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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_评_送法下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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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_评_送法下乡_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 � � 评 �送法下乡� 刘 � � 星 本文认为, 苏力的 �送法下乡� 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 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 将被忽略 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这种知识不仅是新型的, 而且是 � 中国 化� 的, 因为它是在中国的 � 基层� 具体事物关系以及具体生活需要中生发的。作者指出, 依据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将具体事物关系和需要中的法学知识加以提升, 不仅是法学知识的重新解 放, 而且是法学学术的有益增进。作者研讨了 �送法下乡� 的叙事方式、叙事角...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_评_送法下乡_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 � � 评 �送法下乡� 刘 � � 星 本文认为, 苏力的 �送法下乡� 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 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 将被忽略 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这种知识不仅是新型的, 而且是 � 中国 化� 的, 因为它是在中国的 � 基层� 具体事物关系以及具体生活需要中生发的。作者指出, 依据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将具体事物关系和需要中的法学知识加以提升, 不仅是法学知识的重新解 放, 而且是法学学术的有益增进。作者研讨了 �送法下乡� 的叙事方式、叙事角色定位以及其中 的学术意义。此外, 作者分析了 �送法下乡� 可能存在的问题, 指出针对中国基层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而言, 它也许不能成功地解释其中的某些问题。 关键词 � 基层司法 � 法学知识 � 叙事角色 � 微观事物关系 作者刘星, 1958年生,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送法下乡� 是法学学者苏力的新作 � 。这部著作, 深入研究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和 �故事�。坦率地讲, 评论 �送法下乡� 是十分困难的, 也是十分 �危险� 的。因为, 当仔细通 读全书并且仔细疏通其中的逻辑线路的时候, 读者容易发现, 书中的叙事结构以及思考脉络, 已是极为清晰和连贯, 任何在有限狭小的文本空间中做出的评论都有可能陷入 �破坏性� 的论 说位置。当然, 如果我们认为 � 评论产出� 是学术经济不断运作的重要环节, 如果我们认为任 何学术文本不应也不可能终结知识的滋生与更新, 那么, 破坏性的 ( 这里自然包括批评式的 �破坏� 和赞誉式的 �破坏�) 评论, 依然是可以具有正当性的。 在本文中, 我的目的正如通常的学术评论一样, 试图从事一种在知识谱系中进行定位的工 作。我将分析, �送法下乡� 在当下中国法学语境中开辟了何种重要的研究路径, 展现了何种重 要的学术意义, 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学知识增长点究竟在哪里 � 。此外, 我将分析, 如果 �送法下 乡� 是有问题的, 那么, 其问题在总体意义上是一类怎样的问题。 一 �送法下乡� 关注的对象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关注对象的定位, 使 �送法下乡� 得以获得 �114� � � 在 �送法下乡� 的 � 导论� 中, 作者已将这些内容交待得较为细致。见 �送法下乡� 第 1 � 24 页。但 是, 作为 � 他者� 的阅读者, 自然可以提出新的理解和意见。 苏力: �送法下乡 � � �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一种新型的法学研究策略的可能性。当然, 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相对于 中国法学界而言, 是一个 �知识� 的盲点。业内人士对此是不应该否认的。这里的意思并非是 说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缺乏对基层司法制度的讨论与分析, 而是说, 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 通常 并不认为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可以发掘法学意义的系列知识, 通常并不认为从这种制度中可 以概括总结一类类似法学智识活动的知识产品。我们能够发觉, 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态, 是 �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 normat ive) 式的、�大词� 式的, 其运作方式基本来说是以抽象理论配置作为出发点 的, 而且, 时常配有极强的 �终极是非判断� 的话语姿态 �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 基层司法制度 中的知识呈现, 在这样的状态之中, 成为简单操持手工技艺的 � 作坊� 展示, 有时甚至成为应 予剔除的陈规陋习 (如果与所谓正宗的法学知识相佐)。�送法下乡� 试图引发一类知识的解放, 亦即解放被边缘化的另类知识, 解放其中被压抑的法学意义, 并且, 在解放的过程中将新型的 法学研究策略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但是, �解放� 行动是需要逻辑起点的。�送法下乡� 认为,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总体上只能 是自下而上的。毕竟, 从根本上来说, 法治建设是一项人民广泛参与的整体事业。同时, �送法 下乡� 也在表明, 强调自下而上的特点并非是在绝对否认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反, 这种强调是在凸现理性化的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顺此而言, 强调的最终目的, 乃在于稳健地推进 �中国化� 的法治建设 ( �送法下乡� 第 190、141 � 142、272、375页。