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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系方式29第27条其他事项合同当事人:委托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电话:x受托人: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联系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鉴于:1、委托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委托人之条件;2、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定权利,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受托人之条件;3、委托人自愿通过签署本合同的方式,委托受托人办理本投资计划发起设立相关事宜,并将其合法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运用、管理;4、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将委托资金分别专项投资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广州金融城xx中心项目,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投资管理、接受独立监督人的运营监督,并且将投资计划所取得的可供分配收益足额及时分配给受益人。为此,就本投资计划的发起设立及委托投资管理事宜,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释义1、除本合同有任何相反指明外,在《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中定义之词语或简称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2、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应当具有如下含义: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动产办法》及相关规定: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最新有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及相关配套制度。投资计划/本投资计划:指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不动产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发起设立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认购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并向受托人缴纳委托资金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并登记在投资计划受益人名册的人,包括投资计划发行时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投资计划发行后通过转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享有受益权份额的人。受益人大会:指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的,依据《受益人大会章程》,审议投资计划相关议案,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维护全体受益人利益的投资计划权力机构。受托人:指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合法承继人,包括依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依法更换为投资计划受托人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偿债主体:指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合法承继人。保证人:指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在《担保函》生效后依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更换的享有保证人权利和承担保证人义务的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或在《托管合同》生效后依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更换的,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本投资计划托管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或在《监督合同》生效后依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更换的,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偿债主体兑付及资金安排和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本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拟定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投资项目:指偿债主体投资、建设的广州金融城xx中心项目,该项目位于xx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xx号,土地类型(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投资合同:指受托人与偿债主体就本投资计划债权投资事宜签署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以及对该合同不时进行的补充、修订或变更。担保函:指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与受托人签署的《担保函》以及对该合同不时进行的补充、修订或变更。受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设立、管理、运行本投资计划事宜签署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及对该合同不时进行的补充、修订或变更,是规范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托管合同: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就本投资计划财产托管事宜签订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托管合同》及对该合同不时进行的补充、修订或变更,是规范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监督合同:指受益人、独立监督人和受托人就受益人委托独立监督人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偿债主体兑付及资金安排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事宜签订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监督合同》及对该合同不时进行的补充、修订或变更,是规范受益人、独立监督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计划法律文件:指《募集说明书》、《投资合同》、《担保函》、《受托合同》、《托管合同》、《监督合同》、《受益人大会章程》以及其他与本投资计划设立、管理和运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补充和修订。受益权份额:指每一份投资计划份额对应的一份受益权份额。每份受益权份额面值为壹佰元人民币。投资计划募集期:指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予以注册本投资计划(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通知书的出具日期为准)后的6个月,即截至第6个月对应日之前一日。投资计划设立日:指在投资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受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投资计划份额总规模超过最低募集额(含),并按约定向托管账户缴纳委托资金之日。委托资金:指委托人按受托合同约定划拨至托管账户的并委托受托人投资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资金/投资资金本金:指受托人按本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向投资项目进行债权投资而划拨至监督账户的全部委托资金。投资资金本金余额:指根据投资合同已发放的全部投资资金本金减去已归还的投资资金本金后的余额。核准注册额度: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准予注册本投资计划的最大投资额度。投资计划财产:指本投资计划设立后,受托人管理的投资资金及因投资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一切财产和收益。托管账户:指受托人按托管合同约定为投资计划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的投资计划专用账户。监督账户:指偿债主体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的用于收取投资资金本金,兑付投资资金本金和投资收益的专用银行账户。独立监督人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督,保证投资资金的使用符合投资合同的约定。