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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工作,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自治区民政厅、广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意见》(号)、《司法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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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工作,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银发〔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自治区民政厅、广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意见》(号)、《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所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第三条协助查询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第四条协助冻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第五条协助扣划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第六条协助个人查询是指自然人对本人或其家属的存款情况所进行的查询。第二章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操作流程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受理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业务,各网点负责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第八条查询受理原则:对有权机关到我行各网点查询存款的,各网点应依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给予办理;对于需要打印流水且被查询对象不在本网点开户的,可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网点或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对于有权机关到网点查询X年X月X日之前的账务的,网点应填写《旧系统查询存款申请表》(附件2),并通过OA电子流程中的会计运营部业务相关流程申请由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会计运营部查询后将电子信息返回到网点。第九条对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行财产信息,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我行存款的,支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要严格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核对准确并由支行长签字确认后再予协办。对于有权机关到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的,经办人员也要认真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核对无误后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再予协办。第十条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行的财产信息时,执行人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或人民警察证),并出具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应根据其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或者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并在查询回执中注明。第十二条我行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陆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涉案账户较多、需要批量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查询清单。第十三条我行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询需求后,应当及时办理。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并反馈。如无法现场办理完毕,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陆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我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反馈。第十四条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我行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院裁定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通知书上应填写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有权机关确定具体冻结数额的,我行采取“部分冻结”的方式进行冻结,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有权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我行采取“只进不出”的方式进行冻结。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续冻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按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到我行现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为凭,各网点不得自行解冻。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网点不予办理应当说明情况。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网点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第十五条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也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次数不限。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冻。第十六条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时,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且手续完备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冻结手续。第十七条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四)商业汇票保证金;(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七)社会保险基金;(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股票、贷款;(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第十八条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我行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我行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账户要求后,应当立即进行办理;发现存在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冻结的,应当及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确实无法补正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我行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协助冻结要求有权拒绝,同时将相关理由告知办案人员。我行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协助查询、冻结工作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先行办理查询、冻结,并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及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二条各网点应按照相关内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健全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名称、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明书的编号、有权机关承办人姓名及证件编号、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存款种类、银行批准人、账号、查询(冻结、扣划)原因、查询(冻结、扣划)结果、银行经办人、银行复核员,有权机关执行人员还需签名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登记簿需留存以下资料:协助通知书银行留存联原件、回执联复印件、执行人员证件复印件(正反面)、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办理冻结或扣划的还需留存办理业务的业务处理凭证(只需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二十三条我行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财产;(二)擅自转移或解结已冻结的存款;(三)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应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人民法院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到我行进行查询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各网点应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我行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网点应立即协助执行。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我行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各网点应立即协助执行。各网点应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应不予协助。第二十七条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执行人在我行的存款,各网点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我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我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第二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我行网点协助执行的,网点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网点应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第四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查询、冻结第三十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冻结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时,应出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通知书》或经证监会负责人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十一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询、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现场亲自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行政执法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履行上述法律手续的,各网点有权拒绝查询、冻结。第三十二条各网点应当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协助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时间、资金交易对手方信息、交易金额及账户余额、电子银行交易识别信息及业务办理人员信息等情况。第三十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始资料。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网点盖章。第三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证券违法行为发生的我行各网点调取、复制有关录像资料。第三十五条各网点提供的有关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各网点应当依法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查询、冻结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推诿。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询、冻结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情况和内容,各网点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冻结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第三十七条各网点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或者未按以上规定协助查询、冻结的,或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查询信息的,或者告知被查询、冻结相关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五章民政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查询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查询社会救助申请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时,须经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授权,经授权后,方可向我行提出查询需求。查询时需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授权书、身份证、申请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点等数据项。第三十九条我行查询后,向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信息项包括:(一)与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对应的银行账户余额:包括开户人姓名、账户类型、储蓄类型、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账号、余额。(二)银行账户6个月内的交易信息:包括开户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币种、交易额、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余额。(三)截止时点拥有理财产品交易信息:理财产品账号、理财产品名称、理财产品份额/价值、理财账户余额、理财银行名称。第四十条我行为制定工作制度等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向民政部门查询如下信息:婚姻登记信息、遗体火化信息、社会救助人员信息、行政区划代码等。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采用介质方式以电子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形式将需要查询的信息数据送交我行,我行查询后按约定方式及时反馈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已经建立全区核对信息平台,民政部门与我行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全部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自治区民政厅与我行通过建设专网开展数据交换。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我行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个人及公证机构查询操作流程第四十三条个人查询本人的储蓄存款,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受理网点可办结的查询不需填写《个人查询存款申请表》(附件1),在网点办结不了的查询,需到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的,应填写《个人查询存款申请表》;查询死亡家属的存款账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处的证明外,还需提供查询人和被查询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填写《个人查询存款申请表》。第四十四条个人作为股东查询其相关企业的存款情况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印鉴、企业的授权书以及查询申请报告外,还应填写《个人查询存款申请表》。第四十五条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附件5)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信息。我行在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6)。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我行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附件7),授权他人代为查询。第四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我行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七条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具体权限详见《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附件4)。第七章客户回单查询及补打(复印)申请流程第四十八条客户遗失回单需补打的,由客户向开户网点提出申请,网点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OA电子流程中的会计运营部业务相关流程申请,填写《复印/补打回单申请表》(附件3),经会计运营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分两种情况办理:(一)2010年9月12日前(不含12日)由网点填写《复印/补打回单申请表》,经会计运营部批准后,交由总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复印。(二)2010年9月12日后(含12日)由网点填写《复印/补打回单申请表》,经会计运营部批准后,交由相关负责人员在我行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补打。第四十九条网点提出的申请表必须要说明申请原因,注明准确的网点号、账号、业务发生时间和经办柜员操作号详见《复印/补打回单申请表》。第五十条各网点受理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后,应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原件和执行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国家安全机关除外)粘贴在“查询(冻结)登记簿”上,留存回执联复印件及业务处理凭证(凭证上可只盖经办人员私章),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复印件随传票上交。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13〕28号)同时废止。附件:1.个人查询存款申请表2.旧系统查询存款申请表3.复印/补打回单申请表4.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5.存款查询函6.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7.委托书PAG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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