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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吉林高校人事处、医院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二○一一年十二月前言吉林高校教职工已于2010年1月1日参与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教职工全面把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参保教职工享受应得的医保待遇,特编制本手册。手册中的内容涉及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尽可能针对参保人员关怀的问题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包括我校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本状况,力争做到内容详尽,便于查阅。请参保人员务必阅读本手册,尤其需要申办特殊疾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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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吉林高校人事处、医院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二○一一年十二月前言吉林高校教职工已于2010年1月1日参与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教职工全面把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参保教职工享受应得的医保待遇,特编制本手册。手册中的内容涉及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尽可能针对参保人员关怀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包括我校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本状况,力争做到内容详尽,便于查阅。请参保人员务必阅读本手册,尤其需要申办特殊疾病、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备案和生育补贴等手续的人员,应具体了解相关内容,避开个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手册的内容会随着医保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请参保教职工关注医保动态信息,经常登陆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jlyb.gov.cn),或吉林高校医疗保险专题网站及医院管理处网站相关页面,随时把握最新医疗保险政策。温馨提示:1.无论个人医保卡有无金额,请务必携带本人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开药并刷卡结算。2.就医者姓名要与医保卡全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3.不符合医保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担当。4、办理医保业务时请找本单位医保代办员挂念办理。★医保询问电话:吉林省医保局基金征缴部:88690552费用结算部:88690553离休服务部:88690557监督管理部:88690562业务询问:88690559吉林高校人事处保险科:85166013医院管理处保健管理科:85168789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314386954"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PAGEREF_Toc314386954\h1HYPERLINK\l"_Toc314386955"(一)参保的基本政策PAGEREF_Toc314386955\h1HYPERLINK\l"_Toc314386956"(二)缴费基数和比例PAGEREF_Toc314386956\h1HYPERLINK\l"_Toc314386957"(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PAGEREF_Toc314386957\h3HYPERLINK\l"_Toc314386958"(四)医保待遇和标准PAGEREF_Toc314386958\h4HYPERLINK\l"_Toc314386959"(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PAGEREF_Toc314386959\h6HYPERLINK\l"_Toc314386960"(六)医保卡的使用PAGEREF_Toc314386960\h7HYPERLINK\l"_Toc314386961"(七)其他PAGEREF_Toc314386961\h8HYPERLINK\l"_Toc314386962"二、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案例PAGEREF_Toc314386962\h11HYPERLINK\l"_Toc314386963"(一)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PAGEREF_Toc314386963\h11HYPERLINK\l"_Toc314386964"(二)申请异地居住就医PAGEREF_Toc314386964\h11HYPERLINK\l"_Toc314386965"(三)申请转诊、转院PAGEREF_Toc314386965\h13HYPERLINK\l"_Toc314386966"(四)申请急诊就医PAGEREF_Toc314386966\h14HYPERLINK\l"_Toc314386967"(五)生育保险PAGEREF_Toc314386967\h16HYPERLINK\l"_Toc314386968"三、医保费用报销程序PAGEREF_Toc314386968\h18HYPERLINK\l"_Toc314386969"四、常见问题解答PAGEREF_Toc314386969\h20HYPERLINK\l"_Toc314386970"五、医保询问与服务PAGEREF_Toc314386970\h22附件一:HYPERLINK\l"_Toc314386971"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PAGEREF_Toc314386971\h23附件二:HYPERLINK\l"_Toc314386972"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PAGEREF_Toc314386972\h26附件三:HYPERLINK\l"_Toc314386973"吉林省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卡定点零售药店名单PAGEREF_Toc314386973\h29附件四:HYPERLINK\l"_Toc314386974"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PAGEREF_Toc314386974\h30附件五:HYPERLINK\l"_Toc314386975"吉林高校医疗保险信息代办员通讯录PAGEREF_Toc314386975\h31附件六:HYPERLINK\l"_Toc314386976"吉林高校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人事处部分)PAGEREF_Toc314386976\h34附件七:HYPERLINK\l"_Toc314386977"吉林高校教职工参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表PAGEREF_Toc314386977\h35附件八:HYPERLINK\l"_Toc314386978"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各类用表名目及样表PAGEREF_Toc314386978\h36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一)参保的基本政策依据《吉林高校关于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校发[2008]22号)的规定和职工分类管理的现状,我校由事业费支付工资并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民全部制事业编制职工,均在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投保范围,并已经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参与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依据我校教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要求,考虑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享受更好的医疗待遇,我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同时参与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含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中,建国前参与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2001年10月10日以前批准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吉林省医保局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在省直医保系统中做特殊身份标识。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即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职务人员、正副厅级和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除以一般人员身份正常参与上述医疗保险外,还可凭吉林省卫生厅保健办核发的吉林省特诊医疗证,由学校按吉林省医保局的年缴费标准赐予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与上述保险,但参与吉林省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统筹。