本文夹 注页码均出自 �送法下乡�)。经由这里, 法治建设的契机不仅在于发现 � 法律实施� 这一关键 环节, 而且在于追踪法律实施的周边谱系, 认识其中的 � 隐密制度� (非正式制度) , 揭发其中 的 �隐密制约�。同时, 当进入法律实施周边谱系的时候, 我们自然可以发觉基层司法制度的中 枢意义。毕竟, 在空间和数量两个维度上, 基层司法运作实际上构成中国法治建设过程的 �基 石� 部分。这样, 在学术上重构基层司法层面的 �事物的内在逻辑� 变得尤为重要。忽视中国 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逻辑以及其中的知识类型, 将会遮蔽我们的 �真实� 视野, 也易导致正统 法学知识的 �夜郎自大�, 最终也有可能导致业已展开的法治建设的悄然流产。正是出于这样一 种观念, 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 我们可以认为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必须取得资格上的正当 性, 而且需要慎重地予以对待。在这里, �送法下乡� 实际上是在提醒读者注意, 这是法学 �解 放� 行动的逻辑起点。 不难理解, 在中国的语境中, 法治运动的推进与展开伴随了 �知识权力� 的胜利象征 � 。法 治知识, 尤其是被 �大写� 的法治知识, 在俨然具有天然正当性的同时获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 凌然位置。但是, 被 �大写� 的法治知识势必要面对众多 � 小写� 的法治知识, 势必要在较量 中或斗争中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并且, 在这种过程中证明自己的胜利资格。这种较量与斗争不 是纯粹的猫捉老鼠或者老鼠戏猫的游戏, 更不是纯粹的理性机巧的对垒。相反, 这种较量与斗 争是各种原本 �小写� 的事物秩序的多足鼎立的游戏与对垒。正是因为存在着事物秩序的 �多 样� 和 �精彩�, 我们才发觉, 甚至才看到知识的猫捉老鼠和老鼠戏猫, 以及理性机巧的博弈。 我们熟悉的法治知识, 尤其是被容易 �大写� 的法治知识, 原本就是源自具体事物及其秩序的 知识, 就是源自西方社会具体事物及其秩序的知识。在历史中, 这种知识的传播与展开, 特别 是对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传播与展开, 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民族之中某些阶层 (在近代中国主要 是城市有产阶层和知识阶层) 的主动认知有关, 另一方面, 亦与西方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扩张乃 �115�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 � 关于这个现象以及进一步的有益分析, 可参见冯象 �木腿正义� (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 24 页。 比如认为一些法学理论, 包括本文涉及的法治知识是无可置疑的, 是人类社会必须或者必将接受的。 至 �殖民主义� 的张扬密切相联。即使撇去这些不论, 即使承认中国的历史教训 ( 比如近代在 对外战争中不断失败的教训) 与这种知识的缺乏有着重要关联 � , 即使认为这种知识在某些价值 层面上是必须宣扬的, 我们仍需认识到, 将这种原本是 �具体化� 的法治知识推向另类的事物 秩序, 是会遭遇排斥的, 是要展开 �阵地战� 的 (葛兰西用语)。毕竟, 事物秩序的另类, 标志 着社会需要的复杂以及人们需要的另类, 而需要的另类, 在遭遇外来知识之际就会自觉地引发 对抗博弈的游戏。因此, 在今日中国 �法律实施� 这个关键部位, 游戏的双方, 也许正是已被 �大写� 的法治知识和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法律知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 在这个意义上 理所当然需要纳入法学研究的领域, 理所当然具有被学术言述予以展示的资格。 与此同时, 另类的需要或许也是应当认真对待的, 因为这类需要也有可能正是基层广大民 众 ( 包括基层司法人员) 的真实需要, 基层司法运作的知识, 也许正是这种真实需要的真实反 映。知识的生产原本是具有 �生产地� 的, 是和具体需求相互联系的, 只是随着进入流通领域, 有时便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应该反思的是, 有些知识一旦拥有普适性, 知识的持有者便时 常忘却知识的 �原有地方� 以及和 �具体需求� 的对应联系。于是, 一种知识的压抑甚至 �垄 断� 也就出现了。这实际上妨碍了知识的增长及有效流通, 不仅如此, 知识还可能凭借所谓 �正确� 轻视直至压抑另类的具体需要 (第 12 页)。就此而言, 知识应该有竞争, 而认识到竞争 必要性的前提是看到知识的地方性以及具体需要的地方性 � 。所以, 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知 识, 同样对 �中国法治建设并非可有可无� (第 290页)。否则, 中国法学学术将有可能不自觉地 压抑中国基层广大民众的另类需求, 从而反向压抑 �法学学术不断发展� 的知识需求。 此外, �送法下乡� 明确指出, 从已有的涵盖世界学术语境的法学知识谱系来看, 虽然研究 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努力是存在的, 但是, 由于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 是立法, 在英语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是上级司法, 法学知识的学术活动, 从而基 本是以 �立法范式� 或者 �上级司法范式� 作为标志的。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化的知识考察, 基本上处于被遗忘的境地 (第 154 � 159 页)。于是, 在这样一种世界范围的学术语境中, 将在中 国处于基石部位的基层司法制度学术化, 将土生土长的而且是在和域外法律知识磨合博弈中孕 育生发的 �非常中国� 的基层司法知识学术化, 当然是种重要的研究理路。在我看来, 这种意 识本身已经是种重要的学术贡献。而且我也认为, �送法下乡� 就自身和就研究对象而言, 实际 上已经筑造了新型的知识产品, 同时, 将其推入了法学研究谱系的续接位置。 那么, 什么是蕴涵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的值得被学术化的 �法学知识�? �送法下乡� 指 出, 第一, 较为注重处理结果的相对公正。这种公正, 更多是以具体语境中的社区评价作为标 准的。第二, 结果判断先于法律推理、适用和论证。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自然延续。第三, 解 决核心争议, 力求避免余留纠纷死灰复燃。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展开。第四, 凭借直觉适 度剪裁案件事实的排列组合。这是为结果公正铺垫必要的法律基础。第五, 防止矛盾的意外转 化。