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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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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铜陵学院学年论文(设计) 1 引言 2008年,家住河南乡下的黄老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有一伙人强行住进了她的房 子,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黄老太所称被人强行住进的房子所有权其实属于她的邻居李老太,李老太2002年离开河南乡下和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房子一直闲置,而黄老太由于儿子结婚住房紧张,便搬进了李老太的房子中。2008年3月,有一个自称李老太亲戚的人来到黄老太住处要求收回房子,由于没有产权手续,并且也联系不上李老太,黄老太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一个月后,这个人带着一群人将黄老太在房中的物品强...

学年论文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铜陵学院学年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设计) 1 引言 2008年,家住河南乡下的黄老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有一伙人强行住进了她的房 子,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黄老太所称被人强行住进的房子所有权其实属于她的邻居李老太,李老太2002年离开河南乡下和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房子一直闲置,而黄老太由于儿子结婚住房紧张,便搬进了李老太的房子中。2008年3月,有一个自称李老太亲戚的人来到黄老太住处要求收回房子,由于没有产权手续,并且也联系不上李老太,黄老太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一个月后,这个人带着一群人将黄老太在房中的物品强行搬出,并她赶了出去,老人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过警方的说明,黄老太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老太对房屋已经成立事实上的占有,在联系不到房屋原主人李老太且也没有任何房屋产权手续的前提下,被告方对房屋的所有权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黄老太胜诉,被告方归还房屋。这个案例中,法官的判决是忠于《物权法》有关占有的规定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的是财产秩序,而法律保护占有的原因就在于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一味寻求对所谓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因此,完善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对我国物权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占有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占有保护的概述 众所周知,民法占有制度最早可以从古罗马时期的一些条文中窥视一二,占有(possessio)在罗马法中由“posse”和“sedere”二字合成,前者意为“权利、掌握”,后者意为“设立、保持”,指对某一物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①早期的《十二铜表法》中对占有虽未作完整定义,但《十二铜表法》中有两条规定,已经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其一:“占有土地时效为两年,其他所有物品为一年”;其二:“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三夜,以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②这两条规定对占有的理解,相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且占有首先被考虑为一个事实,占有人占有一定物品一定期限,便取得对物的所有权。③罗马帝国后期,所有权的概念渐渐出现,占有的概念也渐渐变得清晰明朗起来,帝政时期,占有成为物法的一个分支。 作为与罗马法并称西方两大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也对占有一词有自己的理解。与罗马法中的占有限于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不一样的是。日耳曼法中的占有(Gewere)可以看做是一种物权的表现形式,甚至与所有权两项概念比较,无明显严格的区别。有学者认为,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三种重要的效力:?权利推定之效力;?权利移转效力,即物权的移转须以移转占有为要件;?防御侵害之效力,即占有人得自力防御他人对占有的侵害或妨害,占有物被侵夺时,并得诉讼请求返还之。④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对占有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而且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两者对占有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局,1994年版 ②冯卓慧《罗马私法进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③笔者注:《十二铜表法》中并没有有关所有权的用语,其“支配权”中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有关收益、处分的权利。 ④刘付鹏《民法占有保护研究》,郑州大学,2007:4-5 规定不同的影响后世深远,但二者对占有这一法律现象的规定,都是源于维护财产现状,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各国民法对于占有有着自己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占有的成立需有两个要素:“体素”(corpus),即构成自主占有的物质要素;“心素”(animus)即构成自主占有的精神要素。大陆法系中,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此的理解也有分歧。法国民法侧重“心素”处于本质地位,严格区分持有与占有,持有人不得获得占有人的权利;而德国民法中虽然也有有关“心素”的说法,但是对持有与占有之间并不划定明朗的界限,对此更加宽容。近年来,这个分歧已经在渐渐缩小,法国民法也逐渐承认持有人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方面,如占有和所有权方面仍有一定的保留。我国有关占有的立法模式比较近似于德国民法,即不严格区分占有与持有,具体到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约定。”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抛开用合同法机制解决的问题,整个19章有关占有的问题,并没有提及持有和占有的区分,二者在物权法中普遍地受到保护。⑤而且,由于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对时效取得等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占有与持有的区分始终没有太大的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占有的保护。近代各国民法对占有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种,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中的保护,债权法中的保护又可分为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这里不做赘述,仅就物权方面占有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人自力救济进行探讨。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⑥有学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其实实质上就是物权请求权,二者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笔者认为,即便如此,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题;而物权请求权, 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 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 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权更为有力。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 根据《日本民法典》地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⑦ ⑤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下),《政法论坛》,1995(6) ⑥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 ⑦分类及其具体解释借鉴:梁慧星、陈华斌《物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钱凯《论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之构建》,《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9) 虽然我国台湾的民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设定了同向及逆向的并存⑧,甚至在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⑨但笔者认为,这两项应当加以区分,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且不可混同于物权请求权的权利。这种分类是基于占有本身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权利,因此衍生而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自然不能与物权请求权相互代替。