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户籍和上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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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连 淇
汉代的户籍制度下 是上承秦制 。 秦代户籍的建立是开始于秦献公五 年 , 翻衬
一
为 户
籍 , 相伍 。 ”到秦孝公用商袂变法 , “ 为田开吁陌封疆而赋税平 ” , 井田制彻底废除 , 以
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形成后 , 为了重耕战 , 富国强兵 , 对人 民严格地进行了什伍的
编制 , 并强制人民“毋得搜迁 ” 《垦令 》 , 使 “ 行间无所逃 , 迁徙无所入 ,’《画策 》 , 进
一步加强了户籍的整理 。 《商君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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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篇 》
“ 四境之内 , 丈夫女子 , 皆有名于上 , 生者著 , 死者削 。 ”
这里所说对全国男女生者著于名籍 , 死的即削去名籍 。 强调是为了 “ 役事 ” , 特别是为了
以备兵役 。 又 《去张篇 》
“举名众口数 , 生者著 , 死者削 , 民不逃栗 , 野无荒草 , 则国富 , 国富则强 ”
这里说的是有了户籍 , 人民就不能逃避赋税 , 田野就可以得到开辟 , 国家就可以富疆 。
因此 , 强调一个富强的国家 , 必须清楚地了解全国人 口牛马粮草的数目 , 并把“ 境 内 仓
口之数 , 壮男弱女之数 , 老弱之数 ” , 列在了首要的地位 。 认为这样就可以“ 兵起而胜敌 ,
按兵而国富 ”。 到秦始皇十六年为了扩大摇役的征发 , 确定了农 民服役的年龄和期限 , 于
是 “初令男子书年 ” , 开始明令男子必须把户 口年纪著于户籍 到三十一年 , 并“使 黔 首
自实田 ” , 农民必须把土地的数量上报给政府 , 以作为政府向人 民征 收 田 租 、 口 赋 和
摇役的根据 。 这可见秦代制定户籍的作用 , 即在于加强对农民的统治 , 保证垦田的面积 ,
掌握全国的劳动人手 , 使农 民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之上 , 为政府提供粟米布帛和无偿的力
役和兵役 。
汉代的户籍制度 , 就是沿袭了秦的制度 , 而更加严密 。 户籍在汉代也被称为户版或
名籍 。 《周礼
· 宫伯 》郑众注
“版 , 名籍也 , 以版为之 。 今时 汉代 乡户籍谓之户版 。 ’卜
户籍也称为名数 , 《汉书
· 高帝纪 》五年夏五月 “ 民前或聚保山泽 , 不书名数 ” , 师古日
一 “名数 , 谓户籍也 。 ”
凡是列于户籍的人 , 都称为编户或编户民 。 《汉书
·
高帝纪 》 竺诸将 故 与帝 为 编 户
民 ”。 师古注
“ 编户者 , 列次名籍也 。 ”
汉代的编户民亦称为布衣 , 如曾作为“ 编户民 ”的刘邦 , 在 《汉 书 , 高帝纪 》中 刘 邦 即
自称为“吾以布衣提三尺取天下 ” 。 《盐铁论
·
散不足 》 “古者庶人童老而后 衣 丝 , 其
余则麻某而已 , 故命曰布衣 ”。 亦统称为齐民 。 《史记 · 平准书 》 “齐民无 盖 藏 ” 。 注
引如淳说 “ 齐 , 等也 , 无有贵贱 , 谓之齐民 , 若今言平民矣 。 ”亦即 庶 人 , 《 汉 书
·
梅福传 》 “ 孔氏子孙 , 不免编户 。 ”师古曰 “ 列为庶人也 ,’ 庶人在战国时 代 的 井 田
制破坏后 , 原只是指象李愧所说的“ 今一夫挟五们 , 治田百亩 ”的小自耕 农 。 这 种 小 自
耕农 , 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 , 土地的自由买卖 , 工商亚的发展 , 高利贷的盛行 , 政
府的横征暴欲 , 从战国中叶特别在汉武帝以后已在逐渐分化 , 出现了“ 庶人之富者 累 巨
万 , 而贫者食糟糠 ”的现象 。 这时庶人已不仅是“力于农稿 ”的穷苦农民 , 而是包括 了 从
“ 编户齐民 ”中分化出来的“ 田连吁陌 ”的大土地所有者。 所谓“ 齐民无贵贱 ”的编户齐民 ,
已只是一种掩饰阶级矛盾的称谓了 。
从已发现的汉简中 , 可以知道汉代的户籍是把每户的家长 , 姓名 、 籍贯 、 住址 、 爵
位 、 职业 、 年龄 , 妻子 , 兄弟 , 姊妹以及牛马 、 田宅 、 奴蟀 、 车辆的数量和价值 , 都登