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补充。此外, 在表现形式上, 尽力 �套用� 法律条文、集体研究 决定法律适用、(在执行中) 争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 等等 (第 274 页以下) 。我们应该注 意, 这种 �法学知识� 不是忽视已经存在的国家法律制度, 相反, 是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庞杂数 �116� 中国社会科学 � 2002 年第 3 期 � � 关于对 �送法下乡� 作者的 � 具体需要地方性� 观念的分析, 参见刘星 �解读本土法律文化的一种独 特方式�, 载 �二十一世纪� ,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 1999 年 2月号。 其实可能没有这种关联。我们完全可以发现, 许多没有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的国家或民族, 在历史 上, 可以而且的确战胜了拥有这种法治的国家或民族。 量的案件、民众的细故需求 �、基层法院法官的自身利益等等 �事物周边的制约因素� 之间嫁接 巧妙的逻辑联系。同时, 这些 �法学知识� 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单一方面而言, 其中有些知 识也许已被现存的法学知识阐述过 � , 但是, 就总体的相互关系来说, 它们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中 国基层司法运作的 �法学知识�。这样, 通过 �送法下乡�, 一种不同于我们在一般的法学读本 或法学著作中读到的法学知识浮现了。而且, 作为新型的知识产品, 尤其因为属于实践理性的 一类知识展现, 这类 �法学知识� 是有资格进入世界学术市场流通领域的。 二 �送法下乡� 相信历史唯物主义, 相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知识是由具体的物质环境以及各 类因素的相互制约所决定的, 并且, 相信法治建设这样一种上层建筑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需要一种人所共知 的大基础 ( 第 19、22、86、189 页)。与此同时, �送法下乡� 认为, 这类相信不是 � 口号化� 的, 不是 �标签式� 的, 而是为切实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是为真切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 是脚踏实地的 (第 89、420页)。于是在 �送法下乡� 中, 法学 �解放� 的行动步骤是在社会存 在尤其是在 �事物本身的逻辑� 中展开的, 同时, 是在生动的实证方法操作中展开的。 通过 �送法下乡�, 我们可以读到细微的事件, 读到真实的个人, 读到既具个性又具共性的 人们的具体需求, 更为重要的是, 我们可以读到事件与人物、事件与人们具体需求的细节关联, 并且可以在这种细节关联中体会 � 事物本身的逻辑�。 �送法下乡� 凭借了细致化的实证方法。 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 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 手拈来的媒体证据 ( 比如报刊报道) 举出, 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 (第 116 � 117 页) 、�同情深入� 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 (第 20页)。它是 �走进式� 的猜想与反驳 (波普尔用语)。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 由此是 �内在� 的、�嵌入� 的。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在 实证方法中 �走进� 现实的法律生活, 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 ( 第94 页) 。 这种实证方法是科学的、反省的。�送法下乡� 设想, 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是可验证的, 是 可证伪的, 是在提出理论模型并且不断验证理论模型的循序过程中磨练的, 它和我们的经验材 料相互贴身、彼此对应。所谓有效的知识同样由此而来。�送法下乡� 已经明确承认, 理论知识 的意义并不在于 �一次性� 的认识终结, 相反, 它是在 �设想、验证、证伪、推翻� 中不断推 进的。不论是他者的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 还是 �送法下乡� 本身在现实中提升的法学知识, 都不是绝对不可推翻的。毕竟, �外面的世界真精彩� ( �送法下乡� 喜欢使用的表述)。在这个 意义上, 我们的认识是不断的, 我们的认识目的同样是不断的。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反复深入 并渐次理解中国的法律现实。从广义的知识谱系的角度予以考察, 我们可以认为, �送法下乡� 的实证方法是卡尔�波普尔 ( Karl Popper) 描述阐发的科学前进的方法 � 在法学中的延伸和提炼。 同时, 它又不纯粹是波普尔式的, 它包含了社会问题意识的要素和自省。�送法下乡� 将实用主 义的有益观念, 亦即问题的针对性和解决的针对性的有机结合, 纳入实证的科学方法。这样, �117�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 � � 参见卡尔�波普尔 �猜想与反驳 � � � 科学知识的增长� (傅季重等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 1986年) 第 22、 308、316� 318 页。 比如注重结果的公正, 就是已有的一些法学知识所叙述过的。在西方的一些法学著作中, 我们当然可 以读到这样的知识。 参见 �送法下乡� 第 182 页以下。在这些篇章中, 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法院是如何重视口粮、棺材、荤 油、素油、蔬菜、黄豆、绿豆、斤两��这些民众细故需求的, 以及基层法院为什么这样重视。 实证方法获得了新鲜的质素和能力。这是中国以往法学文本所没有的一类特质。 显然, 在对 �送法下乡� 的实证方法做出这样贴切理解的条件下, 我们可以自然地发现, 假设我们亦在现实生活中开掘反例, 树立反证, 直至底气十足地以此宣称 �送法下乡� 的研究 是不足的而且是有问题的, 因为 �送法下乡� 没有涵盖所有的事物并且没有捕捉所有的因素, 甚至是种 �断章取义�, 那么, 我们的批评以及我们的思路, 实际上是在赞同甚至支持 �送法下 乡� 的实证方法, 并且, 在赞同和支持的过程中又在走向无法躲避的自我颠覆。因为, �送法下 乡� 试图运用自己精湛的实证方法引导人们 �走进� 现实的中国法律生活, 试图引导他 ( 她) 人同自己一样提出疑问、提出猜想、提出验证、提出反驳, 建立、验证、证伪已有的理论知识 和新建的理论知识 ( 包括 �送法下乡� 自己的理论知识) , 也即运用同样的实证方法 (参见第 291、385、395 页) 。