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

举报
开通vip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广东金融学院编印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参保缴费…………………………………………………………………….…...

广东金融学院
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广东金融学院编印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参保缴费…………………………………………………………………….…1二、居民医保卡……………………………………………………………….…....2三、就医须知及待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2四、异地就医………………………………………………………………………5五、零星报销……………………………………………………………………....6六、温释提示……………………………………………………………………….8七、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9八、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13九、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15十、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住院)………………………………….19十一、广东金融学院参保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20十二、在校学生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23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登记及变更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不论户籍,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如参保人需要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需要变更参保资料的,回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缴费1、缴费标准每年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200元。2、缴费方式大中专学生应于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次月4一23日,持征缴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目前委托的本市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可采用的缴费方式有:柜台缴费、自助终端缴费、网上银行缴费、电话银行缴费、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首次缴费后,新年度连续参保的于当年6月4一23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地税部门委托的征缴银行缴交医保费,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保证扣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将因划扣不成功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二、居民医保卡“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及申请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凭证,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1)领居民医保卡在参保人办理新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由办理学校到市医保局制卡银行通知的地点领取居民医保卡,参保人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再到学校领取。【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核对‘居民医保卡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请尽快到学校办理变更手续:2.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急诊人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人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暂时替代居民医保卡。2.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可直接注人该卡帐户。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4.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因个人资料有误需重制卡的,请先到学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到市医保局直属分局或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重制卡。制卡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市商业银行:83966288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在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费用,但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一)就医流程1.普通门(急)诊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处挂号(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诊室就诊住院(出示人院通知单、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门特、门慢收费处办理结帐手续(出示居民医保卡)住院治疗检查、治疗、取药办理出院结算(出示居民医保卡)(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群 享受待遇时间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 从当年9月l日开始享受 参保缴费的人员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中途参保缴费 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 的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 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   费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   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4.明确己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四)普通门(急)诊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选定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作为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并制定就医管理和报销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在选定医疗机构、经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学校按不低于90%的比例报销。(五)指定慢性病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2个病种享受待遇。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 80% 20% 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 其他医疗机构 60% 40%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并经市医保局审核确认后,在已确认的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审批凭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六)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标准如下:1.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 150元 二级 300元 三级 600元2.共付段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 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 连续两年或以上参保 机构等级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一级 80% 20% 85% 15% 二级 70% 30% 75% 25% 三级 60% 40% 65% 35%*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连续参保比例支付。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按以下标准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门(急)诊留观 一级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 33.3元 63元 252元 9元 三级 37元 70元 280元 10元4.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l)自费费用;(2)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4)共付段自付费用;(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5.注意事项(l)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精神病、结核病的,每超过!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3)出院后只要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就可入院治疗。(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七)门诊特定项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急诊留院观察不需要申请),并经过市医保局审批后,在审批有效期内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审批凭证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1.已开展的门诊特定项目及审批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申请与审批 审批有效期 急诊留观 二、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审批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 在开展相应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 项目的定点 一年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医疗机构   血友病治疗 办理 三年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个月 家庭病床 指定的医疗机构 凭二、三级定 90天 点医疗机构诊断 证明到指定定点 医疗机构办理 *未经审批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申请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急诊留观 600元/社保年度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无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0元/月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500元/月 血友病治疗 4500元/月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3500元/月 家庭病床 150元/期  *每月最高支付限顺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并入住院费用结算。3.门诊特定项月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支付标准与住院待遇一致,但家庭病床共付段支付标准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八)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日、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内纂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社保年度封顶线为90730元)。(九)关于待遇追溯问题1.待遇追溯相关情形:在2009年10月31日前,首次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始点为当年的9月1日,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2.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l)住院、急诊留观以及审批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方式操作。步骤如下: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医院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病人与医院协商后可向医院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2)普通门(急)诊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报销。