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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奖惩,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各分厂及分子公司全体员工所从事的生产、基建等一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逐层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工作的领导,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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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奖惩,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各分厂及分子公司全体员工所从事的生产、基建等一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逐层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安全奖惩工作的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办)负责安全奖惩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报工作。 (一)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体系,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二)安全办负责安全奖惩制度的制订,并监督实施;负责奖惩档案的建立及统计汇报。 (三)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五)工会、总经办、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安全奖惩以各类检查以及安全工作考核事实为依据,法律、制度为准绳,执法公正、严明,以达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公司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对由于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惩处;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安全奖惩实行分级考核管理,股份公司考核职能部门、分厂/分子公司;职能部门、分厂/分子公司考核科室、车间;车间考核班组;班组考核个人。在评先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 公司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项奖金和安全罚金等,该账户只用于安全奖惩有关事宜,所有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公司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建帐,公司安全办直接控制使用。 公司各级单位设置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项奖金。 公司所有的安全有关罚款(不含赔偿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帐,按照公司奖惩通知的罚款金额,由责任单位统一上缴财务部或由财务部直接在工资总额中扣除。事故扣款不得列入成本。 公司所有安全奖励先以安全奖项奖金和罚金进行支付,不足部分从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属股份公司安全奖励和惩处的,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属各单位、分子公司自行对安全生产奖励和惩处的,抄报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 安全事故 (一)安全事故包含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等类型。 (二)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损失、重大损失、较大损失和一般损失事故等级别。 分级 一般损失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 损失计算范围 <1w <10w <20w ≥20 w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级不折扣保险赔付金额 (三)未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根据危害大小分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和特别严重违章。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二)公司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三)公司内部设置的安全奖项奖金;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评比实行季度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原则,对完成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和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给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领导集体一定奖励: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2、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无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 3、积极采用和推广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所在集体人员中无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5、“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可分为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及工段,公司、部门、车间每年评比一次,班组及工段每季度评比一次。 分级 公司 部门 车间 班组及工段 奖励 10000 3000 3000 1000 (二)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兵”评选活动,凡符合条件,经投票推选和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定,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 (三)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优秀安全员”评选活动,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由公司授予“优秀安全员”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 1、对公司安全监查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敢抓敢管,忠于职守,使本单位安全形势逐年好转,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监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并有所创新。 2、制订的安全措施周密,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得力,避免了事故或杜绝了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四)被授予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标兵”和“优秀安全员”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统一进行表彰奖励。在公司表彰奖励前,上述先进集体和个人如发生否决条件者,则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安全办审核,经所在单位厂长、总经理批准,可在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著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安全办审核,经所在单位厂长、总经理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著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安全办审核,由所在单位厂长、总经理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类型   (一)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二)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三)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可给予待岗、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一)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予以确定。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原则是:由于故意违章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以致发生事故者从严;由于事先对事物、事情认识不足或存在公认的客观因素以致发生事故者酌情处分(处分尺度必须掌握在各项条款的范围内)。 (三)对发生事故的所有有关责任者除按照事故造成公司损失进行15%比例的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级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上级领导的失职责任,按以下条款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 1、发生重大损失及以上事故,否决事故单位所有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相关责任者从重处以罚款500-1000元,并作如下行政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5)事故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安全员,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股份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及事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发生较大损失事故,否决事故单位安全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相关责任者处以罚款200-500元,并作如下行政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事故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安全员,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发生一般损失事故2起及以上,否决事故单位安全荣誉评比资格,每一起事故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相关责任者处以罚款50-200元,并作如下行政处分: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事故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安全员,现场监察、检查不力,工作失职,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四)事故发生经确认是当事人违章、失职等个人行为造成,而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一贯重视安全,制度齐全,技术监督落实,考核管理较为严格,安全实绩也一直较好的,对该单位领导的处分按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同意,降低一级处分或酌情处分。如事故责任者工作表现一贯很突出,且事故发生时没有违章及失职行为的,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可降低一级处分或酌情处分。 (五)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隐瞒事故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调查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者从重处理。 (六)各类事故奖惩经审定后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一经查实,将重新并加重处罚,对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公司违章行为可通过各级人员现场检查形式发现,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二)公司违章行为根据危害大小分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和特别严重违章。