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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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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是指有形货物所有权的跨国交易,属国际贸易范畴,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最初形态,至今仍构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部分。相应地,国际货物买卖法构成国际商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渊源形式多样、性质不一、适用复杂,是国际商法学习的难点和重点。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形式,这些法律究竟应当如何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是本章需要阐述的内容,也是进一步学习和深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础。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概述问题导引假设: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

第2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是指有形货物所有权的跨国交易,属国际贸易范畴,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最初形态,至今仍构成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部分。相应地,国际货物买卖法构成国际商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渊源形式多样、性质不一、适用复杂,是国际商法学习的难点和重点。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形式,这些法律究竟应当如何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是本章需要阐述的内容,也是进一步学习和深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基础。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概述问题导引假设: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了发生争议。请问: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呢,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体系架构╱内国的国内法(如我国《合同法》国内法╲外国的国内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如《CISG》)╲国际惯例(如《Incoterms》)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二)、普通法系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三)、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立法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最具有影响力和普遍意义的是1980年联合国制定、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公约的宗旨和结构四、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成文的是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如果选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区别五、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一)可能适用的实体规范(二)可能适用的冲突规范(三)、适用法律的顺序1999年12月,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服装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B公司口头通知A公司,要求对原订规格加以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根据B的此项口头通知,修改了原规格,并依此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照收无误,并付清这几批的货款。但是,当A交付第6批货物时,B以口头修改原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收货,要求A仍按原合同规格交货。已知日本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该案由中国的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合同概述(一)学习合同法律规范的意义(二)合同的含义概说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CISGArticle1:(1)ThisConventionappliestocontractsofsaleofgoodsbetweenpartieswhoseplacesofbusinessareindifferentStates(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3.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4.法律适用的多样性(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80公约》3.《公约》不涉及的事项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5、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三、国际货物买合同的成立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要约(offer):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承诺(acceptance):外贸实践中,常常被称为接受要约人(offeror):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Article14(1)Aproposalforconcludingacontractaddressed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constitutesanofferifitissufficientlydefiniteandindicates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Aproposalissufficientlydefiniteifitindicatesthegoodsandexpresslyorimplicitlyfixesormakesprovisionfordeterminingthequantityandtheprice.(2)Aproposalotherthanoneaddressed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istobeconsideredmerelyasaninvitationtomakeoffers,unlessthecontraryisclearlyindicatedbythepersonmakingtheproposal.(1)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2)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rticle15(1)Anofferbecomeseffectivewhenitreachestheofferee.(2)Anoffer,evenifitisirrevocable,maybewithdrawnifthewithdrawalreachestheoffereebeforeoratthesametimeastheoffer.Article16(1)Untilacontractisconcludedanoffermayberevokediftherevocationreachestheoffereebeforehehasdispatchedanacceptance.(2)However,anoffercannotberevoked:(a)ifitindicates,whetherbystatingafixedtimeforacceptanceorotherwise,thatitisirrevocable;or(b)ifitwasreasonablefortheoffereetorelyontheofferasbeingirrevocableandtheoffereehasactedinrelianceontheoffer.(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3)要约的失效(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Article18(1)Astatementmadebyorotherconductoftheoffereeindicatingassenttoanofferisanacceptance.Silenceorinactivitydoesnotinitselfamounttoacceptance.(1)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构成要件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C、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D、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Article19Additionalordifferenttermsrelating,amongotherthings,totheprice,payment,qualityandquantityofthegoods,placeandtimeofdelivery,extentofoneparty'sliabilitytotheotherorthesettlementofdisputesareconsideredtoalterthetermsoftheoffermaterially.However,areplytoanofferwhichpurportstobeanacceptancebutcontainsadditionalordifferenttermswhichdonotmateriallyalterthetermsoftheofferconstitutesanacceptance,unlesstheofferor,withoutunduedelay,objectsorallytothediscrepancy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Ifhedoesnotsoobject,thetermsofthecontractarethetermsoftheofferwiththemodificationscontainedintheacceptance。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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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③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Mirror-imageRule2、承诺的效力Anacceptanceofanofferbecomeseffectiveatthemomenttheindicationofassentreachestheofferor.Anacceptanceisnoteffectiveiftheindicationofassentdoesnotreachtheofferorwithinthetimehehasfixedor,ifnotimeisfixed,withinareasonabletime,dueaccountbeingtakenofthecircumstancesofthetransaction,includingtherapidityofthemeansofcommunicationemployedbytheofferor.Anoraloffermustbeacceptedimmediatelyunlessthecircumstancesindicateotherwise.However,if,byvirtueoftheofferorasaresultofpracticeswhichthepartieshaveestablishedbetweenthemselvesorofusage,theoffereemayindicateassentbyperforminganact,suchasonerelatingtothedispatchofthegoodsorpaymentoftheprice,withoutnoticetotheofferor,theacceptanceiseffectiveatthemomenttheactisperformed,providedthattheactisperformedwithintheperiodoftimelaiddownintheprecedingparagraph.Anacceptancemaybewithdrawnifthewithdrawalreachestheofferorbeforeoratthesametimeastheacceptancewouldhavebecomeeffective.