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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具UL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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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具UL标准要求.UL由于LED光源与传统电光源有着很大的不同,且现行的UL照明安规标准对于LED光源并无明确的规范,因此早在2005年,UL即着手草拟LED光源产品的安全规范——ULSubject8750《照明产品中使用的LED光源的调研框架》,以补充传统照明产品安规标准在LED照明适用上的不足,并计划未来正式生效成为UL8750安规标准,作为所有以LED为光源的灯具类产品安全检测的主要依据。现行的ULSubject8750为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第3版。对于出口北美地区的LED企业而言,ULSubj...

LED灯具UL标准要求
.UL由于LED光源与传统电光源有着很大的不同,且现行的UL照明安规标准对于LED光源并无明确的规范,因此早在2005年,UL即着手草拟LED光源产品的安全规范——ULSubject8750《照明产品中使用的LED光源的调研框架》,以补充传统照明产品安规标准在LED照明适用上的不足,并计划未来正式生效成为UL8750安规标准,作为所有以LED为光源的灯具类产品安全检测的主要依据。现行的ULSubject8750为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第3版。对于出口北美地区的LED企业而言,ULSubject8750将成为其需要遵循的主要安全规范。ULSubject8750(3版)内容共分12章,其中第1至4章为适用范围、通用要求、定义等;第5至9章为环境考量、机械结构、电气结构、LED电源、LED阵列/模块和控制模块;第10至11章为性能测试、异常条件测试;第12章为产品标识。本节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适用范围ULSubject8750对照明器具中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确立了最低安全要求。其中的LED光源包含下列零组件:将电能转化成光(400至700nm)或UV辐射(180至400nm)或红外辐射(700至3000nm)及热能的LED封装、阵列或模块;提供适当的电压与电流使LED运作的电源;可以进行开关、调光或相反控制LED电能的控制电路。ULSubject8750所适用的照明器具一般在依照美国国家电工法规(ANSI/NFPA70)所列的非危险的环境下使用,并适用于600V及其以下的电源分支。此外,该规范也适用于与诸如电池、燃料电池等类似的隔离式电源连接的LED光源。ULSubject8750所适用的照明器具包括如下几类:灯具,UL1598;便携式电子灯具,UL153;舞台与工作室照明,UL1573;潜水用照明,UL676;游泳池照明,UL676;轨道照明系统,UL157;信号灯,UL48;紧急照明灯与出口标示灯,UL924;自镇流灯,UL1993;逃生出口路径标示系统照明,UL1994;小夜灯,UL1786;柔性照明产品,UL2388;低压照明系统,UL2108;灯座配件,UL496;低压景观照明,UL1838;用于危险场所的灯具,UL844。2.环境考量这一部分主要对产品使用在不同环境下,如干燥(Dry)、潮湿(Damp)、泡水(Wet)等场所的有关带电体的间距、塑料外壳、测试、警示标语等方面的安全要求。(1)干燥环境下使用:如果相关产品仅仅在干燥环境下使用,则需标识“仅适用于干燥场所”;产品的纸箱或设备上不能以标识、指示或图例等任何信息形式暗示或描述该产品可在潮湿或泡水的环境下使用。(2)在潮湿环境,例如置于室外照明器具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根据UL935《荧光灯镇流器》的第23节,进行标准中针对荧光灯镇流器的湿度测试;电气部件间距符合潮湿或泡水环境下的要求,或者达到本规范“电气部件间距”要求中阐述的污染等级2;标识“适应潮湿环境”。(3)泡水环境下使用:根据UL935的第23节,进行标准中针对荧光灯镇流器的湿度测试;电气部件间距符合潮湿或泡水环境下的要求,或者达到本规范“电气部件间距”要求中阐述的污染等级3;具有符合UL746C《电气设备评定中使用的聚合物材料》第57节关于UV等级要求的聚合物外壳;根据UL1598第16.5.2条进行洒水测试;具有符合UL746C第56节低温测试要求的聚合物外壳;标识“适应泡水环境”。(4)持续与水接触的产品,例如安装在信号灯底部,或室外信号灯的外壳,或浸水环镜中的产品:除了(3)中的前3条及第5条需要满足外,还要根据UL746C进行水暴露及浸泡测试。3.机械结构该部分对金属外壳的安全要求、外壳的聚合物材料、阻绝层、导体保护、抗拉、灌封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1)金属外壳在外壳厚度方面,应满足UL1310《2类电源》的表8.1“外壳材料最低厚度”中的要求(见表3.1)。表3.1金属外壳最低厚度要求(引自UL1310)金属在小的、平的、无钢筋表面以及其形状或尺寸能提供足够机械强度的表面上(mm)在相对大的无钢筋表面上(mm)铸模1.22.0可锻铸铁1.62.4其他浇铸金属2.43.2无涂层钢片0.660.66镀锌钢片0.740.74除铜外的非铁金属片0.910.91铜0.840.84以铁或钢制的外壳,应该采用电镀、油漆或类似方法抗腐蚀。但当外壳内部完全充满灌封胶,或平整金属表面紧紧地夹在一起时,金属外壳无需采用保护性的涂层。(2)外壳及电气绝缘的聚合物材料聚合物材料包含热塑性、热固性以及与有机材料结合成的复合材料。热固性材料,如酚树脂与环氧树脂是铸造而非塑造的材料。聚合物材料的相对温标(RTI)或额定温度必须不低于本规范在常规温度测试下所测量的温度。评估聚合物外壳时,还需考虑其材料的燃烧特性、抗电弧特性及吸湿性。此外,诸如外壳内非金属表面导电涂层、黏合外壳的黏胶等都应该参考UL746C中的相应要求。(3)阻绝层提供电气间距的绝缘层或内衬应符合UL746C第7节中的要求,且厚度不能低于0.71mm。此外,规范还规定了几种材料厚度可以低于0.71mm,但不可以低于0.305mm或0.25mm的情形。(4)导体保护通过金属边缘或金属开口的导体必须锁定,以避免接触该金属边缘,或避免导体被切断和磨损。对于厚度小于1.1mm的金属片,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保护:卷起金属边缘,角度不可低于120度;橡胶以外材金的垫材厚度至少为1.2mm;玻璃套管厚度至少为0.25mm。(5)抗拉电源线与输出线均必须提供抗拉功能。抗拉装置,包括带整体式抗拉功能的衬套,应该可以限制拉力,防止线缆护套与导体间绝缘材料受到损害。装置的设计也必须防止线缆由线孔被推到外壳内的移位而造成下列问题:造成电源线的机械性损害;将电源线曝露在高于额定温度的环境下;降低绝缘间距(如金属的抗拉夹)到低于最小绝缘间距要求;损害到内部的电路连结或零组件。(6)灌胶(Pottingcompound)灌胶材料不能太软以至于不能在正常或异常操作的温度下行使其功能。在常规温度测试下的热塑灌胶的最大操作温度应至少比该灌胶材料软化点温度低15℃。4.电气结构该部分主要规定了危险带电体的避免接触、内部结线、供电端与负载端的连结、电路的隔离、绝缘材质的使用、印刷电路板的规格、带电体的间距、电路零件、保护装置等内容。(1)通用要求带电流的部件必须是银、铜、铜合金、电镀铁、电镀钢、不锈钢或是其他适用的抗蚀合金;必须固定未绝缘的带电体,避免弯折或是移动并造成绝缘间距低于最小可接受值;除了锁定的垫圈以外,不可以表面间的摩擦力作为减少带电体滑动或弯折的方式。(2)危险带电体的接触性危险带电体应该被固定或被绝缘包覆以降低接触风险。(3)内部配线内部配线必须包含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电压与通电流量的绝缘导体。每个分叉与连接点都必须以机械方式固定,并提供可靠的电气连接,除非在分叉点与其他金属部品之间能保持有足够的永久绝缘间距,否则必须具有至少与该导线等效的绝缘材料。导体及印刷线路板之间的焊接点应该在焊接之前就进行机械固定。除非评估为没有绝缘的带电体,否则,包含接地导体在内的内部配线必须依照使用情况对内部电线考量下列情况:电线可能被使用的温度与电压;可能接触到的油脂、清洁剂或是其他可能造成绝缘破坏的物质;其他可能的操作环境条件。(4)电源与负载的连接电源单元的输出与输入连接必须以电线、导线、端子或是输出连接器作连接。连接的绞线或是单股线绝缘层厚度不可低于0.33mm,也必须能永久地与输出电路连接。接线长度至少要足够延伸到电源单元外150mm,且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的抗拉要求。当电源单元以绝缘被覆的多芯复合导线作为输出接线时,当导线符合下列要求时,个体导体间的绝缘厚度可低于0.33mm。个体导体间的绝缘厚度加上被覆的绝缘厚度不低于0.33mm;电源单元需符合UL1310第28节的最大输出电压测试要求,且符合30.2.1节的内建限制电流的测试要求。母接线座的设计不可接触到标准插头的刀片,公接线座的设计不可接触到标准插座的带电体。用于固定接线的螺丝钉或螺栓端子座材质必须为黄铜或其他非铁金属,或电镀钢,厚度不可以低于0.76mm,用于连接的螺丝钉不可以少于两个完整的螺纹。压线螺丝钉或端子螺栓尺寸不可少于3.5mm,且每25.4mm不应有超过32个螺纹。同轴电缆的连接器不可以作为电力输出的连接用途。(5)电路的分隔可任意接触的限制功率线路与分支电路线路必须具有符合整个电路中最高电压状况的绝缘能力,否则就必须永久并可靠地分开,相距至少6.44mm以免接触的风险。将绝缘导体分开的方式可以是夹住、透过管线、加上阻绝或者其他等效的方式,能够将不同线路间有绝缘或无绝缘的带电体永久分开。分隔内部线路的阻绝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将2类线路与分支电路火线分离的阻绝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厚度,以符合其使用目的。阻绝材料也必须具有适当的支撑,以免因为变形而破坏了原有的绝缘功能。(6)绝缘材料如绝缘垫圈、衬套以及支撑带电体的部件,必须是不吸湿材料,并且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受到操作温度和压力的破坏。绝缘材料必须依照UL746C来评估下列项目:机械强度;点火源的抗力;介电强度;绝缘电阻;在老化前后的耐热性;被包覆的程度;产品在非干燥环境下使用时的耐水性;其他任何会导致火灾与电击的因素。例外:云母、陶瓷或一些模塑化合物通常可以作为带电体的唯一支撑材料。7)印刷电路板黏在载板上的铜箔,最小导线宽度与最大无穿孔面积均必须符合UL796要求。完全透过封装材料或是绝缘涂布材料包覆起来的电路板就不需要符合UL796的要求。印刷电路板载板的耐燃等级不可以低于UL94中的V-1。没有涂层的印刷电路板,铜箔导体间最小绝缘间距必须符合表3.1所列要求。绝缘涂布层的聚合物质必须符合UL746C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黏附在印刷电路板边缘的零件,无绝缘且极性相反导体之间、无绝缘带电体与接地的无带电导体之间,或者是人体可接触到的暴露金属部品,其空间裕度均必须将印刷电路板与零件本身的可动情况纳入考虑。(8)电子部件的绝缘间距非绝缘带电部件的相反两级之间,以及非绝缘带电部件和可能带电的不带电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2的要求:表3.2在干燥、潮湿与泡水环境下的绝缘间距位置零部件间的最大电压,Vrms(Vpeak=1.4Vrms)[空隙/爬电距离]50150300450600尺寸(mm)封装或后继涂层部件-/0.18-/0.3-/0.7-/0.8-/0.8干燥及潮湿环境:带电体可靠固定以及绝缘体CTI≥600(PLC=0)0.2/0.60.5/0.81.5/1.52.25/2.253.0/3.0干燥及潮湿环境:带电体可靠固定以及绝缘体CTI<600(PLC=3或4)0.2/1.20.5/1.61.5/3.02.25/4.53.0/6.1泡水环境:带电体可靠固定以及绝缘体CTI≥600(PLC=0)0.2/1.50.5/2.01.5/3.72.25/5.63.0/7.5泡水环境:带电体可靠固定以及绝缘体CTI<600(PLC=3或4)0.2/1.90.5/2.71.5/4.72.25/7.13.0/9.5焊接到电路板上面的零件,但在焊接之前该零件可以移动未定义3.0/-3.9/-4.7/-5.6/-在一般的线圈尺寸因为任意缠绕或是线圈摆放位置可以依据产品需要而变动的磁性装置内的带电体与不带电导体之间3.2/6.43.2/6.46.4/9.56.4/9.59.5/9.5固定带电或不带电导体部位对接的现场安装用接线端子之间未定义6.4/6.46.4/9.59.5/9.59.5/9.5除了上表的绝缘间距要求方式以外,也可以采用UL840关于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的标准要求。