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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16【精品】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16 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育强,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委托代理人陈振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被上诉人(原审...

【精品】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16
【精品】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16 练育强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育强,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委托代理人陈振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上海市太阳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军,男,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馥郁,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练育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练育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宇,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军、王馥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8月30日,练育强向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以下合并简称市交巡警总队)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参考意见》)及《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表》(以下简称《参照表》)。市交巡警总队受理后当场予以登记,于2004年9月7日作出沪公交巡非告字(事)第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认为练育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并告知练育强,申请信息的掌握机关为高级人民法院、市统计局。练育强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公安局复议维持了市交巡警总队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练育强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市交巡警总队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市交巡警总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的信息告知书是由市交巡警总队作出,2005年2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终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在本市道路上联合执法工作。因练育强申请的《参考意见》及《参照表》系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便于下属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而整合成的一份资料,故本案的被告应为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练育强申请的信息不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所称的政府信息,被诉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不相悖。原审遂判决:驳回练育强请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作出的“沪公交巡非告字(事)第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练育强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练育强诉称: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是被上诉人所掌握的,应予公开;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能获取信息的途径及联系方式,及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送达受理回执,属违反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辩称: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内部整理的材料,不是被上诉人掌握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应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所作非告知书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审理中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上海“公安热线”处理单;4、信息告知 书;5、交寄大宗挂号邮件存根;6、《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参考意见》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归纳提炼,为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汇集的资料。《参照表》的内容,是统计局公开的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及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各行业2003年平均收入等内容汇编的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资料,亦是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工作便捷汇编的资料。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参考意见》、《参照表》是被上诉人整理的指导内部工作的资料,其中收集的信息,已由相关部门公开;且《参考意见》、《参照表》作为内部工作资料本身不属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不具有公开内部工作资料的法定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及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工作资料,无法律依据。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练育强所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练育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可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练育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锦萍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马浩方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璇 书 记 员 何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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