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 020
J 32
JB/T 4385.1-1999
锤上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n die forgings on hammer
1999-06-24 发布
2000-01-01 实施
国 家 机 械 工 业 局 发 布
JB/T 4385.1-1999
前 言
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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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JB 4385—87《锤上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JB 4385—8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
1)按有关规定增加了前言和引用标准。
2)章条编号作了调整。
3)取消了对锻造比的具体要求,改为要求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以保证锻件的质量。
4)“机械性能”改称“力学性能”,并增加引用标准;“用户”改称“需方”,“制造单位”改称“制造厂”或“供方”。
5)关于锻件的级别,按GB/T 12363—1990《锻件功能分类》的规定分类,按新规定将原以Ⅴ级为重要件改为以Ⅰ级为重要件。
6)关于锻件检验的有关规定,按JB/T 8421—1996《钢质自由锻件 检验通用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 4385—87。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一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练 武、李保谦。
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9-06-24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锤上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n die forgings on hammer
JB/T 4385.1-1999
代替jb 4385—87
2000-01-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在锤上自由锻造的一般用途的锻件(包括胎模锻件)。某些专门用途和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采用有关的专用标准;无专用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但具体事项须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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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1~223.77—1981~19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987
金属拉伸试验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1984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1814—1979
钢材断口检验法
GB/T 1979—1980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971—198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断口检验方法
GB/T 4236—1984
钢的硫印检验方法
GB/T 10561—1989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
GB/T 12363—1990
锻件功能分类
GB/T 13298—1991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13299—1991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GB/T 14452—1993
金属弯曲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15826.1~15826.9—1995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JB/T 8421—1996
钢质自由锻件 检验通用规则
JB/T 8467—1996
锻钢件 超声波探伤方法
YB/T 5148—1993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 技术要素
3. 1 订货条件
3. 1. 1 需方应在咨询卡或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厂提供锻件生产所必须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为:
a)锻件的数量和材料;
b)锻件图、粗加工图或零件图(若由制造厂绘制锻件图,须经需方认可);
c)锻件的检查程序和试验等级。
3. 1. 2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力学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验等),需方可在咨询卡或订货时向制造厂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3. 2 锻件用钢
3. 2. 1 锻件可以直接用钢锭制造,但钢锭应是镇静钢,必须标明炉号,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
3. 2. 2 锻件可以用轧材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坯锻制成。这些钢材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3. 2. 3 对无合格证明书的钢锭、钢坯和轧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3. 2. 4 制造厂必须按需方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锻件,如需代用,必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具书面文件。
3. 2. 5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抽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外的钢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2. 6 当需方要求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GB/T 222和GB/T 223.1~223.77的规定执行。
3. 2. 7 如果需方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取样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并且所用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3 技术要求
3. 3. 1 用钢锭或钢坯锻造锻件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有足够的切除量。
3. 3. 2 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以保证达到锻件的质量要求。
3. 3. 3 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3. 3. 4 在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与锻件的冷却,应按制造厂的有关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执行,重要锻件应作技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3. 3. 5 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厂制订。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
3. 3. 6 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厂进行矫正。
在冷态或热态下矫正后,属Ⅰ、Ⅱ级试验的锻件应进行回火,以消除应力;属Ⅲ、Ⅳ、Ⅴ级试验的锻件是否回火,由制造厂决定。矫正或回火后的锻件均应保证其力学性能的要求(锻件的试验分级见表1)。
3. 3. 7 常用钢号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 3. 8 锻件的试验分级
各种锻件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需方可根据GB/T 12363的规定,确定锻件的类别;锻件的检验级别按JB/T 8421进行,分为Ⅰ、Ⅱ、Ⅲ、Ⅳ、Ⅴ级,每一级别均规定了试验项目和受检验锻件的数量,见表1。
表 1 锻件级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表
锻件
级别
试 验 项 目 及 检 验 数 量
组批条件
化学成分
硬 度
拉伸(σb、σs或σ0.2、δ、ψ)
冲击(AK)
Ⅰ
每一炉号
100%
100%
逐件检验
Ⅱ
每一炉号
100%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每批抽2%,但不少于2件
同炉号,同热处理炉次
Ⅲ
每一炉号
100%
—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Ⅳ
每一炉号
每批抽5%,但不少于5件
—
同钢号,同热处理炉次
Ⅴ
每一炉号
—
—
同一钢号
注
