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岗位职责

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岗位职责

举报
开通vip

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岗位职责G1——关于校董会、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G1——RulesrelatingtoCouncil,theChancellor,DeputyChancellorandVice-Chancellor]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名誉校长在场时,由名誉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缺席,则由在场的名誉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和名誉副校长均缺席,则由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副校长均缺席,则由名誉校长委任校董会的成员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名...

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岗位职责
G1——关于校董会、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G1——RulesrelatingtoCouncil,theChancellor,DeputyChancellorandVice-Chancellor]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名誉校长在场时,由名誉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缺席,则由在场的名誉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和名誉副校长均缺席,则由副校长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如果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副校长均缺席,则由名誉校长委任校董会的成员负责礼仪场合的主持工作。名誉校长在本校各委员会的权力名誉校长无需特别任命,即可行使学校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名誉校长可以主持各委员会或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且拥有会议主持人的一切职能。若名誉校长缺席或无法行使职能,或名誉校长一职出现空缺,则由名誉副校长主持此类会议,名誉副校长也拥有类似的职权。主持人名誉校长或按照本《规则》G1部分的规定主持校董会会议的其他人拥有审议表决权,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主持人拥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票表决权。校董会常规会议校董会每年至少举行六次常规会议,校董会亦可决定在其它时间召开会议。校董会特别会议校董会特别会议:可由以下人员召集:名誉校长或(在名誉校长缺席时)名誉副校长;校长;如果校董会秘书收到不少于5名校董会成员提出的书面会议请求和会议目的说明,则校董会秘书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根据本《规则》第G1部分第五节第(1)条(b)款的规定所召集的特别会议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的30天之内举行。校董会会议通知校董会秘书应至少提前七天向全体校董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告知校董会成员会议日期、时间、地址和议程,对于特别会议,还应说明会议的目的。如果遵守前款规定可能会危及学校的治理,作为校董会的高管,名誉校长、校长和校董会秘书可以暂停实行上述要求,指示校董会秘书采取下列措施:在比前款规定更短的时限内通知校董会成员召开会议;只告知校董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会议的地点;通知校董会成员召开闭门会议。会议议题在校董会会议上,校董会成员不得发起任何讨论事项或就发起的事项提出动议,除非:已提前向校董会秘书递交发起讨论事项或提出动议的书面通知,常规会议应提前至少14天递交书面通知,特别会议则应提前至少10天递交书面通知;或获得校董会或会议主持人的允许。推迟会议校董会会议的主持人可推迟会议的时间或日期。未发出会议通知或未收到会议通知即使因意外遗漏而没有通知到某位成员参加会议,或某位成员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也不影响校董会会议程序的正当性。实付开支如果校董会成员在从事学校公务时垫付了相关开支,校董会秘书可授权将全部或部分垫付的费用报销给该成员,但校长除外,校长应遵守《悉尼科技大学常设授权书》(UTSStandingDelegationsofAuthority)的规定。校长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官,是学校学术和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在符合《法案》、《章程》、《规则》和校董会议案的前提下,校长负责:为学校谋取利益,促进学校的发展;处理学校的学术、行政、财务和其他事务;及实行对学校教职员工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对学生的福祉和纪律负责。