由学校按吉林省医保局规定的政策和年标准单独缴费,年度内的经费一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定点划拨到指定医院,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并包干使用。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是退休身份的,可以按规定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年统筹费标准参与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假犹如时是离休身份的,可以依据所享受的离休待遇级别,按相应的年缴费标准直接参与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全民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制在职和退休工人及2006年1月1日以后面对社会公开聘请的新参与工作人员,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参保。学校所属企业非全民身份人员按原有渠道参与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全民企业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依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随所属企业参与长春市医保,也可以托付学校代办参与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并按档案记载身份和政策缴费。(二)缴费基数和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前三项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引进人才等特殊身份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均按300%的基数缴费,待完善参保材料并经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缴费。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4%。在职人员个人不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学校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3.1%缴纳;退休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项目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3.5%缴纳。缴纳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三项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吉林省医保局依据我校参保数据出具缴费单,学校核定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通过财务处转帐到吉林省医保局指定银行,并由吉林省医保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此费用注入医保计费系统并同步到各结算终端。单位缴费由学校直接从事业经费中按缴费基数比例划转,个人缴费先由学校垫付代缴,再由人事处从职工个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并返还学校财务处。4.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初次参保时,年度内无论参保时间长短,均缴纳全年费用;从下一年起,由学校每年一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收代缴。全民事业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参与工作人员参保,依据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精神,在职合同制工人参保和缴费政策与全民固定工人相同。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以退休身份参保,或上述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在职转为退休身份时,需依据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执行,即需要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核定缴费时间,不足15年的需补缴相应费用。由学校代办的企业编人员参保,政策同上,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政策由企业或个人负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即每年的4月1日到其次年的3月31日,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每年3月底前,依据吉林省医保局要求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以及我校职工工资调整状况,需要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学校和个人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上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自2010年1月参与省直医疗保险以来,我校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总的核定原则和基数构成没变,但随着薪级工资和退休费的调整、人员结构和职务的变动,特殊是社会保险政策和医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改革,每个参保年度核准的缴费基数都会有所增加或发生结构上的变化。现缴费基数构成:在职人员为现行工资的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的津补贴总额,不包含校内工资和其他地方性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不包含按地方政策增加的“阳光工资”以及其他按地方政策增加的各类补贴。由于现有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不同,发放退休费的项目在不同时期保留的不尽相同,不同的校区也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用一句话概括退休人员核定医保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虽然退休人员个人不按基数缴费,但学校为退休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是按基数计算的。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询问人事处保险科,进行具体项目查询。建国前参与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和2001年10月10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用另外缴费,因其特殊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厅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正高职、副厅级(含享受相同待遇的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年度的费用,一次性缴齐。二级保健对象个人不另外缴费。离休人员按参与工作时间和享受待遇级别的不同,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一年度医疗统筹经费,一次性缴齐。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与离休人员同时按吉林省医保局指定的标准由单位缴纳统筹费用,个人不缴费。表1: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缴纳统筹费标准缴费档次身份或待遇级别参与工作时间缴费标准(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一老红军1937年7月6日前2.32.62.9抗战正厅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二抗战副厅同上2.22.52.8解放战斗正厅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三抗战处及处以下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2.12.42.7解放战斗副厅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正高1949年10月1日前四一般离休1949年10月1日前1.51.81.8五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各个时期参与工作在职或退休1.11.41.4(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按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均称为医保基金,由吉林省医保局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划转到个人帐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统筹基金帐户中。