四、异地就医(一)异地就医范围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2.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问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二)异地就医管理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领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册》,记录异地就医信息。其他情况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五、零星报销通常情况下,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以下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日和指定慢性病从本医疗费用可到本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办理零星报销手续:(一)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三)经市医保局核准,参保人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六、温馨提示(一)本宣传资料仅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二)本宣传资料中的年度,均为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三)本宣传资料所称大中专学生是指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各种审批事项一般均可在医疗机构由院方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市医保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碰到问题,可直接到医院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五)本宣传资料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1.网站: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2.电话: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电话:123333.亲临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①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越秀分局服务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一17:oo周六9:00一12:00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海珠分局服务地址: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一4号首层01、02铺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oo一17:oo③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荔湾分局服务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珠江隧道口侧)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oo一17:oo④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天河分局服务地址:天河区广和路17号首层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一17:00⑤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分局服务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一17:00⑥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黄埔分局服务地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服务时问: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12:oo下午14:00一17:30⑦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南沙分局服务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202室(地铁四号线金洲站西侧)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12:oo下午14:00---17:oo⑧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萝岗分局服务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大院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8:45一11:45下午13:30一16:30七、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州在校学生医保续保及参保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838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在校学生从2010年5月起开始办理新年度续保、参保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时间在校学生应在2010年5月至8月办理201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年度”)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成功后从次月4日起缴费。其中有关人员按以下指引办理新年度续保:(一)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体提供学籍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续保。(二)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由学校在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四)2010年度不再具有大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的人员,在2010年8月25日前,应由所在学校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五)不需办理学籍认证以及资助资格审核的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二、有关要求(一)领导重视,通力合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组织和动员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积极办理新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要做好学生、儿童新年度续保、参保的办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我市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序、顺利地推进。(二)本市各中小学校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务必在2010年8月25日前,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体提供具有2010学年度学籍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名单,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动续保提供依据,使该类学生能够及时缴交居民医保费,确保其在新年度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学校要做好新年度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将政府的惠民政策的优越性、新的参保规定、缴费时间、办理手续及时告知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家长),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深入人心,并发挥应有的保障效率。(四)各大中专学校收到市医保局划入参保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后,会计处理应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专款专用。(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执行。附件:1.广州市居民医保2010年度续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二○一○年六月三日(承办单位:医疗保险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318499、83569167)附件1广州市居民医保2010年度续保缴费指南(大中专学校篇)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学生须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完成2010年度续保、缴费工作。现对操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工作根据《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规定,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上述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一)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按以下流程办理:1、由所在学校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困难学生名单。2、由学校按名单审核有关学生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及资助资格,困难学生须向学校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及复印件三份,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将原件退还学生。3、对经审核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并符合2010年度资助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汇总填写《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广州市居民医保新年度续保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格式及学生资助资格证件复印件两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2010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按时办理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4、对经审核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但不符合2010年度资助资格的学生:由学校应汇总填报《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取消城居人员免缴标识后,以普通学生身份续保,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费。5、对经审核不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见本指南第二点。(二)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2010年度转变为“困难学生”的,2010年度续保按以下流程办理:1、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及复印件三份。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将原件退还学生。2、学校汇总填写《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及《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广州市居民医保新年度续保申请表》各一式三份,连同学生资助资格证件复印件两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资料变更和资助续保手续后,2010年度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资助。二、因各种原因2010学年度不具备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学生,需办理停保手续的流程如下:无需学生提出停保申请,由学校直接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或电子报盘减员方式录入停保信息后,在2010年8月25日前携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停保手续。三、非困难大中专学生,2010年度续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动延续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并可从2010年6月4日起缴交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四、2009年度未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应由学校收集审核学生参保所需资料并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五、大中专学校办理学生参保缴费业务的办事指南、学生参保缴费指引以及有关业务表格,可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www.gzlm.net/sbjjzx/)查阅、下载。