校长在校董会各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地位在符合《章程》、《规则》和校董会指示的前提之下,校长依职权是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AuditandRiskCommittee)以外校董会各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当委员会或理事会委任的主席和名誉校长均缺席时,名誉校长可指定校董会的任何一名成员主持委员会或校董会的会议。代理校长当校长因休假、生病或无法行使职能而缺席时,应指定一名代理校长:如果校长没有理由认为休假、生病或无法行使职能的状态会持续超过四周,则由校长指定代理校长;或如果校长未按照(a)款的规定指定代理校长,则由校董会指定代理校长。校长因公务离校,出于学校的有效运作认为有必要指定代理校长时,也可以指定代理校长。代理校长的权力和权限在行使校长的职权时,代理校长拥有实施《章程》、《规则》和校董会决议的规定所必需或适宜的权力和权限。校董会的人数根据《法案》第八节B款第(2)条的规定,校董会的总人数为20人。根据《法案》第八节B款第(4)条,《法案》第第八节B款第(3)条定义的校董会各类成员的人数如下:五名选举产生的成员;十名校董会任命的成员;两名部长任命的成员。根据《法案》第八节B款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本《规则》第G1-15(1)和G1-15(2)条的变更必须经由校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决议通过。教职员工和学生当选人数根据《法案》第八节D款第(1)条,经过选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人数如下:选举产生的教学人员两名;选举产生的非教学人员一名;选举产生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一名。竞选《法案》第八节D款第(1)条和本《规则》第G1-16(1)(a)-(c)条所述的职位的教职员工或学生,应在提名时尽其所知地作出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表示竞选人在竞选职位的整个任期内均会保持符合《法案》第八节D款第(2)、(3)条所规定的资格,如果当选,当选人将在得知其资格发生变化后尽快通知选举监察员。本《规则》第G1-16(2)条应与《章程》第7-10条有关校董会当选成员资格的详细信息一并解读。毕业生成员的人数根据《法案》第八节E款第(1)条,校董会成员须包含至少一名毕业于本校的外部人士。决定选举方法的权力根据《章程》第十五条A款,校董会秘书作为选举监察员,将会决定校董会选举采取电子投票系统还是非电子投票系统进行。G2——名誉校长和名誉副校长的选举规则[G2—RulesonelectionofChancellorandDeputyChancellor]第一节——名誉校长和名誉副校长的选举1.根据《法案》第十节、第十一节和《章程》第四条,适用下列规定。征求提名(a)如果需要选举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选举监察员须向全体校董会成员寄送通知。本规则当中规定的通知必须:说明需要进行选举;征求候选人提名;详细说明提名的格式;详细说明提名信须送达选举监察员的截止日期和时间;详细说明分发选票的方式;详细说明选票须送达选举监察员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及包含选举监察员认为合适的、与选举相关的其它信息。但凡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职位出现空缺或预期将会出现空缺时,须寄送本规则中所提及的通知,寄送时间为预期空缺出现前1至6个月之间,注意本《规则》G2部分详述的校董会成员辞职补选的要求。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选举日期的安排在举行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的选举时,选举监察员必须:在按照本《规则》第G2-1(a)条通知校董会成员需要进行选举和接收提名的截止日期及时间之间,预留出10至14天的时间;在接收提名的截止日期及时间和分发选票之间,预留出不超过7天的时间;在分发选票和选票送达选举监察员的截止日期及时间之间,预留出10至14天的时间。提名(a)对候选人的提名须采取向选举监察员寄送提名信的方式。提名信须由被提名人以外的两名校董会成员签名,并由被提名人背书或另附书面同意。每一位候选人都必须有单独的提名信。候选人可随提名信提交一份不超过一页的个人信息陈述。候选人提供的陈述将随选票一起分发。提名的处理(1)(a)选举监察员必须在收到提名信后四天内,给每一位在提名信上签名或背书的人寄送通知,告知其是否采纳提名。如果提名结束时,一个职位只有一份按时提交的有效提名,选举监察员必须宣布这位被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一个职位有多份按时提交的有效提名,选举监察员须组织投票。执行投票(1)(a)须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监察员须向校董会的每一位成员寄送选票。收到书面申请后,选举监察员在确信选票已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下,向选票已丢失或损毁的投票人补寄一份选票。投票过程必须遵守《章程》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投票结束前,选举监察员收到的信封和投票箱须处于密封状态。辞职补选(a)如果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有意辞职,其有责任尽快通知选举监察员以下事宜:他(她)的辞职意向;及辞职生效的日期。选举监察员收到通知后,可着手进行选举。选举结果要在现任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辞职之后方才生效。第二节1.名誉副校长的任命和职责名誉副校长由校董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校董会秘书按照名誉校长的选举规则(《规则》G2部分)主持投票过程。