统筹基金由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其它收入构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的名义建立,属个人全部,由本人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和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构成。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本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及公务员医疗补助3.5%划出30%左右,依据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的1%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0.7%,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3%);在职的46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1.2%,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8%);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5%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3.5%,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1%)。表2: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及划入标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划入)在职职工退休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46周岁以上小计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公补缴费小计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公补缴费小计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公补缴费3%2%0.7%0.3%4%2%1.2%0.8%4.5%03.5%1%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后应由个人担当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此费用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统筹区内调转或跨统筹区调转时,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医保关系转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伴同转移(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往省外(即统筹区外)个人帐户不能伴同转移的,以及到境外定居人员,可一次性付给与个人帐户余额等同的现金。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个人帐户资金由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划入的金额和按保健对象补贴标准划入的补贴两部分构成,除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外,医疗补贴的额度按年龄段和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按补贴标准的25%计入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上人员按补贴标准的35%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45%计入个人帐户。表3:二级保健对象补贴标准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和额度级别补贴标准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及额度(单位:元)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25%46周岁以上35%退休人员45%正厅6500162522752925副厅4600115016102070正高学校参保工作启动时,即2010年1月1日已经向首批和部分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了300元启动资金。依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今后参保的人员也将由学校一次性通过工资渠道发放300元,作为医保启动资金,但不在个人帐户中体现。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帐户资金按表4所列标准划入,剩余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在统筹范围内使用。如个人全年支出医疗费用总额少于个人帐户注入总额,卡内剩余金额可于次年3月1日至20日期间到吉林省医保局指定窗口领取。假如个人全年支出费用总额超过个人帐户应注入的总额,不能返还个人帐户余额。表4: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统筹经费个人帐户划入额度(单位:元)缴费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帐户金额2010年550050004500400030002011年600055005000450030002012年60005500500045003000(四)医保待遇和标准凡我校参保人均可按规定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待遇包括医药费支付或报销标准、比例,就医条件和相应的服务。1.一般人员(指无特殊身份标识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看病或买药: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检查检验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由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内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卡内金额不足的,由参保人用现金补齐。个人帐户用完以后,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现金甲类和乙类(按规定应个人自付的除外)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1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70%(保健对象为75%),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比例为80%(保健对象为85%)。使用了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时,由个人交纳现金结算,不能冲减卡内现金,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也不能参与1000元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计算。住院:依据《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64号)精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省级医院10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递减。在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40%(保健对象负担3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保健对象70%)。也就是说到省、市、区级医院住院的一般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变成了400元、280元和160元;保健对象分别为300元、210元和12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60000元以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甲类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省、市、区级定点医院支付的比例分别为94%、95.2%、96.4%,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0.8个百分点,即94.8%、96%、97.2%。在职二级保健对象分别为95.5%、96.4%、97.3%;退休二级保健对象比在职的增加0.6个百分点,即96.1%、97%、97.9%。乙类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先分别负担20%和10%以后,剩余的费用按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假如全部使用了乙类药品,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分别负担13%和9%。植入人体的进口特殊材料: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0%,另外50%依据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个人负担的这50%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保健对象为70%)。目前有35种材料由吉林省医保局限定了最高支付标准,使用这部分材料时不分国产和进口,只以价格的凹凸来处理。在规定价格以下的为乙类,超过规定价格的的差价部分为丙类。如心脏支架吉林省医保局规定价格为17500元,而参保人员使用的支架为33000元,则其中17500元为乙类,差额15500元为丙类。