表3.2就是摘录自UL840关于电源与LED模块的绝缘间距要求。(9)电路零部件评估这些零部件的因素如下:操作环境温度的影响;电压水平;瞬波影响;抗湿性。(10)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可以设计在一次线路或二次线路中,除非可以同时中断接地与非接地的导体,否则设计在一次线路端的保护装置不可以连接到中性线(接地线)。保护装置可包含共熔材料、保险丝、过温或过电流保护装置、热保护装置或其他可以中断或限制电流的类似装置。产品中采用的温度调节器、热切断开关、正或负温度系数热敏电阻,不可以因为操作不当而增加火灾或电击危险。当一次线路上只有一个保护装置时,必须连接到非接地线路的导体上。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该设计在单元外壳的内部,在外壳受到破坏时也不可以被接触到。如果产品有保险丝预定接上标准120V电路分支的电路导体上,也有保险丝接到接地线路上的导体时,接地线路上保险丝的额定电流不可低于非接地线路上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值。此外,该部分还对外露的结线端子、判定2类或LPS的方法等进行了规定。5.LED电源这部分主要对LED电源的一些要求进行了补充规定。(1)通用要求电源必须在其额定的输入与输出范围内操作。没有一体式外壳的电源必须被符合最终产品电气绝缘外壳标准要求的外壳所包覆。电源可以有一个以上的输出。电源输出可以标示为“输出类型:隔离式”、“输出类型:直接”和“输出类型:2类”。(2)电源外壳作为电源外壳的聚合物材料应该符合本规范“机械结构”下有关聚合物材料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满足下表要求(见表3.3):表3.3LED电源聚合物外壳要求摘要固定式电源,在外壳0.8mm内没有危险的带电体固定式电源,在外壳0.8mm内有危险的带电体通过电源线连接或插入式电源,在外壳0.8mm内没有危险的带电体通过电源线连接或插入式电源,在外壳0.8mm内有危险的带电体相对温标(RTI)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室温下5ft-lb冲击测试要要不要不要室温下3英尺坠落冲击测试不要不要要要对于潮湿环境在0℃、泡水环境在-35℃的5ft-lb冲击测试要——额定为泡水环境下要——额定为泡水环境下不要不要模具硬力松弛测试要要要要UV稳定性要——额定为泡水环境下要——额定为泡水环境下不要不要最低阻燃等级5VA5VAV-1V-1比较电弧指数不适用PLC=4或更少不适用PLC=4或更少热线点燃等级不适用PLC=3或更少不适用PLC=3或更少高电流电弧不适用PLC=2或更少不适用PLC=2或更少注:上表仅为UL746C的摘要,并不是完整的要求,其他的要求以UL746C内所列为准。(3)电源电源应符合UL1310、UL60950或UL1012中的相应要求,然后根据本规范进行补充性的评估。标示为“室内使用”的插墙式或通过电源线连接的电源,只能适用于可携式灯具设备;标示为“仅信息设备使用”的插墙式或通过电源线连接的电源,只能适用于信息设备的灯具设备。LED光源连接到标示为“2类”的插墙式或通过电源线连接电源的零件,不需要被包含在电气外壳内。在永久性连接到电路分支方面:连接到符合UL60950安全超低电压或超低电压输出要求电源的LED模块与控制电路,如果该电源超过火灾危险限制时,必须要连接到“1类”的电路的二次线路端。连接到符合UL60950安全要求电源的LED模块与控制电路,如果该电源有二次线路而且是限制功率的电源时,必须要连接到符合“2类”电路要求的线路。以污染环境等级2评估的电源供应器,只能适用于室内或是干燥环境下操作的灯具;但如果以绝缘涂布材料或是其他模铸材料完全包覆时,或者安装在NEMA类别为3、3S或4X的外壳内时,可以适用于室外或是在潮湿或是泡水环境下操作的灯具。以污染环境等级3评估的电源供应器,安装在NEMA类别为3R的外壳或可以满足终端产品泡水环境要求的外壳内时,可以适用于室外或是泡水环境下操作的灯具。(4)变压器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之一的变压器,只需要再针对本指南所列的额外适用补充要求评估即可:UL5085-1《低压变压器标准—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及UL5085-3《低压变压器标准—第3部分:2类及3类变压器》;UL1411《无线、声频与电视类家用设备的变压器标准》;UL5085-2《低压变压器标准—第2部分:通用变压器》;或UL1561《干燥型通用及功率型变压器标准》此外,变压器必须在额定输入与输出条件下操作使用。6.LED阵列、模块与控制模块(1)外壳除了前述要求外,作为LED模块及控制模块外壳还需满足下表要求(见表3.4):表3.4LED模块及控制模块的外壳要求摘要电源电源类型2类隔离式或直接连接LED模块或控制模块是否需要封装不要要与电弧或带电体的绝缘间距不适用在外壳0.8mm内无危险带电体在外壳0.8mm内有危险带电体相对温标(RTI)不适用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参考本规范中的6.3.2室温下5ft-lb冲击测试不适用要——额定为固定/静止和干燥/潮湿环境要——额定为固定/静止和干燥/潮湿环境室温下3英尺坠落冲击测试不适用要——便携式要——便携式对于潮湿环境在0℃、泡水环境在-35℃的5ft-lb冲击测试不适用要——额定为固定/静止和泡水环境要——额定为固定/静止和泡水环境模具硬力松弛测试不适用要要UV稳定性不适用要——额定为泡水环境要——额定为泡水环境最低阻燃等级不适用固定——5VA固定——5VA便携——V-1便携——V-1比较电弧指数不适用不适用PLC=4或更少热线点燃等级不适用不适用PLC=3或更少高电流电弧不适用不适用PLC=2或更少(2)外壳开孔控制模块的电气绝缘外壳任何表面,必须要开孔通风;通风孔的最大尺寸需符合UL1598要求,以附有停止网的设计来防止探棒接触到无绝缘带电体或者是漆包线;允许看到铁心与线圈零件的通风孔,必须以天窗或挡板方式设计。7.标识(1)通用要求标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有文字的自黏卷标;利用油漆图板标示文字;利用油墨印章机械印刷文字;利用油墨印章手工印刷文字;以磨去的方式印刷文字;以模印方式印刷文字;以浮雕方式显示文字;或以模铸方式形成文字。在利用以上方式进行标识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利用浮雕、模铸形成的文字,无论是突出还是凹陷都至少要有0.25mm的高度或深度;文字大小至少要有1.6mm高,大写,并采用标楷体、细明体、新细明体或是以粗体字表示;利用黏胶固定的自黏标签或是永久性的铭版,必须符合UL969《标识和标签系统》的要求;利用黏胶固定的自黏标签或是永久性的铭版,必须符合黏贴表面材料及相关温度要求,要考虑产品所使用环境的特性。(2)所要求的标识内容所有标识上应有以下内容:厂商名称;型号;工厂的标识符;制造日期。与其他LED光源零件分开的LED光源应该提供以下标识内容:输出类型:隔离式或直接;环境位置:干燥、潮湿或泡水;输入电压;输入电流和功率因素,或输入功率;最大输出电压;最大输出电流;最大输出功率;或预期的LED负载的信息。与LED光源零件一体式的LED光源应提供以下标识内容:环境位置:干燥、潮湿或泡水;输入电压;输入电流和功率因素,或输入功率。电源如果采用压入式(无螺丝)的端子,必须标上在连接时可以看到的下列连接指示:将接线由连接端子移开;标识为适用电线尺寸规格的电线;标识为“仅适用单股铜电线”的电线,除非端子可以接上单股式电线或是多股缠绕式电线;将一段长度的绝缘外被从导体上移除;接上适当尺寸规格的电线;以及标识连接灯的端子位置。8.其他ULSubject8750还对产品的性能测试进行了规定,例如输入测试、温升测试、绝缘耐压测试、异常操作测试、电子零件异常测试、50瓦电路测试等。总之,ULSubject8750是LED产品进入北美地区的一个重要的安全评定标准。UL强调UL8750是一个与其它标准并列的标准(并不隶属于哪一个具体的灯具标准),在评定产品时,除了用该标准评估LED的安全性外,整个灯具产品仍然以现有的灯具标准为评定依据。因此,企业需要将ULSubject8750与其他UL的灯具标准综合进行考量。UL8750也处于不断地更新中,2009年UL又对UL8750作了一定的修订。2009年11月18日,UL公布了8750正式标准的第一版:照明产品中使用的LED设备的安全性的UL标准。该版标准和ULSubject8750相比有一定变化。电源安全要求电源首要的要求是效率高,效率高的产品,发热较低并且稳定性高。通常LED照明产品的电源驱动模块分为线性电源和开关电源,而开关电源又分为隔离式和非隔离式。隔离式电源相对于非隔离式电源,体积偏大,效率较低,在使用和安装上都会产生很多问题。表3.8比较了三种电源驱动模块的特点:表3.8三种电源驱动模块的特点电源驱动模块的类型特点线性电源输入电压范围窄、输出不稳定;初级电路与次级电路相隔离,次级电路属于SELV,安全可触及;体积大,重量重,成本低。隔离式开关电源输入电压范围宽、输出稳定;初级电路与次级电路相隔离,次级电路属于SELV,安全可触及;体积小,成本高,重量轻。非隔离式开关电源输入电压范围宽、输出稳定;初级电路与次级电路不隔离,次级电路不属于SELV,不可触及;体积小,成本高,重量轻。现行的ULSubject8750提到,电源及LED驱动可以根据UL1310《2类电源设备安全标准》、UL1012《非2类电源设备安全标准》和UL6095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中所适用的要求进行评估,并且结合ULSubject8750中所列出的补充规定以判定其符合性。因此,除了ULSubject8750外,UL1310、UL1012和UL60950-1对LED电源的安全要求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下主要对UL1310和UL1012的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1.UL1310UL1310主要对户内和户外使用的2类电源和电池充电器的安全要求进行规定,现行版本为UL在2005年5月3日发布的第5版,该版标准在2008年7月17日作了修订。该标准适用于:插头规格为15A、使用在标称120~240V交流分支电路、最大对地位能为150V的便携式和半永久装配的直插式设备;插头规格为15或20A、使用在标称120~240V交流分支电路、最大对地位能为150V的软线和插头连接设备;和永久连接于输入电源的设备。该标准重点对2类电源的机械装配、外壳、抗锈蚀保护、开关、保护装置、元器件、线圈绝缘、输入连接、输出连接、带电零件的可触及、带电零件(第17章)、应力消除、内部布线、电路隔离、绝缘材料、印制电路板、接地措施、电气间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电气间隙方面,它要求不同极性带电零部件、带电与不带电金属零部件、带电零部件与金属外壳间应符合表3.9和3.10的最小间隙要求。该项测试失败主要在于样品外壳开孔或内部相关零部件未加绝缘套管或加的绝缘套管的长度不够,整改方案为外壳不开孔,或相关零部件加上规范的绝缘套管。表3.9有开孔设备的间隙涉及位能,V有效值(峰值)最小间隙in.(mm)通过空气通过表面到金属外壳的最小距离£50(70.7)1/16(1.6)1/16(1.6)1/16(1.6)51~150(70.8~212.1)1/8(3.2)1/4(6.4)1/4(6.4)151~250(212.2~353.5)1/4(6.4)3/8(9.5)1/2(12.7)251~600(353.6~848.5)3/8(9.5)1/2(12.7)1/2(12.7)表3.10无开孔设备的间隙涉及位能,V有效值(峰值)最小间隙in.(mm)通过空气和表面到金属外壳的最小距离£50(70.7)1/16(1.6)1/16(1.6)51~150(70.8~212.1)1/16(1.6)1/4(6.4)151~250(212.2~353.5)3/16(4.8)1/4(6.4)251~600(353.6~848.5)1/4(6.4)1/2(12.7)除此外,该标准还详细规定了相关的测试项目,例如泄露电流测试、耐压测试、最大输出电压测试、最大输入测试、输出电流及功率测试、过流保护装置的校准测试、正常温度测试、耐压测试、耐久性测试、次级开关的过载测试、工作测试、异常测试、绝缘材料测试、应力消除测试、后推力消除测试、输出连接器安全测试、热塑外壳测试、制造和生产测试等。并对产品标记、使用说明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永久连接设备也作了一定要求。2.UL1012UL1012主要对非2类电源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该标准涵盖输入额定电压小于等于600V、直流或交流电、至少一个输出不为2类、并且预期用于美国NEC(ANSI/NFPA70)的普通位置的便携式、驻立式和固定电源设备。设备可分为两类:额定值小于等于10千伏安的设备;额定值大于10千伏安的设备。LED照明产品使用的电源设备可以参照UL1012中有关间隙的要求(见表3.11和表3.12)。表3.11预期在一般环境下使用的电源设备的间隙要求涉及位能,V有效值(峰值)最小间隙in.