校董会的全体成员均有资格进行提名和投票,但教职员工和学生不能成为名誉副校长的候选人。名誉副校长有权在学校毕业典礼上代名誉校长行使职责,在名誉校长明确要求时可以协助行使校内的仪式性或礼仪性职能。任期为两年,可连任。在主持需要穿着礼袍的正式仪式时,名誉副校长应穿着按照名誉校长的指示专门设计的名誉副校长礼袍。G3—学术委员会与院务委员会相关规则[G3—RulesrelatingtoAcademicBoardandFacultyBoards]第一部分——学术委员会第一节—学术委员会的组成(1)除校董会决定的人选之外,根据本节规定,学术委员会还包括:当然委员(除校长外);及选任委员,除在校董会决定的其他任何职位任职的一名或多名人员之外,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包括担任下列职务的一名或多名人员:常务副校长;及副校长(共三名,由校长提名);及学校图书馆馆长;及院长;及悉尼科技大学学生协会(UTSStudents'Association)主席;及学院副院长(每个学院各两名,由学院院长提名);及原住民教育研究委员会(BoardofStudiesforIndigenousEducation)主席。学术委员会选任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由每个学院的教员从教学人员当中选举出来的委员,每三十名全日制(长期和固定期限)教员选举一名(四舍五入到最近的整数)委员,每个学院至少有两名代表;及由每个学院选出的一名学生,并由院务委员会提名一名候补委员;及由本校非授课型课程研究生选举出的一名研究生。经主席批准,院务委员会可另行提名一名学生担任候补委员,代替上述选任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行使发言权和选举权。选任学生委员停止担任委员后,其候补学生委员不再任职。学术委员会选任委员的任期选任学生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其它选任委员的任期为两年。2A.如需错开选任委员的任期,以提高委员会的连续性(选任委员任期为两年的),则适用规则G3-2B所列的流程。2B.就规则G3-2A而言,每个学院当选为委员的员工的一半(或,如一半人数非整数,采用距离一半人数最近的较大整数)应通过抽签决定(由校董会秘书抽签或提名)并公布,任期为三年。其余没有通过抽签当选委员的员工委员任期为两年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任期。执行选举3.(1)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选举应根据本《规则》第三部分所列的规定进行。委员选举采用限额优先选举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选举过程中提名结束时,选举职位空缺数超过选举监察员宣布当选的候选人数,任何剩余空缺职位可由学术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填补,任期为选举通知注明之任期:由相关学院院长推荐;或若非授课型课程研究生委员出现空缺,则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推荐。选任委员职位出现临时空缺4.(1)任何选任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任委员职位即出现临时空缺:不再具备当选资格;或书面通知选举监察员辞职;或长期请假缺席超过十二个月;或目前正在担任学术委员会具备当然委员资格的正式职务,且任期超过十二个月;或连续三次缺席学术委员会常规会议,除非学术委员会在其中一次会议期间或在该等会议召开之前准予其缺席。如果选任委员职位出现临时空缺:选任委员剩余任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委员会主席将会在出现职位空缺之后,经适当商议,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规则G3-1(3)委任一名合格人员填补该空缺职位,直至剩余任期结束;或选任委员剩余任期为十二个月或十二个月以上的,选举监察员将在出现职位空缺之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规则G3-3组织具备相关选举投票资格的人员进行选举。若未收到任何提名填补规则G3-4(2)(b)所述的临时空缺,委员会可在剩余任期内保持该职位空缺,或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填补职位空缺。经补选填补选任委员离任留下之临时空缺的人员,其任期应为前任委员的剩余任期。选任委员请假如果选任委员:长期请假缺席,但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或目前正在担任学术委员会具备当然委员资格的正式职务,但任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主席可经适当商议之后,委派一名符合规则G3-1(3)所述任职资格的替任委员,在选任委员请假缺席期间代其履职。第二节—主任委员(主席)和副主任委员主席6.(1)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成员选举完成并确认之后,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任何时候只要主任委员职务出现空缺时,除非剩余任期不足三个月,应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2)主任委员的头衔为“主席”。主席任期等事项7.(1)除非主席辞职或不再担任委员,主席任期应从当选之日起算,至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结束(最长不超过两年),任职条件以委员会推荐之时校董会决定的为准。若学术委员会现任主席在新一任规定的任期届满之后,将会连任委员会主席职务超过五年,则其不得再次获得提名。副主席8.