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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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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 [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 [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往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往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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