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职业学院警卫大队[民兵步兵分队]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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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协助保卫处(科)做好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促进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身心健康的发展。根据《高等院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结合警卫大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规范警卫大队内部管理,以大队长负责制,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队员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强化警卫大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 第三条 树立警卫大队军事化形象,使其成为有道德、有组织、有纪律的文明之师。 第四条 本条例的规范仅适用于警卫大队在职人员。
第二章 职则范围
第五条 负责校园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预防各种盗窃、抢劫、敲诈勒索、流氓斗殴行为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和保卫处(科)的特别规定,制止和教育扰乱学院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做好重大节假日和学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院各类大型集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 对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入校的人员,有权向保卫处(科)报告,并协助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不定期、定时组织对学生公寓和校园其他公共区域的治安、消防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抓严管违纪学生,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加强校园内摊贩、经商管理。即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各类经商、推销活动,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保卫处(科)做好有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遵守和协助执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领导或保卫处(科)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 第十三条 未经保卫处(科)和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任何人都无权调用警卫队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警卫大队内部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自主、高效率的为警卫大队发展做出贡献。
(一) 宗旨:服从服从再服从,不讲条件,不讲待遇,全心全意为学院服务。 (二) 队训:遵纪守时,忠诚团结。
(三) 原则:
1、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选人用人原则)。
2、严守岗位,文明执勤(工作原则)。
3、快、静、齐,一切行动听指挥(训练原则)。
(四) 口号:坚持坚持再坚持,为警卫大队建设努力奋斗。
(五) 目标:建设安全、文明、舒适的和谐校园。
第十五条 警卫大队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警卫大队的组织机构依次下设:队委会(管理委员会)、总教官《武装部、保卫处(科)委派》、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军武教员、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纪检部正副部长、宣传部正副部长、外联部正副部长、文体部正副部长、篮球队技术指导、教练)、国旗护卫队(设:正副队长、办公室主任)和三个治安防暴中队(设:正副中队长)。
(二)警卫大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委会(管理委员会),全队以总教官负责督导工作,以大队长负责制组织开展工作。
(三)警卫大队大队长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大队长对队委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和完善警卫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警卫大队的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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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警卫大队的日常工作,主持各项主要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员的实际表现,可对队员的录用进行调整、实施奖惩等; ,、 团结干部队伍,协调各部门工作;
,、掌握警卫大队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帮助干部队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并传达有关精神指示。
(四)警卫大队教导员依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对警卫大队委员会负责,受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监督;
,、协助大队长做好警卫大队的各项工作;
,、主抓大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做好队员的思想引导与教育工作,开展全体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学习;
4、做好队员分管工作考核,坚决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考评等级;
,、 协助组织各项活动,并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警卫大队副大队长依规定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对警卫大队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协助大队长搞好队内日常管理,并受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监督;
,、主抓警卫大队训练,制订、更新大队总体训练计划和训练纪律; ,、当大队长不在时,受大队长委托主持全队日常管理工作及例会工作,全权代理大队长行使职权。
(六)警卫大队办公室职责
,、以主任负责制组织开展工作,主任对大队长负责并受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监督,下设各部坚决维护主任工作,服从主任领导;
