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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PPT课件*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的相关概念1.背书当事人2.背书行为3.背书连续 可以背书的票据种类 票据背书的位置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空白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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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票据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的相关概念1.背书当事人2.背书行为3.背书连续 可以背书的票据种类 票据背书的位置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的定义及目的和作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空白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背书按其附带的记载划分有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有条件背书、质押背书和部分背书(分割背书)5种方式。 背书的目的: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质押票据。 背书的作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意向、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证明前手真实性。*背书当事人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注: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背书行为 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连续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甲签发转账支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华昌造纸厂,金额为1300元,付款行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支票签发日为2007年12月31日。  华昌造纸厂取得票据以后,于2008年1月2日将其背书转让给乙;乙在1月3日没有背书,直接转让给丙,属于空白背书;丙1月4日再背书转让给丁。丁在1月8日向某建设银行支行提示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你是丁的律师,丁问: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在本案中,该汇票转让的顺序:华昌造纸厂乙丙丁在乙与丙之间的转让,没有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若数次背书中,有因形式不具备而背书无效的,则应认定该汇票的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果将数次背书中的无效背书除去后,其余背书连续时,其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所以,我们可以将无效背书除去,简化地看成华昌造纸厂丙丁之间的转让,该票据之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转账支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即转账支票),是存款人用以通过银行划账款的票据。转账支票是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是办理单位间转账业务时使用一种的付款凭证。同城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划转等业务,均可采用转账支票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如要给别的单位(限本地)付款可以开具转账支票,并且必须在支票正面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贴粘单处)华昌造纸厂取得票据以后,于2008年1月2日将其背书转让给乙;乙在1月3日没有背书,直接转让给丙,属于空白背书;丙1月4日再背书转让给丁。* 被背书人乙 被背书人丙 被背书人丁 华昌造纸厂背书人签章2008年01月02日 乙背书人签章2008年01月03日 丙背书人签章2008年01月04日 一、在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在实际生活中,最初占有票据的人,可以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举一个例子: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有一笔交易,为了异地结算,甲市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出票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是乙市B公司。出票银行通常不直接将票据交付收款人,而是直接交给甲市A公司。甲市A公司实际占有票据,但他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在使用此票据进行结算时,他无需在票据上背书,否则将会构成背书不连续。甲市A公司直接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即可。当乙市B公司转让该票据时,必须在票据上背书。 二、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可以背书的票据种类 支票、本票和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承兑汇票;2)商业承兑汇票)除了下列几种情况之外可以背书转让: 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3、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 4、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5、质权人取得的汇票 6、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票据背书的位置 票据的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明确票据责任的主要前提和条件,因此,选择正确的背书位置,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首要前提。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背书的位置是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具体说包括以下两点: 1、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  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2、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 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 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票据法》并没有限制票据的转让次数,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时,就需要使用票据粘单。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2)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票据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额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在粘接齐缝处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粘单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长为15厘米,宽8厘米,记载要素为背书人、背书人签章、日期等。*背书的法律效力 1、权利证明的效力   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表现为:就持票人(最后被背书人)而言,如果其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应推定其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他不必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他向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清偿票款时,也不必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持票人提出证明,只要债务人为善意,该持票人即使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债务人也免除其付款的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他是善意地(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是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他仍能取得票据权利。最后,若票据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非真正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应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2、权利移转效力   背书是背书人以移转权利为目的而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均由背书人移转于被背书人,亦即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此种权利移转效力是背书的最基本的效力。 3、担保付款的效力   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对其后手,包括直接后手和其他一切后手,应按照汇票文义负担保承兑与付款的责任。当持票人(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如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便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种担保承兑和付款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律允许背书人于背书时记载免除担保文句加以免除,它对于背书人来说就是绝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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