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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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黄某重伤。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不负刑事责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必要的限度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具有避险意识甲驾驶车辆在路上正常行使,突然前方一辆逆行的电瓶车快速地冲过来,为了躲避电瓶车,甲紧急刹车,并急转方向,撞上了路旁的路灯,造成路灯损害严重。危险正在发生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避险意识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要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