记在内的 。 如 《居延汉简考释 、 释文 》名籍类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侯长怎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份 大埠一人二万
牛车立两直 四千
田五烦五万
貂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 凡货直十五万
又 《居延汉简甲编 》第 号
妻 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 妻一人
三坞赞长居延西道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男子一人 子男二人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
女同产二人
为便于识别 、 防止编户逃亡迁移 , 有的名籍连身长 、 肤色也详细的载入户籍 , 如 《居延
汉简甲编 》附第 号
长安有利里 宋买年廿四 , 长七尺二寸 , 黑色 。
人 民如有逃亡 , 即按户籍所列郡县 、 姓名 、 年岁 、 肤色 、 服著 、 操持等进行搜捕 。
如 《居延汉简甲编 》第 。号
“ 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 , 具署郡县 、 名姓 、 年 、 长物 、 色 、 所 衣 服 、 荡
操 、 初亡年月 日人数白。 ”
这是关于边疆民屯户籍的情形 , 内郡人民的户籍当也是如此 。 汉政府对农民的剥削 , 除
去田租 、 口赋和摇役外 , 还有昔算的征收。 昔算是一种资产税 。 《汉书
· 昭帝纪 》始元
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 ”。 注引如淳日
“ 律诸当占租者 , 家长身各以其物自占 , 占不以实 , 家长不身自书 , 皆罚金二斤 ,
没入所不 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
又 《汉书食货志 》
“各以其物 自占 , 率绪钱二千而算一 , 百二十钱为一算 , 诸作有租及铸率 绪 钱
四千而算一 。 ”
从上引居延汉简可以看出汉代的户籍 , 除去汉政府为防止农民逃逸 , 作为向 农 民 征 收
田租 、 口赋 、 摇役的依据外 , 其中所列田宅 、 奴脾 、
,
牛马 、 车辆 等 的 价 值 , 当 即 如
《昭帝纪 》所说的“ 民得以律占租 ”和 《食货志 》所说的“各以其物 自占” , 同样都是用以
作为向农民征收管算的依据的 。
由于汉政府对农 民进行田租 、 口赋 、 摇役 、 曾算等剥削 , 都要以户籍为依据 , 因而
非常重视户 口的调查 , 规定全国的县 、 道都必须在每年的八月 , 统计其户 口增减的数目 ,
称为 “算民 ”。 《后汉书 · 皇后纪 》
“ 汉法 , 常以八月算人 ”。
算人亦称为 “ 案比 ” , 《后汉书
· 安帝纪 》元初四年诏“ 方今案比之时 ” , 注引《东观汉记 》
“ 方今八月案比之时 , 谓案验户 口次比之也 。 ”
这里所说的“ 案验户 口次比之 ” , 亦即司马彪 《续汉书
·
礼仪志 》所 说 的 “ 仲 秋 之
月 , 县 、 道皆案户比民 ” 的 “ 案户比民 。 ”汉代于八月算人时 , 同时也简阅人民的财物 ,
《周礼 、 地官 、 司徒 、 小司徒 》 “及三年大比 ” , 郑玄注 “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 民 数
及其财物也 ”。 下引郑众云
“ 五家为比 , 故以比为名 , 今时 汉代 八月案比是也 ,’
汉政府于每年八月简阅民数和财物后 , 即据此以制定户籍 , 上引 《周礼 》及三年大比 ” ,
贾公彦疏
“ 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 ”。
县道于制定户籍后 , 即将户 口 、 垦田 、 钱谷入出 , “盗贼 ”多少制定计簿上报于郡国 郡
国则于秋冬岁尽遣吏上报于汉政府 , 称为上计 。 计即计薄 , 《续汉书
·
礼仪志 》 “ 计者 ,
计簿也 ” , 亦即名籍 。 《后汉书 · 光武纪 》 “遣使奉计 ” , 李贤注
“计 , 谓庶人名籍 ”。
汉政府对于县道 、 郡国的上计 , 非常重视 , 县 、 道于每年八月案比制造计簿后 , 于
秋冬遣吏上计于所属郡国 。 《续汉书
· 百官志 》县 、 邑 、 道 、 侯国条 , 本注日 “ 秋 冬
集课 , 上计于所属郡国 ” 。 刘昭注引胡广 日
“ 秋冬岁尽 , 各计县户 口 、 垦 田 、 钱谷入出 , ‘ 盗贼 ’多少 , 上其集 计 簿 ” 。