1 每批锻件应由同一图样锻成,也可由不同图样锻造但形状和尺寸相近的锻件组批。
2 按百分比计算检验数量后,不足1件的余数应算为1件。
3 Ⅰ、Ⅱ级锻件的硬度值不作为验收的依据。
3. 3. 9 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图样和订货合同上注明。
标注示例:Ⅲ级试验—JB/T 8421(补加试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如果图样或订货合同上未注明锻件的试验级别,制造厂按Ⅴ级锻件处理。
3. 3. 10 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3. 3. 11 锻件图上规定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块,按GB/T 15826.1~15826.9的规定执行。
3. 3. 12 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
a)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须经需方同意;
b)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
c)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需方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锻件的要求。
3. 3. 13 锻件表面是否要清理及清理方法,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议定。
3. 3. 14 制造厂应保证锻件没有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锻件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验。
3. 4 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3. 4. 1 试验方法
a)锻件成品的检验按JB/T 8421的规定执行。
b)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3.2.5~3.2.7的规定执行。
c)力学性能试验
1)拉伸试验方法按GB/T 228的规定执行;
2)冲击试验方法按GB/T 229的规定执行;
3)硬度试验方法按GB/T 231的规定执行。
d)如果锻件拉伸试验用试样的断面上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其他缺陷时,锻件应低倍检查和超声波探伤。超声波探伤时,应明确探伤部位、范围、深度、探伤方法及验收条件。试验方法可参考JB/T 8467的规定。
e)白点检验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上进行,也可在锻件本体上用能保证检验可靠性的任一方法进行。
f)其他试验项目
除上述试验项目外,如果需方要求进行下列项目试验,应在订货时与制造厂协商,任何这样的协议应包括试验程序的细节。
下列项目检验时,各项检验均应明确取样位置和验收等级。检验方法如下:
1)低倍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 226及GB/T 1979的规定执行;
2)断口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 1814及GB/T 2971的规定执行;
3)硫印检验方法按GB/T 4236的规定执行;
4)显微组织检验方法和评定按GB/T 13298及GB/T 13299的规定执行;
5)晶粒度测定方法按YB/T 5148的规定执行;
6)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方法按GB/T 10561的规定执行。
g)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
1)锻件上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厂决定,但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力学性能。需方要求留放复试试块时,其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锻件不便留放试块时,可以破坏锻件取样,这时制造厂应增加试验用的锻件数量。其他特殊情况,由制造厂与用户具体议定。
2)取样位置按JB/T 8421的规定执行。
3)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厂自行选择(纵向、横向或切向)。
4)取样数量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伸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需方根据锻件的使用条件,也可增加试样数量,但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明确规定。
5)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力学性能的热处理。
h)复试
1)若由于试验设备故障,或试样制备不正确,以及与材料无关的伤痕,致使某一试样的性能值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则该试验废弃,可在锻件中该试样的相邻位置重新取样试验。
2)拉伸试验时,若试样在标距外或在标距中心到标距点的距离的1/2以外处断裂,且试验结果又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则该试样无效,可在锻件中该试样的相邻位置重新取样试验。
3)若试样不是由于锻件中白点或裂纹等原因,而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则锻件可不经重新热处理,在该试样的相邻位置取双倍试样复试,此两试样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4)若锻件的强度性能指标较高,但塑性、韧性指标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可对锻件进行补充回火,补充回火的次数不作限制。回火后按原规定进行试验。
5)若锻件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未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厂可对锻件进行重新热处理,按原规定进行试验。未经需方许可,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3. 4. 2 验收规则
a)锻件成品的检验和验收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
b)锻件除全部进行外观检查外,还要根据它所属的试验级别规定的试验项目和合同上指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需方可以进行复验。
c)在验收过程中,需方可以派员进行验收核定,制造厂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但需方验收人员不得妨碍制造厂的生产和验收程序的正常进行。
d)当制造厂缺乏试验条件时,它有责任委托适当的单位进行试验,如果由需方进行试验,必要时,制造厂可以进行复验。
4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4. 1 标志
4. 1. 1 检验合格的锻件应带有标志。标志的内容:制造厂的标志、图号、工作令号或合同号、钢号、炉号(Ⅰ、Ⅱ级试验的锻件才标)、锻件号,如果需方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执行。凡标志不清者,需方有权拒收。
4 1. 2 大中型锻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指定部位打印标志,如无规定,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
4. 1. 3 小型成批锻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挂签可用薄铝板或薄钢板制作,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油漆书写标志。
4. 1. 4 装箱的锻件,标志的内容可以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附于包装箱的标签上。
4. 2 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的名称(或代号);
b)合同号;
c)图号、锻件名称、锻件号或序号;
d)钢号;
e)熔炼炉号(Ⅰ、Ⅱ级试验的锻件),Ⅰ级试验的锻件尚需有热处理炉号;
f)热处理状态;
g)锻件主要外形尺寸;
h)组批号及锻件数量;
i)检验项目及结果;
j)检验结论;
k)技术检验部门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签章。
JB/T 4385.1-199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
锤上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JB/T 438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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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体南路2号 邮编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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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 1/16 印张X/X 字数XXX,XXX
19XX年XX月第X版 19XX年XX月第X印刷
印数1-XXX 定价 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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