�送法下乡� 依据的资料 �个性化�, 以及提出的理论知识的可证伪性, 其实 隐含着吸引新的资料 �个性化� 以及新的理论知识可证伪性的逻辑意蕴。就此而言, 批评者越 是运用相反的具体资料批评 �送法下乡�, 反而越是证明 �送法下乡� 的重要意义。批评者要寻 找新的异质资料, 再后来的批评者还要寻找更新的异质资料��这一过程, 恰是 �科学理论� 所依赖的可证伪性的过程, 恰是 �送法下乡� 所要达到的 � 科学� 目的。由此, 我们的直率批 评 ( 当然是坦诚的直率批评) , 其实正是 �送法下乡� 在逻辑上所欢迎的、所兴奋的。�送法下 乡� 经由这里, 亦将而且已然成为旗帜性的先导文献 � 。 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正在迅速地向前推进。就基层司法制度而言, 我们熟悉的一套 运作方式以及制度配置正在发生 �外科手术式� 的变革与更新。隐去审判庭长、设置法庭法槌、 更变法官服色、淡化审委会、凸现合议庭、建立诉辩制、削减法院行政职能, 以及统一司法考 试以抬高基层法院 �行业进入� 台阶等系列性的革命代码, 标志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得不沿 着变革的方向前行。这是否意味着 �送法下乡� 为之辩护的某些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以及知识, 已经末路穷途? 是否意味着 �送法下乡� 的某些论证逻辑, 已经失效? 如果意识到我们所得信息的局限性, 也即意识到 �城市化� 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改革方案, 时常是在 �城市化� 的媒体所展现的经验世界中运转的� , 同时, 如果有意愿有能力打开我们已 有的经验世界, 或者像 �送法下乡� 那样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那么, 我们就会在广袤的中国 �田野� 中, 在这 �田野� 的细微事物关系中, 在那些其他非正式制度因素或者物质因素没有发 生相应变革的 �地方性� 区域中, 发现那些知识的生命力乃至巧妙机智, 发现它的论证逻辑的 有效性。我们就会警觉地看到, 运用宏大的普适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改革方案指责那些知识, �纠正� 那些知识, 批判 �送法下乡� 的论证方法, 是无益的, 也是 �没有建设性� 的。正如 �送法下乡� 反复强调的, 法治的革命代码必须而且只能在相应的革命制度以及革命因素的配套 关系中, 彰显自己的机制, 挥发自己的功能。重要的不是 � 个别革命�, 而是 �整体革命� (第 196、290 页)。在这里, 不是法律革命的代码是否对错的问题, 而是这种代码如何并且怎样才能 挥发切实作用的问题 (第 374 页)。前一问题, 是空洞苍白的政治道德性质的 �规范判断� 问题; 后一问题, 是丰富丰满的具体实践性质的 �社会理解� 问题。而丰富丰满的 �社会理解�, 以及 �118� 中国社会科学 � 2002 年第 3 期 � � 这里并非认为媒体所展示的经验世界是不可信的, 而是意在强调, 媒介的运作人物以及视界所具有的 �城市性� , 时常使城市中的法学研究所倚赖的经验世界变得 � 城市化�。这种经验世界之外的世界, 可 能是更为广阔的, 在中国可能是更为 � 非城市化� 的。 这意味着对 �送法下乡� 进行批评, 无法是具体例举式的, 而只能是另外学理路径的。�送法下乡� 具 有极强的反省能力。在最后一编中, �送法下乡� 反省了自己学术研究中的权力问题。这是对 � 内在 式� 的实证方法的极好反思。 由此而来的富有成效的法律革命, 则又必须倚赖耐心艰苦的实证研究。 三 在 �送法下乡� 中, 我们时常可以发现平易浅显的修辞解说, 可以发现民间 �小词化� 的 谴词造句。这是一种重要的叙事方式和策略。�送法下乡� 也许有时是在有意地回避 �大词� 的 使用。如果的确有时是在有意回避, 那么在我看来, 这不仅是为了和法学研究习以为常的 �大 词咏叹� 保持距离, 更为重要的, 这又是为了和该书运用的 �亲民式� 的实证方法形成相得益 彰的合谋关系。同时, 这也是为了拉近理论性的法学知识和实践性的法律知识的关系, 并且, 在拉近的过程中暗示两者可能存在的密切关联。 �杨白劳要挟黄世仁�、�胳膊肘往里拐�、�打枪的不要、悄悄地进村�、�抬扛�、�将政策用 足� ( 第 37、38、41、93、117 页) , 甚至书名 �送法下乡� ��这些在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中 时常被重视被调用的民间词句, 在这里, 在作为证据直接印证相关实际材料的同时, 兼有值得 注意的特殊叙事功能。首先, 它们是读者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运作和知识的直接通道。通过这 些词句, 读者可以直接体会、思考那些活灵活现的中国式的真实场景、真实动作以及真实心态, 从而借助暗喻去领悟 �送法下乡� 的重要主题: 法律运作从来都是处于 �生活之中� 的。其次, 在这些词句的叙述中, 我们可以对照自己的法学研究语境和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语境, 从而体 验两种语境的相互距离, 认识所谓的理论理性与智慧的实践理性的实际落差, 进而自我提醒 �法律研究事业原本应该是务实的� 这一基本理念。再次, 这些词句是游弋于现实基层司法生活 的修辞游戏之中的, 它们既在推创这种修辞游戏, 也在依赖这种修辞游戏。这样, 通过这些词 句的阅读勾连, 读者就易于 �亲密接触� 中国基层司法的内在逻辑或者关系逻辑, 从而深层体 验中国基层法律实践的生活线路。简而言之, 在这些词句以及与之联系的叙述展开中, 走进现 实的法律生活, 不仅是 �意念� 的, 而且是 � 修辞� 的, 在叙事上既是 � 由外到里� 的, 也是 �由里到外� 的, 从而, 读者和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空间距离 �自行消失�。 在 �送法下乡� 中, 上述具有特殊叙事功能的词句以及与此相联的平易阐述, 暗示了作者 叙事角色的独特定位。在阅读中, 可以发现作者时常进行着角色转换: 从法学家到法律家 (这 里尤其指从事实际调研工作的法律家) , 从法律家到法学家。其实, 作者也已宣称: �我追求的 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 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 ( 第 20 页) �送法下乡� 是学术著作, 因此, 它必须具有学术策略和学术推进。另一方面, 正如 �送法 下乡� 所期待的, 法学研究是为了认识、解决中国的具体法律现实问题, 而不是为了大词式的 理论空谈, 所以, 它又必须具有实践性的问题意识、实践性的解决意向。我们可以看到, 以往 的法学研究, 往往缺乏细微生活实践的反复调研和思考积淀。人们一般也承认, 这种研究是从 理论到理论的。与此对应, 以往绝大多数的法律研究 ( 这里指从事实际法律调研性质的研究) , 尽管也是 �十分优秀� 的, 但是相反缺乏缜密的学术思索和论辩推演。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 作为社会角色而言, 其间存在着明显的界线与隔阂。