(mm)非绝缘带电零部件与相反极性的非绝缘带电零部件、除外壳之外的非绝缘接地零部件、或外露的金属零部件之间非绝缘带电零部件与金属外壳墙(包括导管与铠装电缆装配件)之间通过空气通过表面最小距离0~50(0~70.7)1/16(1.6)1/16(1.6)1/16(1.6)50~150(70.7~212.1)1/8(3.2)1/4(6.4)1/4(6.4)150~300(212.1~424.2)1/4(6.4)3/8(9.5)1/2(12.7)300~600(424.2~848.4)3/8(9.5)1/2(12.7)1/2(12.7)600~3000(848.4~4242.0)3/4(19.1)3/4(19.1)3/4(19.1)3000~5000(4243.4~7070.0)1(25.4)1(25.4)1(25.4)5000~10000(7070.0~14140.0)1-1/2(38.1)1-1/8(28.6)1-1/2(38.1)1-1/8(28.6)1-1/2(38.1)10000~15000(14140.0~21210.0)1-1/2(38.1)1-1/2(38.1)1-1/2(38.1)表3.12预期在控制环境下使用的电源设备的间隙要求涉及位能,V有效值(峰值)最小间隙in.(mm)非绝缘带电零部件与相反极性的非绝缘带电零部件、除外壳之外的非绝缘接地零部件、或外露的金属零部件之间非绝缘带电零部件与金属外壳墙(包括导管与铠装电缆装配件)之间通过空气通过表面最小距离0~50(0~70.7)3/64(1.2)3/64(1.2)1/16(1.6)50~150(70.7~212.1)1/16(1.6)1/16(1.6)1/4(6.4)150~300(212.1~424.2)3/32(2.4)3/32(2.4)1/2(12.7)300~600(424.2~848.4)3/8(9.5)1/2(12.7)1/2(12.7)600~3000(848.4~4242.0)3/4(19.1)3/4(19.1)3/4(19.1)3000~5000(4243.4~7070.0)1(25.4)1(25.4)1(25.4)5000~10000(7070.0~14140.0)1-1/2(38.1)1-1/8(28.6)1-1/2(38.1)1-1/8(28.6)1-1/2(38.1)10000~15000(14140.0~21210.0)1-1/2(38.1)1-1/2(38.1)1-1/2(38.1)此外,UL1012还对电源的构造、性能、制造和生产测试、标志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光电、色度性能规范及测试要求标准第11章是关于流明效率ηv的计算公式。ηv=ΦTEST/PTEST,单位是lm/W。其中ΦTEST是所测得的总光通量,PTEST是所测得的输入功率。注意这里的流明效率ηv不能与辐射流明效率混淆,后者等于光通量除以辐射通量。标准第12章是SSL产品颜色特征的测试方法,包括色度坐标、相关色温和颜色指数。测量可以采用两种方法:采用分光辐射谱仪作为探头的积分球系统、采用分光辐射谱仪或色度计进行三维扫描。分光辐射谱仪的波长范围至少要覆盖380nm到780nm。在对测量时的不确定性进行说明时,标准第13章要求,置信度应采用95%,因此包含因子k应该为2。标准第14章描述了SSL产品依据本标准进行测试后,产品测试报告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测试日期和测试机构;制造商名称和所测试SSL产品的名称;测试参数的数目(总光通量、流明效率等);相关电量值(注明是直流(频率)或交流电),所测试SSL产品的名义相关色温;测试前的运行时间(新产品应该为0);包括稳定时间在内的总运行时间;环境温度;SSL产品在测量时的朝向(点亮位置);稳定时间;所使用的光度方法或仪器(分光辐射谱仪、采用分光辐射谱仪作为探头的积分球系统、测角光度计等);所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类型(功率、灯类型、强度分布类型-多向/单向)以及来源;采用的校正系数(如光谱失谐、自我失谐、强度分布等);光度测量条件(对分光辐射谱仪是指球直径、涂层反射系数、4π或2π结构;对测角光度计是指光度距离);测量的总光通量(lm)和每个SSL产品的输入电压(V)、电流(A)和功率(W);流明强度分布(若适用);颜色特征(色度坐标、白光产品的相关色温和/或显色指数);光谱功率分布(若适用);分光辐射谱仪的带宽(如果报告中涉及光谱分布和/或颜色特征);使用的设备;不确定性说明(如果有要求);与标准操作程序的偏差(若有)。3.IESLM-80-08IESLM-80-08《LED光源光通维持率的测量》规定了基于无机LED的封装、阵列和模块的光通维持率的测试。光通维持率是指所测试时间点上的光通量与光源最大光通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与传统光源不同,LED光源的光通维持率是逐步下降的,当下降到标准规定的数值时,便认为其寿命已终结。进行光通维持率测试时,选取的样品和样品数量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在测试时,每个LED光源都应该进行标识,以便于在测试、运输或评估时不会混淆。测试应该在干净的环境中进行。测试时光源不应过分抖动或振动,以免影响测试结果。测试应该至少在三个管壳温度(TS)下进行:55℃、85℃和制造商自行选定的一个温度,测试过程中管壳温度的偏差不得超过2℃,探头周围空气温度的偏差不得超过5℃。对温度的控制采用符合ASTME230标准的表1规定的热电偶测量系统。测试时的相对湿度应不超过65%。测试时样品应根据制造商规定的朝向进行放置,并尽量减小空气的流动。在电压和电流方面,测量时应采用产品规定的电压和频率,交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过3%,直流电源的电压波动不得超过2%。电流的波动不得超过3%,在测量时不得超过0.5%。在测量时,如何正确记录运行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应在特定的位置安装计时器,并只在LED光源发光的时候进行计时,断电时不用计时。为了提高精确度,还可利用视频监测、电流检测等方法。总运行时间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0.5%。在进行光度测量时,可采用分光辐射度计来进行总光谱辐射通量的测量,进而获得光度和色度值。LED光源在测量前应冷却至室温,环境温度应设为25℃±2℃。LED光源至少应进行6,000小时的测量,至少每1,000小时采集一次数据。为获得更佳结果,应该进行10,000小时的测量。每个采样周期中应观察LED光源是否曾熄灭,并查找原因,确保不是由于测量设备的失效导致。在标准最后一章中,描述了LED光源依据本标准进行测试后,产品测试报告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所测试LED光源的数量;LED光源的详细描述;辅助设备的详细描述;运行周期;环境温度,包括空气流动、温度和相对湿度;管壳温度(测试点的温度);测试时LED光源的电流;初始光通量,光度测量电压时的正向电压;每个LED光源的光通维持率数据,以及所有LED光源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标准偏差、最小值和最大值;对LED光源熄灭的观察,包括熄灭原因和时间;对LED光源的监测;光度测量的不确定性;测量时的色度偏移。电磁兼容要求美国电磁兼容方面的主管机构为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FCC主要负责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所属地区的国内与国际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卫星和光缆通信的管制。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定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47CFR),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另外,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还对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认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般来说,照明设备在正常工作时会产生射频能量。当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射频信号的频率大于9kHz时,应使用FCCPart18来进行测试;否则,使用FCCPart15来进行测试。为了判定是适用FCCPart18还是FCCPart15,必须先检查从电源端输入至产品本身的工作频率。对于LED照明产品,如果产品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电源供应,而电源的工作频率大于9kHz,也就是LED照明产品的工作频率大于9kHz(整流前),则必须满足FCCPart18的要求;如果电源工作频率小于9kHz或是使用直流供电,则适用FCCPart15。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咨询FCC。一、FCC许可方式对于属于FCCPart18的情况(工作频率大于9kHz),可采用合格声明(DoC)或认证的许可方式;对于FCCPart15的情况(工作频率小于9kHz),一般采用验证方式。1.验证(Verification)对于验证方式,无需FCC签发文件,制造商或进口商只需在FCC认可的实验室完成一份自我确认的报告,并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明验证标记,用以证明该项商品与制造厂测试的样品完全一致即可。此外,产品在进行验证时,需要提供制造商名称以及客户名称和地址、设备操作和说明手册、要验证的产品型号等资料并提交产品样品。2.合格声明(DoC,DeclarationofConformity)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产品在FCC指定的(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或美国国家实验室认证系统NVLAP授权认可)合格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做出检测报告,若产品符合FCC标准,则在产品上加贴相应FCC标志,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声明有关符合FCC标准规定,并保留检测报告以备FCC索要。具体程序如下:申请者向FCC认定的实验室提供样品、资料;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的要求;申请者根据测试结果声明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申请者根据FCC规定加贴标签;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声明有关符合FCC标准规定,并保留检测报告以备FCC索要。3.认证(Certification)产品需通过FCC认可的实验室测试完毕,取得测试报告后,整理产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细节照片、电路原理图、使用手册等,同测试报告一起送到FCC的电信认证机构(TCB)测试室。FCC的TCB实验室确认所有资料无误,并颁发证书。产品的测试数据必须由FCC注册的实验室提供。申请FCCID,先申请一个FCC注册代码(FRN),用来填写其他的表格。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申请FCCID,就需要申请一个永久性的GranteeCode;准备测试数据;TCB提交测试数据和技术资料;TCB代表FCC处理认证申请,审查后给FCCID;申请者在产品的标签上注明证书上识别号即FCCID。下面主要介绍工作频率大于9kHz的LED照明产品(属于FCCPart18)的情况。FCCPart18(47CFR18)规定了工科医(ISM)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条件、设备的许可和识别、设备的工作频率、辐射场强度限值和传导限值、测量的频率范围和测量方法,以及技术报告、符合性信息、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等内容。LED照明产品在使用或销售前可通过合格声明或认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二、辐射与传导限值FCCPart18.305(47CFR18.305)和FCCPart18.307(47CFR18.307)规定了照明设备的辐射和传导限值,如表3.14和3.15所示。