*如何看待逾期的承诺Article21(1)Alateacceptanceisneverthelesseffectiveasanacceptanceifwithoutdelaytheofferororallysoinformstheoffereeordispatchesanoticetothateffect.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卖方义务《公约》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A、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1)合同规定了交货地点,按此地点交货;(2)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又涉及货物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已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此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附随义务:①.将货物特定化如卖方所要交付的货物并未打上标志,或以填写装运单据的方式或其它方式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②如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以适当的运输工具、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③为买方办理保险提供一些现有的必要资料,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3)特定地点如果合同买卖的货物是特定货、或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未加工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4)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2.交货时间(1)如合同中规定了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在该日期交货。(2)如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卖方可在其中的任一天交货。(3)其它情况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B、移交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即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移交单据;(2)如果卖方在规定时间前提交了单据,卖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到达前,修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对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3)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三)品质担保1、品质担保义务的含义及其内容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责任。(1)《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第2款规定,除双方业已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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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货物除非合乎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用的目的,B.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C.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D.按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或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公约》对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时间的规定:A.[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B.[第36条第2款]还规定,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因卖方违反其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适用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卖方也应承担责任。C、品质担保义务的限制(1)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则无须承担该项义务;A、特定经确认后的货物销售,买方事先检查并同意购买;B、买方按样品订购货物,货物与样品相符,但货物与样品均存在瑕疵;(2)买方应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A、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B、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4、权利担保义务(追夺担保)(1)、含义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除非另有规定,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2)该权利担保要求属于私法规范,只要求卖方对出售货物具有合法的私法权利;(3)卖方不仅要向买方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的货物,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权的货物;判决第三方胜诉→表明第三方享有权利→卖方违反权利担保判决第三方败诉→表明第三方不享有权利→卖方仍违反权利担保A.卖方必须保证对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B.卖方必须保证没有在货物上为其他人设定任何担保物权,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下收取货物。C.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公约》规定: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卖方承担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取得的。卖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此项权利或要求;b.卖方是依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案、图样、程式或其它规格生产的,则应由买方承担责任;c.买方擅自将货物销往卖方不知道的国家或地区而引起的侵权,卖方不承担责任;d.买方在获悉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权利。*中国建龙公司诉美国康杰公司卖方义务案1993年5月,中国建龙公司与美国康杰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美国看康杰公司向中国建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而且中国建龙公司明确告知了康杰公司:这批机床将卖往丹麦,交货地点在中国建龙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销售到丹麦,而是转销到比利时。一位比利时生产商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故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建龙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比利时生产商在比利时注册的两项专利;同时,其中还有一项专利还在我国批准注册。建龙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了康杰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美国康杰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销往比利时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诉至我国法院。判决结果: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对既在比利时批准注册又在中国注册的这部分专利侵权,美国康杰公司应向中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仅在比利时批准注册的专利侵权行为,美国康杰公司不向中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1).办理必要的付款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2、收取货物五、违约救济方法(一)违约的概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二)违约救济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三)违约救济方法概述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但都普遍认可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公约在违约救济方法的设定上也兼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原则,确立了以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为主的救济方法。(四)、卖方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1、卖方的违约行为(1)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2)卖方迟延交付货物或单据;(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即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4)存在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主张;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2、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公约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或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即使卖方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只要他没有履行合同和公约规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责任;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的限制;(2)、减少价金;公约规定,如果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均可要求减少价金;(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法同时使用。①损害赔偿的范围;②损害赔偿的限制;(4)宣告合同无效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五)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1、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解除合同对此批货物的效力,但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则对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此以前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予以撤销。3、如果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能单独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当买方宣告对某一批货物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货物和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这一般是针对大型设备分批装运交货的情况07年司法考试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六)对预期违约的救济—中止履行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2.