(1)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成员选举完成并确认后,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任何时候只要副主任委员职务出现空缺时,则应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副主任委员的头衔为“副主席”。副主席任期等事项(1)除非其辞职或不再担任委员,副主席任期应从当选之日起算,至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结束(最长不超过两年),任职条件以委员会推荐之时校董会决定的为准。如果副主席的当然委员任期结束,导致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委员会可酌情决定让副主席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增选委员,任期不超过下一届学术委员会选举之时,以继续开展或完成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的职责经商主席之后不时确定。(2)若学术委员会现任副主席在新一任规定的任期届满之后,将会连任委员会副主席职务超过五年,则其不得再次获得提名。主席缺席如果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职,或主席职位空缺,副主席将拥有主席的全部职权。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均缺席:校长出席并愿意主持会议的,由校长主持会议;或校长未出席,或虽出席但不愿意主持会议的,由委员会选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应按照本《规则》第三部分执行。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的职权(1)学术委员会是本校讨论和决议学术事宜的主要机构。校董会就所有学术事宜主要征求学术委员会与校长的建议。在不违反章程、规则和校董会决议的前提下,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本校教学、学习、奖学金、研究和研究培训等学术工作的质量,为本校的学术工作提供相关指导。在履行其职责时,学术委员会:应会同校长、本校高管人员、各院院长和教职员工开展工作,确保实现本校的学术目标;可将任何事项提交其内部委员会、学院委员会、教务委员会、课程咨询委员会、校长或本校相关教职员工,供其审议并提出建议;及可受理和考虑任何该等机构或人员就学术委员会及其职权的任何相关事宜提出的建议。在不对G3-13规则效力设限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的各个方面向校董会或校长提出报告和建议:本校的学术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原则、方向、优先级别和学校概况,其中包括就这类事项如何作为财务、资本或人力资源规划的依据提供建议;本校学术工作事项各方面的相关质量和标准,尤其是教学、学习、教学支持、学习支持、研究和研究培训方面的相关质量和标准。应根据拟设或现有学历课程的学术表现,决定开设或取消学历课程;应主动采取措施,促进全校范围内学术问题的沟通和学术工作与活动的协调;应决定学术政策;应决定教务行政治理事宜各方面的适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学生的学习考察和评估等;应订立本校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奖项的颁发条件;应向校董会推荐满足学历课程的所有学术要求、被视为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确保此类推荐正当有效;应决定院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注意,院务委员会处理具体事项的权限仍需经校董会授权。第四节—学术委员会和校董会的关系学术委员会向校董会提交特定事项对于院务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提出的正式建议,如果学术委员会认为未经修改即不会批准,则若该院务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要求,学术委员会应将该正式建议连同其认为适当的意见一并提交校董会。校董会就特定事项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1)对于学术委员会提出有关本校教学、奖学金或研究的正式建议,如果校董会认为未经修改即不会通过审批,校董会必须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进一步征求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如经学术委员会主席和校长判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不适用本条规则:事项属紧急事项,需要校董会立即作出决定;或校董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分歧不属于原则性问题或无重大意义。第五节—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1)学术委员会可酌情下设专责委员会,该等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学术委员会认为符合专责委员会设立目的之人员。学术委员会下设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不必是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学术委员会下设专责委员会的现任主席在新一任规定的任期届满之后,将会连任委员会主席职务超过五年,则现任主席不得再次获得提名。第二部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选任委员的选举,应按本《规则》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第三部分—选举选举的执行(1)本《规则》所述选举,将由本校校董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担任选举监察员。