郡国则于岁尽遣吏上计于中央 , 《续汉书 · 百官志 》郡国条 , 本注日 “ 凡郡国皆 掌 治
民 ⋯⋯岁尽 , 遣吏上计 。 ”刘昭补注引卢植礼注日
“ 计断九月 , 因秦以十月为正也 。 ”
汉代的上计 , 都是于每年岁尽举行 , 惟边远地区则三年一次上计 , 《汉书 · 严助传 》
“ 严助为会稽太守 ” , “ 愿奉三年计最 ” 。 补注引沈钦朴日
“ 西门豹为邺令 , 期年上计 。 汉法亦以岁尽上计 、 预岁首大会 , 而遣归 。 此 ‘三
年计最 ’ , 盖远郡如此 。
一 ”
又如 《后汉书
·
西南夷列传 》 “ 建武十四年 , 长贵遣使上三年计 。 天子即授越瀚 太 守
印经 ” 。 而内郡则是于每年岁尽上计 。 在西汉时代 , 郡国的上计 , 都是由守垂 、 长史来
担任的 , 《汉旧仪 》
“ 郡国守永 、 长史上计事竟 , 遣君侯出坐庭上 , 亲问百姓所疾苦 。 ”
守承即郡皿或太守承 , 是太守的属官 。 长史是国相的属官 , 相当于郡的守垂 。 《 续 汉
书
·
百官志今“ 皇子封王 , 其郡为国 , 每置傅一人 , 相一人 , 皆二千石 。 本注日
“ 相如太守 , 有长史 , 如郡承 。 , ,
《汉书
·
黄霸传 》
,’张 敞奏霸曰 ‘窃见垂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石 守承为民兴利除
害 , 成大化 , 条其对 。 ”
这里的长吏 , 亦当作长史 , 补注引宋祁日 “吏 , 当作史 ”是也 。 是郡国的上计 , 郡系以
守垂来充任 , 王国系以长史充任 。 有的同志认为郡的上计是分别“ 以太守和垂当之 ” , 这
是错把守承认成了太守和承 。 上面所说的会稽太守严助愿 自奉岁计 , 是由于武帝诏责其
以中大夫出为会稽太守所以“ 阂焉久不闻问” , 经严助请求 , 才得到武帝“ 诏许 ”的 , 并不
能作为西汉郡的上计 , 是由太守和垂来担任的证据 。 所以 《黄霸传 》张敞奏黄霸的下文
说“宜令贵臣明伤长吏 史 、 守承 , 归告二千石 ” ⋯、毋得擅为条教 , 挟伪以妖名誉 ” 。
二千石是指国相 、 郡守 , 这里明说令上计的长史 、 守垂归告二千石 , 可见郡的上计是由
守垂来担任 , 守垂不是分别指守和垂的 。 西汉在郡国主管上计的还有上计椽吏 , 郡国上
计时 , 上计椽吏是随长史 、 守垂同到京师上计的 。 《汉书
·
朱买臣传 》记朱买臣拜会稽
太守 , “ 衣故衣 , 怀其印缓 , 步归郡邸 , 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 , 不视买臣 。 ”以后
郡邸发现了朱买臣的印缓 , “ 守邸惊 , 出语上计椽吏 , 皆醉 , 大呼日 ‘妄 诞 耳 ’ ⋯⋯入视
之 , 还走 , 疾呼日 ‘实然 ’ 。 坐中惊骇 , 白守垂 , 相推排陈列中庭拜渴 。 ”这里所 说的
计吏 , 即上计椽吏 , 上计椽吏发现朱买臣的会稽太守印经之所以“ 白守垂 ”者 , 是因为上
计椽吏是守垂的属吏 。 在汉代郡守 、 县令和郡承 、 县皿是都有属吏的 , 《汉仪注 》说
“令吏曰令史 , 正吏 日承史 。 ”这可见西汉时郡国的上计是 由郡垂 、 长史来担任 , 上计吏
只是随同守皿 、 长史到京师去上计的 , 所以注引张晏日
“ 汉旧郡国垂 、 长吏 史 与计吏俱送计也 ” 。
到东汉时代 , 上计吏始为上计的专吏 。 东汉的上计吏 , 有上计椽和上计史 , 上计椽和上
计史在汉碑中常并列 , 如 《隶释 》南阳太守秦领碑阴铭
“上计椽平氏朱谅季平 、 上计椽 口 口育子和 、上计史宛卓韶 、伯 、上计史宛口 荃口
” 。
上计椽和上计史合称则为上计橡史 , 如 《后汉书
· 范式传 》 “ 长沙上计椽史到京师 , 上
书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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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形状 , 三府并辟 , 不应 。 ” 统称则为上计吏 , 如 《后汉书
·
度尚传 》 “ 乃为宦者
同郡侯览视田 , 得为上计吏 ” 。 《公孙珊传 》“举为上计吏 ”。 《续汉书
·
礼仪志 》
“郡国上计吏以次当神轩 , 占其郡谷价 , 民所疾苦 , 欲神知其动静 。 ”
这里所说的上计吏 , 亦即上计椽史 、 非谓长史 、 守尽 。 所以上引 《严助传 》 “愿奉三年
计最 ” , 注引如淳说 “ 旧法 , 当使垂奉岁计 ” 《续汉书 · 百官志 》本注日 “凡郡国皆掌
治民 ⋯⋯岁尽 , 遣吏上计 ” , 补注引李祖憋曰 “ 旧制 , 使郡垂奉岁计 , 诣京师上之 。 ”所
谓 “ 日法 ” 、 “伯制 ’、 即指西汉的制度 , 盖以别于东汉的制度 。 由此可知杜佑 《通典 》所