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可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损害赔偿请求权。前三者属于物权上的救济,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属于债权上的救济。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四种具体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都有体现,四种权利中只有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有一年的期限限制,这种限制应当被视为除斥期间,其他的权利可以用2年的诉讼时效加以保护。但是,综合考虑《物权法》这一法条,笔者认为其对于损害赔偿权的设立未免有些过于笼统,因为本属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权与其他物权请求权并立,割裂了法律的逻辑完整性。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⑩权利的实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私力救济在某些方面来说是应当禁止的。但是如果假设权利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他人的侵害,已经来不及运用国家有关机构的公权力加以解决,且此后权利可能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就变得尤其重要。占有作为一种事实行为,虽然并不是权利,但是依法受到保护,因此也应当使用私力救济,只有将公立救济与私立救济相结合,才是完整的占有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很早就规定了占有的自力救济,与占有的公力救济一起形成了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内容。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规定:“占有人对于暴力得以己之力防御之,占有物被侵夺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土地之占有人,其占有因暴力而被侵夺者,得即时排除其侵害而恢复占有。”师承德国民法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立法精神等与之极其相似,条文规定方面也有雷同,其第960条规定:“占有人对于侵害或妨害其占有之行为,得以己力防御之。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其中第一项称为占有防御权,第二项称为占有物取回权,合称为自力救济权。11 可以看出,占有防御权是针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运用己力防御的方式加以保护的权利。这里有一个争议的问题,就是恶意及其他的有瑕疵的占有的占有人,如引言中提及的黄老太,她和而后出现自称是屋主亲戚的被告都对房屋实施了占有的事实,从一般意义而言,只要存在事实,就应该受到保护,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 ⑧前者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当事人双方。 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⑩王泽鉴《民法物权(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定义及分类借鉴中顾法律网http:/www,9ask,cn/souask/ 被告确实是李老太的亲戚,并有证据证明受李老太所托收回房屋,那么他就是善意占有,而黄老太对李老太房屋的占有是有瑕疵的占有,虽然按照占有防御权而言,黄老太也存在对被告的自力防御,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确是原占有人李老太的辅助人,那么就构成了原占有人或其辅助人自身的就地或追踪取回,这个时候黄老太就不能行使占有防御权。12简而言之,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当同样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时,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的一方。 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及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对动产和不动产占有物取回的不同时间限制,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但对于不动产,这里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就是只有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不问被害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什么时候知道,有没有过失。这也是由于占有是一种事实形态——为维护事实形态的稳定性。当未及时行使权力时,后来者的占有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状态,此时自力救济会破坏这一状态,与占有的保护立法意旨相悖,因此是不可取的。 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并未对占有的自力救济做出规定。 占有保护的其他问题及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 有关物权请求权之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权之诉是否可以并立的问题,前文已有简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二者可以并诉,也可以分别提起诉讼,这其实已经受日本民法中将占有当做一种权利理论影响。笔者认为并无借鉴的必要。首先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而非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已经渐渐为多数国家接受,其次,从法律秩序的维护方面来看,占有之诉是对占有现状的保护,阻止他人不正当的搅乱,最后,占有应与本权13分离,占有应有专门的保护,而非同于单独本权保护,占有之诉也不在于仅仅保护本权。因为无本权的合法占有也是大量存在的。 占有本身是对于秩序以及效率的追求,占有制度因而成为物权体系中重要且高深晦涩的一节,可以说,占有是物权法中先占、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基石,也可以说是整个物权法建立的基点。因此许多国家将占有一节放于民法物权法开端,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基础。但我国《物权法》显然没有完全意识到占有这一制度的特殊性质,短短几个条文,无法满足占有作为物权基石的作用,对于占有的保护,也只有第245条略微具体,因此笔者简 12我国《物权法》并未提及有关自力救济的问题,文后会谈到,在此只举例说明 13占有物本身物权,例如所有权 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说明几个问题,以期为立法建言。 首先,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占有的自力救济权做出任何规定。占有的保护完整性体现在物权方面和债权方面、公力方面与私力方面,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够完整的。根本上来说,这种缺少是由于对占有物权法保护的全面分析,也是由于我国长期受苏联法律影响,对国家公权力的过分依靠,忽视了公众自身力量。占有本身属于状态保护,而状态有着极强的即时性,当占有的侵害人也实现了占有的稳定状态,再言及原占有的保护就显得苍白了。因此自力救济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不保护这种救济的方式,一方面损害了占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比较简单且容易解决的占有问题诉诸法庭,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公益的浪费与滥用。 其次,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占有的取得与消灭。占有取得是整个占有法律事实的开端,没有取得也就没有保护,但我国法律对此只字未提。更加因为我国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显得这一方面占有的保护更加单薄 再次,没有关注特殊的占有形式。占有有很多种形式,如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严格来说不是占有人,如质权出质人对物的占有,《物权法》并未明确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因此在第三人或者直接占有人侵害占有物的时候,间接占有人只能在时候请求占有之诉,但大多得不到适当解决,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求偿也不利于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保护。由于我国又没有规定有关自力救济,因此应当如何解决实为困难。再如占有辅助人,如引言之例,被告可能属于本权人的占有辅助人,由于李老太不能行使权利而代替其行使,我国《物权法》对此规定也是空白,因此在实务中会出现各种问题。 占有原先仅在《民法通则》中出现,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占有专设一编,但是这对于占有本身的制度意义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的占有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首要内容就是尽快架构完善的保护体系,增加自力救济的途径,同时,从根本上完善占有制度的理论,借鉴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对此的立法,使占有这一西式概念尽快深入人心,培育我国占有制度可以长期生存的土壤。 结语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秩序,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效率的提高,占有制度作为同时完善二者的制度,可以保护现有的经1济秩序,重视并完善我国占有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需求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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