对性质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除了给予经济惩处外,还应通报批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一般违章,给予当事人罚款20元/人/次,按检查级别逐级处罚单位负责人(含单位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安全员)。 1、不穿工作服上岗:穿拖鞋上岗;生产车间内穿高跟鞋;上班佩服手链、吊状耳环以及其他会影响工作的装饰物; 2、女工上岗操作旋转设备,超颈根以下头发未盘扎或未置于帽内; 3、在工作现场睡觉、看书报、追打戏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工作期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 5、在工作场所跑动; 6、操作旋转机床设备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敞开衣襟; 7、在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吵骂; 8、在工厂区域内藏匿携带管制刀具,挥舞有可能伤害他人的危险器具。 9、在灭火器、消防栓设置位以及楼梯间等消防通道摆放物品; 10、在吸烟区吸烟后未熄灭烟头; 11、提升机操作未预先响铃,提升机门未关闭安全、未经检查就启动提升机; 12、推车上摆放的物品超高超重; 13、应戴防护镜、防护罩的而不戴;有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要求用压缩空气吹铁屑、机床和零件而不戴防护眼镜; 14、电焊作业未使用绝缘鞋、防护罩等防护用品。 15、特种作业者无证上岗。 16、机动车辆拐弯、进出大门不减速; 17、带小孩进入车间;保安员或监护人放任小孩在厂区内嬉戏打闹; 18、机动车辆未停稳时攀上跳下;有人员上下车时启动车辆; 19、操作人员不清梦设备急停开关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不清楚报警信号; 20、设备运转时,操作者离开工作岗位; 21、大宗工作、物料未作定置管理或无标识; 22、不按定置区域摆放物品或超高、歪斜摆放; 23、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有防护装置而不用; 24、用嘴吹、用手拉设备上的金属屑、胶皮等杂物; 25、高空作业时上下投掷工具物件; 26、使用活动斜梯登记作业,无人把扶梯子和监护。 27、在电器设备上摆放水杯。 28、下班后或离开工作一小时以上,未关闭工作场所水、电、气源。 29、安装三相插座未连接接地线的; 30、将导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1、停电后未关闭设备电源; 32、可移动电器设备未使用插头,直接进行电线连接的; 33、二人以上作业无统一指挥或未明确主从关系; 34、未经批准擅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 35、直腿弯腰提抬重物; 36、不按规定及时清扫作业现场油污、废料、垃圾,且不在规定地点倾倒; 37、不参加安全培训; 38、未定期召开安全培训工作或无培训记录; 39、其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一般违章行为。 40、操作天车、吊葫芦不戴安全帽,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41、工件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超高、歪斜堆放; 42、叉车司机超高叉运料箱、架或毛坯成品; 43、摩托车、自行车擅自进入厂区(考核保卫部); 44、使用的钢丝绳不符合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吊索具不点检; 45、施工人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在车间等工作场所接电、水、气源;私自动用天车和启用设备、设施; 4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47、带电(检修)作业或使用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构件内工作,不带绝缘手套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或照明; 48、吊车开车前未进行检查、未打铃或设备不完好就开车; 49、厂内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50、用吊车充当活动脚手架使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严重违章,给予当事人罚款50元/人/次,按检查级别逐级处罚单位负责人(含单位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安全员)。 1、与人打架斗殴; 2、酒后上岗; 3、在非吸烟区吸烟; 4、擅自允许外来人员使用公司焊接、气割、起重等特种设备; 5、无证操作设备或任意开动非本工种的设备。 6、从事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无人监护; 7、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行驶前和每周每月的安全检查或无安全检查记录; 8、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 9、驾驶有刹车、转向不灵、无转向灯、门窗不完整完好等之一故障车辆; 10、在厂区内超速行驶(主干道不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内不超过3公里/小时);把车辆交与无证人驾驶。 11、搬运模具时未将有把手一层放在最下面;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无监护。 13、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 14、擅自修理故障设备或运行故障设备; 15、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6、设备运行过程中,将手或身体的任一部位伸进或接触运行中的设备部件; 17、车床主轴未停稳装卸工作,不停主轴更换刀具; 18、排除设备故障不停机,设备被卡住时用手去清除被卡物; 19、砂轮机、切割机不按时更换砂轮,防护挡板异常。 20、身体正对旋转的砂轮或切割刀片进行操作。 21、乘坐提升机或从提升机中通过; 22、在运转的设备上跨越或者传递物件。 23、擅自开动已被查封或未经检查验收移交的设备; 24、检修带电设备电器时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无人监护;带负荷运行或断开配电闸刀或总开关。 25、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26、零散废油、油污棉纱等易燃废弃物未设立专有盛具;操作者乱丢乱放; 27、未按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28、未对外来施工作员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进行监管,或未设置防护措施; 29、强令疲劳(体力、心理、病态)员工上岗; 30、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31、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2、隐患不按期限整改或拒签整改通知单; 33、安全责任人见一般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 34、有一般违章行为,拒绝及时改正; 35、一月内第二次发生一般违章行为; 36、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37、其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严重违章行为。 38、设备设施旋转部位螺钉、销、键超长(超出主轴2mm); 39、龙门吊支点丢失,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设备。 40、重点要害部位有闲杂人员,值班人员睡岗,不认真做好登记,检查记录及交接班。 41、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 42、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吊索具; 43、不按规定储运、收发、登记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 44、氧气、乙炔距明火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无阻火器或压力表无检验; 45、新、改、扩建项目或采用有毒、有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执行“三同时”; 46、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 47、电工带电操作、带负荷拉闸前未办停送电手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熔丝,使用不合格绝缘手套和靴鞋,非值班人员进入高压室; 4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接电源时无插头或未按规定使用绝缘鞋、手套; 49、使用的气瓶有泄露或靠近热源及日光曝晒; 50、从事危险作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及无人监护,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 51、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带入食物。 52、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 5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未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 54、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特别严重违章,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人/次,按检查级别逐级处罚单位负责人(含单位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安全员)。 1、未制定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工艺、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评估,其缺陷易导致安全事故; 3、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报警信号、防护装置; 4、使用氧气乙炔后,未关阀门,软管有老化泄露现象; 5、油料、二甲苯、盐酸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操作规程;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搬运、存放及使用; 6、割焊未经过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 7、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 8、电工高空作业,不穿绝缘鞋或不系安全带; 9、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已造成设备、设施损坏; 10、重点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办动火证或采取措施不到位; 11、线路维修不办工作票或办理后不通知主管部门的。 12、一季度内第二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 1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违章行为 14、其他特别严重违章的行为。 (六)其他未涉及的违章行为,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评定。 (七)年度内第二次发生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予以调换工资岗位,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八)所直接管辖范围内特别严重违章年度累计发生≥3次,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工资下调200元。 (九)对不服安全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安全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态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重复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违章行为的要加重惩处,对责任单位、部门的有关领导给予更高一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罚款收缴办法 (一)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各级安全员提出奖惩建议,由财务部门收取现金或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罚款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专项管理。 (三)单笔赔偿/罚款金额不应超过责任人年度应发工资总额的20% (四)赔偿金额可分月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不应超过被扣款人当月工资的30%。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将随国家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会议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定各项处分条款如有轻于上级有关处分规定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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