选举监察员可指定一名副选举监察员(具体权限由选举监察员决定)和其他人员,协助选举监察员组织《规则》所述选举的全部或部分工作。除非《法案》、《章程》和《规则》另有规定,选举监察员就候选人资格、选举组织、选举结果、选举有效性和其它不时可能影响选举的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如需举行选举,选举监察员应按照选举监察员所决定的方式,为每次相关选举制定一份合格投票人名单。征集提名和选举通知(1)如有必要举行选举,选举监察员须在悉尼科技大学网站的官方公告板和选举监察员认为必要的其它地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方式,根据本规则发布选举公告,通知公告中相关名单所列人员。本规则所述公告必须:说明有必要通过选举决定相关职位的人选;邀请提名竞选人;指定必须采用的提名方式;指定提名必须提交选举监察员的截至日期和时间;如有必要投票,详细说明选举监察员根据规则G3-24(1)确定的投票方式;如有必要投票,注明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包含选举监察员认为适当的、有关选举的其它信息(例如拟填补的空缺职位数量和拟选委员的任期详情)。不得仅以相关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任何人员未看见或未收到本条所述公告为由,认定选举无效。选举日期安排组织选举时,选举监察员必须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从根据规则G3-20(1)宣布有必要举行选举之公告发布之日,到选举提名截至日期之间的期限——不得少于14日,且不得超过28日,以及从选举提名截至日期到投票开始之间的期限——不得超过28日;以及从投票开始到投票结束之间的期限——不得少于14日,且不得超过28日。提交提名(1)委员选举提名的候选人,最迟应于根据规则G3-20(2)发布之公告所列日期和时间提交至选举监察员。如选举有提名候选人,则每个提名须经相关选举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的两名人员签字或背书,且须经获得提名的人背书。每位候选人必须进行单独提名。候选人可随提名递交一份不超过150个单词的声明书,声明内容可由候选人自主确定。例如,声明内容可包括下列信息:姓名所在院系课程和学年学历和经验在公共团体、俱乐部和机构(包括本校俱乐部和协会)所担任的职务,注明任期起止日期。声明书内容超过150个单词的,不予受理。选举监察员(或选举监察员指定的人员)可对收到的所有声明书进行编辑。经过编辑的声明书将在投票开始之时或之前,向相关选举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人员公布或发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举监察员应当否决提名:提名方式不当,或提名人选不具备当选资格。选举监察员须在收到提名之后四天以内,向提交提名的每位签字人或背书人发出或递送一份通知,告知其接受或否决提名。提名的处理提名结束时,每一类选任委员的提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拟选职位数的,选举监察员应宣布提名人员当选。如果某类选任委员的提名人数超过拟选职位数,则须举行投票。投票形式(1)投票须为不记名投票,采取限额优先制。投票方式可采取邮寄投票、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或通过校董会秘书根据规则G3-25批准采用的电子投票系统投票。除非《法案》、《章程》和《规则》另有规定,选举监察员应就特定投票选举决定适用的投票方式。选票或电子投票系统记录投票人投票的元件,须按照选举监察员或其指定人员以选举为目的随机抽取的顺序列明候选人的姓名。电子投票系统的要求校董会秘书认为电子投票系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可批准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向投票人提供投票操作指南;允许投票人表明其优先考虑的一位或多位候选人;在投票人提交投票之前,允许投票人更正错误;允许投票人进行非正式投票;禁止任何人查询特定投票人的投票信息;禁止投票人重复投票;以及只允许投票人在其具备投票资格的选举中投票。邮寄投票(1)选举监察员根据规则G3-24确定投票方式为邮寄投票的,选举监察员须把根据规则G3-19(4)制作的下列资料发送或递送给相关选举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的每位人员:由选举监察员或其授权人员草签的选票候选人根据规则G3-22(4)提交并经校订的声明书说明如何填写选票并注明投票结束日期和时间的通知两个信封,其中一个注明“选票”字样,另一个信封收件人为选举监察员,信封内侧应印制须经投票人签字的身份和投票权声明表。收到书面申请后,选举监察员如认为选票丢失或毁损,可向选票丢失或毁损的投票人重新提供一张选票。投票人须:在选票上投票时,在投票人拟投首选票的候选人姓名对应的方框中注明数字“1”,在其余候选人姓名对应的方框中依次填写数字(从数字“2”开始),按数字顺序表明投票人选举候选人的优先顺序;在身份声明和投票权声明表上签字;把选票装入标注“选票”字样的信封并密封,将该信封装入注明收件人为选举监察员的信封并密封,确保选举监察员收到选票;以及确保选举监察员在投票结束之前收到选票。选举监察员根据本规则收到的所有信封须放入相关投票箱保存,投票结束之前不得打开。不得仅以相关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人员未收到选票为由,认定选举无效。投票结束之前收到的选票方可进入规则G3-29规定的计票程序。