说 “ 汉制郡守岁尽 , 遣上计椽史各一人 , 条上郡内众事 , 谓之计簿 ” , 只是东汉的制度 。
西汉郡国的上计 , 则都是以守承 、 长史来担任 , 上计椽史只是作为长史 、 守承的属吏随
同长史 、 守尽到京师上计的 。 东汉上计椽史始成为郡国上计的专吏 。
‘
在汉代 由于非常重视郡国的上计 , 在郡国上计时 , 皇帝要亲 自受计 , 班固《东都赋 》
书‘春王三朝 , 会 同汉京 , 是 日也 , 天子受四海之 图籍 。 ”
如 《汉书 , 武帝纪 》 元封五年春三月 , “ 还至泰山 , 增封 。 甲子 , 祠高 祖 于 明 堂 ,
以配上帝 。 因朝诸侯王 、 列侯 , 受郡国计 。 ” 太初元年 “冬临渤 海 , 望 祠 蓬 莱 。 春 ,
还受计于甘泉 ” 。 其他如天汉二年三月 , 太始四年三月 , 也都有武帝受 计 的 记 载。 一
般则由垂相或司徒受计 , 《汉书
· 匡衡传 》
一 “衡位三公 时为垂相 , 辅国政 , 领计簿 。 ”
由御史大夫检察郡国计籍的虚实真伪 , 《汉书
·
宣帝纪 》黄龙元年诏
“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 , 使真伪勿相乱 。 ”
这里的御史是御史大夫的简称 。 郡国在上计时 , 公卿都要参加 。 《后汉书
· 庞参传 》
“时当会茂才 、 孝廉 , 参 时为太尉录尚书事 以被奏称疾不得会 。 ’,《集解 》引通鉴胡注
“ 汉郡国岁举茂才 、孝廉 , 与上计吏皆至京师 , 受计之 日 , 公卿皆会于庭 。 ”
其专管计簿的在汉初尚特别设有“ 计相 ”的官 , 《汉书
·
张苍 传 》
· “迁为 计 相 , 后 改主
计 ” , 师古日
“ 专主计籍 , 故号计相 。 ”
至于计相和主计 , 只是名称的更改 , 职务并没有不同 。 郡国所上的计簿 , 在秦代均藏于
皿相和御史府 。 《汉书
·
萧何传 》
“ 沛公至咸阳 , 诸将皆争走金 帛财物之府 , 分之 。 何独先入 , 收秦 承 相御史律
令图书藏之 。 沛公具知天下阮塞 、 户 口多少强弱处 , 民所疾苦者 , 以何得秦图
书也 。 ”
“ 图书 ’,即图籍文书 。 《高帝纪 》
“萧何尽收秦垂相府图籍文书 。 ”
图籍指舆地图 , 文书即计簿 , 《汉书
·
张苍传 》 “ 张承相苍者 , 阳武人也 。 好书律历 , 秦
时为御史 , 主柱下方书 ” , 集解引如淳日 “ 主四方文书也 。 ”四方文书也就是天下的计簿 ,
所以下文说
“是时 , 萧何为相国 , 而苍乃 自秦时为柱下御史 , 明习天下图书计籍 , 苍又善律
历 , 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 ,
,
领主郡国上计者 。 ”
由于萧何掌握了秦的舆地图和计簿 , 所以刘邦才能具知天下的险要和各地的户 口多少 。
郡国的上计簿 , 通常即由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来掌管 。 上引《张苍传 》师古注
“ 苍 自秦时为柱下御史 , 明习天下图书计籍 , 则主四方文书是也 。柱下居殿
柱之下 , 若今侍立御史矣 。 ”
《唐六典 》也说
“ 周官有御史 , 以其在殿柱之间 , 亦谓之柱下史 , 秦改为侍御史 。 《史记 》
张苍 自秦时为御史 , 主柱下方书 , 即其任也 。 ”
汉承秦制 , 由于御史掌管着天下的计籍 , 所以御史能具知天下户 口消长的情况 。 《汉书
· 陈平传 》
“ 高帝南过曲逆 , 上望其城 , 室屋甚大 , 日 ‘壮哉县 ’ 吾行 天 下 , 独见锥
阳与是耳 。 顾问御史 ‘ 曲逆人 口几何 , ’对日 ‘始秦时三万余户 , 间者兵数起 ,
多亡匿 , 今见五千余户 。 ”
由于郡国的计簿中户 口 、 垦田 、 钱谷入出的多少 , 直接关系到汉政府田租 、 口赋 、 摇役
和兵役的征收 , 而“ 盗贼 ”的多少 , 更影响着汉政府的统治 , 所以汉政府非常重视 县 道和
郡国的计簿 , 并以此作为考核官吏和黝险升降的依据 。 郡国的守 、相于秋冬岁尽时按县 、
道所上计簿的户 口 、 垦田等的增损进行赏罚 。 《续汉书
·
百官志 》本注引胡广日
“秋冬岁尽 , 各计县户 口 、 垦田 、 钱谷入出 , ‘盗贼 ’多少 , 上其集 计 簿 。
承尉以下 , 岁诣郡 课校其功 , 功尤多为最者 , 于廷尉劳勉之 , 以劝其后 负
多尤为殿者 , 于后曹别责 , 以纠怠慢也 。 对辞穷尤困者 , 收主者 , 椽史关白太
守 , 使取法承 、 尉缚责 。 ”
如 《汉书 · 萧育传 》
“萧育为茂陵令 , 会课 , 育第六 。 而漆令郭舜殿 , 见责问。 育为 之 请 。 扶
风怒 曰 ‘君课第六 , 裁 自脱 , 何暇欲为左右言 ’及罢出 , 传召茂陵令 , 诣后
曹 , 当以职事对 。 ”
承相或司徒则于岁尽郡国上计时 , 进行赏罚 。 《汉书