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至40000元的医疗费用(即60001-100000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在这个区间内,甲类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保健对象为95%);乙类医疗费用、植入人体特殊材料、转省外就医的和在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方法不变。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和(即1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甲类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保健对象为95%),乙类医疗费用支付方法不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担当的部分(不含自费),可以用社会保障卡内的金额支付,不够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向医院交纳。表5: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人员身份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6万元6万元至30万元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外地本地及外地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在职人员6094.0087.2095.2088.1696.4089.128882.409072.00退休人员6094.8091.3296.0092.4097.2093.489288.809081.00在职二保7095.5092.9596.4093.7697.3094.579491.609585.50退休二保7096.1094.8097.0095.6597.9096.519795.659590.251.起付线:省级医院10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级医院400元。2.丙类费用全部由个人担当。2.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2001年10月10日前省部级以上劳模门诊: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院门诊药费、检查、检验、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药品费用)个人不负担,全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但最高限额为10000元。住院: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100001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人员一样,按肯定比例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支付。3.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全年的医疗费用依据一次性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报销的比例依据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执行。住院医疗费用与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办理程序及待遇标准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办理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须知》(HYPERLINK"http://www.jlyb.gov.cn/htm/6082/163390.html"http://www.jlyb.gov.cn/htm/6082/163390.html)和学校医管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4.工伤人员工伤部位的治疗:治疗工伤部位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比例为100%,不设封顶线。非工伤部位的治疗:工伤人员患工伤部位以外疾病需治疗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享受一般人员或其他参保身份的医疗保险待遇。5.异地就医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享受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省内异地就医和转外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省外异地安置和转外就医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住院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6万元以内)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8%(保健对象为94%),退休人员92%(保健对象为97%)。(6万元以内)乙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2.4%(保健对象为91.6%),退休人员88.8%(保健对象为95.65%)。其余医疗保险待遇不变。6.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生育、方案生育费用,符合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分甲乙类),全部由基金支付;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方案生育费用,符合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基金支付50%;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7.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是指参保后已经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人员因大、重、特病,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局依据超过部分的限定额度,使用肯定比例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在其次个年度内赐予限额补助的做法。大病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具体救助程序和标准按吉林省医保局发布的文件执行。已得到学校、本人所在单位或校内外其他机构补助过的,不计入救助范围;对于票据缺失、不符合要求以及消灭违规的人员,亦不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金按参保身份的不同,自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结余或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依据国家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要通过定点机构和相应的服务来实现,包括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保用药,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及定点机构中与医保相关的服务设施等。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是为便利参保人员就医用药,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供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目前,吉林高校各校区医院均为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0年12月公布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最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为了切实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吉林省医保局打算从2011年5月1日起,依据各定点零售药店以往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状况及参保人员居住、工作地域,确定30家药店作为吉林省省直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见附件三)。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既可为参保人员供应个人帐户资金和(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资金划卡服务,又可供应公务员补助基金划卡服务。2.基本医保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临床治疗必需并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品是依据“临床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便利”的原则确定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力量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肯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另外还有一类是甲类和乙类之外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理,这些药物统称为丙类药物。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名目(2010年版)》,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字[2010]135号文发布,2010年10月1日开头执行。