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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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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民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须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确保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建设思路: 1、依据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以新建农村新型社区为主,旧村落(场镇)改造、山区移民小区建设、林盘聚居点保护性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

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 民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须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确保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制定本导则。 建设思路: 1、依据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以新建农村新型社区为主,旧村落(场镇)改造、山区移民小区建设、林盘聚居点保护性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 建设目标: 集中财力、物力,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步骤地在市域农业产业区域改造建设“规划科学、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服务齐全、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农村新型社区,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居住生活在农村新型社区的农民不仅能够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发展成果,而且能够继承农村和睦亲近的邻里关系和优良纯朴的传统文化,保留山水交融的田园风光和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使现代的生活方式与农村的林盘式传统居住形态得到有机的融合。 建设质量目标: 建设质量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提高目标两个档次:(●基本目标、◎提高目标) 1、基本目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完善,实现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集中供水,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缆线规范、环境生态化和田园化、生活舒适、生产方便的基本目标。 2、提高目标: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环境优美,有重点地做好内涵提升和历史文化、地方民族特色的挖掘工作,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建设科技含量,强化乡村产业、旅游休闲功能,体现乡村建筑和环境特色,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休闲观光吸引力、促进农村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的较高目标。 1 总则 1.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整治要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 1.2本导则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成都市农村发展趋势拟定。本导则适用于本市经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的设计和建设。山区移民小区、林盘聚居保护点、旧村落(旧场镇)改造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1.3 农村新型社区规模: 1.3.1农村新型社区的聚居规模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耕作半径等情况确定,且不低于下列标准: 位于第二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不宜低于3000人,丘陵地区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2000人;位于第三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不宜低于2000人,丘陵地区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1000人;位于二、三圈层的山地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因地制宜,最少不低于300人。 第二、三圈层近期实施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可按平坝地区不低于1000人,丘陵地区不低于600人,山区不低于300人规划。 农村新型社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的规模分为社区、由社区和几个聚居点(组团)共同组成的社区两类。社区及社区聚居点(组团)的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3: 表1.3    农村新型社区及组团控制规模 集中规模 点类 户数 人口数 社区 300-2000 1000-6000 聚居点(组团) 50-150 200-500       1.3.2 农村新型社区经济规模宜符合表1.3.2。 表1.3.2      农村新型社区应达到的经济规模 二圈层 三圈层 优势产业比重(%) 80 70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6000 5000       1.4农村新型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农村新型社区的总平面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 农民集中居住,坚持“产业支撑、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要根据乡村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完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建设。 1.5.2必须符合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农村新型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定原则,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筑密度。 1.5.3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5.4应充分利用现有村庄(场镇)条件,把不宜居村庄迁建和旧村落(场镇)改造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厉行节约,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5.5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所需的软硬环境。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城市辐射范围内的乡村,要成为企业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和开发新产品、连锁经营、物资配送、旧货调剂、休闲观光以及信息交流的载体,充分发挥城乡“联系纽带”“交换平台”和“城市后花园”的作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5.6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林盘、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原有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 1.6 农村新型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 2 术语、代号 2.1农村新型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 2.2聚居点(组团) 指被社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200--500人)相对应,组成社区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集中居住生活片区。 2.3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连接)组团的道路。 2.4聚居点(组团)级道路 是指上接社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2.5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6绿地率 是指农村新型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7农村新型社区用地 是指农村新型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2.8居住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共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9生产用地: 是指用于修建生产用房的用地。 2.10生产用房: 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 2.11代号 在导则中无代号的条文均为基本要求;可选择性的条文,以●表示基本目标,以◎表示提高目标。 3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与建筑 3.1建设用地 3.1.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 3.1.2 ●居住用地规模 为集约节约用地,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宜分圈层和地形掌握:位于第二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大于60平方米/人,丘陵地区不大于70平方米/人,山区不大于80平方米/人;位于第三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大于70平方米/人,丘陵地区不大于80平方米/人,山区不大于90平方米/人。 3.1.3 ●生产用地规模 农村新型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 3.2建筑 3.2.1农村新型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2.2 ●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4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布局与空间环境 4.1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4.1.1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宜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水库、河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着眼于长远发展和建设安全型的新农村。 