原告主张合同无效 不应支持。二是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是以一种确认之诉,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也不应支持。一审法院的起诉审查涉及上述问题,如前所述,不论原告这个第三人是主张撤销合同还是合同无效。只要他有(实体)法律上的依据,就应有诉的权利。如果原告的主张有问题,这是诉讼请求提出的不当,法院审理对其讼请,支持不支持,还是支持一部分。从合同关系上讲,如果被告未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即驳回诉讼请求。从物权关系讲,原告诉侵权请求返还所有物,被告是依法占有,当然不是侵权,不向原告直接返还。但是这里所说的“被告依法占有”是一个法官判断、事实认定,适用实体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只有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解决。如果驳回起诉,法院只是一般的程序上的审查,把案件置之于审判程序的大门之外,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且常常弄错,除适用法律问题外,还有一个司法理念问题影响法官处理案件,这就是长期以来,受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和人民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纠纷是由政府依行政职权处理,而不是法院以民事手段调整。另一方面,法理界和实物界对民诉法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理解的过于严格、机械。过去有很多案件法院不受理,随着改革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改 变,大量的案件由法院处理。但仍存在不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的国家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是没有限制的,为此法理界对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限制提出不同意见。中国不同于外国,政治经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自己的特色,从司法制度的设置上,对案件受理的限制不可能取消。政府干预的因素还存在并且有必要。例如这些年的传销案件、涉及金融机构整顿的案件、证券欺诈案件,国企改革引起的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等,都是民(商)事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各种原因,有的案件法院暂不受理。通过以上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历史回顾,又着眼于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对于当事人的诉权问题,审判人员应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就是严格依法原则和从宽原则。认定原告有诉权要有法律依据,认定原告没有诉权也要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如果认定原告有无诉权不太好把握,取有弃无,这是从宽。这个说法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一是当某一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不好界定时,如果认定是行政案件,必须有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否则,对原告的起诉应做民事案件受理。因为行政案件的受理比民事案件的受理严格,这样可以避免将出现行政、民事都不处理,使当事人告状无门,出现“打官司难”的现象。二是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上讲,一审如驳回诉讼请求错了,二审可以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6条规定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起诉,案件就终审 了。一审如驳回起诉错了,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作出终审判决,而是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入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但是,一审法院对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请意见不一,又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由于有驳回诉请的意见,这说明一审的审判程序已经进行完了,可以采用驳回诉请的方式。如果这个处理结果错了,二审直接驳回起诉,案件不再回到一审;如果选择驳回起诉,案件回到一审,在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前,整个审判程序还需重复一遍。这样造成诉讼的拖延,对当事人、对法院都是不利的。 以上只是一般原则,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具体案件,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暂不受理。 -------俞宏武:《提高审理民事案件的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2004年2月26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页。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经审查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而原告误以为存在这种关系且不更换的,对这类被告主体有误的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理由不成立,对此应按原告主张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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