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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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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卡;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   (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二)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   (四)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   (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二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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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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