投资收益:指偿债主体因使用投资资金而应支付的利息,该金额根据投资计划未偿还的投资资金本金乘以投资期间天数再除以三百六十后再乘以本《投资合同》确定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由偿债主体每季度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投资收益起算日:指受托人将相应委托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入监督账户而形成投资资金之日,投资资金自该日起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偿付日:指结算和支付投资收益的日期,即在投资计划存续期内,投资收益起算日后每满三个月所对应日期(若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日)之前一天和投资本金偿还日。投资收益偿付日如遇非工作日的,则偿债主体支付当期投资收益的时间顺延至偿付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资本金偿还日:指偿债主体应偿还投资资金本金的日期。受托人或偿债主体未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即为在投资收益起算日起第2年的对应日期(若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日)之前一天;受托人或偿债主体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即为在投资收益起算日起第1年的对应日期(若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日)之前一天。投资本金偿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未偿还的投资资金本金仍应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应随该笔投资资金本金偿还时一并结清。投资资金到期日:指本投资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受托人或偿债主体未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即投资收益起算日起第2年的对应日期之前一天(若无该对应日的,则为次日);受托人或偿债主体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即为在投资收益起算日起第1年的对应日期(若无对应日的,则为次日)之前一天。偿债主体应在当日将剩余投资资金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从监督账户划拨至托管账户。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偿债主体偿付剩余投资资金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的时间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法定工作日。日/天:指自然日/天。季度:一年分四个季度,第一季度:1月-3月,第二季度:4月-6月,第三季度:7月-9月,第四季度:10-12月。年:指自然年,但在计算投资收益时,一年按360天计算。人: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元:指人民币元。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二部分委托发起设立第1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1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并承认受托人是基于对该等陈述、保证与承诺的信赖而签署本合同:1.1.1委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具有从事自主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的权利和许可,是中国保监会许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1.1.2委托人投资于本投资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或管理的资金,委托人投资本投资计划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证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1.3委托人签署、履行本合同在其公司经营权限范围以内,并履行了全部公司内部合法授权手续,不与委托人的任何章程、组织文件、核准经营范围、营业许可、协议、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相冲突,不违反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司法裁决的强制性规范,不存在影响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的重大担保负担、重大索赔等不利情况;1.1.4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一切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1.1.5委托人签署、履行本合同已经履行全部政府审批、许可或备案手续(若需);1.1.6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时,与托管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具有关联关系;1.1.7委托人是一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委托受托人办理投资计划发起设立及运营管理相关事宜,在签署本合同之时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募集说明书》、《投资合同》、《托管合同》、《监督合同》、《受益人大会章程(草案)》等全部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内容,对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投资安排、偿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其财务状况、资信、管理、业务等方面)、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保证人、担保及投资风险等情况进行了独立调查,对投资本投资计划进行了投资决策,并承诺愿意承担投资本投资计划的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1.1.8委托人保证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投资计划设立日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与完整,并将在投资计划存续期内遵守其承诺。第2条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受益人2.1受托人: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39层。2.2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金8亿元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设立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于投资项目的建设及运营。2.3投资计划设立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委托资金项下的全部受益权,受益人具体信息如下:x受益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委托人应当及时告知或要求受益人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受益人收取投资收益及本金的收款账户:x受益人变更收款账户时,委托人应当及时告知或要求受益人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第3条委托行为适用本合同3.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权利、义务、责任适用本合同的规定。第三部分接受委托发起设立第4条受托发起设立和受托投资管理4.1受托发起的资格条件4.1.1受托人是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持续经营的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直接或者受托进行合法投资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1.2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以及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投资计划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获得受托人内部授权和批准,且:(1)与和受托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存在法律冲突;(2)不违反或不导致受托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核准经营范围;(3)不违反或不导致受托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4)不会因在受托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它索赔而严重影响受托人履行本合同的能力。