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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问题解答PPT课件2013年汇算清缴政策辅导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总局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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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汇算清缴政策辅导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协调解决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1)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将其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2)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3)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4)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5)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6)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7)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8)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从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问题描述: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答: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属于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部分政策执行口径视同销售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确认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例题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 借:销售费用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研发费的税务处理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部分政策执行口径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别设在北京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均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北京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凭据能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有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的凭据、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方可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企业既有软件企业证书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与软件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属于不同优惠方式,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答:委托境外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是企业研发活动的一项内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也未禁止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规定发生的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境外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银行卡刷卡消费费用减免问题问:银行卡持卡人在银行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持卡人会获得部分费用减免,减免的费用由银行支付给商户,银行负担的这部分费用应归入哪类费用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持卡人获得的部分费用减免实质是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持卡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对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可计入银行的销售费用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二)信用卡中心各种礼品的问题问:信用卡中心存在着大量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商城注册送礼券等行为,这些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需要明确。另外,商业保险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如果开卡或刷卡送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企业采取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商城注册送礼券等行为,实质是为鼓励持卡人消费而发生的促销行为,有关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计入销售费用从税前扣除。对采取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的,如属于送实物,赠送的实物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对采取积分满额送的,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待其明确后再予处理;对采取商城注册送礼券的,应在提货时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对开卡或刷卡送商业保险的,应在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时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三)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1.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判定问题问: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100万支出,应在税前扣除100万,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账务处理了40万,实际在税前扣除了40万。那么企业以后年度追补确认时,账务未处理的60万能否扣除,即:对某项经济事项,当年会计虽然处理了,但是金额不准确,差额部分算不算已经会计处理?答:如属于人为故意会计差错则不可以追补扣除;如不属于人为故意的会计差错,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或属于重要会计差错以后年度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予以追补确认的,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追补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超过5年以上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处理问: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每年计提的利息支出当年不允许扣除,在借款到期取得合法凭证后可以按照15号公告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企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超过15号公告规定的追溯期限,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答:考虑到收取利息的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因此对于借款人可在支付利息的年度一次性扣除利息支出。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其中的“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如何理解?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结束年度(不含)前一次性支付。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年度的纳税调整。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13年4月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12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13年的销售收入?答:应冲减2013年销售收入。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的规定,采用搬迁支出冲抵搬迁收入的处理方式,那么,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能否也可以冲抵搬迁收入呢?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单位办公租用个人房屋,涉及的税费往往由单位承担,这在北京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承担税费的票据为单位抬头,在审计中我们是看作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做纳税调增,还是认可不做调整(房产税按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房主个人负担的税费,不得由企业代为支付从税前扣除;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如按房产税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的有关税费,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但未签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或劳务协议,该企业支付报酬时自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并按“劳务报酬”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这些社会雇工未给企业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用“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作为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应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于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于签定劳务协议的,企业作为劳务费,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以前年度调增未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问:如企业当期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已进行纳税调增,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应追补扣除在上一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保险相关问题(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为“全体员工”上缴,而为“部分员工”上缴,不管是否超过5%的标准都不能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为部分员工支付的不得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保险相关问题(2)特殊工种的定义问:《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特殊工种”税法上无明确的定义,实际中无法执行。答: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保险相关问题(3)由于公司成立需要资质,使用一些人员的资质,并为其负担社会保险,但并未实际发放工资,对于此类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资质需要而使用的人员,该人员未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也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保险相关问题(4)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定额报销的职工医药费是否可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对企业以自管形式建立的用于医疗方面的专用资金不得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5号公告中,对于可以申报的资产损失的判定条件是: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答:在确认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时,对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对于会计核算中已通过计提准备确认损失,但不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实际或法定资产损失,待其符合条件时再申报扣除。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企业从外单位购入旧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答: 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感谢大家、欢迎指正!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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