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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五个综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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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五个综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洁。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综合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洁。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昂首、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晃晃动;(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三)行走时步幅恰当,节奏适当,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电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示行政相对人;(三)打哈欠、伸懒腰等;(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接触(合法防卫除外);(五)其她不文明或也许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举止。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规定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规定配合执行其她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合、宿舍整洁。第十二条 对前来征询或申请办理关于事项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办公场合,接待前来联系公务外来公务人员应积极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第十三条 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送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精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第三条  表白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晰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例如:你好!咱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这是咱们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第四条 检查车(船)时,清晰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根据。例如:咱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第五条 规定出示关于证件时,清晰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事项。例如:依照《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咱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第七条 规定提供关于资料时,清晰地告知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资料名称。例如:依照《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咱们有义务为你保守关于秘密。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精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事项、根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应当履行义务。涉及案件定性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刊登结论性意见。例如:(一)当前向你询问关于问题,咱们依法对询问状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依照法律规定,咱们当前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依照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也许灭失(后来难以获得),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咱们当前需要对XXXXXX采用证据登记保存办法,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解决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订立姓名和时间。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规定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晰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订立详细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她阅读障碍时,应当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这是咱们制作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以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规定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回绝在关于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朴明了地告知回绝签字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与否签字。如果你回绝签字,咱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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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依法解决。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配合表达感谢,例如:谢谢!谢谢你配合,再会!耽误你时间了,请走好!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合用简易程序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精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惩罚理由、根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权利。例如:经调查,你(单位)XXXXXX行为,违背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明,请你积极停止违法行为。依照《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拟予以XXXXXX(惩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对以上惩罚意见有陈述、申辩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根据和惩罚意见有不同看法,当前可以进行陈述、申辩。第十三条 合用普通程序进行行政惩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告知书》,除精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惩罚理由、根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权利。例如:这是《违法行为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姓名和时间。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与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你有听证权利,你与否规定听证?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与否采纳理由和根据。例如:通过复核,咱们以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通过复核,咱们以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第十五条 宣布行政惩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惩罚根据,依法享有权利。例如: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背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依照《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惩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惩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惩罚种类和数额)。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精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详细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详细名称。例如: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惩罚决定书》中行政惩罚决定,可以在懂得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懂得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断止行政惩罚执行。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惩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惩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行政惩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回绝签收《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惩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回绝签字后果。例如:由于你回绝签收《行政惩罚决定书》,咱们将按照关于规定留置送达,并将关于状况记录在案。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精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根据和详细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依照×××××(行政惩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惩罚决定书》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请你当前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伙。这是罚款收据,请核算。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惩罚法》关于规定期,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理由。例如:对不起,依照《行政惩罚法》关于规定,咱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第二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地点和期限。例如:依照XXXXXX(行政惩罚决定书编号)《行政惩罚决定书》作出行政惩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详细地点)交纳XX元。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回绝缴纳罚款,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如果你回绝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3%加惩罚款,并采用必要方式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咱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人们配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用有效防护办法,注意自身和她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物品。检查完毕后,对检查所涉及物品要尽量复位。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依照执法检查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关于文书、资料。第七条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保证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 实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取安全和不妨碍通行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起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恰当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安全停靠位置。第十条 如果浮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状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解决。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尚关于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她人员表达感谢并及时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惩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基本领实、根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惩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依照关于规定作出相应解决决定。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送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交通行政惩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惩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交通管理机构(如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期,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法律精确;(二)对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行政惩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背法定程序;(四)合用并规范填制规定文书;(五)坚持惩罚与教诲相结合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惩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合法权利,不得回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祈求。 第二章  简易程序第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合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应当按照如下环节实行:(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惩罚理由和根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行政(当场)惩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惩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惩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惩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 普通程序第一节  立  案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惩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她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惩罚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与否备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实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可不通过备案环节。第六条 备案应当填写《备案审批表》,同步附上有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关于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条 对于决定备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解决。第八条 对于不予备案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备案理由告知具名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备案有关状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九条 按程序备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实行监督检查发现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初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权利。第十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 需委托其她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告知书》。第十二条  证据是指可以证明交通行政惩罚案件真实状况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关于证据。证据涉及如下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所收集证据应当满足如下规定:(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获得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规定;(二)客观事实;(三)和所实行详细行政行为关于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备实际意义事实。