表3.14照明设备的辐射磁场强度限值频率(MHz)辐射场强度限值(在30米处)(mV/m)非消费类设备30~883088~21650206~100070消费类设备30~881088~21615206~100020注:①对于两个频段范围的边界频率适用较为严格的限值;②符合这些限值的检测可以在更短的距离进行,如果可进行足够数量的测量绘出辐射的图案,来确定辐射的主要叶以及在30、300或1600米的预期磁场强度。另外,如果仅在一个固定的更短距离进行的测量,允许的场强限值应用1/d作为衰减因子进行调整。表3.15照明设备的传导限值频率(MHz)在50uH或50ohmLISN上测量的最大线电压(uV)非消费类设备0.45~1.610001.6~303000消费类设备0.45~2.512502.51~3.030003.0~30250三、技术报告申请认证的设备应向FCC递交FCC的731表,并附带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包含以下信息:a)测量设备的描述,或引用已在FCC备案的相关信息;b)提供给用户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副本。申请时也可以递交此类说明书的草案副本,但正式文本必须尽快提供给用户,不迟于准予申请60日后;c)设备制造商和/或设备许可申请者的完整的名称和通信地址;d)FCC识别码(Identifier)、商标和/或投入市场的设备型号;e)额定技术参数的说明,包括:-电路图或原理图;-正常工作频率;-产生的最大射频能量;-设备的功率要求;-任何其他相关的工作特性。f)测量报告,包括使用测量设备的清单,以及测量设备最后校准日期和实施测量日期的说明,并且指出获得测量报告时调查的频率范围。四、标签、说明书及相关信息要求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应加贴以下标签(见右图3.1)。该标签不应是粘贴式的纸标签,而应永久性地施加于产品上,并且购买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永久性施加是指通过焊接、铆接或永久性黏合剂,以蚀刻、雕刻、铭刻、丝网印刷、无法擦除地印制、或其他永久性的标记方式,在设备部件、金属和塑料铭牌、或其他固定在设备上的材料上加贴标签的方式。标签应能在设备的生命周期内保持清晰并且不易被剥离。通过合格声明方式获得许可的设备还应包括以下符合性信息:产品的识别,如产品名称和型号;符合性声明,如“ThisdevicecomplieswithPart18oftheFCCRules.”(本设备符合FCCPart18的规定);美国境内责任方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性信息也可放在使用手册、单独的宣传册或包装上。符合性信息格式没有作规定。此外,照明设备制造商还应向用户在使用说明书或包装(如果没有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信息:设备或系统的潜在干扰;系统的维护;用户可以采取的纠正干扰的简单措施;在产品包装或其他用户文件中提供建议声明:“Thisproductmaycauseinterferencetoradioequipmentandshouldnotbeinstallednearmaritimesafetycommunicationsequipmentorothercriticalnavigationorcommunicationequipmentoperatingbetween0.45-30MHz.”(本产品会对无线电设备造成干扰,不能在海事安全通信设备或其他在0.45~30MHz频率工作的重要航海或通信设备附近安装)。五、工作频率小于9kHz的设备对于工作频率低于9kHz的LED照明产品,应符合FCCPart15的要求。FCCPart15(47CFR15)规定了有意和无意发射体辐射骚扰和传导骚扰的测量方法、限值等技术要求,还明确了相关产品的认证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处罚办法。FCCPart15中引用ANSIC63.4:2003《低压电子电气设备在9kHz~40GHz的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作为设备的EMI测量标准,企业需要根据FCCPart15规定的限值要求,应用ANSIC63.4的测量方法,完成对产品的检测。LED照明产品属于B类无意发射体,一般通过验证的方式获得FCC的许可。此类设备的传导和辐射限值应符合FCCPart15.107和FCCPart15.109的规定。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低电压指令(LowVoltageDirective,LVD)为所有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整体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压产品,因此也必须遵循低电压指令的规范。1.LVD指令简介LVD指令适应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V或直流75~1500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旧的LVD指令73/23/EEC即行废止。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该达到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包括:(1)一般目标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2)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3)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应采取措施保证: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2.合格评定程序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为附录IV中所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即主要采取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如果这些均符合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具体CE加贴要求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程序,可以参见本专题的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合格评定栏目)。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必须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其中,“内部生产控制”中所要求的技术文档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设备的一般描述;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EC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EC合格声明内容包括: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电气设备的描述;参考的协调标准;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3.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进行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LVD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协调标准参见表5.1:表5.1LVD指令中有关半导体照明设备的协调标准(截至2009年6月5日)协调标准号采用的IEC标准采用关系最新的IEC标准EN60598-1:2004+A1:2006IEC60598-1:2003+A1:2006修改IEC60598-1:2008(Ed7.0)EN60598-2-1:1989IEC60598-2-1:1979等同IEC60598-2-1:1979(Ed1.0)EN60598-2-2:1996+A1:1997IEC60598-2-2:1996+A1:1997等同IEC60598-2-2:1997(Ed2.1)EN60598-2-3:2003IEC60598-2-3:2002等同IEC60598-2-3:2002(Ed3.0)EN60598-2-4:1997IEC60598-2-4:1997等同IEC60598-2-4:1997(Ed2.0)EN60598-2-5:1998IEC60598-2-5:1998等同IEC60598-2-5:1998(Ed2.0)EN60598-2-6:1994+A1:1997IEC60598-2-6:1994+A1:1996等同IEC60598-2-6:1994(Ed2.0)EN60598-2-7:1989+A2:1996+A13:1997IEC60598-2-7:1982+A1:1987+A2:1994修改IEC60598-2-7:1982(Ed1.0)EN60598-2-8:1997+A1:2000+A2:2008IEC60598-2-8:1996+A1:2000+A2:2007修改IEC60598-2-8:2007(Ed2.2)EN60598-2-9:1989+A1:1994IEC60598-2-9:1987+A1:1993等同IEC60598-2-9:1987(Ed2.0)EN60598-2-10:2003IEC60598-2-10:2003等同IEC60598-2-10:2003(Ed2.0)EN60598-2-11:2005IEC60598-2-11:2005等同IEC60598-2-11:2005(Ed1.0)EN60598-2-12:2006IEC60598-2-12:2006等同IEC60598-2-12:2006(Ed1.0)EN60598-2-13:2006IEC60598-2-13:2006等同IEC60598-2-13:2006(Ed1.0)EN60598-2-17:1989+A2:1991IEC60598-2-17:1984+A1:1987+A2:1990等同IEC60598-2-17:1984(Ed1.0)EN60598-2-19:1989+A2:199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修改IEC60598-2-19:1981(Ed1.0)EN60598-2-20:1997+A1:1998+A2:2004IEC60598-2-20:1996+A1:1998+A2:2002修改IEC60598-2-20:2002(Ed2.2)EN60598-2-22:1998+A1:2003+A2:2008IEC60598-2-22:1997+A1:2002+A2:2008修改IEC60598-2-22:2008(Ed3.2)EN60598-2-23:1996+A1:2000IEC60598-2-23:1996+A1:2000等同IEC60598-2-23:2001(Ed1.1)EN60598-2-24:1998IEC60598-2-24:1997修改IEC60598-2-24:1997(Ed1.0)EN60598-2-25:1994+A1:2004IEC60598-2-25:1994+A1:2004等同IEC60598-2-25:1994(Ed1.0)EN60968:1990+A1:1993+A2:1999IEC60968:1988+A1:1991+A2:1999修改IEC60968:1999(Ed1.2)EN60825-1:1994+A1:2002+A2:2001IEC60825-1:1993+A1:1997+A2:2001等同IEC60825-1:2007(Ed2.0)EN60838-2-2:2006IEC60838-2-2:2006等同IEC60838-2-2:2006(Ed1.0)EN61347-1:2008IEC61347-1:2007修改IEC61347-1:2007(Ed2.0)EN61347-2-13:2006IEC61347-2-13:2006等同IEC61347-2-13:2006(Ed1.0)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盟的安全要求以上对LVD框架指令作了介绍,企业要能够加贴CE、顺利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在程序上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行检测认证。