2010年版药品名目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接受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接受排解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假如想了解更多关于《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名目(2010年版)》的信息,请查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网址:HYPERLINK"http://hrss.jl.gov.cn/ylbx/ypml/201010/t20101018_859315.html"http://hrss.jl.gov.cn/ylbx/ypml/201010/t20101018_859315.html3.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供应的,由吉林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必需、平安有效、费用适宜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接受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诊疗项目。分为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且简洁滥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名目进行管理,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吉劳社发字[2000]16号)。4.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供应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具体范围和支付标准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吉劳社发字[2000]17号)执行。(六)医保卡的使用参与省直医疗保险人员,由吉林省医保局按核定的基本信息制作医保卡,填发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门诊专用病历,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用药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1.医保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是兑现医疗保险(工伤部位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医疗消费信息的工具。医保卡仅限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时使用,不得租借、转让、倒卖给他人。2.医保卡内存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金额。单位缴费每月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因医保卡为个人保管,划入的金额不能直接注入卡中。只有当医保卡在定点机构医保系统终端划卡使用时,未注入卡中的金额才能自动注入并显示在卡中(此过程称为圈存)。当定点机构系统消灭故障或其他特殊状况时,可能会造成注入账户失败,这时医保卡中的钱不会增加,但不影响就医用药、并且下次使用医保卡时系统将自动检测未注入金额并注入卡中。3.医保卡内资金归持卡本人全部,可以依法继承。一般医保卡内金额可跨年度使用,但只能用于划卡支付(报销)医药费用,不能提取现金。离休统筹人员的医保卡,属包干使用,年度内如有余额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现金。4.参保人员在就医用药时,必需划医保卡结算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医保报销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拨付给医院药店,参保人员只需要缴纳个人担当的部分。除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急诊等特殊状况外,在医保计费系统终端划卡就完成了结算和待遇的兑现,不需要附加另外的操作。5.如突发疾病急诊在定点医院住院时,遗忘携带医保卡,肯定要向医院申明医保身份,并且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6.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医保卡在省直各定点机构均不能使用,除个别省市与吉林省医保局签订异地划卡结算协议的可以直接在异地结算外,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只能凭申请审批备案表到省医保局报销居住地选定定点医院的医药费。7.请妥当保管医保卡,留意防静电、防划、防潮、防折,假如医保卡不能使用,应准时向医保局声明,查明缘由,进行修复或更换。8.假如医保卡丢失,应准时办理挂失手续,供应医保持卡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吉林省省直医保卡挂失、换发申请表》。挂失期(7天)满后,携带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照片、《吉林省省直医保卡挂失、换发申请表》(办理补卡时,该表需单位盖章),到省医保局办理补卡手续,若他人代办则还需供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七)其他1.医疗保险业务校内分工依据《关于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校发[2009]395号)精神,学校实行医保工作二级管理,为便利管理和服务,医疗保险业务校内分工如下:1)人事处工作职责——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学校具体状况,在学校医疗保险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并维护全校参保人员信息库,按月汇总并跟踪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把握参保人员增减和信息变化状况并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或变更手续。——核定并申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额度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用;按核定的基数和相关政策,每月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2)医院管理处工作职责——负责参保教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居住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就医,女职工生育(包括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嘉奖的登记、申请、审批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校区定点医院资质申请及常规管理,校区定点医院医疗指导、等级复查、服务升级及相关工作。——协调或处理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之外的就医用药问题;一、二级保健对象特诊管理和尚未参与医疗保险教职工的公费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3)各中层单位工作职责——向本单位参保教职工传达医保工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宣扬并解释医保待遇和就医规程。——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增减及其他变动状况,填写并领发医保专用病历本和医保卡。——向医管处报送本单位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居住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就医、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嘉奖等状况的登记、申报材料。——定期并按规定时间到省医保窗口报销本单位参保职工特殊状况医疗费及办理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其他事项。2.医保代办员及代办制为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便利宽敞教职工准时就医用药,准时享受待遇和结算费用,学校实行医保代办员制。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已按要求确定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兼信息员,并培训上岗。医保代办员名单(见附件四)已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如有变动应准时报人事处和医管处更新备案。医保代办员负责与本单位参保人员相关的医疗业务登记、申请、参保和信息变更等相关表格、证件材料的收集和分类报送工作,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供应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窗口代办服务及政策和信息询问。3.医保信息月报制依据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学校实行医疗保险信息月报制度。各单位医保代办员于每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个月拟办理的教职工医保材料和相关信息报医管处和人事处。1)涉及本单位参保人员特殊医疗业务的申请或备案材料、特殊医疗业务发生后医药费的报销票据,按医保窗口及学校医管处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医管处依据具体业务的规定和需要进行审核,由医管处或医保代办员在每月月初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窗口办理。