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应当向其宣读。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关于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关于资料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办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状况。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文字记录。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合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状况。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有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关于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第十九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有关材料《委托鉴定书》,委托具备法定鉴定资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其她具备鉴定条件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第二十条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关于证据采用先行登记保存办法。采用先行登记保存办法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办法,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关于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用如下办法,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解决决定书》:(一)依照状况及时采用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办法;(二)需要鉴定,及时送交关于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办法。逾期未作出解决决定,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自动解除。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办法,可以依照详细状况实行,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告知书》。采用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解除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办法告知书》。第二十四条 必要对公民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及时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规定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她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她方式确认,当事人回绝到场,回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她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她材料上注明因素,必要时可邀请关于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以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以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办案人员与否回避。办案人员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调查解决。批准当事人回避申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批准回避申请决定书》;不批准当事人回避申请,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解决:(一)以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惩罚,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备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涉及当事人基本状况、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惩罚根据、惩罚建议等;(二)以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导致危害后果,不予行政惩罚;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送其她单位管辖;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阐明拟作解决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进行审核,依照不同状况分别解决。第三节  核审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重要内容涉及: (一)案件与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基本状况与否清晰; (三)案件事实与否清晰,证据与否的确、充分; (四)定性与否精确; (五)合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否精确; (六)行政惩罚与否恰当; (七)办案程序与否合法。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行政惩罚恰当、办案程序合法,批准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但定性不准、合用法律不当、行政惩罚不当,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建议移送其她有管辖权机关解决。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惩罚,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事实、理由、根据、惩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留置、公示方式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后,当事人规定陈述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规定组织听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规定组织听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后惩罚决定建议。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惩罚。第四节  决定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依照不同状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惩罚、不予行政惩罚、销案、移送其她机关等解决决定。第三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较重惩罚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内容涉及:(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状况;(二)违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事实和证据;(三)行政惩罚内容和根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状况及理由;(五)行政惩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第三十八条 以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惩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惩罚决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惩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第三十九条 《行政惩罚决定书》、《不予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应当依法采用邮寄、转交、公示等其她方式送达当事人。第四十条 合用普通程序解决案件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案件解决过程中听证、公示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案件办理期限。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所涉及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惩罚、不予行政惩罚、销案、移送其她机关等解决决定,应当将解决成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举报人。 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四十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行政惩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规定听证,可以在《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回证上订立意见,也可以自接到《违法行为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状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节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至2名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名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和其她事务。第四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以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本规范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与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与否回避。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办听证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惩罚根据等有关内容进行询问;(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背听证纪律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用必要办法予以制止;(五)决定听证延期、中断或者终结,宣布结束听证;(六)其她职责。第四十八条 规定举办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是听证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其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告知其参加听证。第五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第五十一条 委托她人代为参加听证,应当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献。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五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关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第三节  听证准备第五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规定举办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拟定听证主持人。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拟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第五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之日起5日内拟定听证时间、地点,并于举办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权利。第五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听证不公开举办。公开举办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公示》,公示案由以及举办听证时间、地点等。第四节  听证第五十八条 听证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二)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及其她关于人员与否到场,并核算听证参加人身份;(三)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辩和质证权利;(四)宣布听证开始;(五)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阐明拟作出行政惩罚建议和法律根据;(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合用法律,行政惩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七)主持人就案件关于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八)经主持人容许,当事人、办案人员就案件关于问题可以向到场证人发问;(九)办案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事实、各自出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关于问题进行辩论;(十)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事实、证据及关于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征求意见;(十一)中断听证,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关于事宜;(十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为有错误,有权规定补充或改正。当事人回绝,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阐明状况。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办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无法到场;(二)当事人暂时申请回避;(三)其她应当延期情形。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状况,由主持人签名。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断听证:(一)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算;(三)作为听证申请人法人或其她组织突然解散,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背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六)其她应当中断听证情形。中断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状况,由主持人签名。第六十一条 延期、中断听证情形消失后,由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听证参加人。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结听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规定;(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告知,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听证;(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容许,半途退出听证;(四)其她应当终结听证情形。听证终结,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状况,由主持人签名。第六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所有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回绝签名或者盖章,由听证主持人记明状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第五章  执行程序第六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惩罚,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二十元如下罚款;(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她因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第六十六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无合法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惩罚款。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向当事人送达《批准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告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告知书》。第六十九条 罚款必要所有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惩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惩罚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保存。 第六章 监督程序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惩罚有权申诉或检举。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以为行政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改正:(一)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二)合用根据错误;(三)违背法定程序;(四)超越或滥用职权;(五)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第七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发现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惩罚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第七十四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惩罚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七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行政惩罚,应当按照《行政惩罚法》关于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如下、以内,涉及本数,本规范另有规定除外。