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

举报
开通vip

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前不久,笔者作为承办人负责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撤销仲裁裁决(本文仅论述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的审理,不涉及涉外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思考和研究法律问题,现将自己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整理出,供各位同仁交流、研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共同促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对完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程序的思考全文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仅在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用寥寥四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

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前不久,笔者作为承办人负责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撤销仲裁裁决(本文仅论述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的审理,不涉及涉外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思考和研究法律问题,现将自己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整理出,供各位同仁交流、研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共同促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对完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程序的思考全文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仅在第五章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用寥寥四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理作了极其原则的规定。该法虽明确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申请时间(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合议庭)、审查内容(应予撤销仲裁的七种情形)、审理期限(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处理方式(撤销裁定或驳回申请)和法律文书(裁定),但对法院应适用怎样的审理程序并无详细规定。即使是《仲裁法》颁布后最高法院下发的几个司法解释,也未就法院应以何种程序审理对此类案件作进一步明确。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已被提到同等高度对待的今天,程序立法上的漏洞,不仅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时因缺乏可超作性而使法院处于被动,也难以达到当前法院所积极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在发生民商事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的另一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救济途径。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是仲裁区别于法院审判的最显著特点。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仲裁裁决权,是一种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撤销情形(程序问题),而无需对具体民事争议(实体问题)直接加以解决的司法审查权。故对此类案件审理程序的设计,理应符合上述特点。1、立案由于《仲裁法》及相应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立案的审查组织、立案条件、审查期限、处理方式、法律文书等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各个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决定立案的,仅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而不书面告知该案的申请和立案情况,甚至而不将撤销仲裁申请发送对方当事人;有的法院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也仅是口头告知申请人,或作出不予受理的文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理睬。笔者认为,仲裁案一方当事人不服(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的可能性)仲裁裁决的,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只要该申请的提出符合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及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个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而无需过多审查其他问题。正因为如此,立案过程中,可由立案庭审判员一人即可进行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若采用裁定形式,必然考虑申请人应享有向上级法院即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这又显得没有必要了)。立案庭对决定立案的,应通知申请人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并将案件移交审判庭进行审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一次。2、审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核实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后,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合议庭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鉴于此类案件涉及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为慎重起见,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合议庭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有关的权利义务(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应记入笔录),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些都是保证案件程序公正必不可少的,有必要予以重申。对案件的审查,是采取书面审查、迳行裁决的方式,还是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各地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笔者认为,由承办人负责阅卷审查,将案件情况向合议庭进行汇报并作出合议决定,或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共同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审查核实,从而作出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决定,上述方式固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未违反任何现有的法律明文规定。但这种方式显然不能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缺乏申请人和申请人积极参与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审理很难说是全面和公正的。故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宜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可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依法不应予以公开的除外)。法院决定立案时,应向各方当事人明确案件立案受理到听证的期间即是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个期限应不少于十五日。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证”,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难易程度,采取合议庭全体到庭、审判长主持开庭进行听证的方式,亦可采取审判长委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听证的方式。目的是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和场所,以使法官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进而作出仲裁裁决有无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判定。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合议庭还可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以增强法院透明度,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3、裁决的作出及其法律后果《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上述裁定均不能上诉、申请再审和提出抗诉。如果仅按上述批复的字面理解,似乎仍未解决当事人能否对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再审、检察院能否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精神,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里仍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确有错误,法院能否主动进行纠正?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当事人也只能按《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或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同样能达到追求公正的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司法解释排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检察院的抗诉权,但并未排除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因此,如果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表面上仿佛体现了法院有错必纠的良好动机,但实践上效果并不好,不仅违反《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不能真正达到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的,只能导致该裁定一裁终审意义的实际丧失,是不可取的。二、如何理解应予撤销的仲裁裁决七种情形及重新仲裁制度(一)关于对应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理解。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核实,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此外,对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裁定予以撤销。