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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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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中组部和国家人社部(人社部发〔2010〕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晋人社厅〔2011〕49号)《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

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中组部和国家人社部(人社部发〔2010〕92号)《关于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晋人社厅〔2011〕49号)《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和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进行。第六条招聘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原则。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招聘计划;(二)批复招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三)发布招聘信息;(四)组织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考核;(六)身体检查;(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公示招聘结果;(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年初应提出当年招聘计划申请,拟定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第十五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要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备案。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第18条考试内容应为公共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19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第20条考试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招聘考试由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定期招聘考试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报经组织部和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五章 聘  用第二十三条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第二十五条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可办理录用手续。第二十六条 办结录用手续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 组织、人社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6)组织和人社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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