· 丙吉传 》
“ 岁竟 , 承相课其殿最 , 奏行赏罚 。 ”
又 《续汉书
· 百官志 》 “ 司徒公一人 ”本注 日
“ 凡四方民事功课 , 岁尽 , 则奏其殿最 , 而行赏罚 。 ”
如果户 口增殖 , 则受赏 , 如 《汉书
· 黄霸传 》
“ 霸以外课内明 , 得吏民心 , 户 口岁增 , 治天下第一 , 征京兆尹 , 秩 二 千
石 。 ”
又 《召信臣传 》记召信臣以“ 户 口增倍 , ‘盗贼 ’狱讼衰止 ” , “ 赐黄金四十斤 , 迁河 南 太
守 ” 。 相反 , 如果户口 减少 , 汇报不实 , 则受责罚 。 如 《汉书
·
百官公卿表 》说武帝时 ,
众利侯郝贤为上谷太守 , 即以“ 坐上戍卒财物计簿不实 , 免侯 。 ”
由于汉初封建政权对户籍 、 计簿的重视 , 同时又施行了轻摇薄赋 , 招集流亡等等有利
于户口增殖和经济恢复的政策 , 到文 、 景和武帝的初年 , 人 口 即迅速增长 。 《史记
·
高
祖功臣年表序 》
“ 天下初定 , 大城名都散亡 , 户 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 , 是以大侯不过万家 ,
小侯五六百户 。 后数世 , 民咸归里 , 户益息 。 萧 、 曹 、 绛 、 灌之属 , 或至四五
万户 , 小侯 自倍 , 富厚如之 。 ”
由于“ 户 口寝息 ”和农民的艰苦劳动 , 汉政府积累了大量财富 , 出现了“都鄙凛庚尽满 , 而
府库余财 ”的局面 。 汉武帝就是凭借了这些丰富的人力物力 , “外事四夷 , 内兴功利 ” , 制
止了匈奴奴隶主贵族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侵扰破坏 , 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
权的封建国家 。 但是长期的战争 , 却耗费了大量的财力 , 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 , 再加上
武帝个人的挥霍浪费 , 农民在残酷的剥削和沉重的摇役下 , 即迅速破产 , 土地兼并 日益
剧烈 , 造成了农民的大批逃亡 。 《汉书 · 石奋传 》
“ 武帝 元封四年 , 关东流民二百万 口 , 无名数者四十万 。 ”
名数 , 即户籍 。 汉代的庶民都列入户籍 , 没有户籍的人称为无名数 , 脱离户籍而流亡他
乡的人称为流民 。 触犯法律而逃亡的人 , 则称为亡命 。 《后汉书
·
吴汉传 》“王莽末 , 以
宾客犯法 , 乃亡命至渔阳 。 ”李贤注
“ 命者 , 名也 , 谓脱其名籍而逃也 。 ”
流民在汉武帝时已有二百万 口 , 没有户籍的四十万 口 , 到昭帝时 , 农民“ 流亡远去 ” , “ 去
尤多而就少愈多 《盐铁 论 未通 》 ”的情况 , 更为严重 。 因此使 “ ‘盗贼 ’不起 , 流人还归 , 各
返其田里 ” , 已成为汉政府“方今之急务 。 ”远在汉初 , 为了使劳动人民牢固地附着于土地
之上 , 防止农民逃亡迁徙 , 汉政府即建立了什伍相纠察的制度 , 《盐铁论
·
周秦 》
“ 故 自关内以下 , 比地相伍 , 居家相察 , 出入相司 。 ”
萧何在制定的九章律中 , 除去在秦律的基础上 , 于 ‘盗 ’法 、 ‘贼 ’法等外 , 更增设了户律 ,
从法令上规定农民不得擅 自离开他们的乡里 , 所谓“ 亡逃之科 , 宪令所急 ” 。 《汉书
·
景
帝纪 》元年春正月诏 日
“ 间者岁比不登 , 民多乏食 , 夭绝天年 。 ⋯⋯郡国或地晓惬 , 无所殷畜 , 或
地饶广 , 荐草莽 , 水泉利而不得徙 。 其议民欲徙宽大者听之 。 ”
这可见农民即使在乏食饿死的情况下 , 不经过汉政府的特令 , 是不得随便迁徙的 。 汉代
的户律虽由于早已失传 , 详细的情形已不能知 , 但后代的户律 , 大都是沿袭 汉 代 的 户
律 。 《唐律疏议
· 户婚律 》 “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 , 后加厩 、 兴 、 户三篇 , 为九 章 之
律 。 迄至后周 , 皆名户律 。 北齐以婚事附之 , 名为户婚律 。 隋唐循而不改 。 ”是汉 代 的
户律 , 一直为隋唐所沿用 。 《唐律
·
户婚律 》规定农民如果脱离自己的户籍 , 不仅 自己
有罪 , 家长也要受罪罚
“ 率土黔庶 , 皆有籍书 , 若一户之内 , 尽脱不附籍者 , 所由家长 , 合 徒 三
年 。 ”
这种户 口逃亡 , 家长连坐的办法 , 可能即沿袭汉代的户律 。 汉武帝时 , 由于流民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
严重 , 为缓和阶级矛盾 , 稳定统治秩序 , 禁止官吏对农民额外的过度勒索 , 曾作 “ 流民
法 ” , 想 以此来解决严重的流民的问题 。 《汉书