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LED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EN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60838-2-2中的相应要求(虽然目前的LVD协调清单中还未将EN62031列出,但很多进口商已经要求企业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对于LED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EN61347-1和EN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要求;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EN60825-1(2010年9月1日将被EN62471取代)或EN62471中的相应要求;对于自镇流LED灯:应符合EN60968中的相关要求;对于LED灯具:应符合EN60598-1及EN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详见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电磁兼容要求栏目)。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CE标志。由于绝大部分EN标准均由相应的IEC标准转换而来,在本专题“IEC标准”栏目我们已经对相应的IEC标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因此下文将主要就EN标准与IEC标准的差异部分进行说明。1.LED模块欧洲安全要求规定LED模块安全要求的欧洲标准EN62031和EN60838-2-2均等同采自相应的IEC标准IEC62031和IEC60838-2-2,对于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1.LED模块的安全要求”和“2.LED模块连接器的安全要求”部分。2.LED控制装置欧洲安全要求有关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欧洲安全标准EN61347-2-13是等同采用了IEC61347-2-13的。因此这部分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3.LED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部分。3.LED光辐射欧洲安全要求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方面,欧盟在2006年的决议中同步执行了IEC标准对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对工作场所的照明提出了强制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因此,目前销往欧盟国家的LED产品必须进行光辐射安全的等级评估,对于普通照明用途和儿童用灯具,其光辐射必须达到“豁免”类要求。在现阶段,由于EN60825-1:1994在2010年9月1日前还可作为LVD指令的协调标准,因此企业可以选择EN60825-1:1994或EN62471来进行LED产品光辐射要求的检测。但到了2010年9月以后,将只能选择EN62471作为光辐射安全考核的依据。EN62471和IEC62471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4.LED照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要求”部分。以下简要地介绍一下EN60825-1:1994的基本内容。EN60825-1:1994适用于激光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激光产品包括附带或不附带独立电源的单一激光器,也包括装配了一个或多个激光器的复杂光学、电气或机械系统。EN60825-1:1994明确将LED纳入其考核范围。EN60825-1:1994包含三个独立的部分:总则、制造要求和用户指南。总则主要介绍了标准涉及的范围及制定标准的目的,对与激光产品的组件和相关术语等进行了定义。制造要求包括对激光产品的分类、工程技术要求、标记要求、其他说明性要求(包括用户资料以及采购和检修说明)、专用激光产品的附加要求(包括对医用激光产品和激光光纤传输系统的要求)以及检测要求等。用户指南为用户使用激光产品规定了安全防护及控制措施,对使用激光器的伴随危害以及激光产品的最大允许照射量(MPE)进行了详细介绍。用户指南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限制或要求强加给制造商。下面对企业关注的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制造要求进行介绍:1)分类根据使用条件及激光器的发射波长,激光器可分为1类、1M类、2类、2M类、3R类、3B类和4类激光器。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有责任对激光产品进行正确的分类。激光产品要在综合考虑其出厂后任何时间工作时可接触的全部辐射波长和输出功率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并将其划分到相应的最高类上。(2)工程技术要求根据制造商确定的安全类别,激光产品需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除执行产品的功能需要外,每个激光产品装有的防护罩必须防止人员接触超过1类的激光辐射(包括漂移激光辐射),产品的防护罩或防护围封的任意部分必须紧固,不能被徒手移开或拆除;在特定条件下,制造商要为防护罩的挡板安装安全联锁;3B类和4类的任何激光系统必须装有遥控联锁连接器和钥匙控制器;波长范围在400nm~700nm之外的属于3R类的任何激光系统以及属于3B类和4类的每个激光系统在接通电源时,或脉冲激光器的电容器组正在充电或确实尚未放电时,应给出一个可闻或可视的报警;属于3B类和4类的任何激光系统必须带有一个或多个永久性的附加衰减装置;每一激光产品必须装有控制装置,以确保在调整和使用时,不会受到超过3R类、3B类或4类可达发射极限(AEL)的激光辐射照射;激光产品上的任何光学观察器、观察孔或显示屏须提供充分的衰减以防人员接触超过1M类AEL的激光辐射;预定发射扫描辐射的激光产品,按其分类,在扫描失效或扫描速率与幅度发生变化时,不能使人员接触到超过规定类别AEL的激光辐射;日常维护要求对光路元件准直时,需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如果防护罩安装了能提供“进入”通道的挡板,则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任何进入防护罩内的人员避免受到意外接触激光危害,并安装警告装置;在工作过程和在电气伤害、温度过高、设备中火焰的蔓延、声音和超声波、有害物质、爆炸等任一故障条件下,激光产品应能满足对应的产品安全标准要求;激光产品的防护罩正常情况下应能防护伴随辐射(如紫外、可见、红外)的危害。(3)LED辐射警告标记要求每个LED产品都必须按要求带有标记。在LED产品的使用、维护或检修期间,标记按其目的必须永久固定,字迹清楚,明显可见。标记应放置在人员不会受到1类AEL的LED辐射照射就能看到的位置。标记的边框及符号应在黄底面上涂成黑色,但1类LED产品不必用此颜色组合。4.自镇流LED灯欧洲安全要求EN60968:1990+A1:1993+A2:1999是修改采用了IEC60968:1988+A1:1991+A2:1999。目前IEC60968:1988及其两个修订件已被整合为IEC60968:1999(Ed1.2)。EN60968:1990与IEC60968:1999(Ed1.2)在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志、互换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灯头温升、耐热性、防火与防燃、故障状态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下的“5.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部分),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删除了IEC标准中对E26灯头的相关规定。5.LED灯具欧洲安全要求LED灯具进入欧洲主要遵循EN60598系列标准,EN60598系列标准由IEC60598系列转化而来。对于灯具通用安全要求,目前LVD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列的是EN60598-1:2004+A1:2006,各检测机构也依据该版标准进行检测。但根据最新版的IEC60598-1:2008所采用的EN60598-1:2008目前已经发布,各成员国最迟于2009年8月1日前须在国家层面以颁布等同的国家标准或认可为本国标准的方式实施该标准。旧版的EN60598-1:2004及其修订件A1:2006将于2012年4月12日停止使用,所有使用旧版标准检测的证书(包括Semko、GS、CE等)都将自动作废,只有使用了新版标准的产品才能够进入欧盟市场。为应对这一措施,企业须提前做好准备,尽快使产品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EN60598-1:2008采用IEC60598-1:2008时只存在一些编辑性修改,而不存在技术性差异,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的安全要求栏目下的“6.LED灯具的安全要求”部分。新版EN60598-1对现行的EN60598-1:2004+A1:2006进行了总共31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由于标准要求的变化而更趋严格、可能会导致产品需要重新设计及测试的有19个方面;不涉及重新设计及测试,主要是针对旧版标准中比较模糊的章节作进一步的澄清有12个方面。以下对可能涉及需要重新进行测试的改动之处进行分析:(1)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及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的新标签取消了旧版标准中沿用的和标志。启用更加直观的标志,即对于安装在非可燃表面的灯具必须加上(表面安装)或者(嵌入安装)标志,对于不适宜覆盖绝缘材料的嵌入式灯具必须加上标志。(2)漏电流限值定义了3种漏电流类型:接触电流(touchcurrent)、保护导体电流(protectiveconductorcurrent)、电灼伤电流(electricburn),按照产品类型/供电电流等重新设置漏电流限值。(3)自带防护罩灯泡及紫外线防护要求方面把自带防护罩金卤灯泡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灯泡中的一类对待;同时,把用于防护紫外线的罩子也作为自带防护罩的一类。修改了紫外线保护罩的紫外线吸收率的两种计算方法。(4)爬电距离和空气间隙对I类灯具的“软缆或者软线的外表面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且该金属部件用线夹、载线座或绝缘材料的夹子固定”这种情形,增加了基本绝缘的要求。(5)安全超低电压要求修改了安全超低电压的定义,除了原有的不超过50V交流有效值外,增加了不超过120V无纹直流值。对于载流件外露的III类灯具,必须满足:普通灯具(IP20),带载电压≤25V交流有效值或者60V无纹直流值;如果超过此电压限值,则触摸漏电流必须≤0.7mA交流峰值或者≤2.0mA直流;空载电压≤35V交流有效值或者60V无纹直流值;对于非普通灯具(非IP20),正常电压≤12V交流有效值或者30V无纹直流值。(6)可更换保险丝新增条款,要求内部附带可更换保险丝的灯具,需要标示符号,并规定了保险丝的额定电流等参数。(7)灯具基本绝缘部件的触及明确了安装在非手可触及的范围(armsreach)的灯具为固定式灯具。要求灯具安装好之后,IP2X标准测试指针(standardtestfinger)不能触及带电体。正常使用时,标准测试指针不能触及移动式灯具(带插头且可以不用工具拆下的壁灯也属于移动式灯具)和可调节灯具的基本绝缘。安装在手可触及的范围的壁灯,使用IP1X的Φ50mm的测试指针从外部不能触及基本绝缘。此外,在调节装置发热测试、附带接地触点的接线端子、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罩、钨丝灯座和单端荧光灯座的固定、光源溅水测试要求、超低电压灯具正常发热测试、判断导电部件是否引起触电的测试、IP图示符号、附带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异常发热测试等方面也进行了改动。在EN60598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特定类型灯具的特殊要求”中,除了EN60598-2-7、EN60598-2-8、EN60598-2-19、EN60598-2-20、EN60598-2-22、EN60598-2-24作了适当修改外,其它均为等同采用相应的IEC标准。