4.2受托人关于受托发起的陈述和保证4.2.1受托人陈述并保证业已具备第4.1条所约定的资格条件,并保证上述资格条件在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真实准确;4.2.2受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4.3受托人关于受托投资管理的陈述和保证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并承认委托人是基于对该等陈述、保证与承诺的信赖而签署本合同:4.3.1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权利和业务资格;4.3.2受托人签署、履行本合同在其公司经营权限范围以内,并履行了全部公司内部合法授权手续,并且不与受托人的任何章程、组织文件、核准经营范围、营业许可、协议、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相冲突,不违反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司法裁决的强制性规范,不存在影响委托人履行本合同的重大担保负担、重大索赔等不利情况;4.3.3受托人签署、履行本合同已经完成全部政府审批、许可或备案手续(若需);4.3.4受托人提供给委托人的一切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4.3.5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具有关联关系;4.3.6受托人承诺选派专业人员负责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募集说明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4.3.7受托人保证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投资计划设立日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与完整,并将在投资计划存续期内遵守其承诺。第5条投资计划的规模、期限与投资收益率5.1本投资计划的规模:投资计划募集资金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投资计划设最低募集额,最低募集额为5亿元人民币。5.2本投资计划的期限:投资计划的投资期限拟定为2年,投资期限的第1年期届满时,受托人和偿债主体均有单方面选择终止合同、提前还款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选择权”)。偿债主体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则视为终止合同并偿还全部投资资金;受托人行使单方选择权的,可以选择偿还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行使单方选择权应至少比投资期限第1年的最后一个投资收益偿付日提前30天,逾期不行使则视为放弃行使且不再享有单方选择权。行使单方选择权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受托人行使单方选择权要求偿还部分投资资金的,应在通知中载明投资资金的金额。5.3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率(年率)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为8.0%。5.4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当期投资收益=当期投资资金本金余额×投资收益率×偿债主体在该投资收益计算期占用投资资金的实际天数/360。每期投资收益均依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5.5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为投资计划投资收益率扣减0.65%。5.6本合同仅概要介绍债权投资的情况,债权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投资合同》,并以《投资合同》为准。第6条投资计划的发起设立6.1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通知书》(保资注[2015]第023号),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已于2015年3月10日注册,注册编号0215023。6.2委托人通过签署本合同,委托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办理发起设立相关事宜并对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后的投资管理。6.3本投资计划募集资金规模最高为人民币10亿元,最低为人民币5亿元,募集期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6.4本投资计划募集期届满前,投资资金募集满足投资计划设立条件,投资计划设立。当本投资计划募集期届满时,受托人获得的有效认购和实际缴纳的金额不能达到最低募集额,则募集失败,投资计划不能设立。投资计划不能设立时,受托人应通知委托人募集结果,宣告投资计划失败,解除委托人履行投资承诺的责任。同时受托人清理投资计划设立前期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第7条投资计划报酬及税费7.1下列费用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1)受托人因处理投资计划事务,进行投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及相关费用;(2)受托管理费;(3)托管费;(4)监督费;(5)投资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6)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费用;(7)为了处理投资计划相关事宜而发生的应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7.2投资计划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信用评级费,后续跟踪评级费,审计费,召开受益人大会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7.3受托人的受托管理费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每3个月支付一次。投资计划每个投资收益计算期应收取的受托管理费计算方式为:当期受托管理费=当期投资资金本金余额×0.60%×偿债主体当期占用投资资金的实际天数/360。7.4每个投资收益计算期应收取的受托管理费由受托人计算,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投资收益偿付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投资计划财产中向受托人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7.5托管人的托管费用、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费用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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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付方式由《托管合同》、《监督合同》约定。托管人每年收取的托管费为投资资金的0.03%;独立监督人每年收取的监督费为投资资金的0.02%。7.6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有权在投资收益分配时从投资收益中留存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在投资计划托管账户上,用于支付分配当期及下一期分配之前发生的应由投资计划承担的费用(如银行汇款手续费等,不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独立监督费)。7.7投资计划存续期内因诉讼、投资计划参与人更换等特殊事件而发生的费用及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费用,届时应在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投资计划财产支出。7.8若投资计划提前终止的,该投资收益计算周期的受托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该笔受托管理费计算方式为:当期应付受托管理费=当期投资资金本金余额×0.60%×偿债主体当期占用投资资金的实际天数/360。第四部分投资后的受托管理第8条资金的债权投资委托8.1委托人同意按照《募集说明书》、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将委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投资受托人发起设立的xx金融城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并按规定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受托人同意按照《募集说明书》、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接受委托人之委托管理委托资金,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8.2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确同意:委托资金不构成受托人的负债,受托人仅负有按照投资计划相关文件进行管理的责任,委托资金依照约定进行投资的全部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8.3委托人将以其投资份额占投资资金总额的比例对投资计划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8.4投资资金划拨的先决条件投资资金划拨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向偿债主体划拨投资资金。(1)投资计划设立且相应的委托资金业已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2)《投资合同》和《担保函》的各方当事人已正式签署及交付,《投资合同》和《担保函》均已生效;(3)自《投资合同》签署之日至投资资金划拨日,未发生任何《投资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任何法律、法规或其解释亦未出现对投资计划法律文件项下的交易造成限制或阻碍或附加重大不利条件的变化。8.5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自进入托管账户起,到委托资金划拨至偿债主体指定账户之日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投资计划财产所有。