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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题-案例分析部分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序号题目答案1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请问:指出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解题过程与步骤:(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表决权可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协商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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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序号题目答案1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请问:指出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解题过程与步骤:(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表决权可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协商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误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由3-13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2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良好基础;(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问: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题过程与步骤:(1)《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的公司10个发起人中只有4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2)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不得少于6000×35%=21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3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请问:(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解题过程与步骤:(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乙、丙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故该公司可以成立。(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甲、乙出资云应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打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⑨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第1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4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份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股东甲于2006年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了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二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请问:(1)戊是否有权起诉甲?为什么?(2)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赔偿的受益人为谁?(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解题过程与步骤:(1)戊有权起诉甲。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欠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欠款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欠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收益认识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告诉利益而提起的诉讼。‘(3)假如戊的利益收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区别如下: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为公司,而不是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第三,派生诉讼由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布设监事会的优先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前款紧急、不利己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和监事白某滥用职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公司的生产原材料,使公司损失80万元,两人共同接受回扣20万元,两人各自私得10万元。此事后来被公司的股东发现,举报到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请问:(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几年?其资格有哪些限制?(2)董事、监事不得从事哪些违法活动?题中行为有何法律后果?解题过程与步骤:(1)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附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用劲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欠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62002年3月16日,某市九通分公司与粮食公司签订购销进口玉米合同,约定由九通分公司提供玉米8000吨,总价款为1000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及6月20日前分两次交货。同年4月7日该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粮食公司依约将200万元定金汇往九通分公司及指定的收款公司。同年5月19日和24日,九通分公司函告粮食公司,货已在日本装船,约在6月上旬到港,因要交纳关税及其他开支,要求粮食公司再提供100万元。粮食公司汇款后多次派人到港口查询,却不见船到港。此后九通分公司没有交货,又返回100万元给粮食公司,尚欠200万元未退。2002年6月14日,酒桶分公司与市大字经贸公司签订购销进口玉米合同,由酒桶分公司发给大宇公司进口玉米8000吨,总价款为1100万元,交货时期分别为6月30日前和8月15日前。合同经公证处公正,大宇公司将定金220万元汇给九通分公司,但九通分公司与市大华公司签订合同,由九通分公司提供进口玉米5000吨,总价款为700万元,合同公证后,九通分公司得定金140万元。交货期满后,九通分公司无货可供,未履行合同。2003年7月,粮食公司、大宇公司、大华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通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定金,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九通分公司的前身天源公司属甲市商检局管辖,后商检局与九通总公司达成了将下属的天源公司转给九通总公司管辖的意向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但两主管单位的业务部门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田园公司于2002年6月正式起用深华实业公司的拍照,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九通分公司是九通总公司向工商局谎报注册资金2000万元而登记成立的。在九通分公司经理刘某携款外逃后,九通总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调走剩余资金、财产,收取了九通分公司的印章。请问:(1)谁是九通分公司的发起人?(2)九通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3)本案是诈骗犯罪,还是经济合同纠纷?(4)九通分公司的债务由谁负责?(5)粮食、大宇、大华公司的起诉中应以谁为被告?解题过程与步骤:(1)九通总公司是九通分公司的发起人。(2)不具备法人资格。(3)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同时并存。刘某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于九通分公司而言,则是经济合同纠纷。(4)应由九通总公司负责。(5)应以九通总公司为被告。第4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7马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4年11月,马某以本市三元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240多万元。之后,马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天鹅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马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马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天鹅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三元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置于马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三元公司和天鹅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马某曾于2003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一大股东本事建华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4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请问:(1)马某买卖加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马某为建华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做出哪些处理?解题过程与步骤:(1)不合法。因马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电器商场的主张无依据。马某为三元公司买家电又售给天鹅公司,是在三元、天鹅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马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3)应将马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4)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马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马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马某处分。(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8三江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48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1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100万元,其余8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48%。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意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认股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违法。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本案4个发起人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因为《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陈丹些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甲酸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收到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5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9甲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张某还兼任另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2002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深圳,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宣告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贵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给该企业的整顿,宣告破产。请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以下两方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①无职工代表;②董事长不应兼任另一有限公司负责人。(2)该国有独资公司不应对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100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该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子公司在整顿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终结整顿。(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10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在一方无力偿还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清偿。第6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11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写上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果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解题过程与步骤:(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12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三人认为彼此间关系很密切,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三人中李某是某法院的法官,只能利用节假日去经营事务,因而协议中,其分得的利润最少。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英格曼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试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解题过程与步骤:此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有:没有达成书面合伙协议;李某是法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有限责任”的字样,不合法律规定。13甲、乙、丙三人属于一个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的比例均以出资份额比例为准,即甲承担40%,乙和丙各承担30%。该合伙企业欠某企业债务为5万元,而企业所有财产只有3万元,由于不足清偿,甲又拿出1万2千元,乙拿出8000元用于清偿。试问:(1)甲和乙可否向丙追偿?(2)若请求追偿,甲和乙可各向丙追偿多少?解题过程与步骤:(1)甲和乙向某企业清偿的数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数额,而丙却未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律规定甲和乙有权向丙追偿。(2)该合伙企业所欠债款为5万元,而企业财产却只有3万元,因此甲、乙、丙三个人共应承担2万元,依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份额甲承担额为20000×40%=8000元乙承担额为20000×30%=6000元丙承担额为20000×30%=6000元所以,甲应追偿12000-8000=4000元乙应追偿8000-6000=2000元第7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14一家合伙企业名曰“三义和”,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解题过程与步骤:该质押协议无效。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或者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退伙,则其质押继续有效。