·
石奋传 》 “ 惟吏多私 , 征求无已 。 去
者便 , 居者扰 , 故为流民法 , 以禁重赋 。 ”补注引刘敞日
“ 此言以流民多少 , 课吏殿最 , 所以禁重赋 。 ”
‘
流民减少 , 户 口增多的 , 官吏受到奖励 , 如 《汉书
·
宣帝纪 》
“ 今胶东相成 , 劳来不怠 , 流民 自占八万余 口 , 治有异等 , 其秩成中 二 千
石 , 赐爵关内侯 。 ”
流民增多 , 汇报不实 , 连垂相也要受到责罚 , 如武帝时以“ 民多流亡 ” , 以皿相石庆为首
的“ 公卿议欲请徙流民于边以适之 ” , 后庆又以“ 渐不任职 ” , 请辞去承相的职位 , 就曾受
到武帝严厉的责罚 。 《石奋传 》
“ 今流民愈多 , 计文不改 , 君不绳责长吏 , 而请以兴徙四十万 口 , 摇 荡 百
姓 。 ⋯⋯夫怀知民贫而请益赋 , 动危之而辞位 , 欲安归难乎了 君其反室 ”
但是 , 汉代的流民问题 , 是汉代贫富 日益分化 、 阶级矛盾发展的结果 , 汉政府也不可能
真正的来减轻对农民的剥削 , 因此流民问题不仅没有缓和 , 到成 、 哀帝 时 , 更 愈 趋 严
重 。 《汉书 · 谷永传 》
“ 百姓财竭力尽 , 愁恨感天 , 灾异屡降 , 饥谨仍臻 。 流散冗食 , 镂死于道 ,
以百万数 。 ”
《孔光传 》也说 “ 岁比不登 , 天下空虚 , 百姓饥谨 , 父子分 散 , 流 离 道 路 , 以 十 万
数 。 ” 而官吏惧怕罪责 , 尽管流民的问题 日益严重 , 在他们
·
的上计簿中 , 则务为隐瞒 ,
“ 流民愈多 , 计文不改 ”的情况也越发严重 。
汉政府为了防止农民暴动 , 加强对农民的镇压 , 还制定首匿相坐法 。 如 《杜周传 》
记“ 桑弘羊子迁亡 , 过父故吏侯史吴 ” , 侯史吴坐“ 首匿迁 ” 。 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 “ 皆以
为桑迁坐父谋反 , 而侯史吴藏之 , 非匿反者 , ” 坐 “ 纵反者”与侯史吴皆论弃市 。 首匿相
坐法 , 也包括子匿父母 , 父母匿子 , 妻匿夫 , 夫匿妻 , 孙匿大父母 , 大父母匿孙和什伍
连坐 。 以至造成 《盐铁论
·
申韩 》中文学所说“ 以子及父 , 以弟及兄 , 一人有罪 , 州里惊
骇 , 十家奔亡 ” 的惨状 。 到宣帝地节四年夏五月虽曾下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 , 妻匿父母 ,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 ”但是“ 父母匿子 ,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仍“罪殊死 ” 《宣帝纪 》 。
但是这些都不能制止流民和农 民的暴动 。 到武帝晚年 , 由于“ 征发烦数 , 百姓贫耗 ” , 阶
级矛盾 日益尖锐 , 农民起义更此仆彼起 , 不断发生 。 《汉书
· 咸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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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吏民益轻犯法 , ‘ 盗贼 ’ 滋起 。 南阳有梅免 、 百政 , 楚有 段中 、 杜少 , 齐
有徐勃 , 燕赵之间有坚卢 、 范主之属 。 大群至数千人 , 擅 自号 , 攻城邑 , 取库
兵 , 释死罪 , 缚辱郡守都尉 , 杀二千石 , 为檄告县趋具食 。 小群以百数 , 掠卤
乡里者 , 不可称数 。 ”
武帝对农民起义 , 除残酷镇压外 , 并“ 以法诛通行饮食 , 坐相连 , 郡甚者数千人 ” 《咸宣
传 》 。 “ 通行饮食 ”当是汉代“ 盗律 ” 、 “贼律 ” 中相连坐的律文 。 《汉书
·
鲍宣 传 》 “ 时
名捕陇西辛兴 , 兴与宣女婿许绷 , 俱过宣一饭去 , 宣不知情 , 坐絮狱 自杀 。 ”盖即坐 “ 通行
饮食相连之罪 。 这条律文也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 《后汉书
·
陈宠传 》“ 至于通行饮食 , 罪
至大辟 。 ”李贤注犹今 唐 律云 “ 过致资给 , 与同罪也 。 ” 汉武帝为加强对起义农民的
残酷镇压 , 在见知故纵 、 监临部主等法外 , 更制定了沈命法 。 《咸宣传 》
“ 于是乃作沈命法日 ‘群盗起不发觉 , 发觉而弗满品者‘, 二千石以下至小
吏 , 主者皆死 。 ”
沈命法也一直为唐代所沿用 , 《册府元龟 》 “ 长庆二年 , 款康买得 , 虽杀人 当 死 , 而
为父可哀 , 若从沈命之科 , 恐失度情之义 , 宜减死处分 。 ”这说明地方官吏对农民 起 义