2)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参保和变更(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变更,新增、调转、在职转退休、死亡退保等)的相关表格及证件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按业务性质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由人事处或医保代办员在每月月初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窗口办理。4.医保与公费医疗连接由于学校现有各类人员身份、管理方式和工资支付渠道不同,学校在打算参保时已经明确要依据参保身份类别和人员的具体状况分批进行。凡2009年12月31日在册而未能在2010年1月份以后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均可凭人事处开具的未参保证明,到学校医管处用原公费医疗证换发新公费医疗证,用新证到校区医院仍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待正式办理参保手续后,用公费医疗证换发医保卡。5.部分人员参保问题依据吉林高校医疗保险参保方案,在办理参保过程中还有一些在职或退休人员,包括一部分无岗待聘人员,由于身份认定、工资发放、参保材料供应以及省医保局参保政策等缘由,临时无法办理参保手续而未能拿到医保卡。对于上述未参保人员,学校将按参保程序和省医保局的要求,同时这部分人员也要主动协作,预备相关的身份确认材料,争取到对学校和职工个人均有利的参保政策,接受合理的缴费方式,逐步解决未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6.规范使用医保卡学校为教职工参与医保做了多方面的努力,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实行医保后,既便利了职工就医,又节省了个人支出。每一位参保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和了解医保的相关规定和就医买药用卡规程,严格依据吉林省医保局的要求和医保卡使用规章,在合法的范围内,享受自己应得的那份待遇。为持卡人能依法规范用卡、合理消费,保证我校参保职工整体利益,在此提示宽敞参保人员肯定要管好用好自己的医保卡,不要违规转借他人,防止被非法划卡,侵占到他人利益。更不要为了一时的小恩小惠,被误导、被利用、被哄骗。有意违规用卡,不但给个人诚信涂上一笔不良记录,也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自2010年1月1日参与省直医疗保险以来,经吉林省医保系统监控和举报,发觉有职工因缺少医保常识和法律观念,导致划卡特别甚至有违规划卡的状况发生,个别人甚至有非法占用或骗取医保资金的嫌疑,已经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方法》(吉医保管字[2011]54号通知),凡经监控、举报并经核实后有违规用卡或其他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者,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不合理费用,予以通报批判,暂停3至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内停止向其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意或纵容上述状况发生的教职工,一经省医保局核实,校内也将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扣发相应月份的校内岗位津贴,扣发年度业绩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影响下一年度薪级工资的晋升。7.诚信参保职工医疗保险是由学校申请参与,学校和个人共同缴费并针对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障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基本的参保项目,参保教职工在申报和享受上述医保待遇时必需实事求是,照实供应个人信息以及就医用药的真实状况,遵纪守法,诚恳守信。调入人员在申请参保时应照实供应在原单位的参保信息,假如原来已经参保,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医保,退保(统筹范围外)之后才能重新参与吉林省省直医保,或按程序办理迁移手续(统筹范围内)。参与省医保就意味着要按省医保就医流程和规定规范使用医保卡,不能违规划卡,更要有防范意识,防止非法占用医保资金的状况发生。在费用报销时不供应虚假票据,不伪造医疗文书档案,不私自涂改申报材料。在申请特殊门诊、异地居住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就医审批备案和享受生育待遇时,要供应真实信息,诚信守诺。8.人事处医保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为了便于参保人员及各单位医保代办员了解和把握医保相关业务,对人事处经办的涉及新增人员参保、在职转退休、特殊身份确认、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以及统筹内处调转、医保卡挂失等业务办理程序,经整理后制作成简易流程框图,供各位参考(见附件六)。二、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案例(一)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1.办理范围: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尿毒症血液或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办理程序:(1)登录吉林省医保局网站【下载专区】(http://www.jlyb.gov.cn)或吉林高校医管处主页【服务平台→表格下载】(http://ywc.jlu.edu.cn/)下载并填写《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下载时留意:正反两面打印或复印在同一张纸的两面上。(2)申请人同时供应近期明确诊断所患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病例复印件(恶性肿瘤需供应病理报告)、诊断书原件(需要明确写明诊疗方案)和半月内的化验结果。(3)申请人持《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请医院在“医院诊疗状况”栏填写清楚,特殊是在“诊疗方案”中写明用药名称、剂量和次数,并由医生签字盖章,再到所在医院管理部门审核盖公章。(4)将上述材料备齐后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5)由医保代办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学校医管处审核盖章。(6)再由医保代办员或当事人去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3.留意事项:(1)特殊疾病一经办理,当年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医院,要在次年1月重新申报。(2)特殊疾病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经复审通过,可延期手续;到期未办理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终止特殊疾病待遇。具体复审时间和程序详见当年省医保局网站的通知(HYPERLINK"http://www.jlyb.gov.cn"http://www.jlyb.gov.cn)。(3)特殊疾病待遇不能在住院期间内同时享受。(二)申请异地居住就医1.办理范围:退休后在异地定居或学校异地派驻机构长期工作的在职职工。2.办理程序:(1)登录吉林省医保局网站【下载专区】(http://www.jlyb.gov.cn)或吉林高校医管处主页【服务平台→表格下载】(http://ywc.jlu.edu.cn/)下载并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下载时留意:正反两面打印或复印在同一张纸的两面上。(2)将《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发往自行选择的异地居住城市,选择四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申请者选定的医疗机构,要求其中一、二、三级和专科医疗机构各一所,并由选定的四家医疗机构签章。留意:各级别、类型医疗机构不得重复选定,但可以放弃某家医院,假如放弃,要填写“自愿放弃”字样。(3)在异地居住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认异地所选的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并盖公章。(4)申请人供应异地居住状况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假如是派驻异地的在职职工,要供应成立驻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本人任职、调转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5)将上述材料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6)医保代办员携带材料到学校医管处审核盖章。(7)再由医保代办员或当事人去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3.留意事项:(1)首次异地就医申请手续自办理完毕后的次月起三个月内,可支付已明确诊断慢性疾病的门诊用药;假如突发疾病急诊就医,需按急诊就医有关规定,在七日之内(节假日除外)必需办理急诊登记手续。三个月以后,异地就医待遇正式生效。(2)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特殊疾病申请,在异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3)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就医待遇自进入待遇审核期(3个月)时起,封锁本地医疗保险待遇。