上述七种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前六种易于理解和适用,但对于第七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同阶层、处于不同社会背景以及具有不同价值观与世界观的人,理解往往不同,这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实质上就赋予了法院、更具体说是法官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结合我国国体、政体、党的政策以及文化传统等具体国情加以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衡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具体处理上,应注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二)关于对法院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理解。《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重新仲裁制度。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情形、以何种形式通知仲裁委、如何确定仲裁委重新仲裁的期限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进行重新仲裁的情形,仍应围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考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应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认定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以及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则应当认为已完全丧失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行使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直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认定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根据案件审查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认定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情形的,可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仲裁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即“超裁”部分),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的规定精神,通知仲裁委对重新予以仲裁。此外,对指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属“漏裁”的,也可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关于如何通知仲裁委进行重新仲裁,法院应在听取仲裁庭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于仲裁委员会对法院的通知无必须执行的义务,故不能因通知重新仲裁而使案件出于长期不确定状态。《仲裁法》规定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由于该具体期限并不明确,笔者认为,法院应当限定仲裁委员会在三个月重新作出仲裁裁决,一旦超过该期限,无论仲裁委员会是否进行重新仲裁,均不应影响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即使仲裁委员会超期作出仲裁的,也应明确认定为无效。三、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制度的思考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仲裁法》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制度,1991年4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这两项制度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审查主要途径。虽然《仲裁法》在制定时已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仲裁制度规定,但这两项制度存在着因先天立法缺陷而产生的明显冲突。比较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可以发现,法定撤销仲裁裁决和法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均为七种,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实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此外,二者均规定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者的区别在于余下的两项情形:1、对证据方面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予执行的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不难看出,这不过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和进一步规)范;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正由于上述规定的重复,加之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既可在裁决作出后申请法院撤销,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这不仅带来法院的重复劳动,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直接导致了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稳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撤销仲裁裁决是按照审判程序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审查,且主要是对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而在执行程序中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时,则不仅是针对裁决的程序问题,还包括仲裁裁决的实体以及适用法律(突出表现再审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两项情形上)问题。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因撤销仲裁裁决是由中级法院予以审查,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由负责执行的基层法院予以审查,这就导致了基层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以及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中级法院却仅能对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而无权审查实体问题,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奇怪现象。笔者的个人建议是,1、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涉及对仲裁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纳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法院可以对仲裁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可行使;2、即使保留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也有必要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交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级别,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通过这两种制度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全面审查;3、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仅保留现有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即法院仅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无权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在现阶段,第一种做法比较可取,符合当前的司法实际,但从长远上看,笔者更期望于采取第三种做法,这样做,更有利于维护仲裁机构的威信,提高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能保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一条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四、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裁定书的写作最后,笔者谈一下自己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法律文书写作的几点体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上,并无此类案件文书写作的格式要求,笔者参照了民事二审裁判文书的格式进行写作。首先在判决书首部当事人称谓上,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民事二审裁判文书相同。此后应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即: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采取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听证的,应当列明到庭听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列席旁听的,也应予列明。)由于撤销仲裁裁决案针对的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裁定书可不写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决理由,在简单地叙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过程和裁决结果后,即可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与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组织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还应对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加以叙述。此后,进入本院审理认为部分。该部分应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着重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所主张的应予撤销仲裁的情形是否存在进行分析论证。当事人申请未涉及的应予撤销裁决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确实存在的,也应予以论述,从而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应予撤销的七种情形加以全面分析,得出申请人申请是否有理,仲裁裁决应否撤销的结论裁决结果。对仲裁裁决并无应予撤销的七种情形的,写明驳回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对申请成立,裁决应予撤销的,写明撤销×××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因撤销仲裁裁决案是一审终审,裁定书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出于慎重,也可进一步明确: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及申请再审)。
本文档为【对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有关问题的思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captmumuma
精通药剂学
格式:doc
大小:18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04-05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