不能事先发觉或发觉后又不能彻底镇压者 , 他们和起义农民的家长都是要处死的 。 汉武
帝的沈命法和通行饮食相坐法 , 据 《元后传 》“ 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 , 诛千石以下 ,
及通行饮食坐连及者 , 大部至斩万余人 ”, 但是这些不惟不足以制止农民的暴 动 , 而 官
吏畏法怕死 , 更是上下相匿 ,
·
务为欺谩 , 以免受诛罚 。 《咸宣传 》 乏
“ 其后小吏畏诛 , 虽有盗 , 弗敢发 , 恐不能得 , 坐课累府 。 府亦不使言 , 故
‘ 盗贼 ’寝多 , 上下相匿 , 以避文法焉 。 ”
沈命法实施后 , 地方官吏为取得奖励 , 免除罪责 , 更相率伪增户 口 , 以冀获得显赏 。 如
上 引 《宣帝纪 》所说因“ 治有异等 ”而得到奖励的王成 , 在 《王成传 》 中记载后来在 “ 诏
使承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 史 守承以政令得失 ” 时 , 就有人指出这是王成 “ 伪 自增
加 , 以蒙显赏 ” 。 为便于上下相匿 , 郡国的守相甚至专门挑选明习计簿 , 善于作伪 , 便于
欺谩上级的人来担任计簿的工作 。 《汉书 , 贡禹传 》
“ 天下奢侈 , 官乱民贫 , ‘盗被 ’并起 , 亡命者众 。 郡国恐伏其诛 , 则择便巧
史书 , 习于计簿 , 能欺上府者 , 以为右职 。 ”
这就使汉代的户籍制度 , 在农 民不断的流亡和暴动的冲击下 , 逐渐遭到破坏 , 而上计簿
也 已成为有名无实的具文 。 《汉书 宣帝纪 》
“ 方今天下无事 , 摇役省减 , 兵革不动 , 而民多 贫 , ‘ 盗贼 ’ 不止 , 其咎安
’
在 上计簿具文而已 , 务 为 欺 谩 , 以 避 其 课 。 三 公 不 以 为 意 , 联 将 何
任 ’’
、
”东汉政权建立后 , 由于连年战乱 , 社会生产低落 , 户 口锐减 , 以至 “百姓虚耗 , 十有二存 。 ”汉光武帝为增加国家的劳动人手 , 维持赋役的来源 , 曾六次下诏免奴蝉为 庶 民 。本来奴脾是富人的一种财产 , 只列入主人的户籍 , 所 以并没有单独的户籍 。 “ 免为庶民 ”
就是把奴脾列入户籍 , 列为“ 编户民 ” , 成为国家直接掌握的人 口 , 为汉政府提供田租 、
口赋和无偿的劳役 。 光武帝的解放奴埠 , 可能在一个短期间内发生过作用 , 使国家直接
掌握的户 口有所增加 。 但是从光武六次解放奴蟀的诏令来看 , 被解放的奴脾都是附有一
定条件的 , 并不是解放所有的奴脾 。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各个生产领域 中都还不能完全排
除掉奴隶的生产 , 因此在东汉时奴隶的数量还是很大的 , 如窦融“ 奴脾以千数 ” 《后汉书
窦蒯勃 , “ 马防兄弟贵盛 , 奴婶各千人以上” 《马援传 》 , 济南王康 “ 奴埠 至 千 四 百
人 ” 《章帝八王传 》 , 梁冀“ 取 良人悉为奴脾 , 至数千人 ” 《梁冀传 》 。 可知光武帝 把 奴
蟀 “ 免为庶人 ”的诏令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 同时 , 光武帝为 “ 天下垦田多不以实 , 又户
口年纪互相增减 。 ”为增加垦田面积与劳动人 仁 , 在建武十五年曾“ 诏下州郡 , 检核垦 田
顷亩 、 户 口年纪 ” , 但这也只能徒然造成穷苦农民的另一种灾难 , 官吏对于地方 豪 强 ,
特别在“ 河南帝城多近臣 , 南阳帝乡多近亲 ”的贵族官僚地区 ,
‘
不惟不能认真核实 , 且趁
机向人民敲诈勒索 , 更造成了社会的紊乱不安 。 《后汉书 , 刘隆传 》
“ 十五年 , 诏下州郡检核其事 , 而刺史 、 太守多不平均 , 或优饶 豪 右 , 侵
刻赢弱 , 百姓怨磋 · 遮道号呼 。 ”
光武为严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 ” , 也 曾杀掉了河南尹张圾及郡守十余人 , 余外琅呀
太守李章
、 东海相鲍永等也都坐“度田不实被征 ” , 河南太守以度由不实免官 。 但结果几
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郡国大姓的叛乱 。 到这次叛乱平定后 , 光武即向大姓让步 , 检核
土地和户 口年纪的事也就终止 , 以后终东汉之世 , 也再没有检核土地户 口之事 。 到东汉
后期 ,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 , 奴隶生产逐渐被排斥 , 破产的农 民大都投依大家 , 以至成为
仲长统所说的“ 豪人之室 ” , “ 奴蟀千群 , 徒附万计 ”的严重情况 。 随着东汉中央集权政治