虽然许多法学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律研究出 身的, 许多法律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学研究出身的 (人们常见的法律领域中的 �学而优则仕�) , 然而, 一旦角色固定下来, 他 ( 她) 们推出的思考产品, 则明显地分属了自己的角色群体。这 在法学家以及法学研究之中是尤为明显的。自然, 我们不能过多地责怪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现 象, 毕竟, 社会分工在整体上的确是在要求 �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的。但是, �同情� 的理 解, 并不意味着应该拒绝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的相互结合。如果我们记得 �法律必定是务实的� �119�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这一理念, 那么结合两者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当然, 两者的结合需要高度的能力和质素。 这样一种努力由此也是艰难的和困苦的。�送法下乡� 做出了这样的尝试 � , 而且我认为这一尝 试是成功的。正是由于在文本叙事中不断转换作者的角色身份, 将法律研究在法学研究予以展 开, 将法学研究在法律研究中予以展开, �送法下乡� 才获得了一个重要基础 � � � 推出 �非常中 国� 的法学产品的基础。这一产品, 是在中国基层实践中生发的, 同时又是在世界学术背景之 中展开的 � , 它在经验和智识两个层面上必然需要法律家和法学家两类角色的相互结合。所以, 在 �法律必定是务实的� 这一理念的观照中, �送法下乡� 的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法学理论中的知识和法律实践中的知识, 两者的关系是颇为微妙的。�送法下乡� 在互换角 色以及结合两类知识的叙事过程中, 其逻辑通道又在指向反思两类知识的截然分界。 我们习惯认为, 理论知识就是法学家理论化的知识, 实践知识就是法律家应付具体问题而 展现的 �日常技艺�。虽然人们承认法学理论是来源于法律 (及其他社会实践) 实践的, 但是, 人们又习惯认为法学理论应该是普遍指导法律实践的。于是在这种观念中, 法学理论的知识具 有 �普遍� 的意义, 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只具有 �具体� 的意义。在法学理论的领域内, 法学理 论知识是可交流的, 法律实践知识是不可交流的 (因为没有 �资格�, 虽然在实践工作中可交 流)。然而, 当剥离两类知识的肌理纹路, 当深入两类知识的逻辑路径, 以及去理解两类知识的 思考意向的时候, 我们完全可以发现两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只是其一在表面上进入法学 理论, 其一在表面上依然被丢置在法律实践之中。比如, 不论是在西方的上诉法院司法运作中, 还是在中国的上诉法院司法运作中, 我们都能发现, 今日法学理论习以为常的知识不仅是 �活 跃� 的, 而且还在起着证明具体判决的法理基础的重要作用。这些上诉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讨论 判决过程中, 都会论说 �立法与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 法的基本原则�, 等等。理论中的 �法理�, 实际上有时是这些上诉法院日常知识的关键性的自 我陈述。我们当然可以认为, 这样状况的出现, 在今天是法学知识传播的结果, 但是, 我们无 法否认这些法学知识在历史上恰恰是法律实践的附属 �产儿�。法学知识本身现在也已承认, 法 学理论甚至法学这一学科, 都是跟随社会历史中的法律实践知识而产生的。 此外, 法学知识在法律实践中的传播, 也在证明着法学知识的干预实践的话语意图, 证明 着法学知识从其产生之日起, 就具备了参与实践的能力与资格。法学知识不是探讨 �终极的科 学真理�, 相反, 它始终是以隐蔽的方式运作于法律实践之中的 � 。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解, 我们就有理由说, 原本被称为法学理论的知识以及被称为法律实 践的知识的分野, 其实仅仅是后来社会分工的一个附带结果。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 当认为法 学理论是在社会历史的具体法律语境中产生的时候, 当认为法学理论不是在作 �玄学� 的终极 探讨的时候, 这些 �认为� 已经包含着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知识的 �普遍/具体� 的位置关 系应被瓦解的逻辑结论。经由这里, 我们可以从另外的角度理解 �送法下乡� 叙述角色定位的 重要意义: 其一, 法学家和法律家应该是同一的, 面对中国的法律实践, 他 (她) 们都是具有 立场的�, 前者应该自觉地像后者一样关心中国的实践命运, 法学家的所有知识都应融入实践的 �120� 中国社会科学 � 2002 年第 3 期 � � � !送法下乡6 认为自己的法学研究是有立场的。见 5送法下乡6 第 60页。 See Ronald Dworkin, Law . s Empire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细心的读者完全可以在书中正文和注释中发现这种背景。 其实, 在作者的其他作品中, 比如 5法治及其本土资源6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5制度是如 何形成的6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 年)、5阅读秩序6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9 年) , 等等, 也自觉或者 不自觉地做出了这样的努力。 关怀之中; 其二, 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知识同样具有法学知识的资格, 解放这类知识, 解放 其中的法学意义, 正是强调这类知识和 /易被大写0 的法学知识的同等地位, 甚至强调在特定 语境中比如中国的特定地方性区域中, 前者优于后者的必要地位。 自然, 我们的法学知识生产所倚赖的制度环境限定了我们的 /生产手段0。法学研究者所处 的研究空间, 所期待的 /一般知识0, 所处的生活场景, 就像无形的立法者一样 /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0 了研究 者与研究对象的位置关系。然而在 5送法下乡6 看来, 无形的立法者权威, 在智识活动中有时 是可以被冲破的。5送法下乡6 也的确有时在努力地打破 /立法者权威0, 走进研究对象之中。 四 前面的评论是 /大词0 式的, 可能是为 5送法下乡6 的叙事风格所 /厌恶0 的。为了 /零 距离0 接触 5送法下乡6, 我们有必要像 5送法下乡6 一样从具体的事件出发再做阐述, 进而分 析 5送法下乡6 可能存在的问题。 5送法下乡6 于 2000 年10 月初版。时隔一年, 也即2001 年10 月, 在四川省泸州市出现了一 个引起广泛争议的法律审判。审判涉及遗产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的是该市一个基层法院))) 纳 溪区人民法院。案情是十分简单的。