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日,是指工作日。第七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惩罚案件中,应当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文书。第七十九条 办理海事行政惩罚案件参照《海上海事行政惩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惩罚规定》执行。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送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交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合用于监督检查、行政惩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精确、表述清晰、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规定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制作。第五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漏掉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要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中文。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 公文 公文种类及格式公文写作资料选粹公文的语言应当是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语体,语言规范、简要、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笔迹清晰、文面整洁。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获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送案。第九条 当场惩罚决定书、备案审批表、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惩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作出第10号行政惩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10号。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状况应当按如下规定填写:(一)依照案件状况拟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两栏不能同步填写;(二)当事人为公民,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先后应一致。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以为笔录内容无误,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规定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规定作较大修改,可以规定当事人在笔录后此外书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回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其她人员签字。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有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四条 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告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要以惩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地方必要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规定签名或注明日期,必要精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三章  详细文书合用及制作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是指用于记录现场关于人员基本状况、重要违法事实和重要证据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详细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性。(二)“执法时间”栏应涉及起始时间,详细到分;(三)“重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重要违法行为所发生时间、地点、事件通过及重要证据等有关内容,规定精确、全面反映现场客观状态。第十七条 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记录:(一)“举报类别”栏应当依照举报状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时间、地点、重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肯留下姓名或规定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可靠限度等内容;(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第十八条 备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文书:(一)“案件来源”栏应当依照实际状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案件基本状况”栏应当写明备案事实依照,摘要简介案情和论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物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简介违法事实如实写明;(三)“备案根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背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详细到款、项、目,不必提出惩罚种类和数额;(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依照案情提出“建议备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日期。(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照案情提出明确意见。批准备案,应当写明“批准备案”,同步明确两名以上详细承办人;不批准备案,应当写明“不予备案”。第十九条 协助调查告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祈求关于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文书。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协查人姓名。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五)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有关人员调查理解关于案件状况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二)“询问时间”应涉及起始时间,详细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详细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与案件关于所有状况,涉及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情形、事实通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她证据互相印证,不得互相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详细情节);(六)询问人提出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回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六)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关于物品、场合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状况及成果应当涉及检查过程,检查内容、范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关于人员与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可另附纸;(三)对现场绘制勘验图、拍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关于部门鉴定而制作文书:(一)抽取样品应当按照关于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二)抽样送检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三)抽样取证凭证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内容填写,其中“规格及批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批准文号、规格等填写。第二十三条 委托鉴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八)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文书:(一)主送栏应当写明受委托机构全称;(二)“鉴定规定”栏应当写明委托鉴定事项;鉴定目及有关规定;(三)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机构提交有关材料要齐全。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九)是指受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和结论。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阐明。第二十五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文书:   (一)先行登记保存得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合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晰记录,便于精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订立“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状况;(五)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解决,不得空白。第二十六条 证据登记保存解决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一)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物品作出解决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文书:(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应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中当事人一致;(二)物品详细解决决定意见应当涉及:所有或某些退还、送交关于机构检查或鉴定、依法予以没收、移送其她机关等;(三)作出退还决定,应当有当事人“上述物品已所有退还”意见记载、接受时间以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第二十七条 车辆暂扣凭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行道路运送监督检查中,通过调查发现车辆从事道路运送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她有效证件,而对车辆进行暂扣凭证:(一)“被暂扣车辆状况”栏应填写清晰车辆自身信息,涉及机动车牌号码、厂牌 型号 pcr仪的中文说明书矿用离心泵型号大全阀门型号表示含义汽车蓄电池车型适配表汉川数控铣床 ;(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成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职工等内容;(三)“暂扣时间地点”栏应写明车辆被扣留起始时间和车辆被扣留存储详细地点;(四)“车辆简况”栏应当注明轮胎、门锁、车灯、玻璃、后视镜与否完好,检查车上其她设备及物品并做好记录;(五)车辆有异常状况,在备注栏中注明状况;(六)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八条 责令车辆停驶告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三)是指由于车辆对公路导致较大损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停放于指定场合文书:(一)“被暂扣车辆状况”栏应填写清晰车辆自身信息,涉及机动车牌号码、厂牌型号;(二)“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栏,按照调查成果填写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近亲属、借用车辆、雇佣关系、车辆所有人职工等内容;(三)“责令停驶时间及地点”栏应写清车辆被责令停驶精确时间和详细地点。(四)责令车辆停驶决定应当填写被责令停驶车辆车辆号牌号码、该车导致公路损害地点,写明详细公路名称和起止桩号;(五)当事人签名栏:车辆所有人为公民,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六)备注栏应当注明车辆被停驶时与否已经损坏,损坏部件及限度、车上其她设备及物品与否清点完毕等。第二十九条 解除行政强制办法告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四)是指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算,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制办法并告知当事人文书。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行政强制办法决定期,应当视状况制作解除行政强制办法物品清单。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告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五)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文书:(一)违法事实表述要简要、清晰,普通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性质、数量等情节;(二)违背法律和责令改正引用法律要写全称,合用专业法有责令改正根据,应当引用专业法;合用专业法没有责令改正根据,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三)可以及时改正,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可将改正成果注于责令改正告知书下方;不能及时改正,应当写出明确责令整治期限;(四)责令改正内容应当尽量明确。第三十一条 回避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六)是指当事人以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祈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对该案件调查和解决文书。“祈求事项及理由”栏应写明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详细规定、理由和法律根据。第三十二条 批准回避申请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七)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批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文书。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八)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驳回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文书。第三十三条 案件解决意见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十九)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通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解决意见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文书:(一)“案件调查通过及违法事实”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所有过程;(二)“调查结论和解决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依照案件调查状况和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解决意见。据以备案违法事实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予以行政惩罚,应当写明予以行政惩罚种类、幅度及法律根据等;(三)“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应当写明详细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四)“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栏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明确写明“批准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批准作出解决决定所有内容,不得只写“批准”。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告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文书:(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二)写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详细时间,对违法事实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三)写明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详细条款项;(四)写明拟作出行政惩罚种类、幅度及法律根据,罚款惩罚应当写明罚款数额;(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第三十五条 陈述申辩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一)是指在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惩罚理由和根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合用文书:(一)问答式陈述申辩书,其制作规定参见本规范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二)综合论述式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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