的 日益衰落 , 地方豪强的兴起 , 户籍的破坏 , 这些 “徒附 ” , 已大都脱离了汉政府 的 户
籍 , 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农民 。 因此从东汉开国以来 , 阶级矛盾一直就没有缓和
下来 , 在光武 、 明 、 章时代 , 史书 已经常有 “ 民或流散 ” 、 “人 以流亡 ” 的记载 。 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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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九年 , “ 山贼 ”田领群又起义于会稽 ① 。 陈永定年间 五五七 —五五九年
,
临海郡又有“ 山盗 ”起义 ②。
东晋南朝时期的农民革命风暴多发生在扬州无疑是和世族庄园多集中在这一地区有
着直接关系 。 因为每一座世族庄园的建立 , 就意味着又有大量土地集中到了世族地主手
中 , 又有许多农民破产流亡 。 世族地主不仅把许多破产流民变成他们庄园里的佃客 、 部
曲甚至奴隶 , 而且还横暴地把许多没有破产的小生产者掠为奴隶 。 世族庄园主大多还通
过放高利贷来剥削其周围的贫苦农 民 。 世族庄园所占领的山泽 , 严禁人民捕鱼砍柴 , 如
果到世族庄园的山泽区“ 薪采渔钓 , 皆责税直 ” ③ , 甚至“ 不输十匹 , 则不得放 ” ④ 。 在世
族庄园的内部 , 庄园主与佃客 、 部曲 、 奴隶等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也极其尖锐 。 因此 , 当
时世族庄园集中的地区 , 必然就是阶级矛盾激化的地区 , 就是被剥削者被压迫者反抗剥
削者压迫者的革命风暴的焦点 。
大家知道 , 东晋孙恩卢循起义的基本群众是“ 免奴为客者 ” ⑤ 。 南朝农民起义的基本
群众是所谓“ 亡命 ”、 “ 却籍 ” 、 “ 山贼 ”、 “ 山盗 ”等 , 他们有的已经沦为世族庄园的佃客 、
部曲甚至奴隶 , 有的正面临着沦为佃客 、 部曲甚至奴隶的厄运 。 参加起义的基本成员都
是深受世族庄园迫害的劳动人民 , 他们不断地拿起武器 , 奋起反抗 , 当然是为了反对世
族庄园制度 , 反抗奴农化和奴隶化 。 世族地主连同它们的反动堡垒 —世族庄园
, 就是
在多次农 民起义的反复扫荡下 , 才逐步走向衰落并终于退 出历史舞台的 。
① 《梁书 》卷四 四 《南郡王大连传 》 。
② 《陈书 》 卷三 四 《庚持传 》 。
③ 《宋书 》卷二 《武帝纪中 》 。
④ 《太平御览 》卷八三 四 《王胡之与庚安 西 笺 》
⑤ 《晋书 》卷六 四 《简文三子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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疡 、 安 、 顺 以后 , 流民和农民暴动即愈趋严重 , 地方官吏为怕罪责 , 更是 “ 垂头塞耳 ,
阿私下比 ” , “ 更相饰匿 , 莫肯纠发 。 ” 《后汉书 陈忠传 》 疡帝以后 , 郡国 “ 多张 垦 田 ,
不揣流亡 , 竞增户 口 , 掩匿 ‘ 盗贼 ’ 。 ” 《疡帝记 》 “ 人庶流迸 , 家户 且 尽 ” 《安帝纪 》 ,
“ 民多流亡 , 皆虚张户 口 ” 《质帝 纪 》 的情形 , 更史不绝书 。 至此汉代的户籍制 度 已 完
全破坏 , 上计簿也完全成为具文 。 到东汉末年 , 仲长统 、 徐斡等都曾提出重 新 整 理 户
籍的重要性 。 仲长统在 《昌言
·
损益 》篇论政务的第一条 , 就是要 “ 明版籍以相数阅 ,
审什伍以相连持 。 ”徐斡首先指出了当时“ 户 口漏于国版 , 夫家脱于联伍 ” 户籍破坏的严
重 , 继而更明确指出户籍对国家租赋 、 兵役 、 政治经济的重要 。 《中论
· 民数篇 》
“ 故民数者 , 庶事之所 自出也 , 莫不取正焉 。 以分田里 , 以令贡 赋 , 以 造
器用 , 以制禄食 , 以起田役 , 以作军旅 。 国以之建典 , 家以之 立 度 。
一
五 礼 用
修 , 九刑用措者 , 其惟审民数乎
他认为只有把人民按什伍组织 , 严密户籍的制度 , 然后才能维持国家的税源和兵源 , 才
能使农工商“ 各世其事 , 毋迁其业 ” , “ 奸无所窜 , 罪人斯得 ” , 社会的秩序才会稳定 。 当
然 , 在阶级矛盾 日益激化 、 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东汉末年 , 仲长统 、
一
徐斡等企图仅用重
新建立已经破坏的户籍制度 , 来挽回业已紊乱的统治秩序 , 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