一名男子已有妻子, 但是又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这名男 子后来病危, 临终前立下将自己遗产分为两部分的遗嘱。一部分由妻子继承, 一部分由同居女 子继承。遗嘱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做出公证。男子死后, 同居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交出自己 (即同居女子) 的应得遗产。原告一方认为, 根据 5继承法6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 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0, 而原告正是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0。被告一方认为, 死者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 5民法通则6 第七条的规定, 即 /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0, 而且死者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 5婚姻法6 的有关规定, 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 婚姻制度, 所以, 法院应当认定立遗嘱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经过几次开庭, 合议庭将案 件的情况报告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支持原告的 法律观点; 第二种意见支持被告的法律观点。最后, 审判委员会认为的确应该适用 5民法通则6 第七条的规定, 认定立遗嘱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法庭随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宣布完毕的时候, 能够容纳 1 500 人的法庭旁听席 ( 当时座无虚席) 上传来了阵阵掌 声。当然, 也有不以为然者¹ 。判决之后, 该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审判长指出, 仅从 5继承法6 来说, 应该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 法院在审查的时候, 充分考虑了此案的背 景, 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 法院突破常规, 大胆援用了 5民法通则6 的相关规定。如果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就会损害无过错一方即被告的利益º 。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 院长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指出, 5民法通则6 是一部基本的法律, 它是一个大的原则。5继 承法6 和 5婚姻法6 都是民法的范畴, 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 5民法通则6 的指导思想。 这位副院长接着指出, 通过这个案件, 纳溪区人民法院总结出一个经验, 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 引用法律, 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 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在该案中, 纳 溪区人民法院直接引用 5民法通则6 的基本原则, 而没有机械地适用 5继承法6 的规定, 是合 情合理的。如果纳溪区人民法院依照 5继承法6 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那么, 就会助长 #121#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¹ º 参见 5天府早报6 2001年 10 月 22 日。 见 5南方周末6 2001年 11 月 1 日。 第三者0、/包二奶0 等不良社会风气, 从而违背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¹ 。 一审判决下来, 原告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很快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针对这个案件的法律审判, 我们当然可以从各种角度进行评论研讨。事实上, 已经出现了 许多的评论研讨。大致来说, 这些评论研讨是沿着三个方向展开的。第一, 指出法院判决是否 正确, 然后提出支持的理由或者反对的理由。第二, 结合该案, 从法理上仔细研讨有关的各个 法律的相互关系, 分析各个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 /规范0 层次, 甚至 /孰先孰后0 的 位置, 解释法律条文的意思到底是什么。第三, 指出并分析法院判决的政治、社会、文化甚至 历史的大背景。这样三个方向, 是法学研究者们特别熟知的。 还有一个评论研讨方向, 这就是 5送法下乡6 的方向。依照 5送法下乡6 的思路, 我们需 要了解围绕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微观社会关系和微观社会场景, 需要了解法院判决过程是如何在 细节上展开的, 这些材料和其他地方获得的其他基层法院判决材料存在着怎样的解释关系。如 果我们直接做出 /正误判决0、/法条注释0、/文化解释0, 那么, 其意义是十分可疑的º 。我们 要问这样一些 /小0 问题: 11 法庭开庭的时候, 旁听者与法官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 21 在案件 的审判过程中, 以及在案件出现以前, 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变化的? 31 合议庭和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建立的? 41 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关系是如何变化的, 其中法院院长以及 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其他成员的微观权力关系是如何运作的? 51 当地的民众对案件的具体 看法是什么, 以及这种看法对法院的某些审判员尤其审判委员会的某些成员的观点是否真正产 生了影响? 61 审判委员会的某些成员是否知道或了解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解决办法? 71 合议 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如何运用 /各类法学知识0 进行交流的? 81 做出这一判决的基层 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真实关系是怎样运作的? 