亲自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1)选举监察员根据规则G3-24确定投票方式为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的,选举监察员必须:按照选举监察员认为必要的方式发布公告,注明投票日期和时间、投票站地点、不能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之人申请邮寄投票的程序和其它任何相关信息,以及在校内场所设立投票站,由选举监察员指定的人员在投票日期和时间内值守,值守人员应确认前来索取选票的人员属于根据规则G3-19(4)制定的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人员,确认无误后向其草签和发放选票,以及在投票站展示候选人根据规则G3-22(4)提供的经校订的声明书。投票结束之前,投票人须前往投票站领取选票,并且:在投票人拟投首选票的候选人姓名对应的方框中注明数字“1”,在其余候选人姓名对应的方框中依次填写数字(从数字“2”开始),按数字顺序表明投票人选举候选人的优先顺序;将选票放入投票站的相关专用投票箱内。投票结束之前,不得打开投票箱。不得仅以相关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人员未看到根据规则G3-27(1)(a)发布的公告为由,认定选举无效。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1)选举监察员根据规则G3-24确定投票方式为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投票的,选举监察员须发布一份公告,公告内容如下:详细说明选举性质,陈述投票人可进入电子投票系统的方式和时间告知投票人如何获取候选人根据规则G3-22(4)提供的编选声明书。投票开始之后、结束之前,投票人须根据电子投票系统提供的操作指南提交投票。不得仅以相关合格投票人名单所列人员未看到根据规则G3-28(1)发布的公告为由,认定选举无效。投票结束程序投票结束之后,选举监察员或其指定人员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之内尽快:如通过邮寄投票或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进行选举:打开投票箱,以及打开投票结束之前收到的、寄给选举监察员的所有信封,以及若合格投票人正确签署了身份声明表,将尚未打开的选票信封与其它类似信封放在一起,以及打开第(c)款所述的信封,从中取出选票;以及按照规则G3-32规定的方式清点选票、确定投票结果。如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选举,产生的选票数计票方式参照规则G3-32规定的以纸张形式投票的选票计票方式。非正式投票(1)投票人没有明确注明一位或多位候选人的优先顺序,或选举监察员认为无法确定投票人身份的,其投票视为非正式投票。通过邮递投票或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的,如果选票未根据规则G3-26(1)(a)或G3-27(1)(b)进行草签,则该投票视为非正式投票。通过邮递投票或亲自前往投票站投票的,不论本规则有何其他规定,如果选票上标注的任何数字未能全部或部分填入候选人姓名对应的方框内,只要选举监察员认为选票上的数字清楚地表明了候选人的优先顺序,则不得认定投票为非正式投票。监票人提名(1)每一位候选人均有权提名本校的一名教职员工或学生为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在计票现场监票。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一职。监票人应符合选举监察员规定的出席监察计票的条件。决定投票结果(1)在本规则中:绝对多数票指超过正式投票计票数的一半。续选候选人指尚未排除在计票之外的候选人。抽签决定指按照下列方法决定:相关候选人的姓名必须分别写在相同的纸条上,纸条必须折叠以防止泄露身份,经混合后随机抽取,必须排除第一个被抽到姓名的候选人。以选举为目的进行的投票,投票结果须根据本条规则确定。选举监察员须清点投票总数,任何非正式投票不得计算入内。选举监察员须清点每位候选人获得的首选得票数。如有一个职位需要填补:首选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如其得票数构成绝对多数票,须由选举监察员宣布当选。如无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的首选票,则须淘汰首选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该候选人所获选票须计入投票人列为次选的续选候选人得票数。如有两位或多位候选人的任何一次票数相同,且须淘汰其中一位候选人,须采用下列方法确定拟淘汰的候选人:如投票是首次计票,选举监察员须抽签决定拟淘汰的候选人,如投票是第二次计票或后续计票:在最后一轮计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必须淘汰,或如果此前各次计票中,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的选票少于其他候选人,则选举监察员须通过抽签决定拟淘汰的候选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前,须持续履行如下程序:淘汰获得票数最少的候选人,并将此候选人所得选票按照投票人选择的优先顺序,计入下一位续选候选人的所得票数(除G3-32(5)(e)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位续选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须由选举监察员宣布该候选人当选,或除一位候选人外,其他所有候选人均被淘汰,须由选举监察员宣布该最后一位候选人当选。首选票计票之后,在任何一次特定计票期间的任何时间点,若未予注明或不能确定次选候选人的,则从该时间点开始,该选票不再计入本次计票,且须对投票总数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有一个以上拟选职位,投票结果应按照澳大利亚比例代表协会(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SocietyofAustralia)发布的最新版《比例代表手册:限额优先制选举规则》(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Manual:RulesforConductingElectionsbytheQuotaPreferentialMethod)规定的程序确定。