15“瑞夫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解题过程与步骤:(1)现合伙企业有合伙财产200万,应偿付职工10万;补缴税款60万;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130万。(2)尚欠70万由合伙人个人财产偿还。第8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162004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4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5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货,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5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5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4月肚子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4)2006年4月,合伙人乙在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6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2006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请问:(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货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1)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4)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货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5)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又优先受让的权利。(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出资意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7)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9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17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自设财务管理机构,不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管理,仅向外方所在国家报送财务报表;(4)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5)合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在其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净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放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外方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由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准。根据以上情况,请问:解题过程与步骤:(1)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不合法的约定。注册资本350美元未达到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的一半。董事会任期应为4年,出席董事会人员应达到6人。企业财务管理不合法。合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合营期限30年合法。法定为10年—30年。合营各方可以转让出资,但要经其他方同意。(2)该合作企业有不合法的约定。管理机构设置违法。董事会制和联合管理制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兼用。利润分配合法。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投资不合法,按照规定,在睡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才睡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外商无论盈亏皆可先行回收投资”不合法,按规定,外方必须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中方在以后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不合法,按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该外资企业设立有不合法支出。产值出口部分应达到50%,即750万美元。通过县级政府提交报告,转审批机关是合法的。18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1)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2)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只有20%。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第三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第10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192003年7月,某市一空调厂准备与德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德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天内,德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德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德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空调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德方;(5)合资企业能从德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德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德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德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请问:(1)德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为什么?(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公司是否可以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解题过程与步骤:(1)德方的出资比例不恰当。因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出资一般不应低于25%。(2)不合法。本协议在技术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技术改进、继续使用权技术改进对等条件和自由购买方面,含有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3)公司可以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4)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20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1999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家分店,并招聘了6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A企业的无关为由抗辩。2001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加他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解题过程与步骤:(1)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2)应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者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未经清算解散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第11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2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庚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为2万元。请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菜场清偿顺序。(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券请求。解题过程与步骤:(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菜场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区的收益予以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区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22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况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请回答: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解题过程与步骤:本案例所述财产中,属于破产财产的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300万元财产中,已作为担保物的200万元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余100万元财产为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200万元属破产财产。(3)破产企业的专利权25万元属破产财产。据此,破产财产总额为325万元。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由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取回。23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请问: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解题过程与步骤:破产财产为: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破产债权为:(130-100)+200+200+300=630(万元)破产清偿:(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国家税款:450-20-50-250=130(万元)(2)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3)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4)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5)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第12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24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请问:(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解题过程与步骤:(1)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2)在总额585万元的鹅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驶抵消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消,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25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称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请问:(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解题过程与步骤:(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所以应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必须终止执行,由A公司凭已生效的调解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4)该企业所欠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贷款时曾以一套进口设备作为抵押,因此工商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该变卖价款中有限受偿。另外,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券,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其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并可行驶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于当时作为贷款抵押的设备现在价值800万元,尚有200万元得不到清偿,因此这200万元贷款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5)由于该企业为B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保证,而现在贷款已经到期,B公司无力清偿,因此该企业对建设银行就负有清偿的责任,建设银行可以作为侵权人申报债权,加入到破产程序中来,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第13页,共37页经济法-第三版-案例分析26国有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于2003年1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1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4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管理人)。有关资料如下:(1)2001年7月1日,甲向债权人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甲以自己12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已于2002年12月31日灭失,获得保险赔款80万元。(2)2001年11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B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6个月。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2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3)2001年12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C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C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4)2001年12月1日,丙公司向债权人D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D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请问:(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将对乙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并说明理由。(4)如果债权人B银行参加了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中受偿20万元,破产程序于2003年6月30日结束,则债权人B银行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并说明理由。(5)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未申报其债权,但及时通知了乙公司,则乙公司能否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6)对于破产企业甲和债权人C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7)甲企业诶宣告破产后,在丙公司与债权人D的借款合同中,其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8)债权人D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解题过程与步骤:(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范围内,债权人对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本体中,乙公司虽然属于一般保证人,但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保证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100万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20万元。则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减小20万元)。(4)债权人B银行应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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