8.6如因任何原因,投资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此后30日内返还委托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第9条投资收益和受益凭证的管理9.1受托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分配投资收益和投资资金:(1)受托人应和托管人核对,计算当期投资计划收益及单位受益权份额收益,受托人统计各受益人在当期投资收益分配日前一日止持有受益权份额份数,计算各受益人当期应分配收益;(2)偿债主体归还本金时,受托人应按各受益人在投资计划到期日前一日止所持受益权份额份数,全额向各受益人分配偿债主体已归还本金。9.2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在偿付日后并已经托管人确认托管账户收到当期投资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按相关法规规定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应由投资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指示托管人将当期投资计划收益的分配额分别划至各受益人指定的账户。9.3受托人在投资计划设立后将本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化,并发行受益凭证。每份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人民币一百元为面额单位,合计不超过10,000,000份,采用凭证式发行。受托人确认委托人对投资计划的投资额度,并对该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以每百元额度获配一份受益权份额的方式,分配相应数量的受益凭证。受托人将投资计划份额化之后,应及时以受益凭证的方式向各受益人确认其在投资计划中的份额情况。各受益人按所持的受益权份额参与投资计划财产的分配。受益权份额的价值由其所代表的投资计划份额在投资计划运作中产生的实际结果确定。受益权份额面额人民币一百元只是代表认购额度的记账单位,不代表受益权份额的内在价值。受托人亦不担保受益权份额的价值和收益。9.4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所有委托人在按约定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委托资金的缴付后,可以依法转让或向银行质押相应的受益权份额。9.5在9.4列明的情况中,转让受益权份额的,转让价格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受益凭证在受托人处登记,由受托人提供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初始登记、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服务。未来投资计划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及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的决策,在专业机构进行登记。在此之前,受益权份额按以下要求依法转让或质押:(1)经受益人同意,一旦将受益权份额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原受益人在本投资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原受益人在本投资计划中原享有的权利终止。(2)受让人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投资计划约定的受益人所有权利义务相关条款。(3)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份额时,应与受让人一起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转让合同原件、双方转让申请书(内附保证自身符合转让、受让相关要求的声明)、双方营业执照以及双方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转让双方对经办人的有效授权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4)受托人应至少保存一份转让合同的原件,并且根据转让合同进行变更登记。若受托人未全部收到前项规定的资料,则不予变更登记。(5)投资收益的分配以投资收益偿付日前一日止受益人登记名册中记录的受益人及其份额持有情况进行分配,投资收益偿付日为该次投资收益分配的除权日。在投资收益偿付日之后至该次分配的兑付日之间进行的受益权份额的转让,转让的受益权份额对应的该次分配收益仍支付至投资收益偿付日的前一日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权份额持有人的指定账户。(6)受益权份额交易单位为一千份,折合面额人民币十万元,单次交易量应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7)受托人对受益权份额作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应抄报独立监督人、托管人,且定期以相应的方式向受益人和其他相关方公布信息。(8)受益人可以将受益权份额进行质押。需进行质押的,由接受质押的质权人和受益人共同向受托人提出受益权份额质押申请,告知质押受益权份额的相关信息;受托人形式审核相关信息及该受益权份额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押条件后,进行质押登记,向质权人及受益人发送质押确认书,并抄报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解押时,由质权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解押受益权份额申请;受托人审核该部分受益权份额符合解押条件后,进行解押登记,向质权人及受益人发送解押确认书,并抄报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人。受益权份额登记质押期间,受托人对该受益权份额的转让申请不予接受;一份受益权份额同一时间只能做一次质押,解押前要求重复质押的,受托人不予接受。(9)受益权份额质押期间,受益人不能参与受益人大会决策,并且除非质押合同有明确规定,收益和本金分配资金均留在投资计划专用账户,直至受益权份额解押为止。(10)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若由于监管要求或受益人需要,需对受益权份额登记管理进行变更的,应经受益人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五部分投资计划的终止与清算第10条投资计划的终止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1)《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资金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全部收回,投资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2)因发生《投资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计划加速到期触发事件等特定事件而导致受托人行使加速到期权利,致使投资计划提前终止。但受益人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不终止的除外;(3)若委托人在《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资金在其对应的还款日尚未得到及时充分受偿,则投资计划继续存续,直至投资计划项下债权得到完全受偿。但受益人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终止的除外;(4)受托人因解散、破产、撤销、被中国保监会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投资计划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受托人承接其权利、义务,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投资计划终止的;(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托管业务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投资计划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义务,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投资计划终止的;(6)为了偿债主体破产、清算、歇业、解散、托管或破产重组,偿债主体采取了任何公司行为,则投资计划立即终止;或为了偿债主体破产、清算、歇业、解散、托管或破产重组,任何人采取了相关行动或提起了法律程序,且在九十(90)天内该等程序未被撤回或终止,则投资计划应在九十(90)天期满时终止。但受益人大会以特别决议决定不终止的除外;(7)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8)投资计划的目的不能实现;(9)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10)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1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计划不能存续;(12)因受托人原因导致设立本投资计划在本投资合同签署之日起九十(90)天内未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但偿债主体要求继续履行本投资合同的除外;(1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10.2投资计划提前终止(偿债主体按《投资合同》约定提前还款导致投资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或者延期终止,需经受益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0.3自投资计划终止之后,除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外,所有其他与投资计划有关的交易应立即停止。