八、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一、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二、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范围作如下调整:(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调整为200元/人•年。各级财政对政府资助金的分担办法,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穗府办〔2008〕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按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三)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从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标准调整为:60元/人•年。确因大中专学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超支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六)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四、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属于规定的诊疗项目不分甲、乙类。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院选定1家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五、《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修改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修改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电话:83330864)九、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2、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困难学生在提供参保所需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居民医保参保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参保申请。(二)学校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将有关资料统一送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对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学校负责审核其资助资格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3份(1份学校留存,2份送区社保中心),原件退还学生。2.学校收集汇总符合资助资格学生的申请资料(其中证件收取复印件,原件退还学生),按要求填写《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请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各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送校本部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区社保中心收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由学校分发给参保学生。(四)困难学生参保资料由区社保中心按月汇总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连同每月《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资助交接汇总表》,汇总送广州市民政局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将困难学生的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预算编报范围,向广州市财政局请款。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资金拨付到广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关于参保困难学生新年度续保的资助资格审核根据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已参保的在读困难学生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由所在学校根据新年度学生学籍和资助资格情况,统一为其办理新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另行通知。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附件:2.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3.各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承办单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569167)附件2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学校名称:学校参保社保编号:年度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证件号码 性别 是否广州市户籍(是/否) 城居人员类别(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 所属民政、残联部门是否广州市(是/否) 发资助资格证的民政、残联部门所在地省(市)、区县 学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就读学校审核意见 我校承诺以上学生均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或低收入家庭成员,合计人。(学校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学校、区社保中心、广州市民政局各一份。2.学校将此表,连同学生参保所需资料、资助资格证件复印件,汇总送区社保中心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附件3各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各区社保中心 地址 联系电话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83813642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34384834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81587876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3889633738897996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3楼 36322291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99954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雪三路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凯通楼)二楼B区 82118622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地铁4号线终点站附近 84987246说明:以上联系方式仅供学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咨询使用。参保学生如需咨询,请指引其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十 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报表(住院) 年   月 学校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居民医保卡号 费用发生医院 费用发生时间 诊断 发票金额(元) 手机号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员: 单位负责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及学校各留存一份。 2.请按申请单编号顺序填写此表,每行录入一次就诊信息。 3.本表格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下载(网址:http://www.gzyb.net) 十一、广东金融学院参保学生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第二条本院建立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由学院统筹管理的制度。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第三条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的规定,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费用及其超额补偿费用,构成本院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适用本办法的参保学生在学院卫生所就诊和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第四条“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为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另行公布。“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如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部门,并向市医保局报告,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在校学生参保人本人在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按实际收费标准个人支付1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门诊专项资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第六条本院学生外出就诊,须经卫生所医生转诊。经院卫生所医生同意转诊到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由学生自费结算,在就诊两个月内向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申请报销,报效额度为90%.未经卫生所医生同意擅自到校外就诊费用自理。第七条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申请零星报销。经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60%比例报销。在私立医疗机构就诊费用自理。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不予支付: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负责学生门诊医疗有关制度的制订,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的方式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小组2009年7月1日十二、在校学生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1、在校学生参加广东省居民医疗保险就医注意事项:⑴学生参保后,持医保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⑵广东金融学院学生指定第一家医疗机构是广东金融学院卫生所,学生有病就诊首先到本院卫生所就医;⑶持医保卡学生在本院卫生所就医,所发生医疗费学生支付10%,其余90%由医保专项资金支付;⑷如果因条件限制,卫生所不能处理的病人,卫生所会转诊病人到其他有医保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医疗费由学生垫付,并向医院索取正规收费票据和用药、治疗清单,回学校报销。对就医所支费用的合理部分,按90%报销,非合理部分自费。2、学生参保缴纳费用和享受的待遇:⑴学生参保个人缴纳费用每年每人80元,同时国家补贴200元,合计280元。社保局把其中的60元划拨到学院专门账户,供学生在院卫生所就医和必须转诊学生就医一般门诊费用报销;⑵参保学生住院的医疗费,直接由医院和社保局进行联系,学生所能享受的报销标准请阅读医保局所发宣传资料;⑶特定门诊和特定慢性病人由社保局负责病人到指定医院就医,费用由社保局和医院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特定门诊和特定慢性病请阅读社保局所发宣传资料)3、贫困学生参保⑴贫困大学生可以享受免费参保,但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文件4、转诊就医时注意事项:⑴如果院卫生所医生根据需要将学生转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病人一般要在转诊当日前往就医,转诊一次,只能报销一次费用;⑵转诊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费用记录要和转诊时疾病相符,如发现擅自改变就医疾病种类和所用药物和转诊疾病无关,费用自理;⑶转诊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做相关检查要和转诊疾病相符,无关和过大检查费用自理。⑷非急症病人,100元以上检查项目要到卫生所和医保费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批复后方可检查,否则费用自理。PAGE
本文档为【广东金融学院】,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is_09027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6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20-05-28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