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2 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11-24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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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6〕261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114 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1-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 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件的意见
文号: 沪国税货〔2011〕45 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1-2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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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确保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进行,提
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意义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本市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上述举措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
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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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在
本市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利于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本市企
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为今后在全国推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我们
也要看到试点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提升的风险。
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充分认清试点的重要意义及
其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征管举措、优化纳税服务、
强化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按照统筹把握、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的原则,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分三个
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2011 年 11 月 18 日前)。
本阶段市局工作包括:完成贯彻意见、相关工作方案及预案、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的拟
定;召开分局通气会,介绍相关情况;对照试点实施办法初步确定和下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名单;在上海税务网开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专栏,告知相关政策和业务流
程,开通网上办事、纳税人信息反馈等功能,做好准备工作。
本阶段分局工作包括:对照名单,做好核对、分析和工作安排,合理配备工作力量,确
保工作进度;办税服务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和培训(2011 年 11 月 18 日—2012 年 1 月 25 日前)。
本阶段市局工作包括:召开全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启动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与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沟通、介绍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各分局师资、政策、征
管等培训;对纳税人开展防伪税控系统、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等培训。
本阶段分局工作包括:组织对全体税务干部的培训,学习、研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贯彻落实的方法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政策
宣传和资料发放工作;对纳税人开展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等培训;扎实做好模拟申报及分析工
作。
第三阶段:实施推动(2011 年 11 月 18 日—试点期间)。
本阶段市局工作包括:完善认定程序,明确操作流程,组织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工作;明确发票使用和管理办法,防伪税控器具发行、安装管理办法;完成综合征管系统、
网上申报及防伪税控系统的改造、衔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预案工作。
本阶段分局工作包括:按照行业分类,采取多种方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
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税种和发票的核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和防伪税控盘的发行和安装
等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切实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组织保障
市局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进领导小组,顾炬局长任组长,胡兰芳副局长任副组
长,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主要
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协调推进组、综合宣传组、征收管理组、技术保障组、服务培训
组、效应分析组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协调推进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推进实施安排,包括与总局的沟通协调和本
市系统内外的横向、纵向协调。负责编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解读、实务操作指南
等培训资料;负责拟定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操作意见、申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相
关减免税政策的过渡衔接;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收集、研究、处理、上报等工作。由钟剑伟
同志负责,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和征管科技
处参加。
(二)综合宣传组。负责制订对外宣传方案并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做
好向新闻媒体、全社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加强舆情把握及分析,及时提出应对
之策;负责对试点全过程各类资料进行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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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积累。由李明同志负责,办公室、法规
处、纳税服务处参加。
(三)征收管理组。负责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税控器具管理等工作,包括制订试点纳
税人发票核定、发售的管理办法,及时向总局上报相关票种印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负责制订试点纳税人
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培训方案并组织落实,协调各分局和软件服务公司做
好试点纳税人培训工作;负责制订试点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安
装管理办法,协调各分局和软件服务公司做好试点纳税人税控设备的安装发行。由蒋旭涛同
志负责,征管科技处、货物劳务税处参加。
(四)技术保障组。分信息技术保障及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两个小组。其中:信息技术
保障小组负责按照已明确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和业务需求,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网上申报系统
及网上抄报税系统的调整;配合总局完成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
TRAS(重点税源管理)系统及出口退税系统的调整,并完成上述各大系统联调工作。基础
设施和安全保障小组负责配合总局做好主机资源调整;系统健康检查及优化;安全防护体系
完善及风险评估。由蒋旭涛同志任组长,电税中心、征管科技处参加。
(五)服务培训组。通过 12366 咨询热线及分局远程坐席,收集纳税人需求并及时予以
处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办税服务厅的配套工作;制订政策培训、系统操作、模拟申报的
方案,组织实施分局师资培训,科学、准确地解读政策,促进税务人员全面把握政策内涵和
操作要求。由支勇、钟剑伟、蒋旭涛同志负责,纳税服务处、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参
加。
(六)效应分析组。负责税款入库工作,对税务机关内部会统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确保
入库税款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能正确核算;明确票证的日常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增值税入库信
息;负责试点后相关企业财务数据、税收收入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
据。由施耀忠同志负责,规划核算处、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参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税务部门的一项重大工作,社会关注度高,
影响广泛而深远。本市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这项工作,
畅通上下沟通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各征管分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在市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进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下,在各工作组的具体指导下,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及后附的各项工作
方案,尤其要在内外宣传、内外培训、模拟运作、完善征管举措、健全应急预案、强化跟踪
问效上下功夫,夯实工作基础。同时,各征管分局要在推进过程中,关注纳税人的反响及操
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定期向协调推进组反馈情况,提出相关建议。遇到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及时处理,齐心协力推动改革试点达到预期目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