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LED灯具,其安全要求应该是将EN60598-1和EN60598-2下的特定标准结合起来进行考量。例如,对于应急照明LED灯具,所遵循的安全标准是EN60598-1+EN60598-2-22。此外,在性能要求方面,目前EN62384提出了对LED模块中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EC62384,因此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专题的国际标准-IEC标准-性能要求栏目下的“2.LED模块用控制装置性能要求”部分。电磁兼容要求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EMC标准。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关协调EMC标准的内容。一、基本要求2004/108/E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二、协调标准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表5.2列出了EM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及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和修订件:表5.22004/108/EC指令中有关照明设备的EMC标准标准内容EN标准及修订件DoC对应国际标准及修订件照明设备的无线电骚扰EN55015:2000+A1:2001+A2:20022003.08.012004.12.012005.10.01CISPR15:2000A1:2001A2:2002EN55015:2006+A1:20072009.09.012010.05.01CISPR15:2005A1:2006照明设备的抗扰度EN61547:1995+A1:20001996.07.012003.11.01IEC61547:1995A1:2000谐波电流EN61000-3-2:20062009.02.01IEC61000-3-2:2005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EN61000-3-3:1995+A1:2001+A2:20052001.01.012004.05.012008.09.01IEC61000-3-3:1994A1:2001A2:2005来源:EMC指令协调标准清单,官方公报OJC126,5.6.2009,p.1-21表5.2第3栏的“DoC”全称为“Dateofcessationofpresumptionofconformityofthesupersededstandard”,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规范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须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EN55015:2006为例,当到了2009年9月1日后,其替代标准EN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10年5月1日,EN55015:2006必须与其修订件A1:2007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版的EN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2011年9月1日,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EN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下面介绍这些EMC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1.EN55015:2006+A1:2007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kHz~1605kHz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kHz~30MHz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控制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kHz~300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与CISPR15:2005+A1:2006相同(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2.EN61547:1995+A1:2000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61547:1995+A1:2000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0,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5)。3.EN61000-3-2:2006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V、220/440V和240/415V、频率在50~60Hz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IEC61000-3-2:2005,限值和测试要求相同。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C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LED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W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W时,属于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视为A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kW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表5.3C类设备的限值谐波次数n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数标识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2357911£n£39(仅有奇次谐波)230×la10753a:l是电路功率因数。表5.4A类设备的限值谐波次数n最大允许谐波电流A奇次谐波3579111315£n£392.301.140.770.400.330.210.15×15/n偶次谐波2468£n£401.080.430.300.23×8/n标准附录A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的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4.EN61000-3-3:1995+A1:2001+A2:2005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V、频率为50Hz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EN61000-3-3:1995+A1:2001+A2:2005等同采用IEC61000-3-3:1994+A1:2001+A2:2005。按照标准第6章和附录A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短期闪烁指示值(Pst)不大于1.0;长期闪烁指示值(Plt)不大于0.65;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ms;相对稳态电压dc超过3.3%;最大相对电压变化dmax不超过:a)4%,无附加条件;b)6%,设备为:手动开关,或;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c)7%,设备为:使用时有人照看,或;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控制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b)和c)适用;对所有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立即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根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b)或c)。Pst和Plt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情况。三、合格评定程序1.合格评定流程新EMC指令规定了两种合格评定程序(见指令的附录II和附录III),差别在于制造商是否申请公告机构(NB)进入了合格评定过程,见图5.1。不管哪条途径,指令都要求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提供一份技术文件以此作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依据。图5.12004/108/EC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指令附录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无NB参与):制造商应根据相关的现象对设备进行电磁兼容评定,以便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点中的保护要求。如果所有相关协调标准都得到了正确应用,则认为完成了电磁兼容评定;电磁兼容评定应考虑所有预期的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多种配置,则电磁兼容评定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配置下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指令附录I第一条的保护要求;根据指令附录IV的规定,制造商应编制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以作为设备符合新指令基本要求的证据;按管理机构的要求,从该设备停止生产后,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至少应保存该技术文件及EC合格声明10年;如果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均未确定,则管理机构要求保持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的义务由将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人承担;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的制造是根据指令附录IV所要求的技术文件和新指令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指令附录III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有NB参与):本程序由指令附录II和以下内容组成;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代表应将技术文件提交给NB,由它进行评定。制造商或其代表应向NB规定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评定;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为制造商或其代表颁发证书。证书内容应限于NB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制造商把NB的证书加到技术文件里。2.电磁兼容评定(EMC评定)首先,制造商需要根据相关EMC现象对设备进行EMC评定,以确保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需要考虑设备所有正常预期工作条件。