,、办公室负责大队纪检部、宣传部、外联部、文体部建设等工作; ,、制定办公室阶段性的计划,合理分配下设各部的任务,协调各组工作; ,、 组织力量收集、整理、汇总存档各种文件性资料,在干部换届时移交给新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每次会议的考勤和会议记录;
,、负责安排每天办公室的值班;
,、认真完成大队长或、教导员副大队长交代的其他任务或指示; 8、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各部职责《本制度略,详细参照<办公室管理细则>》。
(七)正副中队长依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大队长负责并受队委会监督;
2、根据副大队长和军武教员的具体训练安排组织中队训练;
3、管理中队的日常工作;
4、服从上级调动与安排;处理事情是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5、关心各队员生活、学习情况,加强各队员思想教育,妥善解决队员与队员、队员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6、在训练和工作中提升队员的道德修养、军事武术素质及管理水平; 7、接到任务时,合理安排好人员,认真完成任务;
8、副中队长主要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及协助中队长工作。
(八)国旗护卫队正副队长、办公室主任、队员依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制度略,详细规定参照<国旗护卫队管理规定〉》
(九)警卫大队队员依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服从调动与安排,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必须对队里的工作或任务保密,并以学院实际情况处理问题; ,、注意文明礼貌,尊重老师、队长,团结友爱,加强自身素质修养;
,、遇到特殊情况紧急集合时,所有队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都必须及时、主动到事发地点或指定地点集合,并采取有效措施,服从指挥,听从安排; ,、注意周围同学的动态,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负责干部;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听从上级或队长的统一安排与调配; ,、 坚持按时执勤,不得脱岗,一切工作都从权责问题出发,自觉、自主地做出实际效果;
,、可以学生干部的身份,优先推荐入团入党、优先推荐评国家奖助学金、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优先推荐参加学生军事教官培训,正常离校参加工作,可按程序办理离队手续,并将任职档案存入学籍档案、网上电子档案;
,、警卫大队队员同时又隶属娄星区民兵步兵分队队员,可享受娄星区民兵的部分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如打靶射击、校外应急执勤、接受上级军事部门的检阅等); ,,、完成上级或队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警卫大队干部任命程序(考察——试用——任命)
在队所有队员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由队委会提名或自荐形式参选,自己提交申请书,进行参选演讲、技能考核;新任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国旗护卫队队长由所有在职老干部和队员投票选举产生,然后报武装部、保卫处(科)审批(试用);其余干部由在职(新任)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办公室主任提名和队员投票选举产生,然后由队委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学院或武装部、保卫处(科)审批(试用),所有干部试用期满后,经队委会(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武装部、保卫处(科)任命。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十七条 警卫大队队员之间在工作、执行任务时是同事关系。 第十八条 与其他同学之间在平时是同学关系,但在管理过程中是学生干部与学生的关系(也就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第十九条 队长和队员在执行任务时是上下及关系,在平时是同学关系,从入学先后来说是师兄(姐)师弟(妹)关系。
第二十条 在执行任务时,以队委会及大队长的命令为主,在平时各中层干部有权管理相应队员。
第二十一条 干部必须尊重队员的民主权力,不得压制民主,不得打击报复,不得辱骂队员。
第二十二条 任何警卫大队成员都不得侵占学生个人合法利益,不得私下收同学钱物,必须以身作则,公道正派,一视同仁。
第五章 礼节、着装、仪容、举止
第二十三条 见到学院领导、老师及教练时,要主动问好。
第二十四条 队员之间因事接触时要相互问好,在执勤交接班时必须要相互转告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军容严谨;平时集合时要佩戴相应的证件,不得披衣、敞衣、挽袖;着便服时要穿着整齐;在执勤时必须着迷彩服佩戴相应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持头发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女队员不得披头散发、不得文身、浓妆艳抹、不得留有长指甲、染指,不得配有耳环、戒指、项链等。 第二十七条 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要举止端正,言谈文明,着迷彩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放入口袋。
第二十八条 不定时进行军容风纪检查,发现将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六章 请假销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必须按级请假,大队长、教导员、办公室正副主任、秘书长、国旗护卫队正副队长、国旗护卫队办公室主任、教练请假离校一天以上者需大队长审批后交总教官同意批字方可,周末除外;需回家者必须事先报告。请假一天以下由大队长审批;军武教员由副大队长审查大队长审批;中队长、各部长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大队长审批;副中队长、各部副部长由教导员审查大队长审批;国旗护卫队队员请假需提前向队长请假。各中队队员必须在中队长处请假同意批字后方可生效,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当面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准代假或口头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 按规定各个负责人必须每星期天将所有请假条上交纪检部统计直接纳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请假时间两天以上者,队员必须到值班队长或大队长处请假,干部必须到总教官处请假,其余请假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干部队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各批假人处销假,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干部队员每周最多可请三次假,请假次数与期末评优评先直接挂钩,一学期累计请私假五次以上者不参与期末评比。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不按规定请假均按旷到处分。
第七章 队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姿态端正,军容严谨,精神振作,严肃认真;按时集合,不迟到、早退、旷到。