《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是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二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3.通知程序4.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保证,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预期违约为由中止履行;六、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货物风险的定义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定义,大体上有3种说法:A、列举式概括式C、排除法(二)风险转移的立法方式1、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加以规定,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2、对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分别加以规定;(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划分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大米50吨给乙公司。甲公司在装船时,共将200吨同规格的大米装在船舱内。在这200吨大米中,有50吨是卖给乙公司的,卖方指示承运人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将给乙公司的50吨从中划拨出来。因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导致80吨大米受潮霉变,其余120吨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好运抵目的港。事后,甲公司声称,出售给乙公司的5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毁损。而且甲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甲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根据《公约》,甲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2、风险转移的时间(1)、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或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条件,其效力高于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2)、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A、合同涉及运输时,交付货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B、在途货物以订立出售合同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C、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特定时间;3、风险转移的后果(1)、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则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时,不仅买方将不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且卖方还必须承担不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够证明此种损害或灭失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2)、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品质规格条款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二)、数量条款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1000公吨”,则货物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3、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三)、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量、数量。四、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国际贸易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条款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五)、商检条款1、关于商检权问题;2、关于商检机构;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六)、装运条款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七)、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是按删价格条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八)、支付条款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2、支付工具;3、支付方式;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九)、不可抗力条款1、含义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2)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十)、仲裁条款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十一)、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当事人的选择一般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商业惯例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如果选择,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目前,最具影响力并得到广泛采用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是“国际贸易的语言”,它是指用1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说明交货条件,明确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的专门术语。(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十八九世纪国际贸易大规模出现而产生。(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2、有利于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有利于防止和解决贸易争端;(三)、Incoterms简介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含义的国际惯例的最新版本。在现阶段与与Incoterms2000并用。三、Incoterms2000的主要内容(一)、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分为E,F,C,D四组(启运合同)(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合同)(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合同)(到货合同)E1F3C4D5EXWFCACFRDAFFASCIFDESFOBCPTDEQCIPDDUDDP(二)、需掌握的要点A含义。B交货地点。C风险划分。D进出口清关手续E运输义务F保险义务(三)、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1、EXW术语A、含义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其含义是卖方在其所在地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B、交货地点约定的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如:卖方的营业地、工厂、仓库等等。C、风险划分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装货风险由谁承担?D、进出口清关手续进出口清关手续均由买方办理。有关税费的缴纳也均由买方负责。EXW术语是13个术语中唯一一个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术语,如果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不应选用该术语。E、运输义务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F、保险义务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费。2、FOB术语A、含义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含义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B、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C、风险划分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的基本含义?*在FCA术语下,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D、进出口清关手续卖方负责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E、运输义务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支付费用。F、保险义务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3、CIF术语A、含义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含义是卖方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再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时完成交货。*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条件(1)在卖方提交单据时,即使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双方约定采用CIF术语,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在采用CIF贸易术语订立合同时,双方不得约定保证货物的到达或以何时到货作为收取价款的条件。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B、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C、风险划分船舷为界。D、进出口清关手续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清关手续。E、运输义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F、保险义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并支付保费。(最低险别)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4、DDP术语A、含义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含义是:卖方自负全部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至买方目的地,完成交货。B、交货地点约定目的地。C、风险划分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D、进出口清关手续进出口清关手续均由卖方办理。E、运输义务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F、保险义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费。四种贸易术语的对比案例2000年2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订立销售合同,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中方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3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承担?2、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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