4.1.2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和旧场镇,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 4.1.3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农业耕作半径平原区1000-2000米,丘陵、山地区不大于1000米。 4.1.4 ●农村新型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4.1.5 ●农村新型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4.1.6 ●农村新型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50米。 4.2农村新型社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社区的住宅风格应基本一致,色彩明快。 4.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社区内住宅与生产用房间距不应小于50-200米。 4.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因地制宜架空或地下埋设。 4.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2.6 ●严禁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符合保护规划。 4.2.7 ●农村新型社区禁止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 5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 5.1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筑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局。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与住宅宜分开布置。 5.2农村新型社区住宅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设计。 5.2.1建筑层数: ●基本型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4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严控1层,限制2层。 ◎单元式住宅6层或6跃7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小高层、高层住宅。 5.2.2 建筑风格: ●社区建筑整洁大方,高低错落有秩、凹凸有序。(应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 ◎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社区建筑应具有地方特色,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2.3 建筑色彩: ●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 ◎社区色彩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色彩应参照《建筑常用色》、《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3农村新型社区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相关标准详见附表。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5.4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鼓励采用由成都市建委组织设计、编制的《农村住宅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集所推荐图纸。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房屋建设原则:农村新型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经过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统规自建”房屋,应严格控制,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后修建。 5.4.1 建筑 5.4.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5.4.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4.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 5.4.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4.1.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4.1.6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4.1.7尊重农村习惯,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7米,也不应高于3.6米。局部净高小于2.7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0m。 5.4.1.8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4.1.9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4.1.10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4.1.11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4.2 结构 5.4.2.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2 根据国家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成都为7度区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5.4.2.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4.2.4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4.2.5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5.4.2.6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4.2.7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5.4.2.8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5.4.2.9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五层及五层以上的住宅不应低于M5。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 5.4.2.10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5.4.2.11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5.4.2.12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5.4.2.13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可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4.2.1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5.4.2.15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5.4.2.16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5.4.2.17 “统规自建”房屋小于两层的不得低于《参考指标》(详附件一)。 5.5社区农户住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并通过试点示范,力争达到或接近节能指标。 5.6鼓励城市设计、施工、生产企业为农民自建住房提供技术指导、图纸深化设计以及部品材料等,提高服务水平和建设质量。 5.7 ◎社区住宅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居住建筑,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 6 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6.1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村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6.2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3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 表6.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基本目标<必设>◎提高目标<条件允许设置>)  类别 设施名称 配置要求 社区管理及综合服务 ●社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用房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具备社区“八室”(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警务室、档案室、阅览室、党员活动室、信访调解室)“二站”(社区服务和社会保障站、医疗计生服务站)及放心店等功能。其中:放心店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医疗计生服务站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0人以上或有条件的社区可分设)。(实例可参见附件三) 教育 ◎托幼(儿)园 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一处,生均占地面积15平方米左右。 ◎中、小学 (按规划设置) 可综合利用学校设施,以学校为基础扩展兼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村继续教育功能的新型农村学校。 医疗 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养老院、“民福院” (按规划设置)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 ◎图书室◎科技服务点 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社区取下限值 ●全民健身设施(场地)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商业 服务 ◎农贸市场 占地面积100-30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社区取下限值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市政 公用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垃圾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 ●公厕 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每千人1-2座 ◎公交站 (按规划设置) ◎配电房 (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水泵房 非集中供水区域内社区设置 ●污水处理 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       6.4社区应具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并组织有培训合格的义务消防队。 