第11条投资计划终止后的清算11.1清算机构(1)投资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担任投资计划的清算人;(2)如因受托人解散、破产、撤销、被中国保监会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事由导致投资计划终止的,由受益人大会指定合格机构担任清算人;(3)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清算工作提供服务;(4)清算人负责投资计划非现金资产的清理、估价、变现和保管,托管人负责投资计划现金资产的保管。清算人负责进行投资计划财产的最终分配。11.2清算程序(1)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清算人统一接管投资计划财产;(2)清算人对投资计划财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主动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清算工作应在投资计划终止后9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人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之清算程序完成;(3)清算人在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益人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比例分享清算财产、承担投资计划债务的原则形成清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及时提交受益人大会、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4)受益人大会、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方案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前述时间内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方案;(5)清算方案经受益人大会审核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清算人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将清算资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受益人应当及时接收清算资产,逾期不接收的,由托管人保管,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该项资产承担;(6)向托管人申请注销本投资计划财产托管账户;(7)受托人注销受益凭证登记;(8)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中国保监会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9)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11.3清算工作报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报告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中国保监会。11.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11.5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受托人保存15年以上。第12条受托人辞任、解任12.1投资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受托人可以辞任:(1)受托人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2)受托人辞任申请获得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3)受托人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责任。12.2受益人大会或者全体委托人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有权按照《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章程》的规定解任受托人:(1)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导致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失的;(2)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偿债主体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收益和本金;(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5)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职责的;(6)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7)《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章程》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3条受托人的持续管理义务13.1在新的受托人开始管理委托财产前,受托人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管理委托事务的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受托人在此期间可收取相应的受托管理费。出现本合同条款第12.2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时,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全体可指定一家合格机构临时担任受托人,直至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全体选定新的受托人。第六部分投资计划财产的托管与独立监督第14条托管合同的签署14.1委托人同意授权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承认全部条款,接受《托管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受其约束。14.2托管人投资计划的托管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5条投资计划财产的独立监督15.1监督合同的签署委托人同意确保其指定的受益人同意授权受托人签署《监督合同》,承认全部条款,接受《监督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受其约束。15.2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拟聘独立监督人是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部分投资计划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16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6.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之外,委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作为受益人时,有权取得投资收益和收回本金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有权查阅《募集说明书》、《投资合同》、《担保函》、《监督合同》、《托管合同》、《受益人大会章程》等与投资计划相关的文件;(3)定期取得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运营信息,并要求其做出具体说明;(4)监督受托人对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5)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6)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章程》的约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解任受托人;(7)《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16.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之外,委托人还承担以下义务:(1)及时足额支付认购投资计划受益凭证所需缴付的委托资金,将委托资金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其交付的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以其委托资金及收益承担投资计划相应的费用、税收,自行承担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3)委托人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应当要求受益人不可撤销地书面承诺同意并接受《募集说明书》、《监督合同》等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全部规定。且受托人收到前述书面承诺为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生效的前提条件;(4)除非受托人被解任或辞任,或者投资计划终止,否则委托人在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提前赎回其认购的投资计划份额。