(4)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半年内不得变更。半年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在参保地和居住地之间自由变更两次,每次变更需持审批后留给个人保存的《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直接去医保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5)变更居住地和撤销后重新办理,视同首次办理,需要三个月审核期。(6)异地就医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仍需连续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提出申请。有三种状况:①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地、异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不需变更,个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办理生效的《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将以上手续交给所在校区离退办代办员或本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统一提交学校医务处审核,到省医保局申办延期手续;②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地或异地定点医院需变更,要重新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办理生效的《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将以上手续交给所在校区离退办代办员或本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统一提交学校医管处审核,再去医保局申办延期手续;③如超出两年有效期,必需重新申请异地就医手续,办理程序与首次办理相同。4.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申请(1)办理程序:①登录吉林省医保局网站【下载专区】(http://www.jlyb.gov.cn)或吉林高校医管处主页【服务平台→表格下载】(http://ywc.jlu.edu.cn/)下载并填写《吉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申请表(海南省)》一份(共两页),也可到所在校区离退办领取表格。②供应以下材料:a、新办人员需供应居住地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办理过海南省异地就医的人员需供应原《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b、《吉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c、吉林省省直社会保障卡(医保卡)。③本人或所在校区离退办代办员,持上述材料到学校医管处审核盖章。④再由医保代办员或当事人去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手续。⑤办理结束后参保人员持《吉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申请表(海南省)》及一张一寸照片前往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并领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相关凭证。在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生效后,可在海南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范围内,享受医保待遇(2)留意事项:①门诊就诊:个人先行全额垫付费用后,持相关报销材料回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报销,按吉林省医疗保险“三个名目”及吉林省省直待遇支付标准享受待遇。②住院治疗:可直接使用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的异地就医结算凭证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在医院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时,按海南省医疗保险“三个名目”及吉林省省直待遇支付标准享受待遇,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结算。③首次办理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在办理完毕后1个月为待遇审核期,异地居住人员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常规门诊用药、治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住院待遇不开通。如突发疾病可依据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审核期满后,异地住院待遇开通。④首次办理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续,自办理手续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满6个月后享受待遇的地点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在参保地(吉林省)和居住地(海南省)之间自由变更两次。⑤已办理海南省异地就医结算的人员,自办理手续后,封锁本地医疗保险待遇,除到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时使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吉林省省直社会保障卡(医保卡)。⑥参保人员在海南省享受异地医疗待遇的方式可在“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与《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方法》之间选择一种。⑦选择结算方式后,由于两地政策法规、医疗保险管理方式、费用结算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将会导致参保人员获得的医疗保险待遇差异,随着两地沟通将逐步缩小这种差异。⑧办理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的人员,只能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的《海南省各市县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名单》内的医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⑨办理海南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的人员,突发急症,来不及赴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按急诊有关规定向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经核准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⑩海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另见附件九。案例一:我校参保退休职工××,于2010年5月,申请办理了异地(深圳)居住就医审批手续,6月18日其因心脏病突发在深圳某医院住院治疗,但未申请急诊备案。9月份回长春后要求省医保局报销,因不符合医保局急诊备案程序被拒绝报销,导致三万元医疗费自理的后果。案例提示:首次申请异地就医手续,自办理后的次月起三个月后方可生效,假如突发急诊就医,需在七日之内(节假日除外)办理急诊备案手续。该当事人是在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尚未生效期间异地急诊住院治疗,并且没在七日之内办理急诊备案手续,导致三万元医疗费自理的后果。(三)申请转诊、转院1.办理条件:参保教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经具有转诊、转院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无法明确诊断疾病或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申请转往外地诊治。2.办理程序:(1)填表条件:①本市转诊到外地,需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由当地三级甲等医院专家会诊(离休者经个人选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允许),并开据《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初诊医师和会诊专家填写“主要病情及初诊意见和会诊专家意见”,并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盖章。②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已经吉林省医保局批准异地居住就医,但在自己所选择的医院无力量施治,经三级甲等医院专家会诊同意转诊转院者,登录吉林省医保局网站【下载专区】(http://www.jlyb.gov.cn),下载并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留意:正反两面打印或复印在同一张纸的两面上)。(2)申请人同时供应转诊、转院医院近期的门诊专用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有效公章)。(3)将上述材料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4)医保代办员携带材料到学校医管处审核盖章。(5)再由医保代办员或当事人家属去省医保局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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