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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类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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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类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相关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通知财金[]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主动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立即函告我部。                            财政部                ...

2021年金融类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相关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通知财金[]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主动稳妥地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有何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立即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财政部相关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措施>通知》(财金[]3号)、《财政部相关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通知》(财金[]27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措施,具体包含: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财务企业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企业。  第三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当地域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综合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经过建立综合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多角度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充足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同一期间中国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结果;  (三)发展性标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该在综合反应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增加情况及发展水平。  第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该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财务会计汇报为基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含:  (一)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其中,金融资产管理企业政策性业务还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经财政部门认可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评,若以后发觉所提供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三)相关金融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或财务分析汇报。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含: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含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酬劳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加指标:包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加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资本增值情况和经营增加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含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和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和净资产比率6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含资本充足率、关键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关键反应金融企业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债务风险。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权数,依据指标关键性和引导功效确定,具体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八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能够根据关键性和可比性标准对评价期间基础数据申请进行合适调整,相关财务指标对应加上客观降低原因、减去客观增加原因。能够进行调整事项关键包含:  (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客观降低原因;  (二)金融企业负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结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客观降低原因;  (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变更对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客观影响原因;  (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应该依据审计汇报披露影响经营结果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影响超出1%,作为重大影响。  第九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原因,对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对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酬劳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加率、经济利润率等;  (二)利润发生变动时,对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酬劳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加率、经济利润率等;  (三)资产发生变动时,对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酬劳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和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关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说明材料包含: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一);  (二)调整事项相关证实材料。  调整事项关键适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调整,必需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依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依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金融企业数据关键包含:  (一)依据评价指标经济特征,不符累计算模型需要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数据;  (二)相关指标和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金融企业数据。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依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报数据,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  金融企业经营多个业务,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行业。标准值适用情况以下:  (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适用银行业标准值;  (二)各类保险企业适用保险业标准值;  (三)证券企业、期货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等适用证券业标准值;  (四)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各类信用担保企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企业、金融租赁企业、财务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企业等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五)金融控股集团企业按控股子企业(企业)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类型分别确定所适用行业标准值,无金融业务许可证控股子企业(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金融控股集团企业按控股子企业(企业)各自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累计算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数据,财政部采取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标准值。具体步骤包含:  (一)对测算样本财务指标根据实际值从大到小(对于逆向指标,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二)将排好序样本,平均划分为4部分,前25%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样本数据为第二段,全部样本数据作为第三段,后50%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样本为第五段;  (三)将每一段样本财务指标实际值加总,再除以样本个数,得到该段财务指标简单平均数;  (四)将五段财务指标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优异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第十四条 将金融企业调整后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根据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础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一档标准值。  第十五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现在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关键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分暂定为平均值。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和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给合适加分,以充足反应不一样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具体加分措施以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加水平超出行业资本利润率平均增加水平10%加1分,超出15%加1.5分,超出20%加2分,超出25%加2.5分,超出30%加3分;  (二)涉农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涉农贷款占比超出10%加1分,超出15%加1.5分,超出20%加2分,超出25%加2.5分,超出30%加3分。其中,涉农贷款占比=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三)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出20%加1分,超出25%加1.5分,超出30%加2分,超出35%加2.5分,超出40%加3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  第十七条 财政部依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料,于每十二个月4月15日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评价指标标准值,并分行业统一测算资本利润率增加水平,同时公布上十二个月各行业资本利润率增加实际值。  第十八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给予扣分:  (一)重大事项扣分: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事件,扣1-3分。正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不根据要求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扣1-3分。  第十九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财政部门和金融企业和相关部门核实,取得必需证据后,应该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件二)。  第二十条 为平滑不一样金融行业年度经营情况,财政部于每十二个月4月15日前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综合金融业4大行业绩效评价行业调整系数。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数=本期绩效评价分数×行业调整系数。  第二十一条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等级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依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类)、良(B类)、中(C类)、低(D类)、差(E类)五种类型。  评价等级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表现同一评价类型不一样差异,采取在字母后反复标注该字母方法表示。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成85分以上(含85分)评价类型为优(A类),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成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评价类型为良(B类),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成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评价类型为中(C类),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评价类型为低(D类);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评价类型为差(E类)。  第二十三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该按要求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说明材料。地方金融企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具体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后,按要求填列计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分扣分事项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并立即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该遵照以上标准要求做好当地域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十二个月11月30日前,将当地域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下载:附件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doc附件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原因表.doc附件三: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表.doc附件四: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表.doc附件五: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表.doc附件六:金融控股企业绩效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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