该手册可从选举监察员处获取。投票保密(1)选举监察员宣布投票结果之前,投票结果必须保密。(2)选举监察员、选举监察员指定的任何人员或监票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任何投票人的投票信息。G4印章、校徽及印戳[G4—Theseal,theUniversityemblemandthestamp]第一节印章印章保管(1)除校董会另有指示之外,学校印章由校董会秘书保管。用印下列文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法律规定需加盖印章的文件或出于仪式目的需要盖印的文件;校董会向某人颁发的、证明校董会已对此人授予学位的证明文件;及校董会批准的其它文件。盖印在文件上加盖学校印章,均需下列人士在文件上附上其署名,盖印方为有效:名誉校长或名誉副校长;及校长或校董会秘书。用印登记册学校的印章使用登记册需由校董会秘书保管,用印登记册须记录以下事项:盖印权限;盖印文件的性质;文件的签字认证日期;出现在文件上的签名。第二节校徽校徽的使用(1)校徽的使用、刻画或展示必须与校董会通过决议所批准的方式和情形相符。批准使用校徽的授权(1)校董会会把不时地批准使用、刻画或展示校徽的权力授权给校董会指定的人。第三节印戳印戳的使用(1)学校印戳用于证明正式文件之用。批准使用印戳的授权(1)校董会会不时地把批准使用、刻画、展示或制作学校印戳的权力授权给校董会指定的人。G5授权登记册[G5—RegisterofDelegations]本条规定系依据《法案》第17节制定。校董会转授其全部或部分职责的决议登记册必须由校董会秘书负责保存。决议登记册须记载下述事项:相关校董会的决议编码和会议日期;相关校董会决议的确切条款;正式文件档案编号;校董会通过撤销授权的决议;校董会通过决议新作出的授权;及作为校董会决议主题的授权权力的行使,是否需要向校董会进行报告。G6见证与见证声明[G6—Witnessingandwitnessedstatements]若学校需要对文件或事项予以证明或需对学生陈述进行见证,校董会秘书会不时地以书面形式指定任何职位的职员,让指定的职员按照学校的要求为此类文件、事项或陈述出具证明。副校长岗位职责一、副校长作为校长的助手,对校长工作起着支持、保证作用。对学校工作负有全责,对上级承担管理学校负有全部责任。二、在校长的统一指导下,主持全校的日常工作。三、负责全面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学校的总体目标、监督各部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短期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长期工作规划。对各分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工作负有全面指导责任。四、要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五、加强教育、教学实践,注重教育规律的研究,更新观念,注重改革,协助校长推进学校的科学化管理。六、协助校长开好校务会议,讨论、制定好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作好工作总结,处理好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七、负责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师队伍的培养、提高。八、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管理工作,不断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率。九、协助校长支持群众组织的工作。十、定期向校长汇报教育教学工作,接受指导。十一、对具体分管的教学工作,侧重抓好:1.直接领导教务处工作,并负责审查各处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2.直接领导学校教科研室的工作,确定科研课题,并带领教科室成员进行课题的研究。3.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上,及时听取各教研组长的工作汇报;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对各学科教学工作的意见。4.负责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制定考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指导教务处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和实施。5.负责每学年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6.从学校实际出发,提出学校教学改革的方案和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7.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8.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9.定期就学校教学工作作出总结,并向全体教职工汇报。10.对用款数额在万元以内的教学所用经费,提出初审意见。
本文档为【名誉校长名誉副校长和校长的规定岗位职责】,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行云流水
宁静,思远,意在千里
格式:doc
大小:43KB
软件:Word
页数:19
分类:
上传时间:2022-03-29
浏览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