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EMC评定要确保在制造商确定的预期用途的所有典型配置下,设备满足保护要求。EMC评定有三种方式:①使用EMC协调标准;②不使用协调标准,而是制造商自己的方法;③两者的混合,例如,发射现象使用协调标准,抗扰现象使用详细的EMC技术评定。制造商可以请第三方为其进行EMC评定,或协助其进行部分评定。但根据指令的规定,制造商对设备的符合性负有全责,而不是第三方如公告机构或EMC检测实验室。如果制造商使用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该制造商必须保持整体上的控制,并且对最终产品的符合性负责。(1)“最恶劣情况”方法如果设备有不同的配置,只须对最可能造成最大骚扰和最容易受到骚扰影响的配置进行EMC评定,这种方法为“最恶劣情况”方法,旨在减少评定的成本。它适用于有着类似特性的系列产品,也适用于以设备的不同变型和功能的不同配置投入市场的产品,如同一类型但有不同的功率输入、而骚扰源或可能的抗扰问题不依赖于功率输入的产品。制造商负责识别可能的配置以及选择最恶劣情况,并在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最恶劣情况”方法。(2)使用EMC协调标准正确使用涵盖EMC指令所有基本要求的相关协调标准,相当于进行详细的EMC技术评定,这是证明EMC符合性的最常用和优选的方式。当投入市场的单个设备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的最新整合版本的相关协调标准的EMC要求,可推断其符合EMC指令的保护要求。选择适当的协调标准是制造商的责任。当时间过了设备采用标准的符合性推断中止期(dateofcessation)时,制造商需要对新版标准进行EMC评估(仅限于那些直接影响设备EMC特性的变更),甚至可能需要重新检测,并对新版协调标准签署合格声明。然而,因为使用协调标准是自愿的,如果制造商希望继续使用已不是协调标准的旧版标准,必要时需要提供其他技术解决方案,并在合格声明的文字上说明合格评定方法(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改变了。(3)没有使用协调标准的EMC评定制造商也可以不引用协调标准,而是通过自己的EMC评定来直接声明其设备符合保护要求。这种评定须遵循一定的技术方法以确保满足EMC指令的要求。制造商须提供符合性的明确的证据。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适合设备的协调标准(如新产品),或标准没有涵盖所有保护要求,或设备使用与协调标准矛盾或标准没有考虑到的技术等情况。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说明制造商选择这种评定方式而采取的 步骤 新产品开发流程的步骤课题研究的五个步骤成本核算步骤微型课题研究步骤数控铣床操作步骤 以及如何检查设备符合性:设备工作条件和预期用途的描述和定义,包含有关设备的电源电压和频率特性;设备使用所在环境的规范、描述和分类,包含设备被移动而必须在多个环境下的发射和抗扰特性。这项选择是制造商的责任,基于对电磁环境的知识和涉及的统计特性的了解;所涵盖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的明确规范以及适用的兼容等级;设备性能标准的规范,该规范的制定应考虑到用户的合理预期;关于设备抗扰度的测试电平;采用的发射限值等等;参考已有资源如任何协调标准、建议;指出与参考文件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涉及考虑到的现象、测试方法、测试设备或测试电平等等;EMC设计考虑和/或计算结果;统计计算、理论研究或其他实施的检查,提出背景理论、争论、结果和结论;这可能包括骚扰的发生电平和统计分布;有关如何选择零部件的描述;有关屏蔽、电缆屏蔽和路由、过滤器、铁氧体等;任何为了符合保护要求而采取解决方案的描述;任何用于限制骚扰发射的通用或特殊要求的规范;在住宅区是否符合保护要求的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须明确规定限制使用;为了确保设备投入使用后符合保护要求,设备在组装、安装、维修或使用时是否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评定;对于系列产品选择“最恶劣情况”方法的标准。3.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特别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细节:产品的定义;设备的一般性描述;如果全部或部分采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引用的全部或部分协调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或只采用了一部分协调标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II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如果制造商采用的是指令附录III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NB的声明。4.EC合格声明EC合格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于指令2004/108/EC的引用;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规范;合格声明的日期;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四、信息要求除了CE标志要求外,EMC指令增加了一些额外的信息要求,从而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各种费用,增加了设备的可追溯性。它们包括: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在随附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环保要求在环保方面,欧盟与LED灯具有关的法规主要是2003年发布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02/95/EC)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2002/96/EC),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和废弃产品回收的要求。1.RoHS指令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1月27日批准了RoHS指令,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超标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与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在构成电子电气设备的每个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PBB与PBDE的含量不能超过0.1%(1000mg/kg),镉含量不能超过0.01%(100mg/kg)。均质材料的定义为不能通过机械拆分的手段进一步分解的单一材料,机械拆分包括典型的刨、磨、剪、钻等机械手段。RoHS指令适用于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其中第5大类就是照明设备,也包括LED灯具。在RoHS指令的附录中,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但与LED灯具都无关系。LED光源由于其结构特性,一般不含铅、汞等有害物质,因此主要是光源之外的部件要符合RoHS指令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的修改提案,打算对现有RoHS指令进行较大的修订。新提案引入了欧盟“产品销售”立法框架((EC)No765/2008和768/2008/EC)中经营者的义务要求,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销售商;并改变了豁免机制,要求提交豁免申请时应同时进行替代物分析,豁免将每4年评审一次。2010年2月2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委员会决定2010/122/EU,鉴于对LED中的镉进行替代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决定对其进行豁免。2010/122/EU要求,在RoHS指令的附录(即豁免)中增加以下第39条:“39.2014年7月1日前应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色彩转换II-VI族LED(<10μg坎德拉每平方毫米发光面积)中使用的镉”2.WEEE指令WEEE指令是与RoHS指令同时发布的,同样适用于包括照明设备在内的10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其主要内容包括:(1)报废设备的治理方法: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产品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产品;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2)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3)有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4)惩罚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WEEE指令是生产者负责的指令,由生产者为指令的实施付费,生产者承担WEEE的收集、处理、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所发生的费用。成员国则需达到回收循环目标,其中照明设备的回收率为70%,再使用率为50%。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的修订提案,打算将目前成员国4公斤/人的收集率改为投放市场总量的65%;回收目标增加5%,即到2011年12月31日前,照明设备的回收率应达到75%,再使用率为55%;提案还对生产者在各成员国注册的通用性、以及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监督等规定了要求。能效要求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能效要求主要体现在《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简称EuP指令)中。一、EuP指令概述2005年7月22日,欧盟正式颁布了《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即EuP指令。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原则上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并要求必须注重这些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这是欧盟继WEEE指令、RoHS指令之后掀起的又一次绿色浪潮。Eu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特定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指令,它的真正实施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特定产品要求的实施措施。EuP指令第15条规定了选择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此外,还需考虑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实施措施的制定,将从产品的生命周期出发,对环境影响因素和改善环境性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继而开展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等竞争性方面的评估,并综合考虑其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此外,欧盟要求实施措施在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同时,不应该对消费者以及制造商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EuP指令属于新方法指令,满足EuP指令的要求将加贴CE在欧盟销售。