但委托人认购持有的投资计划份额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转让;(5)承认《投资合同》、《担保函》、《托管合同》、《监督合同》等投资计划法律文件规定的全部条款,接受该等投资计划法律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6)保存投资计划会计账册、报表等,不得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7)不得妨碍受托人履行本合同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职责;(8)不得泄露偿债主体、保证人、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投资计划当事人以及投资计划、拟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9)本合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和禁止事项。第17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7.1投资计划设立后,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并有权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投资收益和收回本金,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到期财产和收益;(2)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表决权;(3)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4)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托管人;(5)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收益和本金;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的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并授权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7)监督受托人、偿债主体及保证人,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受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7.2投资计划设立后,受益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受益人大会章程,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2)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3)不得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4)取得的投资收益,受益人应当自行承担应缴纳的税费,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6)不得妨碍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7)不得泄露偿债主体、保证人、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投资计划当事人以及投资计划、拟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8)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9)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18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8.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18.1.1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分配投资收益和本金。其中,受托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1)为履行《投资合同》规定的放款义务向偿债主体划拨资金,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2)支付投资计划应付的税收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不设上限;(3)支付投资计划应付的费用时,按照本合同、《托管合同》以及《监督合同》之约定支付投资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和监督费的指令不设上限,支付除前述之外的投资计划应付的其他费用时,每项费用的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上限为1亿元人民币;(4)分配投资计划财产收益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1亿元人民币;(5)分配投资计划财产本金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6)投资计划清算分配时,资金划拨指令授权额度不设上限;(7)在上述授权额度内,受托人有权直接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受托人发出超出上述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18.1.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与偿债主体签署《投资合同》,约定偿债主体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行使《投资合同》项下授予受托人的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但是,如根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受托人行使相关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需要取得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的指示,则除非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已就是否行使相关权利做出指示,且该指示应说明行使的方式,否则受托人不可行使相关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18.1.3代表投资计划行使投资计划法律文件项下的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包括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但是,如根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受托人行使相关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需要取得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的指示,则除非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已就是否行使相关权利做出指示,且该指示应说明行使的方式,否则受托人不可行使相关权利、做出相关决定或判断;18.1.4收取受托管理费;18.1.5根据《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终止投资计划的运作;18.1.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服务于投资计划,该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在收取的受托管理费范围内承担;18.1.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用投资计划财产支付应由投资计划承担的成本、费用、税费等;18.1.8当投资计划财产受到任何第三方损害时,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18.1.9当发现偿债主体、保证人出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加速到期及其触发事件等特定事件之时,有权并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受益人、委托人及评级机构。如受托人按照《投资合同》之相关约定拟采取加速到期措施,宣布投资计划项下提供给偿债主体的投资资金提前到期的,应就该等特定事件及拟采取的措施书面提请受益人大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18.1.10《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18.2除《募集说明书》规定的义务之外,受托人还承担以下义务:18.2.1恪尽职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投资计划财产;18.2.2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不得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挪用投资计划财产或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与其他投资计划财产相比,不得不公平管理投资计划财产。不得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偿债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不得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18.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受托管理资产分别管理、独立记账,不得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以及其它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18.2.4受托人不得利用投资计划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投资计划财产,不得将受托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投资计划的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18.2.5受托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与偿债主体签署《投资合同》,履行《投资合同》项下规定的受托人的义务。