6.5停车: 6.5.1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设置,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地应集中布置。 6.5.2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每户不低于0.5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特殊功能(例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地布置应按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的标准规划,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 7 农村新型社区基础建设及环境建设指标 7.1道路改造与建设 7.1.1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与外部道路连接路面宽度不小于6-9米,在丘陵、山地不小于5-7米。远期规划大于该宽度的应预留用地。 农村新型社区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5-7米,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5米,均按规划预留拓宽空间。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宅间路路面宽不应小于2.5m。 道路基本类型:主、次道路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宅间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三合土、卵石、或石板路面。 7.1.2主、次道路应通达顺畅,应打通主要道路的尽端路。 7.1.3农村新型社区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7.1.4农村新型社区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7.1.5 农村新型社区主要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锐角应大于45°。近期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通过加大交叉口锐角一侧缘石半径,清除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阻碍视线的障碍物等方式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7.1.6农村新型社区道路平原地区纵坡一般不小于0.3%,不大于8%。丘陵、山地可突破8%,但不应大于12%。 7.1.7农村新型社区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 7.1.8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7.2给水 7.2.1农村新型社区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供水技术,实现社区集中供水,满足农村地区人畜安全、方便饮用。供水应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水源允许的地区可考虑生产用水。 7.2.2 农村新型社区水源应遵循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生活饮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规定,水源地周围应设立保护范围,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7.2.3邻近城镇的农村新型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 7.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室外供水管网压力不应低于0.1MPa。 7.2.5 农村新型社区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参考《镇规划标准》和《农村给水设计规范》,人均生活用水量指标为: ●基本型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50-150L(最高日) ◎提高型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130-220L(最高日) 7.2.6农村新型社区已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区域供水规划范围,目前暂无条件建设集中供水设施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设,严格控制分散供水。临时性分散取水,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周围100米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如需就地取用地下水,应事前对水量进行严格论证,水质化验符合饮用水标准或经水处理后水质满足相关标准。 7.2.7 农村新型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7.2.8 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7.2.9利用屋顶有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后,可作为农村新型社区生活用水的补充水源或消防水源。 7.3排水及污水处理 7.3.1排水体制: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农村新型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可采用“雨污分流”制。 7.3.2排水量的确定:污水量可根据综合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0.7-0.9确定,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计算确定。 7.3.3污水处理方式: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区域统一处理方式,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小型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技术。 ●最低要求,分组团采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简易设施处理,再利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对污水进行后续深度处理,使其出水得到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达到1000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套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及利用标准: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以上;有条件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地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7.3.4雨水处理方式:农村新型社区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 7.3.5 排水沟渠的设计及养护: 7.3.5.1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0毫米,深度不小于120毫米。 7.3.5.2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7.3.5.3加强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通畅,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7.3.5.4房屋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外墙外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小于0.5米,外墙勒脚高度不低于0.45米。 7.4强、弱电 7.4.1统筹电力、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并确保今后扩展的可能性。积极采用安全防范、管理与设备监控系统,暂时不能采用智能技术的乡村,宜预留管网位置,为扩充改造提供条件。 7.4.2 社区主要道路应设照明设施。 7.4.3 供电网络齐全,居民生活用电做到“一户一表”; 供电线路应保证生活生产需要,并留有余地。 7.4.4 网络线路配套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入户率平原80%以上,丘陵60%以上,山区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首先考虑以ADSL形式上网,其次考虑宽带网络入户。 7.5燃气 ◎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敷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对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沼气能源或其他清洁燃料。 7.6厕所 7.6.1公厕和户厕的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6.2公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厕的大便口和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 7.6.3公厕的小便池宜改用简易的小便斗,尿液直接排至粪池,禁止大面积尿池开敞暴露而导致臭气污染环境。 7.6.4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利用设施相结合,禽畜粪尿可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适当推广厕所、畜圈、沼气池“三位一体”的综合利用设施。 7.6.5户厕应为冲水式厕所或其他环保型厕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户厕排污须联结到社区排污系统。 7.6.6对公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 清扫和清毒等防控疫病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7.6.7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5-50平方米/千人(住户有厕所的取下限,无厕所的取上限),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米。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7垃圾处理 7.7.1倡导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7.7.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车站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7.7.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 7.7.4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7.7.5农村新型社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在区(市)县统一规划设置。 7.7.6重视对村民生态环境意识、环保意识的培养,使村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7.8减灾防灾 7.8.1根据农村新型社区周围的地形地势,采用有效措施,减小由于洪水等自然灾害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防洪设施按不低于20年一遇标准进行建设,排涝设施按不低于1年—2年的标准进行建设。社区规划建设一律不准挤占河、渠行洪、过水断面及管护范围,确需进行河、渠改造时,应留足行洪断面及两岸防洪抢险通道。 