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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医学会 蒋士浩 2019年4月19日 提纲: ◆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国家《条例》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分析 ◆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出台的背景 目前面对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几个概念 医患纠纷: 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医学会 蒋士浩 2019年4月19日 提纲: ◆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国家《条例》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分析 ◆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出台的背景 目前面对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几个概念 医患纠纷: 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损害侵权:指医疗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技能上的不合理欠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 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预防—医疗安全—更关注医院管理及核心制度执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医疗损害预防—医疗风险—更多与误诊误治、并发症等医务人员技能提高、医疗职业风险等—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医闹” 防范– 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投诉接待、秩序维护、处理机制等)不够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共26条) 二、国家《条例》主要内容: 总共5章 56条 第一章 主要是讲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新闻媒体,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第1条—第8条共8条) 第二章 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主要是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角度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第9条—第21条共13条) 第三章 也是《条例》核心内容之一,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第22条—第44条共23条)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主要是问责和追责警告,罚款,撤销登记,开除,撤销资格,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解聘: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降级或者撤职,暂停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45—53条) 第五章附则。(第54—56条) 第一章 主要是讲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新闻媒体,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第1条—第8条共8条)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主要是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角度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 (第9条—第21条共13条) 1、医疗纠纷预防总要求: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医疗风险管理: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3、新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4、使用药械、血液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5、告知义务、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高风险医疗活动的预案: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7、病历资料的保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8、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印: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9、医患沟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10、投诉、接待: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11、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监管: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12、患者遵守医疗秩序: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13、加强科普、教育: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也是《条例》核心内容之一,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第22条—第44条共23条) 1、纠纷处理途径 5种(第22条  2、医疗机构告知内容 4方面(第23条) 3、病历资料封存(第24条 ) 4、输液、输血、注射用药封存(第25条) 5、病人死亡、尸检及尸体处理(第26条 ) 6、处理医疗纠纷中的程序纪律(第29条) 7、医患协商怎么处理(第30条) 8、人民调解怎么处理(第31、32、33、38、39条) 9、医疗损害鉴定(第34、35、36、37条) 10、卫生行政调解怎么处理(第40、41条) 11、诉讼(第43条 ) 12、赔偿体制法律规定(第44条) 纠纷处理途径 5种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机构告知内容 4方面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病历资料封存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输液、输血、注射用药封存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病人死亡、尸检及尸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处理医疗纠纷中的程序纪律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关于医患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关于人民调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疔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末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关于卫生行政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关于诉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赔偿体制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主要是问责和追责警告,罚款,撤销登记,开除,撤销资格,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解聘: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降级或者撤职,暂停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45—53条) 1、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资料 2、未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技术应用 3、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工作质量、安全、告知、风险规范、病历资料、投诉、接待、病案封存、重大医疗纠纷报告等9方面情况,严肃追查 4、鉴定中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5、尸检中出具尸检报告 6、人民调解员(至多解聘的处理) 7、新闻媒体 8、卫生主管部及其他公关部门 9、医患双方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54—56条) 1、强调了军队医疗机构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2、强调了医疗机构行政调查处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日 三、典型案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8项 首诊负责制度 三级查房制度 会诊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术前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查对制度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危急值报告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存。 2、人民调解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更多体现柔性处理医疗纠纷) 现阶段关键是要加强具有权威、行政强制、为公众负责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建设,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由政府建立牵头组建“医疗纠纷调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实施,负责医疗争议的调查处理。 真正为社会建立一个医疗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让全社会了解医疗纠纷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也只有在获得专业的、科学的判定结论基础上的处理才具有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吸收医患协商、人民调解、仲裁 等多元处理途径作为补充。 3、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4、制定法规的目的应当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来解决问题。 医疗纠纷预防要求与现实状况差距较大。 预防的核心是要加大处罚力度。预防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医疗行业的特点是风险大,决定了行业自身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和管理。 《条例》应该针对社会而不是卫生行业,更多的是要考虑社会的需求,预防相对于处理来讲还是次要的。 当前医疗纠纷突出的问题---使医疗纠纷处理有序化,维护医和患的合法权利,打击乘医疗纠纷之乱进行“医闹”。 ---要明确谁处理、谁评判、谁赔付3个核心问题。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构建设想 Click to add Text Click to add Text Click to add Text 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事件保险。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卫生部要求进一步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前者是救济过错人,后者是针对医疗意外事件。 医闹事件更多的不是过错损害,而是医疗意外事件 明确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机构 完善医疗责 任保险制度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中心”作为行政(或第三方)处理机关,负责医疗事件调查处理。司法诉讼作为法制的最终解决机制 报告或投诉 调查分析 医学鉴定 2006 发挥医学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作用 有责任 无责任 医疗意外 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赔偿标准赔付 一分钱都不能陪,并且针对医闹要坚决打击。 按照医疗意外保险给予补偿 处理机关受理 处理机关 建立医疗纠纷社会化处理有序机制 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杜绝:医院直接赔付 病人----医疗意外保险(每门诊人次、住院日) 保险公司-----理赔(凭处理机关结论)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有责任、无责任、医疗意外) 卫生行政、司法、医调委----处理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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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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