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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xxx区xx镇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xxx 联...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xxx.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xxx区xx镇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区xx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 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 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xxxxx号货车沿xxx路东往西行驶至xxxx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0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二)   第一原告:张赫然(系张淼之父),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1390913****   第二原告:郭晓丽(系张淼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嘉怡(系张淼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1829137****   第四原告:张良(系张淼之子),男,汉族,生于2003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田亮,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1380177****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以上共计312000元。   二、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21日19时10分,田亮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淼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淼无责任。   死者张淼,生于 1978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011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淼有儿子张良,生于2003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23.5元。   张赫然是张淼的父亲,生于1947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晓丽是张淼的母亲,生于1952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1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三)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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