7.8.2高度重视建筑安全。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存在地质危险隐患地段的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新建建筑应避开地质灾害地带。 7.8.3在区域范围内统一设置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对小型不成规模的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7.8.4对不安全的农房要进行加固,并按当时抗震设防烈度设防;危房必须进行拆除。 7.8.5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农村新型社区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 7.8.6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7.8.7加强农村新型社区消防自治能力,建立义务消防队。现有的公共水塘可作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电源,备潜水泵。兼有消防功能的公共水塘,应有确保消防人员及时到达或可供消防车到达的保证措施。 7.9传统文化的保护 7.9.1应严格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的个性和特色。有历史和文物价值的民居、村落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应按照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要求或《川西农居风貌(林盘)保护性建设规划》,结合林盘、传统院落进行专项设计,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保护性建设。有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的旧村落(场镇)改造项目,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在改造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古树名木应依法予以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7.9.2 ◎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要加强保护,破损的应按原貌加以整修。 7.9.3农村新型社区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河道等自然及人工地物、地貌要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更改或填挖。必要时应加设保护围栏或疏浚修复。 7.9.4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周边新建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7.9.5应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包括街巷枢纽空间、古树、古井、匾额、招牌、幌子等物质要素和街名、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后者可通过碑刻、音像或模拟展示等方法就地或依托古迹遗存等公共场所集中保留。 7.10环境面貌 7.10.1农村新型社区环境绿化应体现川西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绿地率控制在20%-30%之间。鼓励墙面绿化、屋面绿化,并且把绿化和种植庭院作物、种植蔬菜等结合起来,实现庭院绿化、美化。社区内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绿化良好,社区外围应有以乡土、速生竹木为主的生态防护林带。村庄整治应拆除街巷两旁和庭院内部的违章建筑,整修沿街建筑立面,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7.10.2农村新型社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农村新型社区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应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道路、边沟应布置绿化带或行道树,绿化带宽度以1.5-2米为宜。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符合农村要求、具有经济生态效果的品种。 7.10.3整治农村新型社区现有坑(水)塘与河渠水道时,应根据位置、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充分保留或利用原有的坑(水)塘,疏浚河渠水道,有条件的可改造为种养水塘。可结合地形地貌和绿化景观要求修建水塘、水景,并定期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不断改善堤岸亲水环境。社区内公共水面应注重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7.10.4新建农村新型社区和聚居点应引导村民选用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村庄整治可对主要街道两侧不协调的建筑,进行修整,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 7.11公共活动场所 农村新型社区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详表6.3)的要求配建公共活动场所。已有但未达标的公共活动场所,应按要求整治,可通过地面铺装、绿化、设置健身设施等方式完善场地功能;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已建农村新型社区,应通过整改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可结合集中绿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统一配置。 7.12生态建设 7.12.1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防止水土流失。 7.12.2多种能源并举,充分利用太阳能、农村小水电、沼气、生物制气等可再生能源以取代燃烧柴草与煤炭,减少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 7.12.3农村新型社区内人与畜禽应严格分隔。畜禽养殖用房属生产用房,村域内养殖业应集中布置。养殖区应集中配建沼气池,使有机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作物秸秆应还田、制气或用作禽畜饲料;积极推广沼气、秸杆气化等能源技术,实现稻壳、柴草、垃圾、粪便等废弃资源的回收及综合利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8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及管理 8.1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必须坚持政府管理、村民自治的原则,乡(镇)应在区(市)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建设管理制度。 8.2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项目的实施由村民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其实施方案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8.3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不得在规划范围外批宅基地;未作出规划的村,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未完成规划编制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 8.4凡迁建到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内建新房的农房,必须拆除老宅基地上的旧房,未拆除老宅基地旧房前不办理新宅的房屋产权登记。 8.5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管农村新型社区工程建设,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社区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农村新型社区工程建设驻村指导员制度。通过村镇建设助理员、驻村指导员,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社,切实保障农村新型社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8.6农村新型社区建筑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节约土地、资源、能源及抗御自然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内投资3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设施、公共建筑、两层以上的建筑,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查、设计;低层建筑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8.7农村新型社区规划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工匠承担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8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原则上必须坚持按规划先修道路和排水沟,后建房屋。如同步实施,必须先划好道路红线,将农村新型社区内部道路及排水沟的位置按规划设计留出来后再建房。 8.9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内道路的管理,对已修建的道路不得进行损坏,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不得侵占道路和堆放杂物。各类建设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及红线上空。 8.11健全农村新型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落实责任区的划分,坚持检查制度、奖罚制度,落实家禽圈养、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等。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坚决执行。 8.12坚持房前屋后实行三包(包清扫、包清运、包清净)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奖惩兑现。 8.13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公共绿地,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理,确保成活。对农村新型社区中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8.14 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村镇建设助理员、驻村指导员和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8.15 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台账制度,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统计报表和资料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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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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