第三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从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保持列队整齐,出入列队应当报告并经允许方可出列。
第三十七条 集合时按要求着装,不准穿便服、不准做小动作、不准讲小话;必须佩带相应证件。
第三十八条 指挥员指挥要正确,口令要清晰、洪亮,必须端正姿态,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第三十九条 严禁警卫大队成员内部之间谈恋爱,严格保持男女之间的距离;否则按相应的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执勤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为了提高校园安全巡逻执勤效率,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及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值班时必须做到文明执勤、严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保持军容严整;交接班时必须跟对班交接好本班值班过程中所发现得问题。
(二) 晚查房时,必须做到礼貌礼节、说话和气,先敲门然后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在查房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队长汇报,然后由带班队长做登记,及时汇报给各栋宿管并上交督察组统计,最后由办公室将情况公布。 (三) 站岗值勤时,必须严格按照队列要求做好每一个动作,严格树立警卫大队的威武形象。
(四) 在值勤过程中要密切留意四周动向;发现违纪情况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如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
(五) 大队长主要负责日常值班巡查工作改进计划;值班队长负责值勤考核工作和具体值勤安排,并做好记录;全体干部队员都应服从安排,并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不当的理由为借口迟到或缺勤。
(六) 在值班过程中,若非特殊情况,不得做值班以外的事情;队员需调班或请假者,需提前向值班队长或中队长报告,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否则,当缺勤处理;替班者未到岗,按照缺勤处理。
第九章 证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件的所有权归警卫大队,警卫大队队员离队时必须上交相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凡有记过处分以上者,将没收相关证件,按情节严重确定考察期,如表现转好的可由中队长申请领回。
第四十三条 警卫大队发放的证件(胸卡、胸标、肩章、)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发现有以上情况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证件丢失要重新办理,重新办理费用由自己承担,并给与队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 为了加强警卫大队的队伍建设,规范警卫大队的管理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鼓励队员,向着积极认真的方向发展,提高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约束和教育队员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警卫队的实际情况与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 严格执行有关奖惩管理办法,对表现突出、积极主动工作、学习优秀的队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参与期末评优。
(二) 根据队员实际工作表现在期末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定结果记入警卫大队档案,每学期评定一批表现突出者为“先进个人”、评定并将
“优秀干部”、“优秀队员”、“训练标兵”“内务标兵”荣誉称号等。 (三) 其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 警卫大队规定,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留队察看、辞退(劝退)、开除五个等级,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对于迟到、早退两次以上者,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另外未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未经同意,私自将证件借给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明知是重要的信息《如泄露有关保卫处(科)、警卫大队的重要秘密信息》,视其情节,给予留队察看以上处分。
,、在任用期内,出现二次以上缺勤者,视其情节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不服从领导、大队干部,以下犯上,工作不积极、缺乏责任心,经过多次提醒教育不改者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明知是违反保卫处(科)或警卫队规定的事,却多次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未经同意用警卫大队名义组织不法活动,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送公安部门处理。(注:其他未规定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进行警告以上处分,必须由中队长写材料按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然后经过大队长审核批准签字,并将材料上交保卫处(科)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队员的实际工作效率来对队员进行学期期末考核评优,具体根据下列情况:
1、队员的工作业绩状况;
2、队员的出勤情况;
3、队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积极性;
4、队员遵守校纪队规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5、队员服务态度、处理事情的能力、训练的总体考核成绩;
6、队员个人素质的修养和人际交流的能力;
7、领导或老师对队员的工作评价;
8、其他方面的考核。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警卫大队档案管理包括干部(队员)招聘与面试材料、人事档案、队员管理、岗位制度、考核考勤、其他相关资料等。为了让警卫大队发展和运作得更加规范和合理化,决定着手建立警卫大队成员人事档案,并分阶段、有步骤地完成警卫大队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由大队长统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分类、汇总上报队委会。