目前,EuP指令实施措施确定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体现在能效方面,可以说,EuP指令就是欧盟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EuP指令对LED照明产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已经正式生效的《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No244/2009”)中。此外,其正处于预研阶段的“Lot19:家用照明—第2部分定向灯和家用灯具”也将对定向LED灯的能效要求进行规定。二、家用非定向LED灯的要求No244/2009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其中的非定向家用灯就包括了使用发光二极管的LED灯。对非定向LED灯的要求,主要包括能效要求、产品信息要求、合格评定要求以及市场监管要求等。1.能效要求No244/2009规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对于非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24√Ф+0.0103Ф)瓦。这一要求就相当于要达到欧盟《家用灯能效标签指令》(98/11/EC)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非定向家用LED灯,能效上必须达到这一要求,否则无法加贴CE。2.产品信息要求对非定向LED灯,从2010年9月1日起应提供以下信息:(1)在终端消费者购买前在产品包装和自由登陆的网站上清晰展示的信息:依据98/11/EC指令,当灯的标称功率显示在能效标签外部时,灯的标称光通量也应在标签外部以至少为灯标称功率两倍大的字体显示;以小时表示的灯的标称寿命(不高于额定寿命);灯过早报废前的开关周期次数;色温(也用绝对温标值表示);达到60%光输的预热时间(若小于1秒则显示为“instantfulllight”);若灯不能调光或仅在特定的调光器下调光,则发出警告;若设计在非标准条件下(诸如环境温度Ta≠25℃)实施最佳使用,则提供相关条件的信息;用mm表示的灯的尺寸(长度和直径);若包装上宣称与白炽灯等同,宣称等同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应与包装中包含的灯的光通量一致(根据表5.5)。表5.5适用于指定的额定光通量的最大额定功率灯额定光通量Φ[lm]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LED以及其它灯[W]13615249254704080660105575152110024521503452200(2)在免费访问网站上公开信息下列信息至少应该以数值的形式表示:(1)中规定的信息;额定瓦数(精确到0.1瓦);额定光通量;额定灯的寿命;灯的功率因数;达到标称寿命时的光通维持率;启动时间(以X.X秒表示);显色性。3.合格评定要求No244/2009第4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合格评定要求,即按照EuP指令的附录IV“内部设计控制”或附录V“符合性评估管理体系”进行。非定向LED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途径来满足EuP指令的符合性要求。如果企业采用附录IV“内部设计控制”作为合格评定途径,则需要提交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技术文档:耗能产品概述及其使用目的;生产商进行的环保性能评估结果和/或生产商评估、纪录、确定产品设计方案时使用的环境评估文献及案例研究;生态档案(实施措施要求时);与产品环保设计相关的设计要素;第十条提到的全部或部分标准名单;当第十条提到的标准不适用或不能满足所有实施措施要求时,应给出解决方案;根据附录I第2部分要求提供产品环保设计指标相关信息;所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衡量结果,包括与适用实施措施中所述生态设计要求相比这些衡量结果的合格性详情。如果企业采用附录V“符合性评估管理体系”作为合格评定途径,则需要按照“产品环保性能政策”、“计划”、“执行与记录”、“检查与纠正”等步骤来实施管理体系(具体要求见欧盟EuP指令附录V)。4.市场监管要求No244/2009第5条要求成员国根据条例附录III的要求实施市场监管程序,以确保非定向LED灯能满足条例附录II中确定的生态设计要求。附录III对市场监管作了如下规定:成员国当局应从随机挑选的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型号中抽取最低20盏灯作为样品进行检测。如果该批次的平均值与附录II中规定的限值或宣称值的差异没有超过10%,则可认为该批次产品符合条例附录II中的要求。否则,该型号将被视为不符合。此外,附录III还确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三、定向LED灯的要求欧盟EuP指令定向LED灯的要求还处于预备性研究的阶段,目前“Lot19:家用照明—第2部分定向灯和家用灯具”预研报告的大部分章节已经发布了,但报告的最终定稿还没有正式出台。一旦预备性研究完成,欧盟将召开针对该部分内容的咨询论坛,并最终出台相关实施措施,预计相关实施措施将在2010年出台。在“Lot19:家用照明—第2部分定向灯和家用灯具”预研报告中,欧盟对欧洲市场上主要使用的定向灯进行了梳理,并确定了重点的研究对象,其中涉及的定向LED灯主要有以下三类:电压230V、功率大于0.5W、灯头为E27、GU10的白光LED灯;电压12V、功率大于2W、灯头为GU5.3的白光LED灯;混杂电压、无灯头的白光LED模块。在预研报告中,欧盟对各类定向光源的生命周期成本、对环境的影响等要素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是,采用LED定向灯在生命周期成本和环境影响方面是最佳的选择。和基准的白炽反射灯相比,LED反射灯可以节约82%的总体能耗、82%的生命周期成本,其水银排放量也将降低81%。具体有关定向LED灯的能效及性能要求,只有密切跟踪EuP指令Lot19的立法进程才能进一步明确。四、欧美能效要求比较目前在LED照明的能效要求方面,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制定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美国主要是在其自愿性认证计划——“能源之星”认证中体现了对LED产品的要求(见本专题的美国市场技术准入要求-能效要求栏目),其强制性的能效规范还未出台。而本节中,我们重点介绍了欧盟EuP指令对LED灯的能效要求。为了让读者对这些能效要求有更深入的了解,我们将对两者的要求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比较。1.标准性质美国“能源之星”是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推出的资源性能效认证计划,它非强制性的,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选择“能源之星”认证,也可以不选择“能源之星”认证。只不过鉴于“能源之星”在美国和世界的影响力,通过“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将会更好地受到消费者的认同。欧盟EuP指令属于强制性要求,所有出口欧盟的相关企业必须满足指令及其实施措施中的要求,才能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一旦被欧盟市场监管机构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2.涉及范围的比较美国“能源之星”在LED照明产品的能效规范方面推进速度非常快,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对LED灯具进行了详细规定外,还有针对LED光引擎的相关要求。此外,“能源之星”有关整体式LED认证的规范也即将正式出台。欧盟EuP指令目前仅有针对家用非定向LED的能效要求,针对定向LED的要求还处于预研阶段,但预计2010年会最终出台。3.相关指标的比较美国“能源之星”和欧盟EuP指令均有针对非定向LED灯的相关能效要求,这里主要就这点作一比较。欧盟EuP指令的No244/2009要求非定向的LED灯达到欧盟98/11/EC指令中的A级能效要求,根据该要求,非定向LED灯的功率不同,相应的光效限值也不同(见表5.6):表5.6No244/2009中非定向LED灯的光效要求功率(w)欧盟A级光效(lm/W)功率(W)欧盟A级光效(lm/W)0.57.411148.27113.021249.68221.211350.96327.081452.13431.601553.20535.231654.20638.251755.13740.821855.99843.041956.80944.992057.561046.72而“能源之星”《整体式LED灯能源之星计划要求(草案2)》中对全方向的LED灯的最低光效要求为:50lm/W(灯的功率小于10W)和55lm/W(灯的功率大于等于10W)。将上述两者进行比较,可知对于功率16W及其以下的LED灯,“能源之星”要求比欧盟EuP的要求更为严格;对于功率16W以上的LED灯,欧盟要求更为严格。由于非定向LED5W以下的更为常见,由此可见“能源之星”要求远远比欧盟EuP的相应要求严格。此外,“能源之星”还对灯的光强分布、最低光输、灯的最大直径及最大总长等性能指标进行规定(见本专题的美国市场技术准入要求-能效要求栏目中对全方向灯的要求),而EuP没有就这方面进行严格限定。但是EuP比“能源之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产品信息要求(见本栏目5.4.2下的第2点)。4.测试方法的比较“能源之星”《整体式LED灯能源之星计划要求(草案2)》对非定向LED灯推荐了一些测试方法,如表5.7所示:表5.7“能源之星”推荐的测试方法性能特征测试方法推荐标准整体式LED灯光效:光输输入功率IESNALM-79-08ANSIC82.2:2002功率因素ANSIC82.77:2002流明维护(L70)IESNALM-80-08可靠性DOE正在评估几种可靠性测试程序以确保整体式LED灯的长期可靠性。这些包括:短期老化测试(burn-intest)(根据NEMA,程序在制定中);Wethightemperatureoperatinglife(WHTOL)测试,根据EIA/JESD22-A101-B;“能源之星紧凑型荧光灯认证要求”(4.0版)中提到的温升加快速周期强度测试。显色指数ANSIC78.377:2008、IESNALM-79-08、CIE13.3:1995、IESNALM-58-94染色性及相关色温ANSIC78.377:2008、IESNALM-79-08、CIE15:2004、IESNALM-58-94、IESNALM-16-93色彩空间均匀度及色彩维护IESNALM-79-08、CIE15:2004、IESNALM-58、IESNALM-16、IESNALM-80噪音A类声音分类:电源不超过24分贝灯的安全ULSubject8750而欧盟EuP指令No244/2009附录III中还没有明确对非定向LED灯的具体测试标准。总之,美国“能源之星”在LED照明产品能效规范方面推进速度更快、要求更为全面和完备合格评定要求以上重点对LED照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需要遵循的主要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介绍,此外,进入欧洲的LED照明产品还须符合一定的合格评定要求。在前面的低电压指令以及电磁兼容指令的介绍中,我们已经对两指令具体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了介绍。但欧盟市场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进入该市场的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因此,本小节将对欧盟CE标志要求作一个整体介绍。此外,德国的GS认证在欧洲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取得该认证的产品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本文也将对其进行介绍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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