但是,如根据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的规定,受托人履行相关义务需要取得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的指示,则除非受益人大会或委托人已就是否履行相关义务做出指示,且该指示应说明履行的方式,否则受托人不可履行相关义务;18.2.6出现须启动担保的情形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担保函》的规定,及时行使担保权利;18.2.7为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投资计划托管账户;18.2.8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18.2.9接受委托人、托管人以及独立监督人的监督;18.2.1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制定本金偿付与收益分配方案,并交由托管人复核执行,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18.2.11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负责计划清算事宜;18.2.1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出具《投资计划管理报告》;18.2.13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项目运营情况,要求偿债主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8.2.14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18.2.15应妥善保存与投资计划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18.2.16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会计账册、报表等;18.2.1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18.2.18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偿债主体、保证人、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等投资计划当事人以及拟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18.2.19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18.2.20因受托人自身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错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时,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过错造成的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受托人免责;18.2.21托管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向托管人追偿;18.2.22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18.2.23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8.2.24受托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18.2.25本合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和禁止事项。第八部分责任承担与免责第19条违约赔偿责任19.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第20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20.1出现下列情形,并导致投资计划的设立或运行受到影响,或者导致受托人受到追索、被起诉、被提起仲裁或被调查的,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以及投资计划其他参与人的直接损失:(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托人指定的托管账户交付委托资金的;(2)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金存在合法性问题的;(3)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实为错误或不实的;(4)委托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第21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21.1受托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赔偿受益人的直接损失:(1)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投资计划管理业务资格,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2)因受托人及其雇员在管理投资计划过程中有欺诈、过错或恶意违约行为使投资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21.2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投资计划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额外经济利益的,所得额外经济利益归入投资计划财产。第22条受托人免责22.1托管人在托管业务操作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而导致投资计划财产不能正常运作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但应为全体受益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22.2保证人未按照《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但应为全体受益人利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22.3委托人同意,除针对受托人提起的因其过错行为或违反《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追索外,针对投资计划及受托人的追索权应仅限于投资计划财产。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向委托人的支付义务限于投资计划财产。委托人进一步同意,在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为终止投资计划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但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22.4在委托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计划受益权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委托人书面授权,受托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计划受益权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参与行政程序及和解程序而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2.5受托人对投资计划的本金及收益的收回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第九部分附则第23条保密义务23.1委托人同意: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受托人资产状况、投资计划财产运作明细、受托人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受托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国家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23.2受托人同意: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委托人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国家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第24条不可抗力24.1如果委托人和/或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免除委托人和/或受托人的责任。24.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第25条争议解决2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26条通知与联系方式各方所有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可先通过本合同确认的传真、电话等方式联系,但原件必须尽快交接或以挂号、快递等方式传递给另一方。由委托人或受托人发出的通知,必须盖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章或专用章。第27条其他事项27.1本合同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即生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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