(二)所有在职队员要真实填写有关档案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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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及时将变更、撤销的资料等上报办公室,做到资料、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三)办公室要保管好所有队员的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或措施。 (四)未经许可,不得摘录档案内容,不得复制、传阅、丢失、销毁。 (五)查阅档案时不得拆散、抽换、圈划、涂改、抄袭、增删和损坏档案材料。 (六)办公室主任要定期向总教官、部长、科长汇报有关档案管理的情况,且提出有关档案管理所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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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制定出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人员录用
第四十九条 警卫队员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高低,是建设和发展这支队伍的前提条件,更是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证。为此,根据院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与要求,制定本选拔任用规定:
(一)新队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热爱军事武术,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男身高,,,;,以上,女身高,,,;,以上,如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要求;
3、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较强的时间观念,能自觉尊守警卫大队管理制度;
4、入队时必须写好个人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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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申请书并经班主任签字,然后交由警卫大队办公室审核,方可进入警卫大队,最后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警卫队员。 (二)离队程序
,、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随便退队;有充分原因必须在一个月之前向大队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保卫处(科)备案;
,、经大队长和队委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离队;
,、退回警卫大队所发证件,如有损失,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退队后任何人不得以警卫大队的名义处理各种事情等;
,、退队后所发生的事情与警卫大队无关;
,、退队后将不得享受正式离队的待遇和权利;
,、注:在队一年半以上的队员(中专)因正常离校参加工作,可以办理离队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为了建立一支优秀的治安队伍,增强队员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想意识,根据保卫处(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警卫大队实际,制定警卫大队思想交流、经验学习、总结和安排工作的例会制度。
本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进行例会工作。 1、每周一下午一点(根据学院的作息时间而定)为警卫大队的例会时间,总结上周工作情况,汇总队员意见和建议,安排下周的工作任务。
2、每月初开一次大队会议,会议由教导员主持,听取大队长每月工作报告、办公室的考核和财务报告、教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报告以及武装部部长、保卫处(科)长或总教官的指示。
3、每月大队会议之前先召开队委会(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整理、汇总每月工作资料,讨论大队会议的主题及主要内容等。
4、例会一般由大队长主持召开,并不定期邀请领导例会指导工作。具体地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将相关信息或问题反馈给大队长。
5、有关要求:
,、开会时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带好笔记本;开会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到(如有特殊情况者,须先请假方能离开)。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干部需提前向大队长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加例 会。
,、特别例会统一着装,并配合办公室安排好会场布置。
,、由秘书长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备案做好总结。
,、开会期间要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须有次序发言;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接打手机、不得随便离席。
F、会议记录每月底最后一天上交笔记本,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审阅。
第十四章 经 费
第五十一条 队费来源:1、向学院申报拨款;2、废品处理;3、队员缴纳的队费;4、厂商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队费管理:本队经费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详细做好相关收支记录,并接受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五章 活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队各种活动由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统一筹划,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活动策划初稿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队委会(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办公室 提交的活动策划初稿、队员以个人或各中队名义的提议。
2、经队委会(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最终活动方案,由办公室负责活动策划 书的定稿。
3、大队长、教导员和副大队长负责申报工作。
4、获得学院主管部门的审批后,由大队长负责该项活动的总体实施,其他干部队员积极响应配合工作。
5、活动结束后,各组或各中队均需作一份活动总结交给办公室,办公室亦需向武装部、保卫处(科)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
6、中队校内活动需各中队长呈报活动策划方案给大队长,大队长根据实际情况批示或上报给队委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中队校外活动报大队长审核,报武装部、保卫处(科)审批。
第十六章 附 侧
第五十四条 新一届大队长必须组织队委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警卫大队队委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