91 婚姻之外的同居关系在当地造成了哪些影响, 刺 激了当地人们的哪些观念, 赞同反对的力量对比关系是怎样的? , , 自然, 这个 /小0 问题的 清单是可以不断开列下去的。同时, 更为重要的是, 我们还需要在这些问题的答案之间建立逻 辑的解释关系。从法学的角度来说, 我们需要运用这些答案和解释关系去验证、证伪已有的法 学知识以及理论模型, 提出新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模型, 从而较为准确地解释 /大写0 的法学知 识和 /小写0 的法学知识的权力博弈关系。最后, 如果的确是必要的, 便结合已得到的综合微 观条件关系来提出案件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方向, 显然是中国法学研究者们不熟悉的。其中的关键词, 便是 /微观制约0。因 为, 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是在 /微观制约0 中做出的。 5送法下乡6 的研究策略的确可以成功地从法学内部瓦解相当一些今天占据支配地位的中国 法学知识以及理论模型。因为, 这些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模型, 不能很好地解释这 一经验材料, 5送法下乡6 提供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模型, 可以做出新的成功的解释。 尽管如此, 我又认为, 5送法下乡6 正因为十分关注 /微观制约0 的问题, 将 /微观制约0 #122# 中国社会科学 2002 年第 3 期 ¹ º 这三个方向, 都极为可能导致简单化的是非判断, 导致缺乏自我反省的对他者知识的指责。另一方面, 我们应该觉察, 尽管多年来的中国法学早已反复研究过相关的问题, 可是, 基层法院依然 / 我行我 素0。在这里, 不是基层法院不知道法学家所熟知的法学理论, / 素质低下0 , 相反, 它们是在巧妙地进 行法律实践。在这个案件中, 基层法官完全知道 /特别法与普通法相互关系0 的法理知识 ( 参见审判 长的答记者问) , 但是, 他 (她) 们依然巧妙地运用 5民法通则6 和 5继承法6、5婚姻法6 之间的 /大 小关系0 的道理 ( 在我看来未必不能成为一种法理) , 去论证自己的法律判决。就这点而言, 还是 5送 法下乡6 提到的一句老话说得到位: 世界是复杂的。见 5送法下乡6 第 383 页。 见 5南方周末6 2001年 11 月 1 日。 作为自己理论建构的逻辑中心, 所以, 在能够成功地解释这一判决过程中的多数问题的时候, 不能解释其中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便是 /微观斗争0。 /制约0 的概念指向了一个 /单一方向0。换言之, 如果存在着 /制约0, 那么, 纳溪区人民法 院的 /地方性0 的判决意见应该是 /单一0 的 ( 至少就绝大多数人而言是如此)。因为, 法院的人 物都在受到微观地方性的趋同控制, 微观地方中存在着 /事物的逻辑0。的确, 法院的判决就其自 身而言从来都是单一的, 但是, 法院的判决是以法院的名义而非以个体人物的名义做出的, 因此, 它是符号化的, 隐蔽了个体人物 (以及亚群体) 之间的 /斗争0 关系。如果将符号抽去, 在纳溪区 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中, 我们看到的则是地方性的 /制约0 与 /反制约0, 准确地说, 则是 /微观 斗争0 (即不同甚至对立的判决意见以及背后的不同力量的对比争夺, 根据前述材料, 审判委员会 里就有不同的判决意见) , 或者, 则是 /小写0 的两类法学知识之间的相互斗争 (尽管这些 /小写0 的法学知识与 /大写0 的法学知识有关, 或借助了 /大写0 的法学知识的话语权力) ¹。而且, 这 一 /微观斗争0 可能是与当地的社会 /微观斗争0 相互关联的。于是, 我们顺此可以逻辑地提出这 样的问题: 在地方性的基层法院司法运作中是否存在方向不同的 /制约0? 如果存在着方向不同的 /制约0,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修正或者限制 /制约0 的理论模型? 在我看来, / 微观斗争0 的结果, 极为可能是偶然的, 而非必然的。因为, 即使我们知道了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周边微观事物关系, 发 现了其中微观事物的逻辑关系, 我们依然不能宣称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后来的类似案件中必定如此判 决。毕竟, 法院中的具体个人之间的 /微观斗争0 是存在的, 人物的位置关系以及思想关系是会发 生变化的, 具体来说, 有的人可能成为新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主管民事审判 的副院长、法院院长甚至上诉法院的法官, 有的人可能因为一个社会事件改变了自己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 而其后来所持有的判决意见, 也许恰恰是相反的判决意见。这些都是可能的, 尽管不是必然 的。/制约0 一词, 总的来说, 则是隐含了 /必然0 的意思。换言之, 依照 /制约0 的逻辑, 我们 应该可以大致地预测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 我们的预测完全可能与后来的结果不一致。因 为, 有 /斗争0 在那里存在着。我不认为对 /微观斗争0 的解释建构也是一个理论模型。只是我的 确认为, 以往的中国法学理论, 以及 5送法下乡6 的法学理论, 不能很好地解释以纳溪区人民法院 判决过程为代表的一类微观斗争的 /法学问题0。微观事物的逻辑关系, 有时可能是我们事后理论 分析的结果, 而非事物本身的真实, 即使的确存在着 /事物本身的真实0。理论化的努力, 在这里 是会遭遇拦阻的。 同时, 我不认为通过 5送法下乡6 的实证方法的反复努力, 我们就可以成功地解释 /微观 斗争0。因为, 5送法下乡6 中的实证方法是和 /微观制约0 观念相互联系的, 甚至是以 /微观 制约0 思想作为观念先导的。 /微观制约0 解释的失效, 可能意味着该书的实证方法的随之失 效。为了解释 /微观斗争0, 我们可能需要另外的研究方法和路径。 我们的确要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除此之外, 我们还要瞄向另外的新方向, 运用另外的新 方法。我相信, 这同样是 5送法下乡6 所期待的学术精神。 1本文责任编辑: 王好立2 #123# 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 ¹ 之所以不是通常意义上的 /大写0 的法学知识和 /小写0 的法学知识的斗争, 是因为在材料中, 我们不 能断言 /主张以 5继承法6 作为判决依据0 的知识, 或者, / 主张以 5民法通则6 作为判决依据0 的知 识, 本身就是 /大写0 的法学知识 ( 目前中国流行的权威性的法学知识)。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 在自我 论证的过程中都涉及了其他的道德观念话语 (关于如何对待 /第三者0 的道德判断) 。在这样一个论证语 境中, 所谓 /大写0 的法学知识是缺席的。 ( 7) Pen Not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Fang Wen Han Shuif a Cai Shushan Wu Guosheng Zheng Hangsheng Wu Zhipan Xiao Chen # 74 # Mr. Fang Wen from Beijing University put forth the concept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in his article / Evo2 lut ion of Social Psychology: A Perspective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0 (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Chinese edi2 tion, 2001, no. 6) . The staff of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believes this concept provides a possibility for delib2 erations on the exist ing institution of science studi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 ion of disciplinary insti2 tut io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Press held the Seminar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More than twenty scholars from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Chinese Academy of Education, Beijing University, Qinghua University, the People. s University of China, Nankai University and othe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took part in the Seminar and held heated discussions on the ideas and contents of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ary institution in China, especially of disciplinary institu2 tion of humanit ies, the exist ing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be taken. ( 8) An Interpr etation of Deliver Knowledge of Law to the Rural Areas Xiao Han # 92 # This paper is a critical interpretat ion of the book Deliver Knowledge of Law to the Rural Areas by Su Li.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book lumps together state power and power in Michel Foucauld. s philosophy of power, giving rise to confusion in our knowledge of state power. The paper stresses that the contemporary West. s rule by law has its universal applicability, serves as a bottom line that must be stuck to in man. s pursuit of a good society and, no doubt, should be the goal of China. s judicial construction. It is, therefore, harmful to one2sidedly stress the / non2communicable local knowledge. 0 The paper also makes logical analyses of a lot of mistakes in the argument in the book. ( 9) Deliver Knowledge of Law to the Rural Areas: A Reader Zhang Zhimei #105#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book Deliver Knowledge of Law to the Rural Areas from two different perspec2 tives. First , the author delves into the context of the book and adopts the angles of the writer of the book in observation. Then the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is / reconstructed0: any knowledge of law is local knowledge, it includes knowledge in the books and non2communicable knowledge. From this perspec2 tive the author also discerns the special Chinese political and legal traditions, judicial characteristics during the transformat ion period and the peculiarities of justi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s. Then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how the judges in the grassroots courts bring all their knowledge into full play to solve disputes amidst various diffi2 culties, thus / rationalizing0 the knowledge and skills used by the judges during the judicial operat ions. Next , the author adopts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ers in general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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